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鼓勵創新但不姑息違法
監管機制 CFP |
騰訊理財通、阿里餘額寶、百度金融、網易理財、新浪和搜狐的金融計劃……一夜之間,形形色色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如雨後春筍般冒了出來,全國6億多網民中的絕大多數都已被不同程度地裹挾其中。
除了數量,更令人驚詫的是它們的「成長」速度:截至2月14日,阿里餘額寶資產規模已飆升至4000億元,相當於整個銀行體系40萬億元活期存款的1%。從0到2500億元,用了200多天時間;從2500億元到4000億元,僅用了大約30天。
互聯網金融「野蠻生長」將迎來真正的監管挑戰。這不僅因為互聯網金融作為新的金融業態需要合法的制度保障,更因為網民的資金安全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需要一份鼓勵與規範並重的有效監管機制。
風險如影隨形
2月14日,餘額寶「元宵理財」上午10點正式開售,根據官方的數據,第一輪活動中,總額5.8億元的產品在開售3分鐘後即告售罄。支付寶又緊急追加3億元產品在下午1點開售,開售2分31秒後又被搶購一空。
沒有金額門檻,沒有期限障礙,想存多少存多少,可隨時隨地查詢資金變動情況,號稱「收益率比銀行活期存款高20倍」——這樣的好事著實讓人興奮,然而,互聯網理財真的是無風險獲利嗎?其高收益率究竟能持續多久?
互聯網金融在促進金融創新和提升普惠性上的作用已不言而喻,但風險也如影隨形。事實上,過去幾年,以P2P等網貸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和以小貸、擔保公司等為代表的民間金融在展現勃勃生機的同時,也是風險涌動。P2P網貸由第三方網貸平台作為中介,借款人在平台發放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人放貸。由於這種網貸行業始終處於「無准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監管機構」的「三無」狀態,缺乏監管,導致平台倒閉事件頻發。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出現提現困難、經營困難、詐騙跑路的平台超過70家。今年以來,出現提現困難和崩盤的P2P網貸公司超過6家。
但凡是理財產品就有風險,所謂的高收益都是用來吸引用戶投資的一種手段。必須看到,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本質和功能,而每一位銀行家都會告訴你,金融業的核心是風險管理。
中國工商銀行原行長楊凱生日前撰文稱,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需要一種良好的文化支撐,即良好的監管文化和創新文化,形成一個真正恪守「法規至上」原則的市場環境。互聯網金融不應該是一個無底線、無限制的空間。
風險來自哪裡
眾所周知,互聯網理財產品的背後是貨幣基金,貨幣基金實際上是將錢從銀行吸引過來後轉手又存入銀行,錢最終還是回到了銀行。也就是說,貨幣基金是在給銀行輸送資金,當銀行缺錢時,互聯網理財產品收益就「水漲船高」,這也因此決定了這種過高的收益率很難持續。「互聯網理財收益率如此之高已經相當不正常,很多企業的利潤都很難實現7%的增長,這麼高的收益率從何而來?怎麼會持久?」一位業內人士向記者坦言。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的金融業和互聯網的結合,既有金融業所具有的傳統風險,也有互聯網自身所帶有的風險。」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認為,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理財風險,能否在規定的時間對投資者兌現盈利承諾;第二種是市場風險,消費者購買互聯網金融產品的價格是否會因為市場的浮動縮水;第三種是第三方支付風險,諸如網路信息安全等問題。
現實中,一些互聯網企業憑藉其優勢進行的瘋狂網路營銷,或者暫時自掏腰包補貼投資者收益;抑或是誇大、強調收益卻缺乏風險提示的做法,其中隱含的未來風險隱患著實不容忽視。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分析,從一項金融業務發展的內在規律看,在產生初期,業務發展快、風險較低;而迅速發展過後,從業務和機構上都開始變得魚龍混雜,風險隨發展積聚,從目前互聯網金融來看,也要進入這個階段。他認為,「互聯網金融並沒有被納入正規的監管體系,是在政策的邊緣打擦邊球。為了防範風險積聚之後的爆發,合理的監管是必要的」。但他也強調要把握好監管的度,畢竟「在公眾看來,互聯網金融具有創新的意義,如果一開始就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太嚴,會落下遏制創新的口實」。
風險如何監管
去年10月,一家知名網路公司就因強調其合作基金8%保本高收益,違反了「基金產品不得違法承諾收益率或者提前發布收益預測」的法律規定而被叫停。近幾個月互聯網金融的擦邊球有些被默許,有些被叫停,監管真空期或許正在反覆試探中醞釀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真經」。
有消息稱,中國人民銀行將牽頭對互聯網金融實施監管,旨在防範快速發展的互聯網金融領域風險上升。儘管此消息尚未得到證實,但互聯網金融的火爆和其潛在風險已經引發監管層關注。央行副行長劉士余就表示,目前對互聯網金融進行評價,尚缺乏足夠的時間序列和數據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觀察期。要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和發展,包容失誤,但絕不姑息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副司長徐諾金則強調,互聯網金融要堅守三條紅線:第一,亂集資的紅線;第二,吸收公眾存款的紅線;第三,詐騙的紅線。
「究竟能不能允許互聯網企業承擔信用風險?如果允許,是否應該有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和提取撥備的規定?對有關產品變相吸收存款的做法究竟能不能夠被允許?」……楊凱生建議引入負面清單,將不能從事的活動明確列示出來,有了負面清單,既有利於形成「法無禁止便可行」的創新環境,同時也能夠明確哪些是不能觸碰的「禁區」。
郭田勇建議,一方面,對互聯網企業進入金融業,該「登堂入室」的可以「登堂入室」。「互聯網金融確實存在跨界經營、違規等問題,但是為什麼會有這類問題呢?正是因為『正門』沒有對其開放。」另一方面,互聯網自身存在安全問題和金融業特有的風險問題可能相互放大,導致互聯網金融易產生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因此,如何保證客戶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安全以及在互聯網環境下防控金融風險,是互聯網金融繼續發展的過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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