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盜刷屢屢發生,銀行與個人法律責任分析
晚上正在睡覺,忽然手機傳來簡訊鈴聲,「您尾號為XXXX的銀行卡號於01:18在開封取款8888元」的信息內容頓時讓睡眼惺忪的你清醒不已。目前,諸如此類的銀行卡被盜刷的現象屢見不鮮,由此導致儲戶與銀行對簿公堂的糾紛時有發生。針對這類糾紛,筆者在調研中發現,銀行經常以「銀行無過錯」、「案件涉及刑事犯罪,適用先刑後民」等理由拒絕賠償;而儲戶個人則往往以「銀行負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希望得到全部賠償。那麼,在銀行卡被頻頻盜刷之下,銀行與儲戶都負有什麼法律責任呢?儲戶在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後應該怎麼做才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案例: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88後白領劉莉正在客廳和兒子做遊戲,忽然他的手機收到了來自銀行的一條賬戶存款支取簡訊。接到簡訊後,劉莉趕緊打開錢包,發現銀行卡在自己錢包中,並沒有丟失。於是,劉莉趕緊給95533客服打電話要求掛失,在此期間劉莉又接連收到多條存款支取簡訊,導致共計18600元人民幣被取走,外加異地支取收取費共103元。隨後,劉莉打開手機定位,讓老公幫忙拍下自己借記卡在身邊且在北京的照片,並撥打110報警,當天在銀行卡開戶行所在地派出所報案並立案。在與銀行就損失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劉莉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自己18703元損失,其中含有103元異地取款手續費。
對於劉莉的訴訟請求,銀行不同意賠償。銀行認為銀行卡被盜刷的詐騙案件在公安機關未偵破之前,原告的實際損失是多少及原告在使用過程中是否因為使用不當被他人盜取信息和密碼是否存在泄漏均無法查實,根據「先刑後民」法院應中止審理。此外,借記卡通過ATM機取現或轉賬需要銀行卡和密碼缺一不可,原告密碼泄漏具有一定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且系雙方當事人真是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為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銀行作為發卡行,負有保障儲戶資金安全的安全保障義務。該案中,銀行對儲戶借記卡被盜刷的行為未能進行系統識別,對於儲戶因此產生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原告18703元經濟損失。
【問題一】銀行「先刑後民」要求法院中止審理的答辯為什麼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都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手段,二者並不存在誰優先的問題。在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順序上,可以有「先刑後民」、「刑民並行」、「先民後刑」等多種處理方式。作為上述處理方式的一種,「先刑後民」是有其適用條件的,與同一法律事實有相互牽連關係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時存在時,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時候,且刑事案件尚未審結,法院才可適用「先刑後民」原則,裁定民事案件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理結案,再繼續審理該民事案件。而該類銀行卡被盜刷儲戶訴銀行這類案件中,原被告之間是基於儲蓄存款合同而產生的經濟糾紛,與案外人涉嫌經濟犯罪案件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所以不適用「先刑後民」。
案例二:今年已經奔四的郭女士是一個個體工商戶,2015年年初,郭女士在北京經營的店中手機突然收到95599的簡訊通知,自己持有的一張農行借記卡在廣東佛山完成一筆消費交易,金額為8萬元。後經查詢,該借記卡消費系在廣東佛山完成,且刷卡交易簽字並非郭女士書寫。為此,郭女士趕緊打電話報警,並趕緊到農行營業廳修改了密碼並將剩餘現金取出。對於8萬元的損失,郭女士在與銀行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將農業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8萬元。
對此,農業銀行辯稱卡被克隆不是自己提供的信息,郭女士負有妥善保管交易密碼的義務,銀行不對任何因客戶密碼泄露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女士在農業銀行辦理借記卡一張,與農業銀行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通過原告舉證可知涉案銀行卡在盜刷期間郭女士不在盜刷地點。農業銀行作為發卡行應當保障儲戶交易安全,應對郭女士借記卡被偽造盜刷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在郭女士未舉證證明農業銀行對密碼泄漏負有過錯的情況下,由於交易密碼系由郭女士設定和保管,故郭女士應自行承擔密碼泄漏的風險和損失。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義務的違反程度根據公平原則,酌定農業銀行承擔70%的責任,郭女士承擔30%的責任。
【問題二】銀行卡被盜刷頻發背後,發卡銀行和儲戶個人分別負有什麼法律責任?
【法律解析】一般而言,在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中,銀行對儲戶應當承擔信息安全保障義務,即銀行應當保證其服務場所、系統設備的安全適用,足以保障儲戶信息、密碼等信息數據的安全,在儲戶的信息、密碼等信息數據被竊取之後,銀行也要能夠採取足夠的措施保障儲戶資金安全。當然儲戶負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和密碼的義務。銀行承擔的信息安全保障義務中,對銀行卡真偽的實質審查義務是其主要內容之一。這種「實質審查義務」並非額外加重銀行的負擔。因為作為發卡方,銀行負有銀行卡的安全保障義務,要切實提升銀行卡防偽、識偽的科技水平,不能讓用戶因銀行自身的技術不過關,和銀行卡自身存在的安全隱患而遭受意外損失。
【問題三】在銀行盜刷案件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目前,在已有的銀行卡盜刷案例中,關於舉證責任分配可謂「各不相同」,從而導致「同案不同判」。例如,有的判決儲戶承擔全部責任,銀行不承擔責任;有的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責任,儲戶不承擔責任;有的判決銀行和儲戶分別承擔一定責任。舉證責任分配不同是造成這一結果不同的主要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依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要求,儲戶在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中要求銀行承擔民事責任,應至少舉證證明涉訴交易為偽卡非法交易、銀行在涉訴交易中存在過錯或未履行合同義務。但是,證明「偽卡存在」、「銀行存在過錯」對於儲戶來說,是比較困難的一件事。與儲戶相比,銀行在銀行卡的管理、相關設備和人員是否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等信息安全方面掌握及舉證方面顯然更具有優勢地位。鑒於此,根據「舉證就近」等原則,法院逐漸傾向於舉證責任倒置,由銀行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
在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後,儲戶方面的主要舉證責任為:自己與銀行存在儲戶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即盜刷銀行卡為自己所有;銀行卡系被盜刷,即「盜刷」交易不是自己所為,交易發生時自己卡未離身,不在事發地,密碼也未告知他人。其中「盜刷行為」非自己所為,交易時自己卡未離身,可以說是儲戶最主要的舉證責任。在完成這一舉證責任後,儲戶可以說勝利了一多半。
然而在「銀行卡密碼泄漏」這一舉證責任方面,司法實踐相對比較混亂,有的案例要求銀行對儲戶密碼保管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在銀行不能證明時判決銀行全賠;要的案例要求儲戶對於銀行對密碼泄漏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在儲戶不能的情況下,要求儲戶承擔20%至30%的責任。
【問題四】銀行卡被盜刷後我們應該怎麼辦?
既然銀行卡被盜刷的事件屢見不鮮,那麼當這樣的事情實實在在地發生在我們身上時我們應該怎麼辦呢?首先,我們應該立即撥打銀行客服熱線,按照語音操作進行電話掛失。但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電話掛失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只有5到7天,如果到期沒有進行書面掛失會自動結掛。在確保銀行卡里的錢不會再進一步被盜刷後,我們應該播打110報警,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去發卡行所在地的派出所立案,取得立案憑證,並去距離自己最近的銀行營業廳列印交易記錄。這些證據做好留存,用以證明銀行卡確實被盜刷的事實。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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