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法律分析:刑事追訴與民事公益訴訟

一則法律分析:刑事追訴與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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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1. 好久沒碰刑法和訴訟法了,做了一點 research,加上和同仁的討論,一併整理在這裡,成一短章。實則一份法律理想分析,不構成對現實事件走向的預測或者評價。
  2. 如有專業批評或者意見,歡迎留言。非專業評論概不回復,對評論區引發的任何非專業意見及其影響,本文也不負任何責任。
  3. 相對於早間發布在別處的即時版本,下文對細節上的疏忽有所修正。

A. 就刑事追訴而言,在檢方能證明生產、銷售不合格疫苗是出於主要負責人「故意」的前提下,此處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還與「生產、銷售劣葯罪」產生法條競合。之所以強調「故意」是因為這是這兩個罪名成立的主觀要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個具體罪名,是刑法第二章罪名的概括稱謂。在第二章里沒有出現與生產藥品有關行為,有一個兜底性的條文就是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條中規定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犯),當年對三鹿的刑事追訴就是這個罪名。

同時,在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下,第一百四十二條還規定了生產、銷售劣葯罪,同時要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犯)。這個刑法法條所稱劣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葯的藥品。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葯。」,第二款有「按劣葯處」的情形,包括(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三)超過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同樣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條,疫苗屬於藥品。

出現法條競合,重法優先。最重的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這個罪名只懲罰行為人,單位無法構成此罪的主體。

當然,理論上如果是過失危害公共安全呢?需要滿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這一危害結果(結果犯)。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 檢察機關還有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空間。根據今年剛發布的《兩高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由於是新規也是現下司法改革重要內容,檢察院十有八九提了公益訴訟都會被立為典型案例。但食品藥品安全事件往往涉案利益複雜難辦,實踐中能否走出這一步?

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話,按《產品質量法》與《侵權責任法》,生產者的侵權責任不以主觀過錯為前提。只有銷售者才存在過錯要件。

A+B:同樣根據該規定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C. 關於行政法方面的內容,想明白了再寫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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