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金友:身份、差異與認同

龐金友:身份、差異與認同發布時間:2013-03-29 14:18 作者:龐金友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點擊:1111次

  ——當代多元文化主義的公民觀

  [關鍵詞]族群身份;公民身份;差異公民;族群認同;族群差異

  [摘 要]族群身份是當代多元文化主義的核心概念,其實質是一種特殊的公民身份。針對自由主義的普遍公民觀,多元文化主義提出差異公民觀,在承認公民平等權利的基礎上,強調族群差異的公共性,同時,主張族群認同是國家認同的必要前提,國家認同是族群差異的精神基礎。對於公民與國家的關係,多元文化主義倡導積極國家觀,認為國家應在保障少數權利方面有所作為。差異公民觀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差異政治觀,對當代多族群國家的族群政治具有積極的啟示意義。

  當代多族群國家正面臨日益增長的少數民族、移民群體和弱勢群體的權利訴求和文化主張的壓力。在公民文化已取得核心地位的政治背景下,如何定位族群身份與公民身份的關係,緩解族群差異與國家認同的張力,甄別族群認同與公民認同的界限,是當代政治哲學爭論的焦點,也是多元文化主義試圖解決的核心議題。

  一、族群身份:一種特殊的公民身份

  族群身份是理解當代多元文化主義的重要概念。20世紀50年代的民權運動與60年代的新移民運動,使少數族群的獨立意識、自我認同迅速提升,對族群身份的籲求也愈加強烈,在這樣的背景下,多元文化主義隨之應運而生。[1](P3-4)

  族群身份實質就是少數族群基於特定的族群與族群意識而形成的文化成員身份。[2](P154-171)在多元文化主義看來,人類社會的基本單位不是公民個體,而是族群。當代人更習慣於關注社會生活中公民和國家這兩極,卻忽視了兩者之間的過渡地帶,這個過渡地帶由各種多元的群體(包括種族、民族、性別、年齡、宗教、文化等)有機構成。在現實政治中,個人往往通過他所屬的那個群體,特別是族群,和社會與國家發生關係。由於個人既是國家的公民,也是某個特定族群的成員;在擁有公民身份的同時,也具有族群身份。因此,絕不能將社會簡單化約為個人的集合體,否認族群的存在,甚至將公民身份掩蓋或抵消族群身份。

  多元文化主義者極為珍視「承認」。對少數民族、亞文化群體、弱勢群體以及移民群體,既要承認他們的文化差異性,還要承認他們的平等參政權和社會經濟權。在他們看來,儘管一些國家歷來是多民族、多文化的社會,但少數民族自身文化的價值及與主流文化的差異一直沒有得到真正的「承認」,充其量只能稱其為多元文化社會,卻絕不是實行多元文化主義的社會,因為只有多民族、多文化共存的現象,並不能說明各民族、族群和文化之間的權力關係和地位狀態。

  主流文化的話語霸權被多元文化主義視為一種強大的威脅。因為即使是在當代美國,以盎格魯-薩克遜為核心的白人文化仍佔據著主導地位,黑人、婦女、移民、少數民族等少數族群,雖然也是美國歷史和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只能擁有相當有限的話語權利。多元文化主義者主張,必須重新解讀傳統文本,用新的話語理論解構美國的歷史與文化,在構建亞文化群體話語體系的基礎上,真正建立族群身份的根基,培育族群身份的自主意識,從而爭取社會承認和平等權利。從承認存在,到追求平等,再到解構霸權,這是多元文化主義族群身份的價值追求和內在邏輯。

  這一價值訴求必然要衝擊當代政治領域另一重要概念,那就是公民身份。因為「公民身份」強調不同種族、性別、階級和生活方式的所有人,擁有一致的國家認同和政治信念,承擔平等的政治責任和社會義務。「族群身份」強調族群差異,關注族群特權,督促族群有意識強化其內在的文化特徵,顯然會衝擊公民身份所內含的公共精神,甚至危及社會團結。隨著族群身份日益為人們所重視,族群身份與公民身份的關係問題很快成為人們爭論的焦點。

  自近代以來,西方國家大多堅持自由主義的立場,倡導自由主義的公民觀。這種公民觀將公民權利視為國家公共權力的起點和歸宿,公共權力要保護公民權利,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意味著,國家對個人的權利應不加區別地給予平等保護。正如羅爾斯所說,「政治權力乃是公共的權力,即是說,它是作為集體性實體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權力。這種權力是按照規則強加在作為個體和作為聯合體成員的公民頭上的」。[3](P144)從自由主義公民觀的角度來看,族群身份的興起勢必要引發公民身份的危機,因為它改變了傳統的政治主題,使人們的關注點「不再是選舉如何影響文化差異的問題,而是一個文化差異如何影響選舉的問題」,[4](P201)更嚴重的是,它可能導致社會無秩序狀態,「沒有人知道什麼是公民資格,除非有人來教他――教給他公民的習慣,教給他公民的語言。」[5](P202)

  顯然,這些觀點是多元文化主義者所不能接受的。在多元主義者看來,自由主義的公民觀將基於個人權利的公民身份高居於族群身份之上。這樣做的結果只能是,國家完全可以借保護個人權利之名,否定群體的權利。即便是基於保護個人權利的目的,對弱勢群體和少數族群進行國家干預,也很可能是主流文化的一廂情願。艾麗斯·楊認為:「族群的需求是不同且多元的,主流文化所主導的單一認同,不能滿足族群的多元需求,結果會造成族群間彼此矛盾、緊張、衝突的產生。」[6](P386-408)菲利克斯·格羅斯的分析更為直接:「一旦民族主義的統治階層掌握了國家權力,他們都會按照一種絕對信念進行統治。這必然會影響到種族上的少數民族,歧視和迫害政策就會變成『正確的』,而不是『錯誤的』,並且在這種理論的意義上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7](P109)

  多數多元主義者堅持溫和的立場,一再重申族群身份並不必然衝擊和挑戰公民身份,因此對族群身份要區別對待。傑夫·斯賓勒將族群身份劃分為激進、溫和和遊離三類:激進的族群強烈希望擁有與主流文化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將主流文化視為競爭對手;相對溫和的族群,由於各種原因被主流文化排斥在外,只希望以平等的公民身份參與政治生活,成為多元社會中的一部分,並不想爭取特殊的文化認同;那些遊離的邊緣族群,對政治生活和共同體的事業持冷漠態度,對國家也沒有太多的要求和期望,他們雖然在自由主義者眼中不屬於優良公民,但至少不會危及其他公民的權益。除了激進的族群外,後兩類族群身份都不會對公民身份構成實質的威脅和挑戰。[8](P65-68)威爾·金里卡則認為:「族類群體和民族群體的許多訴求(不是全部),是與主張個人自由和社會公正的自由主義原則相一致的」,[9](P274)如果某一族群身份強調的是語言權或族群代表權,對公民身份就不會構成什麼挑戰,但如果更多強調的是自治權,就會對公民身份有所衝擊,因為前者是讓少數族群參與和融入主流社會,而後者則是要族群脫離主流社會,削弱與政治社會的聯繫,「他們將自己的政治共同體看作是原生的,而將更大聯邦的價值和權威看成是派生的。」[10](P258)不過他也認為,如果過度強調族群身份,也不排除部分族群放棄主流社會的公民身份,從主流社會生活中分離出去走向邊緣狀態的可能,這種「族群政治化」(politicization of ethnicity),極易導致社會分化。[11](P162)金里卡深諳自治權對於維護族群利益、抑制社會衝突、維護社會團結的重要意義,因此,他認為必須在族群身份與公民身份中尋找一個和諧的節點,使前者合理地「包容」後者。

  由此看來,多元文化主義的族群身份實際上就是一種區別於一般意義的、有所「差異」的特殊公民身份。正如金里卡所說:「在文化多元的社會中,需要不同的公民權來保護文化共同體免受不必要的解體。」[12](P118)這種特殊的公民權實際上就是憲法所賦予的少數群體的平等差異和自治權利。有了這種公民權,少數族群才能抵制來自主流社會和其他社會和文化團體的侵犯,才能使族群身份具有堅實的正當性。

  二、差異公民:在普遍與個殊之間

  當代自由主義將公民認同視為公民身份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於公民認同的公民身份超越性別、膚色、種族、貧富、階級和社會地位,以「無差異」的普遍原則對待每一位公民。這種普遍公民觀遭到了多元文化主義者的猛烈批評。

  在多元文化主義者看來,普遍公民觀看似公平,實質卻在執行「一人一票」的簡單多數原則,這一原則自然可以確保多數人的利益,但卻可能危及少數族群的生存,更對少數族群的自我認同構成潛在威脅。族群身份內含認同與差異兩個方面的張力:族群認同關注少數族群的文化歸屬,族群差異著眼少數族群的權利取向。普遍公民觀漠視族群認同與公民認同的一致之處,更無視族群差異對公民身份的消解作用。艾麗斯·楊進一步批評說,自由主義倡導以相同的標準、原則和規定對待每一個公民,這種形式上的平等實質是想將社會建構成一個同質同構型的公民組合。[13](P206)從現實政治的角度來看,自由主義的形式平等不僅沒有削除族群差異,反而使差異加大,將本就處於弱勢的少數族群推向更為不利的處境。而且,自由主義推行「平等參與」的同化政策,實際上是將一個兩難選擇推給少數族群:要麼選擇接受,認同一種不同於自己的文化;要麼選擇拒絕,走向自我壓抑和自我拋棄。[14](P206)

  為了緩解族群身份與公民身份之間的張力,多元文化主義者提出了「差異公民」(differentiated citizenship)概念。這一概念一方面強調差異的「公共性」,族群成員在具有公民身份和公民認同的同時,也具有族群身份和族群認同,[15](P386-408)一方面強調「少數權利」 (minority rights),政府在基於個人主義的立場、保障每一個公民平等權利的同時,還要賦予特定族群和文化以「少數權利」。[16](P1-41)這意味著,族群認同與公民認同並不矛盾,承認族群的差異並不會直接威脅國家認同。金里卡分析道,以前人們之所以對少數權利充滿戒心,是因為人們認為過分強調以族群身份為基礎的少數權利相對於公民大眾而言是不公平的,但現實政治已經證明,實行差異原則、包容文化差異,不僅沒有帶來不公平,反而帶來了少數族群原有不利處境的改善和公平與正義的提升。他一再告誡人們,自由主義的正義理論忽視了一些重要的權益,如認同、語言、文化成員身份等,而這些恰恰是多元文化主義所關注的。[17](P3-5)查爾斯·泰勒也贊同差異公民的主張。在他看來,文化族群是構成社會的一個獨立的單位,需要承認其獨特的認同。平等的承認政治,應該將文化族群的集體目標納入政治領域,承認族群的特殊性和價值,「善或許處於衝突之中,但儘管如此它們並不相互駁斥。」[18](P791)

  也有一些學者對「差異公民」提出質疑。那些需要特殊權利保障的少數族群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必然是非自由主義的,非公民的,保障上述特殊權利,就是在阻礙自由主義的和公民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19](P22-25)沙切爾通過研究注意到了一個現象:當政府採取包容政策以減少族群間的差異時,反而造成族群內部權力階層的形成和壓迫現象的出現,究竟原因,主要是因為族群往往只關注整體認同,卻容易忽略甚至犧牲族群內部成員的體驗和認同。[20](P68-69)對此,金里卡也有所察覺,並提出「兩種權利限度」概念來應對:「一是少數群體的權利不應容許一個群體統治其他群體;二是少數群體的權利不應使一個群體壓迫它自己的權利。」[21](P275)

  在現實生活中,差異公民容易引發一些爭議性的問題,如族群子女的教育權問題。自由主義的普遍公民觀認為,少數族群內的兒童作為未來的公民,其父母的教育不能過於強調族群差異,否則會影響甚至削弱國家認同。[22](P77)多元文化主義的激進派認為,父母有權選擇子女的教育內容與教育方式,政府不應干涉,而溫和派則主張,少數族群對其子女的權利是有限的,族群不能以族群認同為理由阻止其離開。[23](P148-151)按照差異公民的邏輯,如果少數族群的父母不讓其子女充分暴露在主流文化當中,政府將無所適從。對於這一問題,絕大多數學者認為當個人權利和族群權利產生衝突時,前者應具有優先地位,因為包容差異並不是毫無限制的。當然,也有一部分學者認為,國家往往擁有強大的力量支持公共制度,對部分相對弱小的文化社群的某些支持和包容,並不會危及公民身份和國家的認同。[24](P83)

  既承認公民身份中的公共價值取向,又擁有族群身份的差異性,這就是「差異公民」的實質。雖然面臨諸多批評,對由此引發的爭議性議題的回應有些力不從心,但多元文化主義的「差異公民」、由此形成的「差異政治」的理念確實可以為我們思考當代族群政治提供一個不錯的思路。可以說,確保國家與族群的和諧與穩定,追求各族群間的平等、共存與相互承認,這是現代政治的共同目標,但這一政治理想的實現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維護統一的國家認同,做到「多元共存、政治一體」。族群差異與國家認同之間不是此消彼長的二元對立關係,而是一種富有統一性的辯證關係,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係。一方面,國家認同是族群差異的精神基礎和前提條件,族群差異應該是在國家完整性和同一性基礎上的差異,沒有國家認同的「差異」缺乏內在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國家認同和共同價值也以族群差異為前提,國家文化是吸納和融合不同的文化而形成的更高層次的、統一的文化,而各種文化只有在一個社會中具有平等和合法的權利,才會自然地對國家產生認同,並融合到國家主流文化中。族群差異與國家認同之間的關係是微妙多變的:忽視或漠視族群認同,以公民認同去消融少數族群的差異,結果可能適得其反;過分肯定和認可族群差異,如果尋求差異的族群越來越多,國家認同與社會穩定必然要受到威脅。[25](P3)

  三、積極而非消極:公民與國家的關係定位

  公民與國家的關係,是當代政治哲學的重要議題,也是當代公民觀念的焦點所在。與主張消極國家觀,倡導政府在文化、教育與生活方式等方面力求中立的自由主義立場截然不同,多元文化主義認為,政府在社會生活中應當扮演一個積極的角色,保障所有公民尤其是少數族群團體中的個體的權利和利益,從而維護社會的多元文化態勢。

  多元文化主義認為自由主義所謂的這種政府中立性根本是不可能的。馬里昂分析道,國家並不像羅爾斯等當代自由主義思想家所認為的那樣是中立的,幾乎每一個國家都是用民族的語言來處理本國的政治和法律事務的,行政和教育體系也是以特定語言和特定的民族利益為優先地位。安東尼·阿巴拉斯特也認為,「要所有社會能夠一代又一代地在撫育孩子和實施教育的整個領域保護中立,這幾乎是不可能的。」[26](P449)傑夫·斯賓勒則認為,政府往往由某一個特定的文化族群所掌控,在這樣的政治環境生存,少數族群必須放棄自己的族群認同。自由主義倡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一些不平等現象的產生未必一定是通過法律和制度。社會的道德、風氣、輿論等,都可能造成實質的社會壓力,進而形成一種隱形的社會控制。如果自由主義政府不能真正認可和接受少數族群,這些弱勢文化即使不消失,也要淪為備受主流社會歧視的犧牲者。[27](P10)

  這實際上意味著,從表面上看,自由主義彷彿在堅持一種中立的文化觀,除了公共領域的權力運作外,在私人領域奉行自由而寬鬆的文化政策,政府也是以「小政府」和「弱政府」的姿態出現。但實際上自由主義本身也是一種特殊的文化。自由主義對人性的預設、對個體價值的推崇、對公私的界分,無不代表著一種特殊主義的價值取向,因此,自由主義不可能做到文化中立。[28](P60-64)傳統自由主義將所有差異都界定在非公共領域,族群文化與宗教信仰一樣,不具有公共性和政治意義,正如格雷所言,自由主義所謂的「多元」,實質是個人價值觀的一個延伸,是一種被稀釋了的「個體式」的多元。[29](P136-138)

  多元文化主義者認為,既然自由主義的文化立場是一種特殊主義,那就有理由將族群的認同與差異歸屬於公共領域,將「文化的差異當成是政治領域所要處理的素材」,如此一來,「宗教再也不再是一件私人事務,而已成為公眾普遍關心的事件。」[30](P62)對介於國家和個人之間那些由不同族群構成的特殊團體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如果忽略這些團體的認同,這些族群就有面臨同化和消失的危險,而忽略這些團體的差異,這些族群就有可能被壓抑、宰制和邊緣化。因此,多元文化主義者的現實策略是:國家要積極行動起來,採取有效的措施,切實保證這些少數民族的權利。國家不應對少數族群權利備受主流文化侵犯的現狀袖手旁觀,而應在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同時入手,建立少數族群利益表達的渠道,確立維護少數權利的制度安排。

  多元文化主義者試圖藉助族群認同與國家認同的關係來說明這一策略的正當性。在多元文化主義者看來,當代族群的主要目標,既不是建構個人的文化認同,也不是建構民族的文化認同或國家認同,而是建構所謂的族群認同(ethnic identity)。[31](P440)兩者之間存在著微妙的關係。而多元文化主義試圖在兩者之間尋求一個完美的契合點,以維護多元社會中族群差異與少數權利存在的合法性根基。正如艾麗斯·楊所說:「國家認同與族群認同並非是對立的、排斥的,而是兩者兼容的。國家的認同在學校教育中應該以一種變化的、多元種族的方式教導,追求一個共同的國家認同並不意味著倡導一種排他的或靜態的霸權文化」。[32](P386-408)

  多元文化主義認為,族群認同屬於文化範疇,國家認同屬於政治範疇,兩者大體上是一致的。這種一致性具體表現為:首先,族群認同是國家認同的前提。正如霍布斯鮑姆指出,族群的群體意識與國家的關係十分微妙;往往先有政治國家,然後由國家創造出一種強烈的群體意識。[33](P199)換句話說,國家認同所表現出來的群體意識是後天由國家樹立起來的,而不是形成於國家之前。國家認同形成的過程中,政治權威有意識的塑造起著重要的作用,但它不是唯一的形塑力量,各種局部的、遊離的族群認同雖並不先於國家層面的國家認同而存在,但卻是國家認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34](P441)其次,國家認同以族群文化認同為根基。對於國家認同而言,多元文化主義往往強調血緣、語言和地域特徵等標識族群特徵的文化因素。這些因素具有強大的紐帶作用,能夠縮小各族群間的心理距離,增強各族群的親和性,有效地體現國家一體的觀念。這些同樣是國家認同不可缺少的東西。而且,在全球化進程中,族群認同與國家認同命運相同。日益擴張的全球化不僅超越了傳統民族國家的權力框架,對國家主權造成了致命的衝擊,更毫不留情地破壞著不同文化之間的邊界,削弱文化多元的根基,威脅族群認同的合理層面。全球化在推行普適性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種邊緣性。處於邊緣層的族群必須不斷強化自身的文化認同才能維持其獨特性。正如薩林斯所說,全球化威脅著族群認同,也威脅著國家認同。[35](P1-25)

  對於文化多元主義的批判者尤其是自由主義者而言,多元文化主義過於強調族群認同與國家認同的一致性,而弱化了兩者之間的矛盾與衝突。在這些批判者看來,從國家的角度講,國家的政治統一和認同情感,需要共同的民族性發揮至關重要的合法化作用。[36](P111)這樣,國家整合通常要求放棄族群特性,使族群文化邊緣化。這些因素恰是引發民族國家內部危機的重要原因。從族群的角度講,每個族群都有獨特的權利要求。這些權利要求的實現往往需要國家推行差異政治,對少數族群實行制度或法律上的傾斜。一旦這些要求不能得到滿足,少數族群就會產生背棄感或歧視感,就有可能對國家權威和政府合法性提出質疑。結果只能是,族群認同過度強化,促使族群中心主義產生,進而威脅國家認同。顯然,多元文化主義批判者的觀點是中肯的。對於當代多族群國家而言,族群認同和國家認同首先是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的,但族群認同必然關注個別群體的價值。族群權利的實現絕對不能依靠個別群體,政治共同體的整體利益也同樣不能指望少數族群來維護。這些問題的解決只能藉助主權國家的作用。在當今世界上,主權國家仍是實現集體目標的積極工具。也正因為如此,少數族群成員的族群認同必須要上升為一種與基於國家主權的國家認同,才能真正解決少數族群與國家之間的兩難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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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共識網 | 責任編輯:邵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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