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2017.01.03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和《國家發改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做好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16〕357號)要求,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准運證,允許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為確保北京市鹽業體制改革平穩有序,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逐步形成符合北京市情的鹽業管理體制。
(二)基本原則。
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規範條件建設,健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實現科學補碘。
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改革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產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注重統籌兼顧。統籌協調各項改革措施,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效果評估,確保改革穩妥推進。
二、工作任務
(一)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
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保持現有食鹽監管體制不變,由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北京市食鹽管理和監督。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鹽務管理辦公室)是北京市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北京市鹽政、鹽務的行業管理工作。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鹽業體制改革協調工作,負責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和價格行為監管;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制定北京市食鹽加碘標準,組織開展碘缺乏病監測,公布北京市人群碘營養狀況;北京市財政局負責食鹽政府儲備資金管理;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法對食鹽質量安全進行監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涉及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的登記管理;北京市公安局負責打擊涉鹽違法犯罪。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
(二)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
不再核准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中鹽北京市鹽業公司是北京市食鹽(多品種鹽)定點生產企業。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
(三)嚴格落實食鹽批發專營制度。
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准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的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
1.取消食鹽經營區域限制。允許外省區市已取得省級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省級食鹽批發企業進入北京市開展食鹽經營活動。北京市區級食鹽批發企業可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食鹽經營活動。
2.實行跨區域經營企業信息告知備案制度。外省區市已取得省級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省級食鹽批發企業進入北京市開展食鹽經營活動和北京市各區食鹽批發企業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跨區經營,應主動將企業主要信息告知北京市鹽務管理辦公室。
(1)進入北京市開展食鹽經營活動企業應告知的主要信息:a.企業名稱;b.企業註冊地址;c.企業生產經營地址;d.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聯繫方式;e.企業聯繫人及聯繫方式;f.企業營業執照註冊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g.食鹽批發許可證編號;h.企業所銷售的食鹽品種及其所銷售食鹽品種依據的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
(2)告知主要信息的方式。《食鹽批發企業主要信息表》(見附件)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北京市鹽務管理辦公室。
(3)進入北京市開展食鹽經營活動企業主要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將變更後的信息告知北京市鹽務管理辦公室。
3.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取消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准運證制度。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
(四)建立完善食鹽儲備體系。
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政府食鹽儲備數量不低於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食鹽批發企業應建立不低於本企業在正常情況下1個月平均銷售量的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北京市現已建立了食鹽政府儲備,食鹽儲備數量超過國家鹽業體制改革規定的要求。北京市食鹽批發企業和在北京市註冊並已備案的外省區市食鹽批發企業北京分公司,應按要求在北京市建立不低於本企業(分公司)正常情況下1個月平均銷售量的企業食鹽儲備。
(五)加強信用體系建設。
建立北京市所有涉鹽企業信用記錄,實現涉鹽市場主體全覆蓋,包括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將其納入國家的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將信用建設和信用記錄的建立與打假行動密切結合,綜合運用信用監管措施,做好行業監管工作,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後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依法採取行業禁入等措施。
(六)加大食鹽監管力度。
在新的鹽業相關國家法規政策生效之前,繼續保持現有的監管機制。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法加強鹽業監管,建立打擊制販假鹽長效機制,務求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效,防止出現監管空檔期。
對有下列行為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在予以書面警告無效的情況下,鹽業主管機構可以吊銷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書:一是參與制販假鹽的;二是食鹽批發企業從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食鹽的;三是連續3個月達不到國家限定的食鹽最低庫存量的;四是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書的。
(七)保持價格基本穩定。
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對食鹽價格改革的總體部署,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和監管,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採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八)做好食鹽補碘工作。
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北京市場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北京市碘鹽濃度執行普通人群25mg/kg,孕婦30mg/kg標準,在北京市範圍內銷售的食鹽產品須符合上述碘鹽濃度規定。通過密切監測居民碘營養狀況,及時掌握碘缺乏病情況,加強科學補碘的健康教育,加強市場質量監管和無碘鹽的調控工作,避免無碘鹽無序進入市場,確保居民能夠購買到合格碘鹽產品,實現科學補碘的目標。
(九)梳理地方現行鹽業管理規定。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鹽業體制改革精神,對北京市現行鹽業管理規章和政策進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廢建議,促進鹽業健康發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
根據《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確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則,認真貫徹落實文件要求,加強對鹽業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建立由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北京市鹽務管理辦公室)牽頭,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北京市財政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北京市鹽業體制改革協調工作組,統籌推進,確保北京市鹽業體制改革平穩有序。
(二)強化市場監管,確保供應和安全。
協調工作組各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創新管理方式,切實落實工作責任;密切協作,加強市場監管和信息通報,確保食鹽安全和供應穩定。在過渡期和鹽業體制改革後,做好食鹽貨源組織,強化食鹽儲備、食鹽價格、食鹽加碘等工作監管,進一步豐富市場供應,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確保食鹽安全。
(三)做好輿論宣傳,引導社會預期。
通過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對鹽業體制改革的宣傳,正確引導社會預期,維護市場穩定。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普及食鹽安全知識,提高食鹽安全意識,引導消費者從正規渠道購買食鹽,安全消費。
附件:食鹽批發企業主要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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