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評:國家監督制度的重大頂層設計

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修改憲法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建議在將要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憲法修正案中,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

從宏觀層面看,在憲法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是對我國政治體制、政治權力、政治關係的重大調整,是對國家監督制度的重大頂層設計,順應了把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的迫切要求,反映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成果,貫徹了黨的十九大關於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大部署。

從具體層面看,在憲法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為監察委員會建立組織體系、履行職能職責、運用相關許可權、構建配合制約機制、強化自我監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據,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於憲有據、監察法於憲有源。

應當看到,在憲法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豐富和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重要保證,必將進一步堅定全黨全國人民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決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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