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互聯網 法律」的機遇與挑戰

【來源】北大法寶?律所事務庫

【作者】劉承韙

一、「互聯網+」的大時代

互聯網是20世紀人類的最偉大貢獻。以網路為核心的信息產業對世界文明的貢獻程度遠遠超過其他產業,網路生活、網路經濟、網路倫理、網路文化等新生事物無不蓬勃發展。今天的互聯網已經不再僅僅是承載信息和通信功能的工具,而開始直接承載越來越多的人類生產活動:從商務到製造,從交通到能源,從金融到生活等等。我們已經進入一個無法迴避甚至不可或缺的網路大時代。

在這樣的大時代背景下,李克強總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了「制定『互聯網+』行動計劃」的國家戰略。「互聯網+」戰略是利用互聯網的平台,利用信息通信技術,把互聯網和包括傳統行業在內的各行各業結合起來,在新的領域創造一種新的生態。對於互聯網+所要創造的新生態,國人早已不再陌生。以馬雲、馬化騰為代表的時代先鋒們已經通過互聯網創造了中國在經濟領域、社會生活領域太多的奇蹟:傳統集市+互聯網有了淘寶,傳統百貨賣場+互聯網有了京東,傳統銀行+互聯網有了支付寶,傳統紅娘+互聯網有了世紀佳緣,傳統交通+互聯網有了快的滴滴,而傳統新聞+互聯網有了柴靜《穹頂之下》的迅速傳播。

事實上,「互聯網+」不僅正在全面應用到第三產業,形成了諸如互聯網金融、互聯網交通、互聯網醫療、互聯網教育等新生態,而且正在向第一和第二產業滲透。工業互聯網正在從消費品工業向裝備製造和能源、新材料等工業領域滲透,全面推動傳統工業生產方式的轉變;農業互聯網也在從電子商務等網路銷售環節向生產領域滲透,為農業帶來新的機遇,提供廣闊發展空間。也就是說,在互聯網戰略下,「互聯網+」可以載入一切,法律也不例外。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蔣惠嶺說,互聯網對於法律人工作的幫助將是革命性的,這種機遇並不是每一代法律人都能遇到。筆者將集中關注「互聯網+法律」的內容,即從法律服務、司法改革和網路法三個層次討論互聯網對於中國法律發展的影響。

二、「互聯網+法律」的時代機遇

(一)「互聯網+法律服務」新模式

「互聯網+法律」的最大機遇來自於法律服務領域,此種模式算是為法律服務插上了互聯網的翅膀。「互聯網+法律服務」的新型模式可以通過中國快律的法律實踐得到一定程度的說明。中國快律是由快律在線(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創辦,設立於2007年,專註企業法律服務領域,目前已經簽約全國5萬餘名律師和1500餘家律師事務所,向超過10萬家企業提供定製律師、律師上門、法律體檢、非訴訟法律事務外包及一站式訴訟外包在內的法律服務,解決中小企業未曾滿足的法律需求和律師案源得不到保證的問題。它既包含「O2O商業模式」這類目前法律行業的熱門話題,即法律服務提供者與客戶通過互聯網進行線上對接,然後再進行線下交易,從而大大節省交易成本;又可更進一步將那些標準化的法律服務通過網路提供給客戶方。比如,一個鄉鎮企業的老闆可以將訂購合同直接發給北京律師審核把關,而且收費價格又十分便宜,很多法律服務問題都能幫助企業輕鬆、高效、低成本解決。互聯網+法律服務的優勢盡顯。此外,互聯網+法律服務的理念也在逐漸改變律所的運營與管理模式,律所之間的協作或合併、律所服務互聯網產品的開發等也都在互聯網+的大時代下逐步展開。比如,天同所的蔣勇律師便是堅定的法律大數據的推動者,他堅信大數據是推動互聯網法律服務圈發展的最核心動力,堅信在移動互聯時代,連接帶來的信息數據共享會給律師業帶來新機遇。

(二)經由互聯網推進的司法改革

2015年也是中國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一年。在中國司法開始邁向更高的司法文明和司法正義的道路上,互聯網也是其中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中明確要求,符合條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全面公布。現在,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為代表的各裁判文書網站每天都有幾千甚至上萬件的海量判決書上網,這無疑將有助於滿足公眾對司法的知情權,接受公眾對司法的監督,同時亦具有加強問責制度、遏制腐敗和提高效率,確保法院公平以及社會信任,促進公眾對法律問題的討論和普及法律知識等多重目的。除此之外,長遠來看對於訴訟信息的社會需求很大,用途也較廣泛,判決書上網的未來積極社會價值和影響不可估量。更為重要的是,在最高院指導性案例制度未能達到有效預期的背景下積極推動判決書上網公開,將有助於中國未來若干年內逐漸積累起我們自己的有效判例制度,這應該是中國未來司法革新和法治進步的重要火種。在中國,制定法典與承認判例法是同樣重要的兩件事,後者甚至更加重要。以判決書公開作為條件的判例製為基礎,中國司法才可能形成一個富有活力的規則生態系統,判例制就是規則生態系統的發源地,它及時發現法律空白,迅速並理性地造法,要求法官遵循先例,保障法的統一性。

(三)網路法的興起

「互聯網+法律」的高級形態是作為實體法和獨立法律部門的網路法的興起,代表了互聯網與法律兩個不同事物的相互吸收與融合。網路法雖然是網路時代的「新生兒」,是一片充滿誘惑的新領地,但卻有著不同於傳統法律的主幹內容:電子簽名法、電子商務法、電子政務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網路犯罪的刑法制度、管轄制度、證據制度、法律適用制度等等。這些內容都是由互聯網實踐而催生,需要法律加以規範與引導,從而最終促成了互聯網和法律聯姻結合。從調整對象上來說,網路法著力去調整包括在該虛擬空間中網路環境平台上的活動和行為所發生的各種法律關係,具體表現在以下4個方面:(1)關於網路法律關係的確認;(2)關於網路及其系統本身的建設、維護、運行、管理等活動和行為的規範;(3)關於發生在網路環境中各個平台上的各種活動和行為的規範,例如: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網路安全、網路知識產權、網路個人隱私保護、網路犯罪的預防和懲治等等;(4)關於與網路及其系統有關的其他各種法律關係的調整。網路法的興起是對網路大時代社會關係的有效規制與積極回應,為人們的行為設定了參照標準。

三、「互聯網+法律」的全新挑戰及其克服

(一)突破「互聯網+法律服務」的限度

在「互聯網+」的時代,律師服務的個人品牌顯得更加重要,未來的律師服務對關係的依賴越來越淡,對大律所的依賴也會明顯降低。與此同時,法律服務正在被逐步產品化、模塊化、流程化。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法律服務的成本、提高了法律服務的效率,但「互聯網+法律服務」並非沒有限度,互聯網並不能全部取代傳統的法律服務供給方式。因為,事實簡單的非訴訟業務確實可以標準化,並通過互聯網便捷、快速地提供給客戶,但事實複雜、案情疑難、法律關係蕪雜的訴訟和非訴訟的法律服務,無論如何是無法完全通過互聯網就能提供完成的,這便是「互聯網+法律服務」的限度之所在。要突破此種障礙與限度,就只能強化「O2O」這種「線上業務推廣+線下高水平專業服務」緊密結合的法律服務模式,而不能偏廢任何一端。

(二)化解裁判文書上網的法律隱憂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李本教授認為,裁判文書上網涉及到司法公開和透明,涉及到知情權與隱私權之間如何權衡等問題,但對於有些司法文書的公開,須對涉密信息等採取技術處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在要求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全面公布的同時,也設置了4種不在互聯網公布的情形: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也明確了對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等要進行匿名處理。同時還要對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等個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商業秘密等內容進行刪除處理。但敏感信息應隱匿而未隱匿、應公開信息不當隱匿、應當隱匿信息隱匿不規範等問題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等授權網站不斷出現,產生很大的法律隱憂,應當由最高院進一步統一和明確裁判文書的技術處理規則,化解和杜絕法律隱患。同時,應借鑒美國等國家做法,司法公開透明的內容應不僅限於判決書,還包括所有與訴訟相關的文件,如訴狀、證據等,並要求所有文件以電子形式提交,甚至可以考慮部分公布庭審記錄和錄音。另外,裁判文書網站運營可以考慮與社會合作共建,以第三方市場化競爭讓信息更容易獲取也更為有效。

(三)走出互聯網法的「馬法困境」

對於網路法的法律地位,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弗蘭克?伊斯特早在1996年就在芝加哥大學提出過「馬法之議」。他說,網路法的意義就同「馬法」。「馬法」是一個必要的法律部門嗎?顯然是否定的。馬的所有權問題由財產法規範,馬的買賣問題由合同法管束,馬踢傷人分清責任要找侵權法,馬的品種、許可證、估價和治病均有相應部門法處理。如果有人企圖將之彙集為一部「馬法」,那將極大地損害法律體系的統一性。網際網路引起的法律問題具有同樣的性質。為了網路而人為地裁減現行法律、創製網路法,不過是別出心裁,沒有任何積極意義。如果將網路法簡單理解為與網路有關的法律,那它就是一部典型的「馬法」,只不過是以互聯網的新瓶裝了傳統法律的舊酒。要走出「馬法」的困境,就必須集中研究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信息安全、身份認證、電子代理、虛擬財產、域名保護、司法管轄與證據認定等網路新問題,並從結合理論與實踐來創製和發展新型互聯網法律。利好的趨勢是,美國哈佛、耶魯、哥大等頂尖法學院都設立了網際網路法律研究中心,網路法也已成為各個法學院的必修課或選修課。中國政法大學也於2016年1月12日在國內首次增設網路法為法學二級學科,以應對全新的網路時代大勢。網路法的遍地開花,證明其有卓越的生命力和獨立的價值,走出「馬法困境」指日可待。

本號傾情奉獻

  • 關注「北大法律信息網」,回復關鍵詞「判例」下載《65000字實務乾貨:77個判例詳解合同效力的審查認定規則(2016)》

  • 關注「北大法律信息網」,回復關鍵詞「最高院」下載《最高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要旨彙編》

  • 關注「北大法律信息網」,回復關鍵詞「商品房」下載《乾貨:商品房買賣合同實務問題解析系列》


  • 推薦閱讀:

    石油轉行互聯網現身說法
    奧特曼格鬥進化3奧特模式在哪?
    WAFX:互聯網金融發展基礎向好
    《必然》凱文凱利 (6)
    互聯網時代誠信的價值

    TAG:互聯網 | 法律 | 觀點 | 挑戰 | 機遇 | 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