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的一夫多妻制
伊斯蘭教的一夫多妻制
伊斯蘭學術網 2007-9-24
嚴格說來,英文中的POLYGAMY一字,是「多人婚配、群婚」的意思。說得更明確一點,假使一個男人同時擁有一個以上的妻子,那該用英文的POLYGYNY (一夫多妻)一語來表示。但是由於一般的讀者都對這兩個術語的區別弄不清楚,因此往往可能將二者混淆互用。於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誤解起見,我們在本文中若提到POLYGAMY一語時,實際上就是指POLYGYNY (一夫多妻)而言,故時先予說明。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假使一個婦女同時有一個以上的丈夫,那在英文中應該是POLYANDRY(一妻多夫)這個名詞。如果是一個以上的男子和一個以上的女子混居在一起的婚姻生活方式,那就是所謂的「多人婚配、集體婚、雜婚、群婚」了。
一夫多妻歷史悠久
上述的這種種可謂「復婚」(PLURAL MARRIAGE)的基本型態,在人類歷史的不同時代、不同社會、和不同環境中都曾發生過。其中最普遍的一種是「一夫多妻」(POLYGYNY);不過這種型態的婚姻就任何社會的全體人口而言,亦僅限於其中的極少數。這也是三種當中唯一為伊斯蘭教所接受的一種。而其它的兩種,「一妻多夫」和「群婚」,在伊斯蘭教是絕對禁止的。
然而,若說猶太教和基督教向來都是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並且絕對反對「一夫多妻」,則是不正確的。有些著名的猶太教學者(譬如GOITEIN先生)告訴我們,那些由各地移入的一夫多妻的猶太家庭,已為以色列政府主管住宅的部門帶來許多的困難和干擾。基督教的摩門教派(MORMONS)的情形更是眾所周知的。因此,亞非地區的許多主教們都認為,寧可同意一夫多妻的作法,也不希望有夫妻間的不忠實、在外與人通姦、以及彼此換妻的行為。僅在美國一地而言,有過「換妻」行為的人數據估計總有好幾十萬。
假使能作一調查,即不難發現,一個嚴格而且正式地執行一夫一妻制的社會,與那娼妓、同性戀、姦淫私通、金屋藏嬌、以及性行為的放縱等等情事的發生率之間,有著相當密切的關係。有關希臘、羅馬與猶太教、基督教文明的歷史記錄中,即可發現此方面更多的明證。
伊斯蘭教的「一夫多妻制」有別於傳統的一夫多妻
回過頭來看看伊斯蘭教的情形,我們發現有許多西方世界的人士往往認為,一個穆斯林(回教人)就是一個體質特異、精力旺盛、性慾極強的男人,並且擁有一堆的妻妾。在那些人士當中,甚至還有不少人,在看到一位穆斯林只有一個妻子或者沒有妻子時,即會表現出一種吃驚詫異的表情。在他們的觀念中,總認為回教人是擁有任意娶一個換一個甚至隨便換幾個妻子都可以的充分自由,就像是換個房子住,甚至像是換一套衣服穿那樣的容易。他們的這種想法與態度一方面固然是受到某些經過渲染的影片和廉會書刊的影響,而另一方面郄也是由於某些穆斯林個人若干不負責任的行為所使然。這種情況所導致的一個無可避免的後果就是,業已根深蒂固的阻障使得數以百萬計的世人無法清楚地看到伊斯蘭教的燦爛光輝和它的社會哲學。同時,就是為著這些人的緣故,才使得我們勢必在此以穆斯林的觀點來討論這個問題,等到討論完了之後,再請各位讀者自行去作結論。
「多妻」的婚姻方式可說自有人類歷史以來直到如今都在實施著。早年的聖人們諸如依布拉欣(ABRAHAM)、雅各布(JACOB)、達伍德(DAVID)、所羅門(SOLOMON)等人,古往今來的帝王將相,乃至從古到今無論是在東方或西方國家的一般民眾當中,此事都曾發生過。即使是到了今天,在世界各地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當中,仍然還有這種現象,其中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非法的,也有些是偽裝掩飾起來的;換言之,有些是秘密的,有些則是公開的。我們無需作太多的調查即可發現,在那些地方有許多己經結了婚的人,在私下還另外有情婦,或是金屋藏嬌,或是另結新歡,或是在一般法律的保障之下隨便結交異性朋友。不論道德家們是否喜歡,事實真相仍然是「多妻」的婚姻方式隨處可見,而且從古到今始終存在。
在那「聖經」(BIBLE)的啟示降臨的年代,多妻的婚姻方式即己被普遍地接受與實施。當時無論在宗教上、社會上與道德上均接受它,而且並未聽說有什麼反對的意見。或許這就是「聖經」上面之所以並未論及這項主題的原因所在,因為這在當時乃是一件正常的事情,一條被視為當然的行徑。「聖經」上既沒有禁止它,又沒有規定它,也沒有限制它。有些人曾將「聖經」上那個十位處女的故事解釋為對那同時擁有十位妻子之情況的一種認可。「聖經」上所載的那些聖人,帝王將相、以及元老族長們有關這方面的故事,真是令人難以置信。
伊斯蘭「一夫多妻制」的產生
當伊斯蘭教由穆罕默德聖人再行提出之時,社會上多妻的婚姻方式已甚普遍而且已在人們生活習慣中根深蒂固。古蘭經上對此事之實施既未予以忽視亦未加以摒棄,然而也沒有讓它毫無忌憚、漫無限制地繼續下去。就像對待其它那許多社會上所流行的習慣與陋俗一樣,古蘭經先從設定規則制度著手,然後逐項地讓那些習俗顯現出它們傳統的缺點和優點來。古蘭經上之所以作這樣的干預,乃是因為它必須講求實際,並且不能寬恕那構成社會之真正基礎的家庭中有任何混雜紊亂髮生之故。古蘭天經所作的這種善意而仁慈的干預,提出了如下的幾項原則:
伊斯蘭「一夫多妻制」的原則
(一) 在某些特殊的條件及某些特殊的環境之下,一夫多妻的作法是「准許的」。這乃是有條件的准許,而不是一項信仰的條件,更不是一件務必遵行之事。
(二) 這項「准許」也有一個最高的極限,那就是不得超過四位妻子。在伊斯蘭教創始以前,世界上從來就沒有過任何類似的限制與保證。
(三) 假使一個男人娶了第二個或第三個妻子,則她們二人必須享有與他的元配完全相等的待遇與權利。第一位妻子擁有怎樣的榮銜或稱呼,那第二和第三位亦須完全相同地擁有。各位妻子都獲得相同的待遇、衣食享受、和關愛,乃是任何一個擁有多妻之男子所必須具備的首要條件。這裡所說的平等,其程度則絕大部份需視各當事人內在良心的感受而定。
(四) 這項「准許」乃是一般正常做法的一項例外的舉措。它是為著要解決若干社會上與道德上的問題,以及要對付或處理一些無可避免的困難,而實行的一項不得已的最後手段。簡言之,它可說是一種緊急應變的措施,因此世人亦應以這樣的概念去衡量它。
古蘭經上對於這個問題有如下的一段經文:
『若是你們恐怕對於孤兒不公,你們就娶於你們合宜的婦女兩個、三個、 四個;若是你們恐怕不能作得公平,就只一個,或是右手所轄的(即指戰時被俘虜的婦女)。這是最正當的,使你們不致失去正路。』 (4 章3 節)
這段經文是在「吳侯德戰役」(THE BATTLE OF UHUD)之後下降的,在該次戰役中有許多穆斯林男子陣亡,留下了不少寡婦和孤兒,於是照顧他們的責任自然就落到那些生還的穆斯林弟兄們的肩上。結婚(娶那因丈夫陣亡而留下的孀婦為妻)可說是名正言順地保護和照顧那些孤寡的途徑之一。古蘭經上作了這樣的警告,同時給了一個去保護孤兒的權益並阻止監護人對其家眷作出不公平不公正的事情的指示。
從這一背景淵源顯然可以看出,一夫多妻的婚姻方式並不是伊斯蘭教所發明創造,而且它之提出上述的那幾項規則,亦可顯出它並非在鼓勵這種作法。伊斯蘭教亦未廢止這項作法,原因是,假使它一旦將之廢止,則這種方式就會成為一個空泛的理論,然而實際上,大家卻依然會繼續實行,就像今天在那些不允許多妻的法規制度與社會標準之地區中的人們實際實行的情形一樣;伊斯蘭教是要人們實踐的、要憑藉著它來生活的、要逐條逐項地付諸行動的,而不是要大家將它懸掛在半空中、將它看作是一個空洞的理論而已。伊斯蘭教是個講求實際的宗教,它對生活的看法是最符合實用的。而這亦就是它之所以准許有條件並且有限制的多妻的原因所在;因為,假使它能夠在沒有這項規定的情況下,達到為全人類謀取最大利益之目的,則安拉必然早已下令終止了。然而事實上,又有誰會比安拉更知道呢?
伊斯蘭施行「一夫多妻制」的客觀原因
伊斯蘭教之所以「准許」一夫多妻的作法,自有若干不同的理由。讀者實不必去想像或臆測那些理由,亦無需去作一些假設。這些理由其實是吾人日常在各處都可以看到的。茲舉述其中數項如下:
(一) 在有些社會,女多於男。這種情況在工業及商業發展地區尤其屬實,同時在那些介入戰爭的國家中亦頗顯著。因此,假使一個穆斯林的社會就是處於這種境況,而且假使伊斯蘭教在這種境況下就是要禁止多妻的婚姻方式,並嚴格地限制只能有一位妻子方屬合法,那麼,請問那些沒有能結婚的婦女該怎麼辦是好?她們該到什麼地方去尋找自然而又合宜的伴侶?她們該到何處以及該如何地去覓得關愛、同情、了解、支持和保護?這個問題的內涵並不只是涉及身體(生理)方面而已;它同時亦包括道德方面、情緒方面、社會方面、心理方面乃至自然方面的種種因素。每一位正常的婦女──不論她是在工商界、外交界、或是在情報機構工作──都渴望著有一個家,一個屬於她自己的家庭。她需要有個人來讓她照顧,她也需要有個人來照顧她。她有著社會歸屬感和家庭歸屬感的雙重慾望。即使我們從一種純屬生理的觀點來看這個問題,其內涵依然是十分嚴肅的,因此亦不容我們將它忽視;否則,像心理情結、精神崩潰、厭世悲觀、以及心智不穩定等等現象都將發展成為社會上難予解決的問題。這方面臨床的經驗與證據,真是舉不勝舉。
此等自然的慾望和情緒的需求務必獲得各界人士的了解。此等在歸屬感、照顧與被照顧方面的需要,務必藉某些途徑使之得到滿足。處於這種情況的婦女,通常都不會去改變她們自已的本性或是去過一種有如天使般的自由自在的生活。她們覺得她們該擁有享受正常生活並且獲得其本份內該有之一切的權利。假使她們無法循一種合理而正當的途徑獲得這些權利,則她們勢必會設法尋求其它的途徑,那怕是冒險性的或者是暫時性的。能夠在沒有長期而且確定的男子為伴的情況下度過歲月的婦女實在是少之又少。在這樣的社會中,絕大多數的未婚婦女全都在想辦法尋找適合的對象。她們舉辦豪華的舞會、設置雞尾酒會、出席工商界的會議、熱衷於各種社交活動。此種尋歡作樂、追逐交際所造成的後果未必全都是道德的或正當的。一名己婚的男子往往有可能引起另外某位婦女的興趣,而這位婦女亦可能試圖以各種方法去贏取他對她的傾心。同樣地,也可能有某位婦女對另外某位男子頗具吸引力,而當時,這名男子正因某種理由而顯得沮喪消沉。於是,這名男子就會想以公開的或秘密的方式去跟她發生親密的關係,以適當的或久妥的途徑去跟她接近。像諸如此類的情形,都必然會使一名已婚男子的家庭生活受到嚴重的影響,甚至使得這個家庭在社會道德力量的壓迫下瀕臨破碎。做妻子的不是被遺棄就是被忽視;孩子們亦都將變成沒人管也沒人要的流浪兒了。
在這種情況下遇到一名男伴的婦女,真是沒有任何的安全感、尊嚴、或權利可言。她的這位男朋友或「職業愛人」也許會陪伴著她,負擔她生活的費用,經常帶著小禮物來到她的住處,甚至隨時都準備有一大堆的甜言蜜語向她大獻殷懃。可是她得到了什麼保證?她有什麼辦法能夠在最需要他的時候保證不會被他遺棄,保證他不會令她失望?她能靠什麼東西來防止他隨時中這段秘密的愛情? 道德? 良心? 法律?都沒有用;道德,那早在他們開始這段親密關係時就挨了他們一記致命的打擊;良心,那在當他沉溺於這份關係之中而與真主和人的一切規則形成對立之時即告癱瘓;至於法律,任何社會的法律都不承認除了與自己妻子以外的任何男女關係。因此,一個男的就能夠憑自己的嗜欲和喜好,無所顧忌地去享受結交異性朋友的樂趣,而等到一旦他的興緻冷淡下來之後,他可以馬上調頭就走,再去另外找一個女的;如此這般地反覆重演,而不受任何責任或義務的限制和羈絆。
一個有過這種經驗的婦女,也許仍然還是頗具吸引力,仍然能令人動心。她甚至也可以另外再找一位男士,作第二度的嘗試。但是,這樣做會給她帶來任何的安全感、保證、尊嚴、或權益嗎?如此下去,她亦會陷入那個永遠都在不是獵取男人就是等著被男人獵取的敗德墮落圈子中。她在心理和生理上的負擔勢將愈來愈重,尤其是在牽扯到有小孩的問題時更是如此。然而到最後,她還是會被人遺忘。任何一名婦女,只要遭遇到這樣的情況,她即可能變成一個精神分裂的人,或是報復心極強的人,或是一個傷風敗俗的道德破壞者。
在另一方面,沒有人能夠肯定地說,所有結了婚的男子全都很幸福、很順利,而且都對自己的婚姻感到滿意。不管是他的錯還是他妻子的錯,一位在婚姻上感到不幸福不美滿的丈夫,往往會想辦法另外去找一個女伴,從另外一個女人那裡得到一點慰藉。假使碰到社會上又顯然是女多於男時,對他來說那就更容易了。假使他此時無法循正當的途徑去解決這個問題,那他就會藉由其它以不道德和不正當的方式促成的男女關係,其間自然亦就難免引發出私生子、墮胎、以及其它種種煩人惱人的問題。凡此皆可謂之醜陋的、痛苦的事實,但郄也都是現實的、敏感的嚴重問題。這些問題務必在能夠保障個人(男、女雙方)與保護社會的前提之下,予以解決。
伊斯蘭教對於此項解決之道所提出的辦法是,准許那個在婚姻上感到不幸福而且不滿意的丈夫再娶一個妻子,並以一種負責的方式,亦即以完全公平地對待兩位妻子的態度,公開地同她生活在一起。同時,這種作法亦可幫助那許多未婚的女子滿足她們的需求、實現她們的願望、達成她們合法的心愿和自然的慾望。這也使她們得以藉正式的婚姻關係去跟男子結交,並且享受到合法妻子應有的一切權益。伊斯蘭教並不是在借著這種途徑而意圖規避問題或忽視問題。它是崇尚實際的、直率坦白的、而且也是講求實踐的。伊斯蘭教所提出的解決之道合法的、 正當的、和仁慈的。伊斯蘭教之所以提出這種解決的辦法;乃是由於它絕不能容忍人類關係中有偽善的情事存在。同時,對於那些根據法律只娶一位妻子而實際上郄漫無限制地偷偷去搞男女關係的人,它亦不能接受。另一方面,伊斯蘭教對於私通(通姦)的行為是極度反對而且不予寬恕的。對那姦夫與淫婦之卑劣罪行的懲罰,可到達死刑的程度;而假使是未婚男女之間的通姦行為,其當事者雙方都要接受皮鞭抽打一百下的處罰。在嚴禁偽善、不貞、與通姦等行為的情況下,除了准許多妻之合法以外,實無其它任何可供選擇的正當途徑。而這就是伊斯蘭教對以上所提之限制與條件的實際做法。
假使有些人認為這是無法接受的,則他們就得另行選擇其它不為伊斯蘭教所接受或偏愛的途徑。而假使還有些人能夠自我控制、自我約束,而且在生活的各方面都能作到自律的要求,他們自然亦就不需要多妻。伊斯蘭教的主要考慮乃在維護個人的尊嚴與安全,以及保護社會的和諧與完整。
現在,任何一位讀者都可以問問自己,像這樣的社會究竟好還是不好。究竟是讓那些混亂而不負責任的行為去摧殘社會的基礎好呢,還是實行伊斯蘭教所提出的解決方式好?忽視這些尖銳敏感的問題、容忍偽善與猥褻行為的存在、寬恕姦淫與秘密私通的卑劣行徑,是對整個社會有好處的么?一味壓制男女民眾求偶結伴的正當慾念和自然渴望,而實際上這種壓制的作法非但不會產生效果而且還只會逼使他們循取不合法、不正當的出路,請問這是有益於人們身心健康的嗎?因此,我們不論從社會的、 或道德的、 或人性的、 或精神的、或其它任何的觀點來考慮這個問題,都必須認清並了解的一點,那就是對一個社會來說,准許其間的每一個人在一種合法的基礎上,以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去結交伴偶(一方面有法律的正式保障,另一方面亦需由有關官署當局的監督),自遠比其它任何的方式為佳。
即使我們從一位女性的觀點來看這個問題,亦可很清楚地發現,伊斯蘭教借著這種方式,堅定地保證婦女必可獲得她應得的尊重,保障她的權益與安全,承認她尋求伴偶之慾望的合法性,給予她在她所身處之社會中應有的一席地位,並使她擁有能夠去愛一個對象同時也受到被愛的機會。這種說法對於一位已經有了丈夫的婦女而言,可能令她感到不悅,而且站在她的立場,要是看到另外一名女子來作她丈夫的伴偶、接受其保護,並且與她分享他的贍養與親切,定會感到憎恨和氣憤。可是請問,那些沒有丈夫或可供依靠之伴偶的婦女們心中的感受又是如何的呢?對於這些女子,我們究竟該視若無睹地忽略掉她們的存在呢,還是該認為她們本來就沒有享受任何安全保障與滿足的權利?假使我們忽視了她們的存在,那會對她們問題的解決或滿足的獲得有何幫助?再者,假使這位已為人妻的女子自己若是身處於無伴無偶的情況,她會有什麼樣的感受?她難道沒有歸屬感、受到尊重、 以及獲得承認的慾望與需求么?假使她無法得到完整的一個丈夫,難道「半個」也不行么?能夠獲得部份的安全感和受到部份的保障,難道不比全部被剝奪掉的情況使她更幸福些嗎?假使她那位親愛的丈夫有一天在某個社交的雞尾酒會或舞會中看上一位或是被一位那種所謂「剩餘的」女子所吸引時,她和她的孩子們將會遭遇到什麼樣的情況?假使這位丈夫就此拋下妻兒,置家庭和責任於不顧,而去跟那名具有吸引力的新人談情說愛、共譜戀曲時,他的妻子又將有什麼樣的遭遇?假使她一旦知道她生活中唯一的男人已經跟另外的女人有了戀情而她卻一直被蒙在鼓裡,或是經常去探訪另外一位「備份」的愛人時,她心中會有如何的感受?像這樣的一個男人,對她而言,不但是一大損失而且也是一大威脅。他真是既卑鄙又惡劣!可是這樣的咒罵又能對誰有幫助有好處呢?在這樣的一樁男女感情糾紛當中,受苦受難的還是女的──合法的妻室和非法的伴侶都是一樣的。然而,要是能讓她們兩位都平等地分享到一位男子的愛與贍養、享有以他為配偶的同等機會、並且由法律給予同等的保障,那情況豈不是會好得多了嗎?像那樣的一名男子,事實上己不再是只有一位妻子的丈夫了。他是一個卑鄙的偽善者,可是罵他又有何用,傷害業已發生,心靈已受到創傷。因此,為了保護及保障當事人雙方面乃至三方面、為了對付並打擊淫蕩不貞之行為、為了防止不必要的傷害以及為了使心靈免受創傷起見,伊斯蘭教乃基於仁厚慈藹之旨,而介入了這一問題並且准許已婚男子在具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再娶妻室。
(二) 在有些婚姻的事例中,妻子由於某種原因而沒有生育能力。無論就一個家庭生活的完整意義而言,或是從致力於人種生命之保存與延續的觀點來看,有兒女乃是一項基本的要素。此外,這也是男女實施婚配的目的之一,同時一個男人在先天上就有著要有孩子來傳遞他的姓氏並光大地的家門的一種強烈慾望。於是,當一名男子在遇到這種情況時,他通常會從以下的三條途徑當中選擇一條:
第一,把這件事拋諸腦後,忘掉它,並且設法壓制這種想要孩子的慾望;第二,經由一種分居、通姦或其它借口之途徑,跟他這位未生孩子的妻子離婚;第三,收養別人的孩子來作他的孩子,冠以他的姓氏。
這三條選擇的途徑中,沒有一條是合乎伊斯蘭教對生命與自然之一般看法的。伊斯蘭教並不鼓勵亦不贊同任何人去硬性地壓制他心中合理的慾念和自然的慾望。主張以一種正當而且合法的途徑使那些渴望和慾念獲得實施,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壓制,並不是它的教義中的一部份。離婚在這種情況下亦非合理之途,因為一個做妻子的不能生育,並不是她的錯。再說,在安拉看來,離婚乃是最可憎惡的一件事,只有在已無其它任何途徑可循的情況之下,才可獲得准允。在另一方面,做妻子的也許正需要丈夫的贍養與陪伴。當她處於需要關愛、處於沒有旁人對她感興趣──因為知道她不能生育──的情況下,若是叫她離去,那是多麼殘忍的啊!
收養子嗣一途亦是不可行的,因為伊斯蘭教義規定對每個孩子都必須以他親生父親的姓氏去呼叫他,而假使不曉得他的父親,則應將他歸為同教的弟兄。(古蘭:33章4-5節)這當然不是說,假使一個小孩,既不知道他的生父是誰,又沒有負責贍養他的人,那麼他就該遭受無人照顧的命運。絕對不是如此,它乃是意味著,收養子嗣──就像今天所實行者──並非使孩子獲得安全保障並且過一種幸福成功生活的真正途徑。沒有人能夠真正而且完全地取代親生父、母的地位。社會上每天發生的大小事件、法庭中纏訟繁複的糾紛案件、以及家庭與家庭之間的的種種爭端吵鬧,都證明了收養子嗣並不能解決問題。今天,在各地的法庭中,有關親生父母要想收回當年給旁人收養至另一個家庭、在另一種環境下生活了若干時日的孩子之類的訟案,真不知道有多少。親生父母到一個陌生的家庭去探視自己孩子的時間能有多長?他們能夠信靠養父母善待他們的孩子到什麼程度?至於那個被收養的孩子本身,當他長大之後發現他的親生父母當年把他給了別人,發現他此刻的父母竟然是養父母時,他內心中會有如何的感受?當他發現他的生父不知是何人,或是她的母親當年是由於懼怕、貧窮、羞辱、不安全感或其它某種原因而拋棄了他時,他會有什麼樣的反應?收養這孩子的那個家庭中的其它成員對這孩子又有多少的關愛?他們究竟是否願意讓一個陌生的孩子使用他們的姓氏並且繼承原該屬於他們的一部份產業?當這個孩子的親生父母前來要求討回他們的親骨肉,或者當這個孩子自己希望回到親生父母身邊時,那養父母的心中會有何感想?這其間的牽扯可說是太複雜太麻煩了。這項制度無疑是不健全的,而且還有可能傷害到孩子、孩子的親生父母和養父母、這個收養他的家庭的其餘成員以及他們的親戚,甚至傷害到整個的社會。收養子嗣的作法乃是鼓勵許多人放縱於不負責任的行為與男女關係的主要原因之一。今天,它甚至還更進一步地被人予以商業化了。誠如新聞傳播媒介所報導者,有些父母真的把他們的子女當作商品一樣「拋售」或「出讓」。這種事情不僅在亞洲或非洲的叢林鄉野間才有,就是在今天的美國和加拿大這樣的地方也屢見不鮮。由於這種種的原因,伊斯蘭教不僅不接受這種作法,而且也不容許它的信徒(穆斯林)之間有這樣的情事發生(參見古蘭:33 章4-6節)
在這三條途徑由於上述的各項理由而悉遭摒棄的情況下,伊斯蘭教乃提出了它的解決之道。它准允一名處於這種境況的男子再娶,以滿足他自然的需求,同時還能繼續保有他那位未生孫子而且此時可能比以往更需要他的妻子。這是一項允諾,同時也是一名陷於失望沮喪之境的男子可以實行的途徑,取代了離婚、收養子嗣、違背自然地壓制慾望等方式。這是說明再婚乃是一最恰當之選擇的另一項例證,亦是幫助人們解除因境而過一種正常又有安全保障之生活的另一條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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