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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案件辦理指南

一、具備條件:

(一)複議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申請複議的範圍;

(五)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二、受理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對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不服的;

(四)對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等行政確認不服的;

(五)認為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六)認為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七)認為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信息公開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八)認為社保經辦機構未按規定記錄社會保險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的;

(九)認為社保經辦機構未依法核定、支付、調整或者違法停發其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認為社保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或者接續手續的;

(十一)認為社保經辦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提起方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一般應提交書面申請,可以採取當面提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特殊情況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四、所需材料

(一)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申請人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公民:

(1)身份證複印件(需核對原件);

(2)戶口簿或關係證明(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複議的)。

2、申請人為單位:

(1)營業執照複印件(需核對原件);

(2)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有申請權的單位終止,由承受其權利的單位提出申請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的證明材料(如工傷認定書等)。

(四)證據目錄及其他證據材料一式二份。

(五)委託代理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授權委託書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需核對原件);

3、律師執業證書複印件(需核對原件)、律師事務所函原件(代理人為律師)。

五、辦理程序

(一)受理。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接收並向申請人出具收件回執,收件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發《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或《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書面告知申請人。發現材料不齊全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該補齊的材料。

(二)審查: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副本等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等材料。對複議案件進行審理,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批准最多可延長30日並依法作出複議決定。

(三)送達:制定行政複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

六、受理部門:綜合計劃與政策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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