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辦案口訣!(附公檢法辦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覽表)收藏!
來源:police、長安劍
傳喚拘傳非拘禁,最長不超十二時;
取保候審要適用,最長不超十二月;
監視居住要適用,最長不超六個月;
採取拘留措施後,二十四時做兩事;
通知家屬和單位,抓緊時間要訊問;
拘留以後需逮捕,三日以內要提請;
情況特殊來不及,可以延長1-4日;
若屬三類重大案,可請延長三十日;
(三類:流竄,結夥,多次)
檢院批准逮捕後,二十四時內訊問;
逮後抓緊快偵察,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情複雜難終結,經批可延一個月;
四類案件更難結,省檢可批延兩月;
(四類: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團,流竄複雜,涉面廣取證難)
可判十年以上刑,經批再延兩個月;
另有重罪又發現,依法重新記時限;
檢院直接拘轉捕,十日以內做決定;
情況特殊來不及,可以延長1-4日;
與案無關扣押物,三日以內要歸還。
受理公訴起訴案,三日以內做兩事;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應當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代理人;
審查起訴一個月,重大複雜延半月;
改變管轄重計算,受到之日再計算;
退補一月內完成,兩次為限重計算;
審查決定若不訴,文書應送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不服,七日之內提請求;
若被不訴人不服,七日之內提申訴;
對待請求和申訴,複查之後當告知。
法院開庭審判案,四個日期要在先;
送達起訴書副本,十日前給被告人;
開庭和時間地點,三日前告檢察院;
六類人員齊參與,三日前傳與通知;
若屬公開審判案,三日以前出公告;
被告姓名和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若屬建議延審案,一月以內補查完;
閉庭送達判決書,當事人和檢察院;
若屬當庭做宣判,五日以內要送達;
若屬定期做宣判,宣判之後即送達;
法庭審理公訴案,一月以內當宣判;
若有事由審不完,至遲不超一月半;
若屬四類重大案,高法可批延一月;
改變管轄審理案,收到之時計時期;
若屬建議延伸案,移送之後重計算;
簡易程序審理案,二十日內要審完;
若屬受理自訴案,三日之內做兩事;
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應當告知自訴人,有權委託代理人;
不服法院一審判,被害方有提抗權;
五日以內提請求,請求要到檢察院;
檢院收到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答覆;
接到判決若不服,十日為限上和抗;
接到裁定若不服,五日為限抗和上;
原審法院接上訴,三日之內速移送;
二審法院接上訴,三日之內交轉送;
二審上訴和抗訴,一月以內當審結;
若有事由不得結,至遲不超一月半;
若屬四類重大案,高法批准延一月;
若屬最高法院辦,最高法院自決定;
若屬檢院抗訴案,或者二審公訴案;
法庭開庭十日前,通知檢院閱案卷;
審判監督程序案,重新審判計時限;
提審再審決定後,三月以內要結案;
需要延長可延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受理抗訴做審判,審理期限適前款;
若令下級做再審,一月以內做決定;
下級接令做再審,期限適用前規定;
接到死刑命令後,七日以內附執行。
批准監外暫執行,決定當送檢察院;
檢院認為不適當,一月以內提意見;
裁定減刑和假釋,副本當送檢察院;
檢院認為不適當,二十日內提糾正;
法院接到建議書,一個月內附執行。
期間計算有法定,單位採用時日月;
開始時日不計內,路途時間也不算;
特殊理由誤期限,障礙消除繼訴訟;
五日以內可申請,是否批准法院辦。
公檢法辦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覽表
(2017年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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