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桂芳:釣魚執法的本質是「公權碰瓷」
「以惡治惡」的釣魚執法在本質上已屬於「公權碰瓷」的行為,涉嫌藉助公權故意製造事端、藉以敲詐勒索。此類有預謀、有組織的強制性取財行為值得警惕,因其已遠遠超出了行政違法範圍,涉嫌犯罪。
作者:宋桂芳
近日,上海閔行交通執法大隊釣魚執法一事成為國內輿論焦點,當事人已委託維權律師郝勁鬆起訴上海市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要求其撤銷行政處罰並承擔訴訟費用。
釣魚執法這個說法很形象,有執釣者 ,有誘餌,有等待被釣的魚。於公共利益而言,先將所有公民假定為等待被釣的魚,不斷拋出誘使其違法違規的魚餌,然後釣起責罰,這樣的執法無非有兩個結果:一是增強社會的恐懼氛圍,道路以目,互不信任,因為「人人都可能是魚餌」;二是蘊蓄社會對相關執法部門的抵觸情緒,行政執法領域都不能光明正大收集證據,怎麼讓危害性不大的一般違法主體心悅誠服?
客觀地說,釣魚執法是把雙刃劍,不是絕對不可用,但絕不能濫用。這些年,大街小巷裡上演的行政執法「無間道」,最初的版本來自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即偵查機關以實施對嫌疑人有利可圖的行為為誘餌,暗示或誘使其實施犯罪,待犯罪行為實施後將其抓捕。誘惑偵查也叫警察圈套,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手段。實施這一手段的充要條件有三:一是不得已而為之;二是確實取證難;三是嫌疑人犯罪行為危害嚴重。同時,因為誘惑偵查的危害性很明顯,在國際上,很多國家都不約而同地對其在法律上作了嚴格規制,大多只用於諸如毒品犯罪、網路賭博犯罪等取證困難、危害嚴重的特定犯罪,而不是成為所有執法領域的尚方寶劍。
行政執法不比刑事偵查,行政相對人與刑事犯罪嫌疑人有著本質的區別,而且行政權力與公眾生活有著直接的、千絲萬縷的聯繫,一旦行政執法中釣魚執法成為合理的常態,那麼,部門利益與群體尋租就會有更瘋狂的土壤。對職能部門而言,行政執法當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即便打擊黑車有其合理性,「以惡治惡」的釣魚執法在本質上已屬於「公權碰瓷」的行為,涉嫌藉助公權故意製造事端、藉以敲詐勒索。此類有預謀、有組織的強制性取財行為值得警惕,因其已遠遠超出了行政違法範圍,涉嫌犯罪。
釣魚執法這種「碰瓷」行為支付的道德成本尤為高昂。自然環境是脆弱的,比自然環境更脆弱的是社會道德生態。一個「彭宇案」,令社會助老熱情雪上加霜。如果公權領域都將執法程序升級成「釣魚式」,別說司機的善良與熱心灰飛煙滅,就是出門走在大街上的民眾,也須時時提防誘餌,處處小心自危。
一個遍地魚餌的社會,法治級別再高,也不能算得上一個純良的社會;一份屢設圈套的公權,罰的款再多,也談不上執法能力的勝利。行政強製法草案雖然結束了徵求意見,但是,「公權碰瓷」的釣魚執法生動表明:規範行政執法權,比賦權與監督要難得多。
(本文來源:新華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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