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車位費,不該只是場地費(生活漫步)
杜海濤
《 人民日報 》( 2013年01月25日 18 版)
物業公司要用完整的規章制度和足夠的技術手段,為保障車庫內車輛、人員安全提供基本條件。一旦發生車輛受損等意外,應當有辦法幫車主查出事實,釐清是非。如果是管理方面存在過失,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一天早上,筆者一位朋友上班前到小區地下車庫取車時,愕然發現車被人撞了:昨天還好好的車前保險杠,出現了一個足球大小的坑。朋友立即向車庫保安報案,希望查出肇事車輛。車庫保安尷尬地笑笑:「找保險公司理賠吧,就說是自己不小心撞的。查肇事車輛,太難了。」
不是不能找保險公司理賠,但明明不是自己的責任,卻讓自己擔責,朋友覺得不能接受,就找到物業管理中心,要求查錄像,找監控,想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再三要求,物業答應了。在物業公司的中控室,朋友發現,車庫只在出口安裝了一個探頭,車位處根本沒有。昨天晚上發生了什麼,也就無從得知。
為停放車輛,朋友每月要向物業公司支付400元車位費。可物業公司說,這錢是場地租賃費,不是車輛保管費。停放在車位上的車輛受損,小區物業不擔責任。朋友恍然大悟:敢情這小區車庫只管收費、不管安全啊!
業主向車庫支付的車位費,難道就只是場地租賃費嗎?車輛在車位上受損,物業公司真的就不用擔責嗎?答案並非這麼肯定。
首先,場地租賃的前提,是出租人必須對出租的場地享有所有權,或者取得所有權人的授權。事實上,小區車庫由業主共同所有,物業公司只是業主的共同「管家」。要業主花錢向「管家」租賃自己的場地,這於法於理都說不通。
其次,小區車位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是小區居民停放車輛的「法定」場所。物業公司不經過集體協商、不徵求大多數業主的意見,僅憑一紙合同,就將自己的責任撇得乾乾淨淨,顯然,這是霸王條款。
當然,車輛在車位上受損,物業也許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物業的責任主要是管理責任,要用完整的規章制度和足夠的技術手段,為保障車庫內車輛、人員安全提供基本條件。比如,定時的保安巡邏、監控鏡頭的全覆蓋等,並引導業主遵守車庫管理規定。一旦發生車輛受損等意外,物業方應當有辦法幫車主查出事實,釐清是非。如果是管理方面存在過失,就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事實上,這些年,地下車庫內發生的意外並不少見,從車輛受損到財務失竊,甚至搶劫、暴力事件也不少見,一些案件讓人觸目驚心。應該說,這些事件的發生,物業管理方面的漏洞難辭其咎。而今,一些小區不從這些惡性事件中汲取教訓,竟連過夜車輛的停放狀況都沒有辦法掌握。這樣的車庫管理,怎能說盡到責任?這樣的生活環境,怎麼能讓人放心?
改進物業管理,需要政府、社會、小區居民共同努力。比如,有關管理部門可從技術、標準等方面設定一定指標,督促物業公司改進管理手段,杜絕安全漏洞。小區居民也要充分利用業主大會等渠道,向物業公司主張權益。物業公司更應主動提升服務水平,強化責任意識,防患於未然。大家一起努力,才能讓小區生活更溫馨、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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