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性案例:盜竊車牌索要錢財,該當何罪?

爭議性案例:盜竊車牌索要錢財,該當何罪?真澤律師
眾所周知,法律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和限定性,而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新的犯罪領域,新的犯罪類型,新的犯罪手段層出不窮,法律不可能覆蓋到任何情況。正如上面的「盜竊罪」,雖然看上去已經將各種盜竊犯罪類型均囊括其中但是不免有些爭議性的犯罪事實存在。結合上面的入罪標準,還是無法確定該案例該如何定性!
法院認為一:「盜竊罪」
案例一:2007年10月,深圳南山區法院以「盜竊罪」對盜竊車牌8塊、勒索錢財1700元的汪某、謝某、劉某三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
法院認為二:「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
案例二:2008年5月,江蘇通州市法院對江蘇男子陳錦如夥同黃某等人(另案)先後七次到上海市區各地,竊得各類型號轎車車牌12副,共敲詐車主2400元的行為,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
法院認為三:「敲詐勒索罪」
案例3:2009年6月,蘭州市城關區法院對榆中縣男子王立青盜竊26輛機動車車牌,敲詐車主錢財15起,共計金額2000餘元的行為,以「敲詐勒索罪」判刑一年半。
具體分析車牌盜賊都是以「勒索錢財」為目的,實施了「盜竊車牌和留紙條」等數個行為。
1一,盜竊車牌行為:涉嫌盜竊罪;
2二:「汽車牌照」是否屬於國家機關證件在實踐中尚有爭議,法條也未對此進行一個明確的解釋,但是目前,我國各地紛紛出現了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對盜車牌的行為進行定性的判例。
3三:「以車牌勒索錢財」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
我們認為:在上述三種行為均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如何定性應該按以下思路分析,當然不排除個案特殊情況。不管該犯罪事實包含多少個行為,但該犯罪嫌疑人只有這一個犯罪事實,根據牽連犯「從一重處斷」原則,車牌盜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罪。但這類案例特殊點在於,他們盜取的並不是一般的財物,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所以應當適用「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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