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交通事故中僱員與僱主舉證分配及責任承擔問題

談交通事故中僱員與僱主舉證分配及責任承擔問題

來自專欄律師說

劉朋 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 13833125492

  • 僱員在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該承擔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為了保證僱員與僱主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規定在僱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僱員與僱主應該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僱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舉證責任顯然在於僱主。
  • 一般情況下,如果上述侵權行為發生於工作場所,僱主作為工作的組織者具有較高的舉證能力,但本文重點探討在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僱主舉證責任的能力及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判定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據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書一般的結論為僱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
  • 一、交通事故書認定書的責任認定結果並不能成為民事侵權案件中判斷僱員是否屬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依據。首先,法律依據不同,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而判斷是否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依據為侵權責任法的審理要求;其次,適用主體不同,交通事故認定書適用於交通事故發生的雙方,是對於雙方責任的劃分,而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認定屬於僱員和僱主之間內部的責任劃分及承擔;再次,目的不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目的就是劃分交通事故雙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責任,至於責任方在該次事故中的相關行為是否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做評價。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應該起到反映事故發生事實及依據道路交通法規反映雙方事故責任的作用,是否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需要法院在審理侵權案件中予以確定,不應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責任的認定結果作為判斷僱員故意或過失的依據。
  • 二、認定故意或重大過失關鍵在於判斷交通事故認定書要求僱員承擔責任的原因。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結果是交警部門依據道交法作出的責任認定並不涉及對於事故雙方行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判定,因此需要法院進行認定,但因為法院並不參與事故發生時的材料收集及認定處理,所以法院判定過失還需要結合交警部門行為的事故資料中關於事故相關事實的表述來進行綜合認定,如僱員屬於酒駕或者因僱員逃逸導致保險不予賠償等情形,可以認定僱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或者因為僱主提供的車輛不合適、所承載的貨物超載等原因,則不屬於僱員的責任,因此在進行責任判斷是,不應該依據最終的責任認定,而需要回歸最初事故發生時雙方的狀態及導致事件發生的原因,即使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僱員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但如果屬於僱主提供的車輛、貨物等原因所導致的交通事故,顯然僱員不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僱員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 三、對於事故原因無法進行判斷的情況下,僱員承擔責任的,是否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該由僱員進行舉證。一般的交通事故都會形成相關的調查資料,法院可以依據這些調查資料對於事故進行基本的還原,對事故雙方的過失承擔進行判斷,但對於簡易程序作出的事故認定或者事故雙方私下協商達成的責任認定往往沒有相關的事故資料,如果此時還要求僱主承擔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全部舉證責任,僱主將很難完成。首先,僱主並不是事故的當事人,大部分情況並不在事故現場,其無法了解事故發生時雙方的狀態;其次,僱主作為案外人不能參與到事故處理的過程,無法向事故認定部門反映相關情況、無法決定是否進行事故的調解及事故責任的自認、無法獲得交通事故認定書及提出相關異議,一旦事故雙方串通,將使僱主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失;再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本身屬於事故責任的認定,其認定標準是充分考慮事故雙方對於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的評價。因此,無論從舉證責任還是舉證能力上講,在僱主已經提交初步證據證明僱員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需要承擔責任的,舉證責任應該轉移至僱員,由僱員進行說明或舉證,證明其承擔責任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其自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是因為其他原因。
  • 司法實踐中對於僱員權益的保護導致法院過分苛求僱主承擔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舉證責任,但僱主並不是事故的參與者,甚至到一方起訴時才知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客觀上無法完成舉證義務,且存在著交通事故雙方串通損害僱主合法權益的道德風險,因此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認定應該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綜合判斷,適當的分配舉證責任,達到僱員僱主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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