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金某危險駕駛案》的理解與參照——危險駕駛罪中「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認定

【期刊名稱】 《人民司法(案例)》

  【副標題】 危險駕駛罪中「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認定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分類】 刑法學

  【期刊年份】 2015年【期號】 18

  【頁碼】 4

  【全文】【法寶引證碼】 CLI.A.1208233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指導案例32號《張某某、金某危險駕駛案》。為了正確理解和準確參照適用該指導性案例,現對其推選經過、裁判要點、需要說明的問題等予以解釋、論證和說明。

  一、推選過程及其指導意義

  張某某、金某危險駕駛案,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報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刑法新增的「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行為,目前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研究不夠,司法尺度把握方面存在困難。該案例的裁判涉及對「追逐竟駛」和「情節惡劣」的具體認定問題,具有典型性,因此將此案例作為備選指導性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經研究討論後,將案例分別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五庭和公安部法制局、交管局徵求了意見。刑一庭、刑五庭經審查認為,該案例適用法律正確,對審理同類案件具有指導作用,同意作為指導性案例。公安部法制局、交管局也贊同將該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201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第228次會議討論認為,該案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2條的有關規定,同意將該案例確定為指導性案例。同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4]327號文件將該案例作為第八批指導性案例予以發布。

  該案例旨在明確何種情形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追逐競駛」和「情節惡劣」。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汽車逐漸成為人們重要的代步工具,特別是在一些經濟發達、人口密集的城市,汽車的保有量正在逐年提高,相伴而生的是違法駕駛行為及其所致的交通事故頻發。特別是醉酒駕車和追逐競駛的飆車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造成惡性事故,更是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將追逐競駛的危險駕駛行為納人刑法視野,但由於目前對「追逐競駛」和「情節惡劣」尚無明確的司法界定標準,因此實踐中這類案件入罪的較少,與實際生活中此類行為頻發形成了鮮明對比,不利於打擊這類犯罪。該指導性案例明確了「追逐競駛」和「情節惡劣」認定標準,有利於遏制把道路作為遊樂場、競技場而置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於不顧的危險駕駛行為,倡導安全、文明駕駛車輛的良好風尚,保障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公眾的人身則產安全。

  二、裁判要點的理解與說明

  該指導案例的裁判要點確認:

1.機動車駕駛人員出於競技、追求刺激、鬥氣或者其他動機,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追逐競駛」。

2.追逐競駛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綜合考慮超過限速、闖紅燈、強行超車、抗拒交通執法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屬於危險駕駛罪中「情節惡劣」的情形。

  下面結合案情對裁判要點進行逐一說明。

  (一)對「追逐競駛」應當堅持主客觀統一原則予以認定

  追逐競駛,從一般意義上理解,是對追趕行駛、比賽駕駛速度或者比拼駕駛技能的狀態的描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依據該規定,刑法危險駕駛罪中追逐競駛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駕駛人。犯罪人主觀上為故意,並且從實踐中的具體情況來看,較常見的是出於行為人為了比拼駕駛技術、追求飆車的刺激感、與其他行駛中的車輛鬥氣或出於其他動機而實施。本案例中結合行為人主觀狀態和客觀行為,行為人構成了追逐競駛:首先,從主觀動機上看,本案中二被告人到案後先後供述「一起出去晃晃、兜兜、跑跑路」,後又先後具體分別供述「自己手癢,心裏面想找點享樂和刺激」「有段時間沒開過了,手癢、心裡要感受駕駛這種車輛的快感,所以就一起駕車去了」「開這種世界頂級摩托車心裡感到舒服、刺激、速度快」「享受這種大功率世界頂級摩托車的刺激感」,可以印證二被告人出於追求刺激進行駕駛的主觀意思聯絡。其次,從競技心態上看,二被告人分別供述「只管發揮自己的駕車技能」「在道路上穿插、超車,得到心理滿足」,在面臨紅燈時「相信自己操控車輛的技能闖過去不會出事」「相信自己的駕車技能」「剎車不舒服,逢車必超」。這也得到相關證人證言、街面監控的印證,可以印證其相約競技的駕駛心態。再次,從行駛路線上看,二被告人均供述行駛路線系一起自浦東新區樂園路99號出發,至陸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誰先到、誰就等誰」,這也得到相關證人證言佐證,可以證明二被告人共同約定了駕駛路線的起點和終點,從而補強二被告人的競技駕駛心態。最後,從行駛狀態上看,二被告人均系駕駛依據法律法規不能上牌的大功率摩托車,反覆併線、隨意曲折變道超車、絕大部分路段超速、高速行駛、逢車必超,在行駛途中還屢次闖紅燈、相互超越,這也有街面監控視頻、測速鑒定意見、二被告人多次及當庭供述等證據證實,從客觀行為方面進一步印證二被告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狀態。結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了刑法所規定的追逐競駛。

  鑒於本案例中二行為人屬於同向行駛,且設定了一個共同駕駛目的地的情形,而實踐中,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可能還存在其他的行為表現形態。比如,有可能僅為1人在道路上飆車,以特定的或不特定其他車輛作為追逐目標,且沒有設定目的地;有的是2名以上的多人實施的追逐競駛行為;有的則可能是2人或2人以上人員非同向競駛,而是反向行駛,但約定了一個共同駕駛目的地等等。鑒於實踐中情況比較複雜多樣,不是僅限於案例中這一種情形,經徵求刑一庭、刑五庭和公安部意見,裁判要點第一條立足案例的基本案情,但作了適度延展,將追逐競駛行為表述為:「機動車駕駛人員出於競技、追求刺激、鬥氣或者其他動機,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追逐競駛」』。也就是說,司法實踐中認定追逐競駛,一方面要求符合機動車駕駛人員出於競技、追求刺激、鬥氣或者其他動機的要件;另一方面,機動車駕駛人員不論有幾人,不論是否設定了行駛的起點和終點,也不論是同向而行抑或是反向行駛的,只要具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的情形,就可以認定為追逐競駛行為。

  (二)「情節惡劣」應當從追逐競駛行為的具體表現、造成危害的程度、危害後果等方面認定

  危險駕駛罪是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個新增罪名,其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同時也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罪的「情節惡劣」,是評價追逐競駛行為應否人罪的重要條件,一般需要結合追逐競駛行為的具體表現及所造成危害的程度、後果等方面,分析其對道路交通秩序、不特定多人生命、財產安全威脅的程度是否達到惡劣來判定。

  本案例中,二被告人雖然具有駕駛資格,但其行為被認定屬於情節惡劣,是根據以下情形綜合進行判定的:

  一是二被告人追逐競駛行為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駕駛無牌照改裝的大功率摩托車,在密集車流中任意穿插變道,曲折變線,多次闖紅燈,致使沿途正常行駛的車輛紛紛閃避;交管部門監測到二車至少在四個路段超速行駛,並且其中在三個路段超速接近限速的1倍,造成所經路段交通秩序混亂。

  二是案發時恰逢周五晚高峰,車流和人流均十分密集。二被告人行駛路線長達28.5公里,沿途經過多個公交站點、居民小區、學校和大型超市,追逐競駛行為足以對途經人員車輛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

  三是在交警對其攔查時,不僅不配合盤查,反而加速逃離,逃避執法。

  綜合以上三方面情形,本案例在裁判中認定被告人行為屬於情節惡劣。梳理本案法宮判斷「情節惡劣」的依據,可以提煉歸納為三點:一是追逐競駛中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二是擾亂了沿途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或居民生活秩序,引起人員、車輛恐慌;三是足以威脅途經人員、車輛的生命財產安全。

  裁判要點第二條主要根據本案例的情節,對「情節惡劣」判定標準進行了概括。徵求意見中,對該標準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三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追逐競駛,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具有超過限速50%以上、闖紅燈、強行超車或抗拒交通執法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行為之一的,即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第二種觀點認為,行為人追逐競駛的,應當綜合考慮超過限速、闖紅燈、強行超車、抗拒交通執法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情節,判斷是否構成情節惡劣。第三種觀點認為,宜表述為「行為人追逐競駛,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具有超過限速50%以上、闖紅燈、強行超車或抗拒交通執法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行為,足以威脅途經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也屬於危險駕駛罪中『情節惡劣』的情形」。考慮到如果按第一種觀點界定「情節惡劣」,可能導致該類危險駕駛罪的人罪門檻過低,打擊面過寬,不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的要求;而按第二種觀點界定「情節惡劣」則過於原則,對「情節惡劣」的限定失之籠統,司法實踐中不易把握,操作性不強;第三種觀點則存在表述不明確、不清晰的問題,尤其是前面所羅列的幾種具體情節是只需具備其一即可,還是需要同時具備才能認定,不清晰。經過研究,最終裁判要點第二條表述為:「追逐競駛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綜合考慮超過限速、闖紅燈、強行超車、抗拒交通執法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屬於危險駕駛罪中情節惡劣的情形。也就是說,行為人追逐競駛行為「超過限速、闖紅燈、強行超車、抗拒交通執法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不論被告人是實施了其中幾種,還是只具有其中一種情形,只要其行為達到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程度的,即可認定情節惡劣。這樣表述明確了判斷「情節惡劣」的底線標準,即必須達到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程度。

  總之,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犯罪與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犯罪行為相比,偵查比較困難、取證難度較大,但其社會危害性顯而易見。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該罪成立時,應當從行為人主觀故意和動機、客觀駕駛行為、危險狀態評估三個方面深入辨析,並嚴格依照證據裁判原則予以認定。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競合的問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對此問題做了規定,即「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該款規定,界定危險駕駛罪中追逐競駛的「情節惡劣」,還要注意同時考慮此種行為人危險駕駛罪的條件,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人罪條件要相銜接。只有在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況下,追逐競駛行為情節惡劣的,才有可能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追逐競駛,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精神,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而行為人追逐競駛的行為,可以作為處罰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由於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死刑,屬於嚴重犯罪,對於因追逐競駛的危險駕駛行為而應當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必須注意嚴格把握入罪條件,同時還應當注意對這類情況予以適當量刑,罰當其罪。

  (二)防止打擊面過寬問題

  本案例涉及的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犯罪,屬於尚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情形,因此,在該類犯罪中也屬於比較常見、犯罪危害結果在同類犯罪中相對較輕微的情況。將該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也是希望通過該指導案例的示範性裁判,確立類似情形下「情節惡劣」的判定標準,作為該類犯罪人罪的低限標杆指導審判。司法實踐中不宜再進一步放寬掌握該罪的人罪尺度,注意避免造成打擊面過寬的問題。還需要說明的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中的「機動車」和「道路」,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認定。

  (執筆人:張鵬飛李兵)

  附:

  張某某、金某危險駕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4年12月18日發布)

  關鍵詞

  刑事;危險駕駛罪;追逐競駛;情節惡劣

  裁判要點

1.機動車駕駛人員出於競技、追求刺激、鬥氣或者其他動機,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追逐競駛」。

2.追逐競駛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綜合考慮超過限速、闖紅燈、強行超車、抗拒交通執法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屬於危險駕駛罪中「情節惡劣」的情形。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整理:蘇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預審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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