余振東貪污挪用4.82億美元 為何僅獲刑12年
遲到的新聞熱點與超前的法律博弈
中國銀行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一審領刑12年,這些天成為媒體熱議的話題。這是一個遲到的新聞熱點。
作為第一個由美國正式押送移交中國的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余振東本該在2004年4月16日就成為新聞熱點中的主人公,因為美方在這一天將余振東驅逐出境並押送至中國。
他為什麼能回來接受審判?當時並沒有太多的人關心,除了極少的媒體關注之外。
今天人們對余振東案的關注,是緣於他貪污挪用涉案金額達4.82億美元,卻沒有被判處死刑。而我國《刑法》規定貪污人民幣10萬元就可以判處死刑,這是為什麼?人們的熱情由此而起。
如果暫將這先後出現的「冷」「熱」現象按下不表,而試著來回答「他為什麼能回來接受審判」、「他為什麼沒有被判處死刑」這兩個問題,就不能不提及美國的相關法律制度和國際間的法律協助與妥協。
靈活的辯訴交易制度
2004年2月,余振東在美國拉斯維加斯聯邦法院受審,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三項罪名被判處144個月監禁。根據余振東此前與美方達成的辯訴交易協議,美國政府把余振東遣送回中國以前,應從中國政府得到關於余振東在中國起訴和監禁的相應保證,即:假如余振東在中國被起訴的話,應當不判處死刑,判處有期徒刑不超過12年刑期。
辯訴交易(plea bargaining)是盛行於美國的一項司法制度。通俗地說,辯訴交易就是檢察官用「輕判」換取被告人的認罪與合作。在法官開庭審理之前,作為控訴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辯護律師進行協商,以控訴方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換取被告人的認罪答辯(plea of guilty)。辯訴雙方達成協議之後,法院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實質性審判,而僅在形式上確認雙方協議的內容。
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並沒有這一制度。雖然黑龍江省牡丹江鐵路法院在2002年審理一起刑事案件中曾嘗試著「移植」了「訴辯交易」這一作法,但這種嘗試在一片質疑聲中戛然而止。主要原因是,辯訴交易可能掩蓋事實真相,使重罪被告人逃避本應受到的最嚴厲的處罰。在辯訴交易中,真正的犯罪人通過有罪答辯可能掩蓋罪行或情節,無罪的人也可能因種種原因承認有罪,因而導致輕縱犯罪或冤枉無辜的後果,損害社會利益;其次,辯訴交易使「相同情況相同對待」的公平、正義原則難以實現,導致定罪量刑上的不平等。正因為辯訴交易可能產生的這些弊端,所以,即使在美國,對其也有較大爭議,有人批評辯訴交易是以犧牲社會正義或司法公正為代價的交易。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同許多法律制度一樣,辯訴交易也有利有弊。正因為辯訴交易有著種種的好處,使得它已不再是美國獨有的現象,而是成為世界範圍內的實踐。比如說,在一定條件下,辯訴交易可以實現更高層次的社會正義與效益。正如我們在余振東案中看到的那樣,如果沒有辯訴交易協議,可能就沒有我國對余振東這一外逃貪官行使審判權的這一天。
缺失的追逃司法干預手段
據報道,約有四千名腐敗分子逃往國外,帶走了約五百多億美元的資金。腐敗分子攜巨款「人財兩逃」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跨國洗錢犯罪行為,勢必對中國金融安全和經濟發展造成潛在威脅。
我國外逃的腐敗分子大都逃往歐美等發達國家,其原因在於我國很少同歐美國家簽訂雙邊合作協議,引渡制度難以發揮作用。
引渡阻力主要來自於司法制度的不同,以及國外相關機構對於我國尚未廢除死刑的刑事法律制度的理解偏差。發達國家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了貪官的避難所。
與此同時,由於我國刑法對腐敗犯罪只能提起刑事訴訟,犯罪行為所導致的損害也只能通過諸如罰金、沒收等刑事制裁方式予以追回,而抓不回腐敗犯罪嫌疑人,不能對其提起刑事訴訟,也就意味著被腐敗犯罪嫌疑人帶到國外的國有資產也難以追回。
也就是說,由於我國對外逃貪官缺乏有效的司法干預,在余振東案上妥協也是種無奈的選擇,否則可能就難以達到引渡他回國受審的目的。當然,由於各國的司法體制不同,在國際協助中尊重他國的制度也是其中一個原因。因為余振東跨出國門那一刻,余振東案件就不是我國自己所能解決的了。國際問題需要雙方談判,需要相互妥協,要想余振東歸國受審必須妥協。事實上,我們的妥協依然實現了懲治犯罪的目的。正如一位法律專家所言:
「在這一事件里,我們的利害關係是:通過懲罰犯罪嫌疑人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是大,一定限度上降低了被引渡者應負的責任是小;遵守國際慣例保證以後能成功引渡其他外逃者是大,保證司法主權前提下降低了本國法律的適用是小;摧毀潛在的犯罪分子逃到國外可以高枕無憂的僥倖心理是大,余振東是否被判處極刑是小;遵守國際慣例規定樹立國家司法形象是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本國法律中的罪刑法定原則是校」
啟示來得並不晚
的確,從余振東被美方押送回中國的那一刻起,就意味著一場法律制度間的博弈與較量已成過去時,並且就是從那一刻起,也許余振東今天的結局就已註定。當時人們對首個被押送移交的外逃貪官的漠然,實際上正是說明我們全社會對打擊外逃貪官並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
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思考這些問題為時已晚。現在,無論是基於什麼樣的原因,越來越多的人願意在余振東案上問上幾個為什麼終歸是個好的開始。在試著回答這些問題的過程中,全社會對打擊外逃的腐敗分子緊迫性的認識將逐漸深刻,並將逐步推動司法理念的更新和有效的司法干預機制的建立。從此以後,外逃的貪官們再也不會竊喜於國人的麻木與無奈,而安心揮霍著被捲走的國有資產了。
遲到的,總比不來的要好得多。(寧晨新)
(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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