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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的光輝歷程

(1931年——2008年)

  2008年是中國改革開放30周年,也是人民檢察院恢復重建30周年。在這個值得紀念的時刻,重溫歷史,對於我們在新形勢下始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事業新局面具有重要意義。

  一、植根紅都 光輝起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人民檢察(1931—1937)

  1927年大革命失敗後,國內政治局勢急劇逆轉。在中國革命的危急關頭,中共中央在漢口召開八七會議,確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裝起義的方針。1927年10月和1928年4月,毛澤東、朱德先後率領秋收起義和八一起義部隊上井岡山,創建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第一個農村革命根據地,為中國革命的勝利開闢了一條「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正確道路,這是中國革命鬥爭史上的偉大創舉。

  革命政權需要革命法制來捍衛。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江西瑞金召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建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政權機構,確立了包括檢察制度在內的人民司法制度。人民檢察植根紅都,這是人民檢察事業的光輝起點。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在大會閉幕期間的最高政權機構是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會下設中央人民委員會,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關。中央人民委員會設九部一局。其中,中央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和國家政治保衛局檢察科承擔部分檢察職能,與此後設立的軍事檢察(查)所和最高法院、各級裁判部內設的檢察機構,共同組成了蘇區檢察機構體系。

  工農檢察部是兼有行政監察和職務犯罪檢察等多種職能的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即「工農檢察機關受該級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的指揮,同時受它上級工農檢察機關的命令」。根據《工農檢察部組織條例》,中央政府設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省、縣、區三級設工農檢察部,城市設工農檢察科。劉少奇曾任中央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委員,主持查辦了若干起貪污案件。張聞天在《蘇維埃工作的改善與工農檢察委員會》一文中指出:「工農檢察委員必須是黨和蘇維埃最好的幹部,這個幹部必須是群眾中最有威信的同志,他們應該將全部精力用在他們自己的工作上,把工農檢察委員會的工作作為蘇維埃其他各個部門的榜樣和模範。」

  1932年2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最高法庭成立,何叔衡任第一任臨時最高法庭主席。1934年2月,董必武任第二任主席。同月,成立最高法院,董必武任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長。根據《中央蘇維埃組織法》、《地方蘇維埃暫行組織法(草案)》及《裁判部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最高法院內設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一人、檢察員若干人;省裁判部設正、副檢察員各一人;縣裁判部設檢察員一人;區裁判部則不設檢察員。最高法院、各級裁判部內設的檢察機構檢察人員主要負責預審和刑事公訴工作。此外,在鄂豫皖蘇區和川陝省蘇維埃政權的革命法庭內,設「國家公訴處」,由公訴員代表國家向法庭提起公訴。

  國家政治保衛局是專門負責鎮壓反革命的機關,對一切反革命案件均有偵查、逮捕和預審之權。國家政治保衛局在省、縣分別設有省分局、縣分局,在區設特派員;在紅軍方面軍、軍團、軍區設分局,師、團及獨立營則設有特派員及幹事;在某些機關中也設有特派員。上下級政治保衛局之間實行嚴格的垂直領導。各級政治保衛局均設有檢察科,行使檢察權,主要負責政治保衛局偵查案件的預審和公訴。

  軍事檢察(查)所是蘇維埃時期又一重要的檢察機構,與各級軍事裁判所並立。1932年2月《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規定,在初、高兩級軍事裁判所所在地,建立初、高兩級軍事檢察(查)所。軍事檢察(查)所實行垂直領導,對於檢察重要案件,所長有決定之權。

  二、歷經風雨 薪火相傳——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中的人民檢察(1937—1949)

  1934年10月,中共中央機關和中央紅軍撤離中央蘇區,踏上向西突圍的征途,開始長征。1935年10月19日,中央紅軍到達陝西吳起鎮,實現了偉大的戰略轉移。1937年1月,中共中央領導機關遷駐延安。此後,延安成為指引中國革命方向、照耀中華民族前程的紅星。1937年7月7日,「盧溝橋事變」爆發,日本帝國主義發動了全面侵華戰爭。在中華民族面臨著生死存亡的危急關頭,國共兩黨開始了第二次國共合作,國民黨正式承認了陝甘寧革命根據地的合法地位。同年9月,以國共兩黨合作為基礎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正式形成。中國共產黨將陝甘蘇區改名為陝甘寧邊區,並成立了邊區政府。

  抗日戰爭開始後,八路軍、新四軍以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其他抗日武裝,遵照黨中央、毛澤東同志的指示,向敵後挺進,放手發動群眾,廣泛開展游擊戰爭。到1945年8月抗日戰爭結束時,共建立了陝甘寧、晉綏、晉察冀、晉冀豫、冀魯豫、山東等十九個根據地。在各抗日根據地,隨著民主政權的建立,法制建設的逐步健全,檢察制度也逐漸發展起來,陝甘寧、晉察冀、晉冀魯豫、山東等抗日根據地均建立了檢察機構。這一時期人民檢察制度基本上實行的是審檢合署,在法院內設檢察處,配備檢察人員。包括檢察機構在內的司法機關的設置以抗日根據地的實際狀況和需要為依據,以便民簡政為原則,實行政府領導司法機關的體制。

  陝甘寧邊區成立了高等法院,擁有審判、檢察、司法行政三種職能,內設檢察處,設檢察長及檢察員,獨立行使檢察職權。1937年10月,在黃克功案件的審理中,抗大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作為檢察機關代表,與邊區高等法院檢察官徐時奎、邊區保安處黃佐超共同作為公訴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訴。1946年7月23日,首屆檢察業務研究會召開,對人民檢察的功能、作用和相關業務工作進行了十幾天的研究、磋商。同年10月,制定了新中國成立前首部關於檢察職權、組織、辦案程序等方面內容的單行法規——《陝甘寧邊區暫行檢察條例》。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檢察處改為陝甘寧邊區高等檢察處,在檢察體制上實行審檢分立,建立起獨立的檢察機關。晉察冀邊區檢察官配置在各級法院,首席檢察官由各轄區的地方行政長官兼任。縣司法處設檢察官一人,由縣長兼任。晉冀魯豫邊區檢察制度的特色是賦予了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判決實行監督的權力。檢察長如果對高等法院的判決有不同意見,有權向邊區政府提出控告。邊區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組織特別法庭或交高等法院複審。山東抗日根據地也建立了有自己特色的檢察制度。為了便於領導和加強檢察工作,山東省抗日民主政府決定建立各級檢察委員會。這是檢察委員會制度的開端,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檢察制度中的貫徹和體現,是人民檢察史上的一項制度創舉。新中國成立後,檢察委員會制度得到了發展和完善,形成了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檢察決策機制。

  1945年8月,抗日戰爭取得了勝利,中國革命進入了解放戰爭時期。隨著革命戰爭的節節勝利,解放區迅速擴展。各解放區基本沿襲了原來根據地行之有效的檢察制度,多數實行審檢合署,專職檢察人員不多,有的由公安機關代行檢察職務。關東解放區的檢察制度有新的發展。1947年6月,關東行署頒布《關東各級司法機關暫行組織條例草案》,規定「關東所有機關、社團,無論公務人員或一般公民,對於法律是否遵守之最高檢察權,均由檢察官實行之。」「關東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由關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之,任期至下屆關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後止,連選得連任。」這就賦予了檢察機關在維護法制中的廣泛權能,開創了檢察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之先河。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檢察制度,自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產生,經抗日戰爭時期,至解放戰爭勝利,歷經風雨,薪火相傳,以頑強的生命力生存著、發展著。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政權建設中誕生的檢察制度是人民檢察的早期探索和嘗試。在挽救民族危亡的抗日戰爭時期,檢察機關把鎮壓漢奸反動派和保護人民權利作為中心任務,在保衛民主政權,激發人民抗戰積極性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在奪取全國政權的人民解放戰爭時期,檢察機關努力維護解放區的生產生活秩序,鞏固新生民主政權,在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等方面有了新的發展。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檢察制度,為新中國檢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寶貴的歷史經驗。

  ——在中國共產黨對革命政權實行一元化領導下,檢察機關從建立開始,就形成了堅持黨的領導的優良傳統。檢察工作必須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忠實、嚴格地執行依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所制定的法律。

  ——檢察體制由審檢合署向審檢並立發展以及檢察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級檢察機關工作的制度實踐,為確立新中國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形成「一府兩院」的國家機構體制奠定了實踐基礎。

  ——檢察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起訴,表明中國革命政權在訴訟制度上採取國家公訴制,從司法制度上肯定了檢察機關的地位,明確了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職能分工和在刑事訴訟中的關係。

  ——結合中國歷史上設立「治官之官」的法制特點,檢察機關從建立之初就擔負了對人民公職人員是否遵守法律實行監督的職責,重點體現在對職務犯罪進行偵查。

  ——檢察委員會這一組織形式的創造,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檢察工作中的體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決策機制形成的淵源。

  三、建國立憲 嶄新篇章——新中國成立初期和社會主義建設道路探索中的人民檢察(1949—1966)

  1949年9月21日,在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即將取得全國勝利的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舉行。會議肩負起時代和人民的重託,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且制定了兩個具有歷史意義的開國文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為創建新中國國家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礎和法律基礎。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設立最高人民檢察署,作為國家的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委員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檢察署的職權是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之嚴格遵守法律,負最高的檢察責任。這些規定,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檢察制度及檢察機關在國家制度和國家機構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對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監督職能。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羅榮桓為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同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委員會議在中南海勤政殿舉行第一次會議。羅榮桓檢察長宣布最高人民檢察署成立,並要求儘快制定檢察署組織大綱,從速建立機構,開展檢察工作。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署啟用印信,正式辦公。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澤東主席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這是新中國關於檢察制度的第一個單行法規。

  1950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批准了《最高人民檢察署一九五○年工作計劃綱要》,明確1950年檢察機關的首要工作是建立各級檢察機構。1950年9月4日,中共中央向全黨發出了《關於建立檢察機構問題的指示》,要求1951年全國普遍建立各級人民檢察署。正是由於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重視,1950年重點建立人民檢察機關的計劃基本上得到了實現。到年底,最高人民檢察署設在全國五大行政區的檢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國50個省、直轄市和省一級行政區有47個建立了檢察機構,並在一些重點專區和市、縣建立了人民檢察署。

  1950年7月26日至8月1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檢察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法制委員會聯合召開第一屆全國司法會議,同時也是第一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為了加強人民檢察制度的建設,最高人民檢察署根據第一屆全國司法會議的精神,加緊進行了有關檢察制度的立法工作。在實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的基礎上起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並進一步修改了《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這兩個法律文件施行了三年,推進了新中國檢察制度的建設。

  檢察機關的創建是在相當困難的條件下進行的。由於艱苦激烈的戰爭環境,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檢察機構沒有延續下來,因而創建新中國檢察機關時,既無組織基礎,又缺乏工作經驗,一切不得不從頭做起。再加上中國歷史上缺乏民主和法制的傳統,檢察工作又是一項新的工作,它的性質、任務是什麼,為什麼有了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還要設置檢察機關等等問題,很少為人們了解,甚至出現了檢察機關「可有可無」的說法。面對這種情況,新建立的檢察機關和剛剛走上新崗位的檢察幹部,沒有採取消極等待的態度,而是依靠各級黨委的領導,一方面廣泛宣傳檢察工作,一方面積極投入到當時的社會改革、鎮壓反革命、「三反」、「五反」等實際鬥爭中去,依靠群眾,埋頭苦幹,以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抓重點,辦大案,檢舉要犯,平反冤獄,以實際成績顯示了檢察工作的重要作用,擴大了檢察機關的影響。在參加「三反」、「五反」運動和「新三反」鬥爭的司法實踐中,初步形成了由檢察機關直接查辦貪污盜竊國家財產案件和基層幹部違法亂紀案件的職責劃分。1954年3月,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召開。

  新中國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等各項社會改革之後,中共中央公布了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從1953年起,我國進入社會主義改造和大規模的經濟建設時期,並開始執行國家建設的第一個五年計劃。為保證總路線、總任務的實現,中共中央十分重視國家的法制建設。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頒布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改「人民檢察署」為「人民檢察院」,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下「一府兩院」的國家體制,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確立了檢察機關的垂直領導體制,選舉張鼎丞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會議通過《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的設置、職權,行使職權的程序,組織與活動的原則等內容,人民檢察制度翻開了新的篇章。

  1954年至1957年上半年這一時期,是人民檢察事業朝氣蓬勃向前發展的時期,全國檢察組織機構體系基本建成,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各項業務工作。偵查起訴和寬大處理日本侵華戰爭犯罪分子是這一時期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一項重要工作。1956年3月,第三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召開。同年6月,《人民檢察》創刊。

  在組織機構建設上,1954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署設在東北、西北、華東、中南、西南五大行政區的分署,隨著各大行政區的撤銷而全部撤銷;1955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水上運輸檢察院成立;1955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成立;1955年底,全國各地人民檢察院已基本建立起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內設機構也重新調整設立。1958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西藏分院。

  在業務工作上,各級人民檢察院已全部擔負起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1956年,全國檢察機關審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共269250件,其中決定起訴的200484件;檢察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26128件,其中決定起訴的25929件;審查投案自首的案件19202件,其中決定起訴的2250件;審查內部肅反案件6802件,其中決定起訴的2241件。這說明檢察機關按照法律程序辦事,決不是可有可無的形式,而是有效地防止了把一些無罪的人或者可以免予處罰的人交付審判。審判監督和對刑罰的執行監督有所進展;在一般監督和處理人民申訴方面,各級檢察機關也做了許多工作,處理了一批違法亂紀的案件;對於參與民事訴訟工作,進行了一些試點。

  1957年反右鬥爭擴大化,黨的指導思想開始出現「左」的偏差。此後1958年的「大躍進」運動和1959年廬山會議後的反右傾鬥爭,使「左」的錯誤進一步延續。經過這三次運動的衝擊,從中央到地方颳起了一股對檢察機關的「取消風」,給檢察工作造成了嚴重後果。1958年6月,第四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召開。1960年2月,第五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召開。同年11月,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三機關實行合署辦公,最高人民檢察院僅保留二三十人。

  建國後十七年的人民檢察,確立了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一府兩院」的國家機構體制基本定型;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職責範圍逐步形成;檢察機構和隊伍比較完整、系統地建立起來,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要作用。同時,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和主客觀條件的限制,檢察制度建設的理論準備不足,在學習借鑒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檢察制度的過程中,也還存在著缺乏經驗,與中國實際結合不夠等問題。在檢察機關職權範圍和檢察領導體制等問題上,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和較多的爭議,實踐中也出現反覆。在「左」的思想影響下,檢察工作受到了一些質疑和衝擊,符合中國國情的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處在實踐和探索之中。

  四、艱難歲月 波折中斷——「文化大革命」中的人民檢察(1966—1978)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黨和國家遭到建國以來最嚴重的挫折和損失,社會主義法制尤其是檢察制度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空前的劫難。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指出,從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是全局性的、長時間的「左」傾嚴重錯誤。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四人幫」攻擊「公安部、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從資本主義國家搬來的,是凌駕於黨政之上的官僚機構」,提出把公、檢、法機關從「政治、思想、理論、組織上徹底砸爛」,全國各級政法機關遭到嚴重破壞,檢察機關成為重災區。1968年3月20日,中共中央、中央軍委、中央文革發出通知,決定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派駐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代表。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被陸續派駐軍事代表,實行軍管。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軍代表、內務部軍代表和公安部領導小組聯合提出《關於撤銷高檢院、內務部、內務辦三個單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數人的請示報告》,報告經批准後,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先後被撤銷。1969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160多名幹部、職工,下放到湖北省荊州地區沙洋勞改農場進行勞動鍛煉,「沙洋農場」成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五七幹校」。1976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第二部憲法,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在憲法上確認了檢察機關被撤銷的事實。

  從1949年到1968年,新中國人民檢察制度建立不到20年,檢察工作就經歷了許多風風雨雨,有「三起三落」的說法。第一次是在1951年冬季的編製會議上討論精簡國家機構時,有人提出檢察工作「可有可無」,應予裁減。第二次是1960年秋季精簡國家機構時,康生主張取消檢察機關。謝富治主持的中央政法小組提出公檢法三機關合署辦公,受公安部黨組統率;地方檢察機關的存廢,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決定。第三次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檢察機關被撤銷。前兩次,檢察機關據理力爭,直接向毛澤東、劉少奇等中央領導報告反映,使檢察機關保留了下來。而在「文化大革命」中,檢察工作真正「落」下去了。

  人民檢察的歷史,尤其是人民檢察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發展進程中遭遇嚴重挫折的歷史啟示我們,人民檢察是社會主義法制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和重要環節。忽視檢察工作甚至取消檢察機關,都意味著對法制的削弱和破壞。檢察機關被撤銷的時期,正是我國法制遭受最嚴重破壞的時期。只有不斷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才能更好地為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發揮「護法」作用,促進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

  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深刻地分析了長期以來我國法制不健全的原因:「中國是一個封建歷史很長的國家,我們黨對封建主義特別是對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紳惡霸進行了最堅決最徹底的鬥爭,在反封建鬥爭中養成了優良的民主傳統;但是長期封建專制主義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遺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肅清的,種種歷史原因又使我們沒有能把黨內民主和國家政治社會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雖然制定了法律,卻沒有應有的權威。」

  五、正本清源 創新發展——改革開放以來的人民檢察(1978—2008)

  1978年12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是建國以來我黨歷史上具有深遠意義的偉大轉折,全會作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任務,吹響了健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號角,人民檢察制度重新走上了全面發展之路。

  經過「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我們國家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性,更加認識到檢察機關在國家法制建設中的重要性。1977年10月,在徵集修改憲法的意見中,全國各地、各部門紛紛提出「重新設立人民檢察院」的建議。1978年3月,葉劍英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指出:「鑒於同各種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的極大重要性,憲法修改草案規定設置人民檢察院。」會議通過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三部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檢察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範圍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檢察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監督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工作。」

  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並同時頒布了《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一次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領導體制上,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取消了「一般監督」職能;將檢察長領導檢察委員會工作改為檢察長主持檢察委員會工作,並明確了檢察委員會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檢察機關的職權、內部機構的設置等方面也作出相應的調整和補充。1979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是在對新中國檢察制度三十年經驗教訓概括和總結的基礎上制定的,奠定了改革開放以來人民檢察制度發展的基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及其與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關係。

  (一)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檢察工作(1978-1983)

  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黃火青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五屆全國人大期間,各級人民檢察院一邊建設,一邊工作,陸續調進了幹部,充實了機構,開展了工作。廣大檢察幹部在貫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解放思想,撥亂反正的基礎上,通過學習法律,執行法律,提高了業務能力,增強了依法辦案的信心,各項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全國縣以上都成立了人民檢察院,有了一支116000餘名幹部、司法警察的檢察隊伍,基本上擔負起了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責。檢察機關的工作開始走上正常發展的軌道。

  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啟用印鑒,正式恢復辦公。同年12月16日至27日,第七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召開,提出了新時期檢察工作方針:黨委領導、群眾路線、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障民主、加強專政、實現大治、促進四化。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的決定》。1980年11月至1981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公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1982年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檢察機關把打擊經濟犯罪作為重要任務,依法查辦了大批嚴重經濟犯罪案件。

  恢復重建初期,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置了辦公廳、信訪廳、刑事檢察廳、經濟檢察廳、法紀檢察廳、監所檢察廳、研究室、人事廳等內設機構。到1979年底,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基本上重新建立起來。1982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有關廳、室機構設置進行了調整,設:一廳(負責原刑事檢察廳業務)、二廳(負責原法紀檢察廳和經濟檢察廳業務)、三廳(負責原監所檢察廳業務)、信訪廳、研究室、人事廳、辦公廳等。

  1979年,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和所屬各級軍事檢察院也隨之恢復建立。1980年4月,成立了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籌備組,1982年5月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及所轄分院建立並開始辦公。

  (二)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檢察工作(1983-1988)

  1983年,黃火青檢察長任期屆滿。同年6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楊易辰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六屆全國人大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各級專門檢察院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執行法律和政策,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積極開展各項檢察業務,打擊嚴重經濟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改革的順利進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隨著全黨工作重心的轉移,我國的經濟建設和各項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績,政治、經濟形勢越來越好。但當時很多地方的社會治安形勢相當嚴峻,群眾缺乏安全感。為儘快改變這種治安狀況,1983年7月19日,鄧小平同志在北戴河和彭真、劉復之等同志談話中提出了開展「嚴打」鬥爭的刑事政策。同年8月,中共中央召開了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對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實行依法從重從快、一網打盡的方針。1983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遵照中共中央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統一行動,積極投入到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鬥爭中,發揮了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1983年至1988年,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各類刑事案犯221萬多人,依法起訴216萬多件,有力地打擊了各類刑事犯罪活動,為社會治安的好轉作出了很大努力。1985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經濟領域犯罪十分猖獗的狀況,提出了在絕不放鬆打擊刑事犯罪的同時,把打擊經濟犯罪作為主要任務,堅持嚴格執法,做到敢於碰硬,善於碰硬,打破關係網、保護層,嚴懲了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在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的鬥爭中,各級檢察機關湧現了一大批立場堅定、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勤奮工作、不怕犧牲、捨己為人的先進人物。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85年3月初召開了全國檢察系統先進集體、先進個人代表大會,總結交流經驗,對68個先進集體、233名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1988年2月25日3月6日,第八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召開。

  1987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信訪廳改為控告申訴檢察廳,主要受理公民向檢察機關提出的有關刑事案件方面的控告和申訴案件。同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紀檢組成立。1988年3月8日,全國檢察機關第一個舉報中心——深圳市經濟罪案舉報中心在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成立。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進行試點和推廣,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各級檢察院均建立了3600多個舉報中心。

  (三)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檢察工作(1988-1993)

  1988年,楊易辰檢察長任期屆滿。同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劉復之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七屆全國人大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貫徹執行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遵循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開展了各項業務,檢察工作在改革中前進,取得了很大的進展。

  從1988年第四季度開始,最高人民檢察院把懲治貪污賄賂犯罪作為檢察工作的重點,確定為打擊經濟犯罪的第一位工作,強調領導親自動手,集中力量查辦大案要案。檢察機關按照「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准」的原則,突出地開展了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和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鬥爭,加強了查辦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瀆職犯罪的工作。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在《通告》規定的兩個半月內,群眾舉報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線索133765件,有36000多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加強了其他各項業務建設與隊伍建設,有步驟地對檢察體制進行了改革。各級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強化了法律監督職能,對於維護國家穩定和社會安定,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推動廉政建設,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起了積極作用。檢察機關一直非常重視隊伍建設。1988年冬,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從嚴治檢」的方針,提出了建設一支立場堅定、依法辦案、秉公執法、掌握政策、實事求是、聯繫群眾、精通業務的檢察官隊伍的奮鬥目標。1989年頒布施行「八要八不準」的檢察人員紀律,建立特約檢察員制度,發揮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的作用,嚴肅查處了少數違法違紀的幹警。1991年6月,創建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同年7月,《中國檢察報》創刊。1992年5月4日至9日,第九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召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機構改革「三定」方案,198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原一廳改名為刑事檢察廳,原二廳分設為經濟檢察廳和法紀檢察廳。1989年,經濟檢察廳更名為貪污賄賂檢察廳;原三廳改名為監所檢察廳。這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增設了民事行政檢察廳、技術局、幹部教育局、計劃財務裝備局、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機構。

  (四)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檢察工作(1993-1998)

  1993年,劉復之檢察長任期屆滿。同年3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張思卿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八屆全國人大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嚴格執法,狠抓辦案」的工作方針,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全面開展各項檢察工作,為維護穩定,推動廉政建設,促進依法治國,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

  1993年黨中央作出加大反腐敗鬥爭力度的重大決策以後,各級檢察機關在黨中央和各級黨委的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堅持把查辦發生在黨政領導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的犯罪案件,特別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犯罪要案作為重點,集中力量查辦大案要案。同時,各級檢察機關始終把維護穩定作為重大政治任務,開展多種形式的集中打擊和重點整治,積极參加「嚴打」集中統一行動和「掃黃」、「打非」、禁毒等專項鬥爭,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嚴懲了一大批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維護了社會穩定。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工作,促進嚴格執法,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各級檢察機關積極推進檢察隊伍法制建設。1995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加強檢察機關領導班子建設的意見》,突出抓好班子建設。1996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了全國檢察系統教育培訓工作會議。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同年7月1日實施,標誌著國家對檢察官的管理進入了法制化軌道。1993年,為了弘揚人民檢察官清正廉明、秉公執法的事迹,由《中國檢察報》發起,人民日報、新華社、光明日報、法制日報、中央電視台等首都13家中央級新聞單位和中宣部新聞局聯合在全國開展了首屆「中國十大傑出檢察官」評選活動,評出姚文淮等十大傑出檢察官。(至2007年,已舉辦七屆「中國十大傑出檢察官」評選活動,評出十大傑出檢察官70名。)1996年2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作用作了重要調整,規定了「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基本原則。1996年7月8日至12日,第十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召開。

  1995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的第七屆國際反貪污大會在北京召開,江澤民主席出席開幕式並作重要講話。

  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反貪污賄賂總局,地方各級檢察院也陸續設立反貪污賄賂工作局,檢察機關懲治貪污賄賂工作步入專門化、正規化軌道。

  (五)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檢察工作(1998-2003)

  1998年,張思卿檢察長任期屆滿。同年3月1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韓杼濱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屆全國人大期間,全國檢察機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和九屆全國人大曆次會議精神,堅持「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的檢察工作方針,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檢察工作整體推進,全面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1998年黨中央作出了關於治理司法腐敗、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重要指示。針對隊伍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了歷時近一年的集中教育整頓,制定了《九條硬性規定》等有關制度。1998年10月,全國檢察機關加強基層院建設座談會召開,制定了《關於加強基層檢察院建設的意見》。各級檢察院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各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的凝聚力、戰鬥力進一步增強。2001年6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後的《檢察官法》。2002年,制定了《檢察官職業道德規範》和《基層檢察院建設綱要》。2002年3月21日,根據《檢察官法》和《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首次大檢察官頒證儀式,為首次被評定的一級大檢察官和二級大檢察官頒發了等級證書。在深化檢察改革方面也有了新的進展:全面推行檢務公開;改革檢察業務工作機制;改革檢察委員會工作;建立專家諮詢制度;推行機構和幹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行使檢察權的監督機制等。在抓隊伍建設和檢察改革的同時,各級檢察機關切實履行檢察職能,檢察工作整體推進,得到了全面發展。全國檢察機關積极參与「嚴打」整治鬥爭,嚴厲打擊有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多發性犯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力度,促進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加強對偵查活動和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注意防錯防漏、不枉不縱。2003年1月,第十一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召開。

  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刑事檢察廳分設為審查批捕廳和審查起訴廳。200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職務犯罪預防廳;將原控告申訴檢察廳分設為控告檢察廳和刑事申訴檢察廳;將審查批捕廳更名為偵查監督廳,審查起訴廳更名為公訴廳;將法紀檢察廳更名為瀆職侵權檢察廳。

  (六)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檢察工作(2003-2008)

  2003年,韓杼濱檢察長任期屆滿。同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賈春旺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屆全國人大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各項檢察工作取得新進展,為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了積極貢獻。

  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黨的十六大關於「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要求和憲法、法律的規定,確立了「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工作主題,提出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總體要求,以此統一思想、凝聚力量、推動工作。全國檢察機關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著力服務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依法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致力於維護我國發展重要戰略機遇期的社會穩定,認真履行批捕、起訴職責。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堅持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區別對待、注重效果。履行查辦職務犯罪職責,在注重「務必搞准」、不斷提高辦案質量的前提下加大辦案力度。貫徹中央關於治理商業賄賂的重大決策,建立健全與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行政執法部門的協作機制,重點查辦發生在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資源開發和經銷領域的商業賄賂案件。堅持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既注意監督糾正有罪不究、執法不嚴的問題,又重視監督糾正侵犯人權、冤及無辜的問題。積極穩妥地推進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2003年9月,為了加強外部監督,切實防止和糾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執法不公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經中央同意,決定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2005年9月,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和紀律作風建設。堅持把隊伍建設作為戰略任務常抓不懈,以公正執法為核心,以專業化為方向,努力建設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檢察隊伍。2006年6月,第十二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召開。

  2005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通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機構統一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經過20多年的發展,至2007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置了辦公廳、政治部、偵查監督廳、公訴廳、反貪污賄賂總局、瀆職侵權檢察廳、監所檢察廳、民事行政檢察廳、控告檢察廳、刑事申訴檢察廳、鐵路運輸檢察廳、職務犯罪預防廳、法律政策研究室、監察局、國際合作局、計劃財務裝備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等內設機構及機關服務中心、國家檢察官學院、檢察日報社、中國檢察出版社、檢察理論研究所、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等直屬事業單位。

  2006年10月,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一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胡錦濤主席出席開幕式並作重要講話。檢察機關國際司法合作的規模和領域不斷擴大,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與70多個國家司法、檢察機關簽訂了檢察合作協議,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開展經常性、多種形式的跨國協作。檢察機關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加大了境外追贓、追逃力度,維護了國家司法主權。

  2008年,賈春旺檢察長任期屆滿。同年3月1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曹建明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3月19日,曹建明檢察長正式到任。

  檢察機關恢復重建以來的30年,是人民檢察事業與時俱進,不斷改革、發展和完善的30年;是人民檢察機關的面貌發生了巨大變化的30年。在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歷史經驗和教訓,吸取中國歷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華,借鑒其他國家檢察制度的基礎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逐步形成和發展,顯現出鮮明的中國特色和明顯的優越性。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推進,檢察機關在鞏固黨的執政地位,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協調發展方面必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六、讓歷史告訴未來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檢察事業,誕生於戰火紛飛的革命年代,形成了光榮的優良傳統,服從、服務於黨和國家在各個歷史時期的工作大局,為鞏固國家政權、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懲治腐敗、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發揮了重要作用。回顧人民檢察的光輝歷程,給予我們深刻的啟示:

  (一)人民檢察史是一部中國共產黨在中國革命和建設過程中領導人民檢察工作的歷史

  檢察工作邁出的前進步伐、取得的光輝業績,無不傾注著黨中央領導集體的關心和愛護。在黨的領導下,人民檢察事業不斷發展壯大,為共和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發揮著積極作用。人民檢察史將永遠銘記以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三代中央領導集體對人民檢察事業的堅強領導和親切關懷。人民檢察事業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的堅強領導和親切關懷下,必將迎來新的輝煌。

  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對人民共和國新生的檢察事業非常重視。1953年3月,毛澤東主席作出指示:「檢察工作十分重要。」1954年9月,在討論《檢察署條例(草案)》時,毛澤東主席提議,「檢察工作這麼重要,為什麼不把檢察署改為檢察院呢?」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採納毛澤東主席的建議,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署更名為人民檢察院,從此形成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一府兩院」的國家機構體制。1956年4月2日,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鄧小平等黨和國家領導人親切接見第三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的全體代表。

  改革開放初期,曾在「文革」時期遭受嚴重破壞的人民檢察事業在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領導集體的關心下迅速恢復和發展。1978年12月13日,鄧小平在中央工作會議上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加強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1982年7月,鄧小平親切接見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1991年4月,鄧小平題寫《中國檢察報》報名和「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院名。

  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的關心下,人民檢察事業蓬勃發展。1991年12月,江澤民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的報告》上作出重要批示。1993年12月,江澤民接見出席全國檢察長會議的代表。1997年9月,江澤民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1998年10月,江澤民題寫「國家檢察官學院」院名。2002年3月21日,首批大檢察官得到江澤民、李鵬、朱鎔基、李瑞環、胡錦濤、尉健行、李嵐清等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親切接見。

  新世紀新時期,在建設社會主義的新的征程中,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中央領導集體站在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協調發展的高度,重視檢察工作、關心檢察人員。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2007年10月15日,胡錦濤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作《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鬥》的報告。他指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範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2007年12月25日,胡錦濤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和全國大法官、大檢察官座談會上強調:「大法官、大檢察官要始終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廉潔意識,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切實承擔起帶領廣大法官、檢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保障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

  歷史表明,中國共產黨的執政黨地位決定了黨對各項工作包括檢察工作的領導權。檢察工作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國家不可動搖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檢察工作的優勢和特色。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這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是檢察機關忠實履行職責、順利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根本保證。新形勢下,檢察機關要不斷增強黨的觀念,把檢察工作同黨在現階段的歷史任務、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聯繫起來,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在檢察工作中得到正確執行。

  (二)人民檢察史是一部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在中國革命和建設過程中與中國檢察工作實際相結合的歷史

  檢察理論研究是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基礎和先導,是推動檢察事業全面發展,深化檢察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需要。我國檢察理論走過了曲折發展的道路,獲得了豐碩的成果,也留下了許多的經驗和教訓。

  1931年到1949年,是人民檢察工作的早期探索和嘗試時期。董必武、梁柏台、謝覺哉、李木庵等司法和檢察工作領導人在實踐中積累了對檢察制度的深刻思考。1949年到1956年,是新中國檢察制度創建及檢察理論初創階段。在黨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的精神指導下,新中國徹底與國民黨反動統治的舊法傳統決裂。建國初期,面對錯綜複雜的國際國內形勢,新生的人民政權與蘇聯結盟。與之相適應,當時檢察理論研究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學習借鑒蘇聯經驗。時任最高人民檢察署副檢察長的李六如撰寫了《檢察制度綱要》,把檢察機關定義為「廣義的司法機關」,把檢察機關的職能概括為司法監督和一般監督兩個方面。這是新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最早的啟蒙讀物。1954年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頒布前後,檢察系統一些業務骨幹深感理論指導的迫切性,開始注意從中國國情出發總結檢察工作的經驗並上升到理論。法學界對檢察制度理論研究也給予了較多關注。從1957年反右運動到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的20多年間,受「左」的思想的干擾和破壞,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研究,包括檢察理論研究在內,受到排斥和批判。

  檢察機關恢復重建的30年間,檢察理論研究正本清源,走上了科學探索和真理追求的正確軌道。從「法律虛無主義」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觀念的轉變,為開展檢察理論研究,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理論體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機。1982年6月,王桂五著《人民檢察制度概論》出版,對人民檢察制度的若干基本問題作了闡述。1991年12月,王桂五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制度研究》出版,這是國家「七五」哲學社會科學的重點研究項目,該書全面、完整地論述了中國檢察制度,建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理論的基本架構。經過近30年的發展,檢察理論研究改變了以往的封閉狀態,克服了孤立主義的思想作風,密切了同法學界的聯繫;不斷總結檢察工作經驗,探索檢察工作規律;堅持憲法確立的政治法律構架的基本原則,積極探索與改革完善中國特色檢察制度和工作機制;廣泛開展國際交往,與各國法學界和檢察工作者建立友好關係,不斷學習借鑒。通過對基礎理論的研究、檢察實踐的研究、檢察制度史的研究、各國檢察制度的比較研究等,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理論體系。

  歷史表明,檢察法學研究,應當堅持真理、捍衛真理、實事求是。既要反對經驗主義,也要反對教條主義。要樹立大局觀和整體觀,跳出部門之見思考問題。要始終堅持並貫徹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要拓寬研究視野,走創新之路。人民檢察的實踐,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與中國檢察工作實際相結合的產物,只能用具有與時俱進的品質,具有創新性和開放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理論體系來概括、總結和指導,而絕不能照抄照搬、盲目引進甚至完全用別的國家的理論體系來概括、總結和指導。

  這就要求檢察理論研究者必須堅持一個基本原則、三個理論要求。一個基本原則就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與中國檢察工作實際相結合。檢察法學研究的歷史表明,具有說服力和生命力的理論成果,往往是把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與中國檢察工作實際相結合得比較好的理論成果,是把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理論與檢察工作的歷史經驗和現實狀況有機結合的理論探索和創新。三個理論要求是,一要運用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研究人民檢察制度的問題,包括人民檢察制度的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二要總結人民檢察在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中所形成的豐富經驗,並且在同外國經驗的深刻比較中上升為理論,充實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法學體系中去;三要通過創新性的理論思維,借鑒人類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學習各國檢察制度的成功經驗,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法學體系的學術話語及其規則,以中國化的話語體系來表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在內容和形式上都具有中國特色。

  「不求深思,無以致遠。」科學地回答當代中國檢察實踐中提出的各種理論問題,理性地回應關於中國檢察理論和檢察制度的各種質疑,是新世紀檢察理論工作者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我們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理論,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聯繫實際,改進學風,立足國情,放眼世界,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奠定堅實、科學的理論基礎。

  (三)人民檢察史是一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形成、發展和不斷完善的歷史

  人民檢察走過的路,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形成、發展和不斷完善之路。經過長期探索和實踐建立起來的我國檢察制度,與其他國家檢察制度相比具有鮮明的特色。

  在政治性質上,人民檢察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檢察權來源於人民,又服務於人民,廣泛的人民性是人民檢察院最根本的政治屬性。早在蘇維埃時期,工農檢察部就設有檢察通訊員,發動群眾參與到檢察工作中來。在陝甘寧邊區的檢察制度中,人民群眾個人可以檢舉犯罪並向法庭控告。群眾團體、機關部隊可以單獨或與檢察、保安機關聯合檢舉犯罪,並作為國家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1979年7月通過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進一步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貫徹執行群眾路線,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調查研究,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逼供信,正確區分和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十屆全國人大期間,檢察機關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進一步將檢察權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

  在憲法地位上,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司法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在建國初期學習借鑒蘇聯檢察制度經驗的時候,對於中國檢察機關也應當具有法律監督性質是沒有疑義的。1954年5月21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加強檢察工作,保障國家建設》。在這篇社論中,就使用了「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署」的表述。1979年7月1日,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一內容在1982年憲法上得到進一步確認。

  在具體職能上,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審查批准和決定逮捕、公訴、職務犯罪偵查以及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等職能,這些職能內在地統一於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屬性。我國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權是歷史形成的。在參加「三反」、「五反」運動和「新三反」鬥爭的司法實踐中,初步形成了由檢察機關直接查辦貪污盜竊國家財產案件和基層幹部違法亂紀案件的職責劃分。196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關於公、檢、法三機關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職責範圍的試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基層幹部和企業的職工中貪污、侵吞公共財產、侵犯人身權利等嚴重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處理的,由檢察機關受理,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判決。」到了八屆全國人大期間,檢察機關逐步形成了以查辦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大案要案、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和執法監督為重點的工作格局。

  在組織體制上,為保證法律在全國統一正確實施,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在人民檢察歷史上,檢察領導體制反覆變動,是一個爭議頗多的問題。建國初期,貫徹列寧法律監督思想,學習借鑒前蘇聯檢察制度,在1949年12月和1954年9月,兩次確立了垂直領導體制。而在1951年9月,確定的是雙重領導體制,1978年恢復重建初期,又確定檢察機關上下級是監督關係。1979年7月以來關於檢察機關組織體制的規定是在總結建國後檢察領導體制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作出的,既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律監督的必然要求,又根據中國實際作出了適應國情的制度選擇。

  在行使職權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一原則早在1946年10月陝甘寧邊區政府民字第六十二號令中就有體現:「高等檢察處受邊區政府之領導,獨立行使職權。」1949年12月頒布的《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規定:「全國各級檢察署均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地方機關干涉,只服從最高人民檢察署指揮。」西方國家所強調的司法獨立的原則,通常是指司法官個人的獨立。而我們國家是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是指機關獨立。檢察權是檢察機關獨有的國家權力,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原則,是與我國的政治體制相適應的。

  在決策機制上,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委員會,實行檢察長統一領導與民主集中制相結合。1941年4月,為了便於領導和加強檢察工作,山東省抗日民主政府建立了各級檢察委員會,以領導、計劃、推動各級檢察官及一切檢察工作。這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檢察制度中的貫徹和體現,是人民檢察制度的一項制度創新。與其他國家檢察體制中的總檢察長制相比,這是一項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制度。

  以上這些特色,與我國歷史文化傳統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相適應,根植於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特別是法制建設的實踐,與西方國家在「三權分立」政治體制下建立的檢察制度有著根本區別,是在人民檢察的歷史中,不斷積累、發展、創新、完善的結果。

  歷史表明,人民檢察誕生以來,經過70多年的風風雨雨,已成為人民共和國政體的有機組成部分,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鮮明要素。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檢察權,保障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維護公平正義,保障公民權利,保障社會的穩定與秩序。人民檢察的歷史,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探索符合國情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權力監督制度所走過的道路;人民檢察的歷史,是始終與我國民主與法治進程同呼吸、共命運的歷史,承載了幾代「檢察人」的光榮與夢想。

  歷史在前進,時代在發展。讓我們從人民檢察的歷史中汲取豐富的歷史經驗,獲得強大的精神動力。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檢察機關將始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始終堅持把檢察工作放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來謀劃,來推進。始終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始終堅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深化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維護和保障司法公正。始終牢牢把握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基本要求,堅持不懈地全面提高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大力加強基層基礎工作。

  我們一定要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事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譜寫新的歷史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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