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制
總統在任職期間,沒有因政見不同而倒台的風險,可以積極推行政策,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的情況下,行政權力高度集中,運作效率充分發揮,適應形勢的變化。
1.2 缺點在議會中反對黨占多數時,行政與立法常在個別問題上陷於僵局,如總統執行錯誤政策,選民與議會也不能在其任期屆滿之前使他(她)下台。有時,三權分立也是導致美國政體運行效率低下的原因。
總統制 2 總統區別
序言
目前世界上採取總統制的國家,有美國、俄羅斯、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孟加拉國、象牙海岸(象牙海岸)、喀麥隆、加彭、盧安達、肯亞、墨西哥、瓜地馬拉、波札那、巴西、智利、阿根廷、大多數拉丁美洲國家和大多數中亞和非洲國家。這些國家總統制的主要特徵,特別是總統是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這一點都是一致的。但在其他方面,如貫徹權力分立原則的程度,總統與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的具體關係以及總統產生的方法等,則互有區別,甚至在某些方面或在某種程度上與議會共和制相接近。
2.1 組織方式第一,政府的組織方式不同。在議會共和制下,政府(內閣)一般由議會中(兩院制議會中,一般指眾議院)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來組織;在總統制共和制下,政府成員由當選的總統任命並領導。
2.2 議會職權第二,議會的職權不同。議會制共和制下的議會不僅具有立法、監督政府和決定財政預算等權力,還具有組織政府的權力;總統制共和制下的議會僅具有一般議會所擁有的立法、監督政府和決定財政預算等權力,而沒有組織政府的權力。
2.3 關係簡介第三,政府與議會的關係不同。在議會共和制下,政府對議會負責。如果議會對政府的政策不滿而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時,政府就得辭職,或者呈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在總統制共和制下,總統領導下的政府只對選民負責,而不對議會負責;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其議員不得兼任行政官員,而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議會制共和制下的政府成員卻同時也是議員)。總統行使權力時對議會不負政策上的責任,議會不能因政策問題對總統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辭職,但在總統有違憲行為時,可以對總統提出彈劾。總統應向議會報告工作,且無權解散議會,但是對議會通過的法律可以行使否決權。
2.4 地位作用
第四,國家元首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議會共和制下,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只擁有虛位沒有實權;而在總統制共和制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掌握行政實權。
第五,執政黨的產生方式不同。議會共和制下的執政黨一般是指在議會大選中獲勝的那個政黨或政黨聯盟;而總統制共和制下的執政黨則是指在總統大選中獲勝的那個政黨或政黨聯盟。
2.5 產生方式第六,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不同。在議會共和制下,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大部分國家由議會選舉產生,只有少數國家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而在總統制共和制下,總統一般由全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
2.6 典型國家美國、俄羅斯(俄羅斯屬於特殊類型的總統共和制國家)
2.7 美國現狀美國是最早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它實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並互相制衡的制度。
美國是實行總統制的典型,其特點是: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的實際權力非常廣泛。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政府不對國會負責,只對總統個人負責。總統有權接受部長的辭職或解除其職務。內閣由總統指定的官員(通常為各部部長)組成,只是總統的集體顧問。國家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完全分立,權力相互制衡。議員和政府官員不得相互兼任,國會無倒閣權,政府也無解散國會的權力。但國會行使立法權受總統的制約,如美國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可行使否決權,但國會再以2/3多數通過,不經總統批准即可成為法律。總統的權力也受國會的制約,如總統對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命要得到參議院的認可,總統和政府高級官員如違憲犯法,國會可提出彈劾。
2.8 俄羅斯現狀1993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
俄羅斯總統在執行權力機關的組織和運作方面擁有最為廣泛的許可權。由總統經國家杜馬同意任命總理,根據總理提交的內閣名單批准聯邦執行權力機關的構成。總統可以主持政府會議,作出解散政府、解除政府總理及政府成員職務的決定。總統負責組成和領導安全會議,是最高統帥,有權任免俄聯邦武裝力量的高級指揮人員,批准軍事學說,宣布實行戰時狀態,在俄聯邦境內或其個別地區實行緊急狀態。俄羅斯總統能直接領導政府運作,且總理領導的政府須對總統負責,且俄羅斯的議會實際權力較小,所以俄羅斯仍是總統制國家,而不是半總統半議會制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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