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實習的權益保護

在校生實習的權益保護 2007年01月04日 21:59 來源:《中國大學生就業》 黎建飛 歐陽曉嫻 案例: 23歲的廖尚軍是成都交通學校2001級學生。經學校推薦,他於2003年9月到四川汽車運輸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參加汽車維修實習。2003年12月26日下午3時左右,汽運四分公司職工何林駕駛公司客車倒車時,將廖尚軍撞倒致傷。 事發後,成都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廖的傷殘等級為7級。廖以工傷待遇爭議為由向成都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以雙方未形成勞動關係不屬勞動爭議為由決定終止審理。廖不服,向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廖與汽運四分公司並無勞動關係,因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受勞動法調整,作為仍是交通學校學生的廖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但根據其受傷時仍有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到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職業學校學生發生傷亡事故,可以參照該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而非工傷待遇。 法院還認為,由於實習單位未給實習生提供安全的實習場地,未盡到安全警示及防範義務,因此由其上級法人單位四川汽車運輸成都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連線: 在校生實習在如今的校園裡是相當普遍的現象,涉世未深的年輕學生們權益受到侵犯往往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如果遇到不負責任的用人單位和學校對自己的責任互相推諉,更使處於弱勢地位的在校生們求助無門。今年來出現過多起因為在校學生在實習中權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糾紛。 要弄清在校生實習期間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首先應弄清的一個問題是在校實習生的身份究竟是什麼,是學生還是勞動者?對於在校生實習生而言其所有的檔案戶籍關係都在學校,其主要任務是在學校學習,其在校期間的實習行為無論是經由學校介紹還是通過自己尋找,都是為了更好的掌握在校所學知識和技能,更好的開始自己的職業生涯的。因此,在校實習生的學生身份是無疑的。 那麼在校生在用人單位實習是否是勞動者呢?在我國,作為勞動關係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是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自然人。勞動法律所涉及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是否是勞動者得依據法律得規定來判斷,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國對勞動者資格做出了如下的條件限制。首先,需要滿足法律規定年齡條件,我國《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並且在第六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即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在校實習生如果沒有達到這個年齡下限,是不可能和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其次,作為勞動者還應具有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需要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親自進行,有的行業對勞動能力還有其特殊的要求,因此,具備勞動能力是法律對勞動者資格的又一基本要求。對於這一能力要求,在校學生一般都能具備。 第三,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從該條文可以看出,需要同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係才能成為受我國《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而《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可見,我國勞動法要求建立勞動關係需要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而在校生在學習期間到用人單位進行實習,無論是學生還是接收實習生的單位都沒有簽訂正式勞動關係的意圖。對於參加實習的學生來說,他們是為了積累實踐經驗;而對於用人單位,實習生與單位的正式員工有著本質的區別,實習生不可能在實習單位受到和正式員工一樣的待遇,用人單位只是為學生提供一個參加實踐的機會,同時也是自身考查人才的一個過程,它們往往還要向實習學生或者實習學生所在的學校收取一定的實習費用,這樣的情形很難有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正式勞動關係的意思可能。那麼在校實習生是否與實習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呢?所謂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實際的履行了法律規定的勞動關係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雙方並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這種形式的欠缺並不影響雙方勞動關係的成立。現實中,大量存在著勞動者在某一用人單位工作卻因為種種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僅僅只有口頭約定的情況。但無論是以書面合同方式建立的勞動關係還是事實勞動關係,都具有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即勞動關係兼有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性質,兼有平等關係和隸屬關係特徵的社會關係。勞動關係是由當事人雙方按照平等協商的原則建立的,雙方當事人各自有平等的相互協商的權利;但勞動關係一經建立,則勞動者必須聽從用人單位的指揮,把勞動力的支配權交給用人單位,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與此同時,勞動者勞動的過程,即勞動力的消耗過程與勞動者的人身是緊密聯繫的,因此勞動關係毫無疑問的具有人身性,是一種人身關係;從現實的經濟意義上來說,勞動者將勞動力的支配權交給用人單位是為了換取生活資料,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的勞動而給予其對等的給付,從而顯示出勞動關係的財產性。勞動關係的這一特徵表明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僅僅是服從,還具有依附性。因此,勞動者的許多正常需要也應當依靠用人單位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從事實際勞動,既是勞動者行使勞動權的具體表現,也是勞動者及其家人賴以生存的保障。如前所述,在校生參加實習是為了積累實踐經驗,不是以實習勞動作為自己謀生的基本手段。而對於用人單位也沒有為實習生付出的勞動支付對價的意思,有的實習單位會在實習中發給實習生一定數額的費用,但是這種費用只是一種補償性的報酬而不是勞動關係意義上的工資。在校實習生在實習期間雖然得服從實習單位的實習管理,但是對實習單位並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在校生在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在身份認定上在校實習生並不是勞動者。 如果是勞動者,按照《勞動法》和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受傷後,應當進行工傷認定,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或者由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的單位支付。如上論述,在校生在實習期間並不與實習單位成立勞動關係,不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因此,在校生在實習中受傷,不能按照《勞動法》和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在這一問題上勞動部1996年8月12日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1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的工傷保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辦法。」上述案例中的法院就是適用了這一規定。但國務院2003年4月2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將此項規定完全刪除,而且沒有另外作出規定。關於實習學生的工傷認定問題,各地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辦法中有不同的規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官方網站,「北京勞動保障網」上指出,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工傷認定。而江西省童工、實習學生受傷可享受相應待遇指導意見指出,童工、實習學生在用工單位因工作受到傷害,應按《條例》規定,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條件的,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後,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待遇。河南省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中則規定:「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在實習單位由於工傷發生人身傷害,可由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雙方約定,參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相關費用。」各地對在校生實習的工傷認定有不同的規定,這給權益受到侵害的學生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造成了一定的困難。筆者認為,無論勞動行政部門是否要對在校實習生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作為實行生進行勞動的勞動條件提供人,勞動工作的安排指揮者和某種程度勞動成果的獲得者,應當為實習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當實習生在勞動中受到傷害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同上述案例中法院所認為的,由於實習單位未給實習生提供安全的實習場地,未盡到安全警示及防範義務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學校作為學生的施教者、監護人和實習活動的推薦者應當預見實習生在實習勞動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現的風險並且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在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學校和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學校和用人單位對責任分擔有約定的,雙方可以按照約定分擔責任,但該項約定不能構成任何一方對實習生受傷的免責。實習生可以選擇要求其中一方或者兩方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建議: 由於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係,不受到勞動法保護,而在實習過程中又很可能遇到種種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在選擇實習單位以及實習過程中應當注意如下幾個問題;1、慎重的選擇實習單位。現在在校學生實習的需求很大,因此在實習市場也形成了供大於求的局面,找一個滿意的實習單位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在這種現狀下,許多迫切希望實習的學生就會在焦急的情況下選擇一些自己根本不了解情況的單位去實習。這些單位的資格和信譽都很難有保證,一旦學生在實習出中出現什麼問題,很難給學生的權益提供可靠的保障。在選擇實習單位時,應事先確認單位身份,如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否有工商、稅務頒發的營業執照,是否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等。如果是某大公司的下屬機構,一定要到該公司總部核實清楚。2、盡量與實習單位簽訂書面的實習協議,在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旦在實習中發生實習單位違約的情況,實習生可以以該協議為依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實習單位承擔違約責任。3、理性的選擇適當的工作崗位,學生實習的目的是為了學以致用、增加自己的時間經驗、增強就業競爭力,因此,在選擇實習崗位時不要忘記這個初衷,不要因為實習崗位難找就接受一些沒有實踐意義的崗位,特別是一些有一定勞動危險的崗位,萬一發生工傷事故,在實習生的工傷事故保護上缺乏明確統一的規定,實習生的權益難以受到切實的保護。4、實習單位無權在實習期間扣押實習者的證件,對於實習單位扣押證件的要求,實習生可以拒絕。5、在校生在實習的時候要注意保留自己曾在某單位實習的證據,包括時間、地點、實習內容的證據,以防在發生糾紛時沒有證據支持自己的權利主張。6、結合在校生學生身份的特點,在校生在選擇實習單位和實習中都應多與自己的學校保持聯繫。首先是可以通過學校的有關部門聯繫實習單位,這樣聯繫的實習單位的信譽就有保障得多。其次是在實習中遇到權益受損或者其他問題都應及時的向學校尋求幫助或者諮詢,以利於問題的儘早、盡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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