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辦案口訣!(附公檢法辦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覽表)收藏!

來源:police、長安劍

傳喚拘傳非拘禁,最長不超十二時;

取保候審要適用,最長不超十二月;

監視居住要適用,最長不超六個月;

採取拘留措施後,二十四時做兩事;

通知家屬和單位,抓緊時間要訊問;

拘留以後需逮捕,三日以內要提請;

情況特殊來不及,可以延長1-4日;

若屬三類重大案,可請延長三十日;

(三類:流竄,結夥,多次)

檢院批准逮捕後,二十四時內訊問;

逮後抓緊快偵察,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情複雜難終結,經批可延一個月;

四類案件更難結,省檢可批延兩月;

(四類: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團,流竄複雜,涉面廣取證難)

可判十年以上刑,經批再延兩個月;

另有重罪又發現,依法重新記時限;

檢院直接拘轉捕,十日以內做決定;

情況特殊來不及,可以延長1-4日;

與案無關扣押物,三日以內要歸還。

受理公訴起訴案,三日以內做兩事;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應當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代理人;

審查起訴一個月,重大複雜延半月;

改變管轄重計算,受到之日再計算;

退補一月內完成,兩次為限重計算;

審查決定若不訴,文書應送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不服,七日之內提請求;

若被不訴人不服,七日之內提申訴;

對待請求和申訴,複查之後當告知。

法院開庭審判案,四個日期要在先;

送達起訴書副本,十日前給被告人;

開庭和時間地點,三日前告檢察院;

六類人員齊參與,三日前傳與通知;

若屬公開審判案,三日以前出公告;

被告姓名和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若屬建議延審案,一月以內補查完;

閉庭送達判決書,當事人和檢察院;

若屬當庭做宣判,五日以內要送達;

若屬定期做宣判,宣判之後即送達;

法庭審理公訴案,一月以內當宣判;

若有事由審不完,至遲不超一月半;

若屬四類重大案,高法可批延一月;

改變管轄審理案,收到之時計時期;

若屬建議延伸案,移送之後重計算;

簡易程序審理案,二十日內要審完;

若屬受理自訴案,三日之內做兩事;

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應當告知自訴人,有權委託代理人;

不服法院一審判,被害方有提抗權;

五日以內提請求,請求要到檢察院;

檢院收到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答覆;

接到判決若不服,十日為限上和抗;

接到裁定若不服,五日為限抗和上;

原審法院接上訴,三日之內速移送;

二審法院接上訴,三日之內交轉送;

二審上訴和抗訴,一月以內當審結;

若有事由不得結,至遲不超一月半;

若屬四類重大案,高法批准延一月;

若屬最高法院辦,最高法院自決定;

若屬檢院抗訴案,或者二審公訴案;

法庭開庭十日前,通知檢院閱案卷;

審判監督程序案,重新審判計時限;

提審再審決定後,三月以內要結案;

需要延長可延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受理抗訴做審判,審理期限適前款;

若令下級做再審,一月以內做決定;

下級接令做再審,期限適用前規定;

接到死刑命令後,七日以內附執行。

批准監外暫執行,決定當送檢察院;

檢院認為不適當,一月以內提意見;

裁定減刑和假釋,副本當送檢察院;

檢院認為不適當,二十日內提糾正;

法院接到建議書,一個月內附執行。

期間計算有法定,單位採用時日月;

開始時日不計內,路途時間也不算;

特殊理由誤期限,障礙消除繼訴訟;

五日以內可申請,是否批准法院辦。

公檢法辦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覽表

(2017年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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