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躍生|城市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代際功能關係及特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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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學術關懷社會|雙月刊|CSSCI |核心期刊
【本文節選自《開放時代》2017年第3期。圖片來源:新華網。請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
【內容提要】本文基於2015年五省市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調查數據,分析獨生子女家庭親子代際功能關係狀態和特徵。研究顯示,親代在子代教育中的義務和責任增大,親代特別是獨子父母仍承擔著子代的婚房提供和購置之責。多數子代對老年親代的贍養義務成為形式,照料義務履行有限。家系傳承上,有女親代多認可外孫子女從父姓慣習。交換關係上,親代付出更多,子代是受益方。情感關係上,獨生子女,特別是獨女,通過調整過年安排儘可能兼顧雙方父母所需。同地居住親子多能經常見面,異地居住親子見面受到地域分割限制。財產繼承關係上,多數親代希望房產由子女繼承,選擇以房養老比例不高。獨生子女父母有較強的獨立生活意願,年老後並不把子女照料作為主要選項,獨女父母有較高的機構養老意願。這一群體對機構養老可能有較高需求,政府應予重視,及早謀劃應對方案。
【關鍵詞】第一代獨生子女 代際功能關係 城市
家庭代際關係是一種功能關係,它包括多方面的內容。代際關係的具體功能往往隨社會發展而產生變化。社會不同發展階段,代際功能關係雖然總體上得到維繫,但也應看到一些功能會發生強弱變動。在中國社會的大部分時期,代際功能關係的履行往往與子女數量和性別存在密切關聯。20世紀80年代初期政府在廣大城市地區推行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的獨生子女政策,持續至2015年年底,由此形成數量龐大的獨生子女家庭。那麼,這類家庭的代際功能關係表現和特徵是什麼?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問題?客觀而言,目前第一代獨生子女已長大成人,親子彼此間的主要功能關係也已形成,這為觀察和研究其功能關係狀態和特徵提供了可能。本文將以2015年的調查數據為基礎,試圖比較全面地分析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親子代際功能關係,探尋維繫和建立現代代際關係的途徑。
一、基本說明
(一)概念解釋
1. 第一代獨生子女的界定
在我看來,第一代獨生子女實際是「家系」之「代」(借用家庭成員所形成的親子不同代際)和「社群」之「代」(宏觀上的同批人)的混稱。既然將其視為一代人,他們應該是年齡相近、所生活的時代和社會環境相似、行為趨向有較多共性的一批人。因而,要將這一代人的範圍弄清楚,首先應確定其上下邊界。
可以說,第一代獨生子女指獨生子女政策最初實行時出生,並得到政府計劃生育管理機構認可(頒發了獨生子女證)的一代人。若結合當時的社會實際,這一定義則有不完整之處。一些夫婦在1980年之前生育了一個子女,至1980年被限制生育二胎,他們所生子女也屬於獨生子女(從政府機構領了獨生子女證),應被列入第一代獨生子女群體之中。但也需注意,由1980年向前上溯的時間不宜過長,否則會使第一代獨生子女的群體特徵模糊。另外,我們還應明確第一代獨生子女範圍的下限。
這裡我們以1980年為基點,由此向前後延展,將1975—1985年十年中所出生,且其父母已從政府有關管理機構申領了獨生子女證者視為標準的第一代獨生子女群體。
2. 代際功能關係的內容
我將中國家庭代際功能關係歸納為五種:義務關係、責任關係、權利關係、交換關係和親情關係。我們進一步看一下這些功能主體及其差異(見表1)。
表1中的五種代際功能關係是我基於傳統、現代制度(法律和民間慣習等)以及民眾的行為所作概括,由此形成了一個親子代際功能關係體系。其中義務關係和權利關係受到法律制約;責任關係多受慣習維護,法律對其也有一定約束;交換關係以親子之間經濟、日常生活等需求方面的互助為表現形式;親情關係以彼此關愛、探視等為特徵,多數時期較少受外部制度的影響,很大程度上是義務、責任內化後的結果。我認為,這五種關係是中國家庭代際功能關係的基本內容。那麼在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中,這些功能形式的代際關係是依然得到保持,還是有所變化?若有變化,是向增強方面轉化,還是具有被弱化的趨向?這些只有通過實際調查,才能得出結論。
在家庭代際關係的研究中,費孝通概括了中外兩種代際關係模式,一是中國的反饋模式,一是西方社會的接力模式。反饋模式為子代通過贍養親代回饋親代的撫育之勞:甲代撫育乙代,乙代贍養甲代,乙代撫育丙代,丙代又贍養乙代。這是下一代對上一代都要反饋的模式。接力模式為親代撫育子代,子代撫育孫輩,只有親代向下撫育子代,而沒有子代向上回報親代。在我們看來,中國的代際關係是具有綜合功能和多種意義的關係,用一種親子行為關係進行概括是不夠的。
另外一點需要注意,獨生子女家庭只有單性別子女,中國傳統的代際功能關係履行具有很強的性別差異特徵。例如,子女到了婚娶年齡,親代的責任是為兒子娶妻,將女兒嫁出,子女婚事操辦方式有別,花費有多少之分。一般來說,娶媳之家花費明顯高於嫁女之家(當然也有高妝奩慣習流行地區)。子代所盡贍養、照料老年親代義務也多由兒子承擔,至於家系傳承、喪葬操辦和祭祀活動更是男系之下的兒子之責。同樣,親代財產也主要由兒子繼承。獨生子女家庭,「親子家庭」代際功能關係不存在「脫節」問題,那麼「親女家庭」代際關係有哪些表現?與親子相比共性和差異是什麼?雖然法律上親子、親女代際功能關係已無差異,實際生活中兩者是依然受到傳統和慣習約束,還是遵照現行法律,或者兼而有之,這也需要藉助調查數據來回答。
(二)既有研究
就目前來看,當代家庭代際關係的研究逐漸受到重視,而專門針對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代際功能關係的分析也有一些。
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問題為人們所關注,屬於代際功能關係中贍養義務的內容。由於只有一個兒子或女兒,人力短缺,其父母的老年贍養為人們所憂慮。風笑天認為獨生子女父母應該轉變贍養觀念,即在養老模式轉變的現實面前,改變對子女贍養的依靠與期望的傳統觀念,變「依賴養老」為「獨立養老」,變「依靠子女」為「依靠自己」。那麼,獨生子女父母是否還保持著對子女的贍養觀念?程度如何?風笑天的研究非實證分析,沒有回答這個問題。
對於獨生子女家庭代際關係的獨特性問題,本人認為,城市獨生子女家庭子代已無與親代之間建立和維持功能關係的替代之人,獨女也成為所有子代功能的唯一承擔者。若社會養老保障等制度進一步完善,其贍養義務不會增大,就如目前城市享受退休金的老年人多數不需子女贍養一樣,但獨生子女父母進入高齡時子代的照料義務有增大可能,而且一些責任也有履行困難。
在情感關係方面,宋健、範文婷基於2009年北京、保定、黃石和西安的一項針對20—34歲無同胞兄弟姐妹的獨生子女調查數據所作分析發現,相對於非獨生子女,城市獨生子女與父母的代際情感交流更密切,但交流方式與強度受到居住距離和流動特徵的影響;就業、婚育事件雖會降低子女與父母同住的可能性,但也會增加見面和通訊頻率。父母的資源和需求等特徵對代際情感交流有顯著影響。這是以子女為調查對象所得出的認識,若有親代視角,則會更客觀一些。
在經濟關係方面,蔣曉平注意到城市從業青年中所存在的隱性「啃老」行為,將其稱為逆向代際關係。子女雖就業卻無法滿足日常生活所需,因而接受父輩提供的各種補貼。家庭代際關係不是子輩對父輩的贍養支持,而是父輩對子輩、孫輩的持續投入與支出。這一研究雖未明言分析對象為獨生子女,但目前城市家庭青年子代的主體無疑是獨生子女。一般來說,對子代的「啃老」行為,人們多持貶抑態度,但鍾曉慧、何式凝對此有不同看法。他們通過對2010—2011年廣州22個家庭作深度訪談所獲資料研究發現,父母不認為自己是「被啃」的受害者;相反,他們是購房的主動發起者或積极參与者。在他們看來,父母的行為是為了與成年子女建立協商式親密關係。這種關係涉及金錢、感情和集體決策三種要素,與西方強調傾訴和表達的「純粹關係」不同。同時反映了在中國個體化進程中,這一代父母既獲得自由,又感知到風險。他們積極構建新的家庭關係,是一種重新嵌入社會的努力。這一研究對當代城市代際關係認識具有獨到之處。他們實際上強調親子之間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親代為子代「付出」並未帶來家庭整體利益的損失。不過,這似乎又與人們對「啃老」認識的基本出發點不同,並且混淆了代際義務、責任、權利、情感等功能,對子女與其配偶所組成家庭或家戶的獨立性缺少考慮。另外,鍾曉慧、何式凝的研究試圖以有限的案例來揭示宏大的問題,有待進行更多調查加以論證。
目前獨生子女家庭代際關係問題儘管在學界內外常被提及,但就國內已有相關文獻看,在研究層面它卻顯得比較薄弱,表現為有感而發的定性認識佔據主導地位,規範性的實證分析較少。即使有基於調查數據的分析,但樣本較小,說明意義不足。性別視角缺乏,未將親子、親女代際關係特徵揭示出來。另外,深入的、具有理論支撐的闡述不多,分析內容顯得混亂。
(三)調查數據
為比較全面地認識城市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親子代際關係,2015年我們組織了一項專項調查。我們採用標準組群抽樣方法(Probability Proportion to Size, PPS),選定重慶、湖北、山東、甘肅和黑龍江五省市作為實施調查的省級單位。在省級單位內,仍採用PPS法,各抽取包括省會在內的三個城市的六個區形成區方案。在抽中區依據其下轄所有社區家庭戶數和人口數,通過隨機方法抽取五個社區,每個社區隨機調查21戶,每個省級單位不低於630戶。2015年6—7月實施調查,以獨生子女父母為受訪對象。訪談員共入戶填寫問卷3150份,最終獲得有效問卷3093份。需要說明的是,本項調查樣本中第一代獨生子女年齡範圍較前面所說標準年齡範圍稍微放寬,為1973年至1987年出生的獨生子女。
二、獨生子女家庭代際義務和責任關係
按照我們對代際義務關係的定義,親代的義務主要是養育子女,包括為子女提供受教育條件;子代則為贍養和照料父母,主要是對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父母予以贍養和照料。代際責任關係指,親代主要為子女完婚提供物質條件,子代則承擔家系傳承等多項使命。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尚處於中年或低齡老年階段,加之隨著社會轉型,代際義務和責任關係也在發生變化。這裡我們擇要考察。
(一)親代對獨生子女的教育責任和義務履行
從家庭角度看,親代對子代的教育投入近代之前甚至20世紀80年代之前都是責任而非法律意義上的義務,即不具有外部強制性,多為父母根據家庭經濟條件、子女學習能力和家庭所在地學校設置狀況來決定子女接受教育的程度和年限。不過,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20世紀六七十年代,政府加大了對小學和中學建設的投入,小學、初中在城市得到普及,加之企業等用人單位招工有年齡限制,多數父母會讓子女讀完初中甚至高中,個別學習優異的子女還有上大學的機會。1986年中國第一部《義務教育法》制定出來,其中第2條為: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第11條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這意味著高中以上的教育仍非義務教育,父母更多地將其視為自己對子女應盡的一項責任。從獨生子女的出生年份和義務教育法的出台時間可見,對其父母來說,為子代提供受教育機會和條件是義務和責任的混合行為,當然有階段之分,即小學、初中階段為對義務的履行,高中及以上階段則是為責任而付出。那麼,在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親代是如何履行這一義務和責任的呢?我們通過子代的受教育水平來認識,同時為進行比較,將親代受教育水平一併列出(見表2)。
親代求學多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甚至說以70年代之前為主。從表2可見,80%以上的親代接受了初中及以上的教育,達到了後來義務教育法所規定的標準。另一方面應看到,當時不僅大學,大專招生人數也很有限,能進一步深造者是少數,被調查的親代獲得大專及以上學歷者剛過10%。總體看,親代受教育時期競爭性教育尚未形成,對多數人來說,初中畢業即有參加工作的機會,高中畢業已屬最高學歷。當時,政府在中專及以上學校實行免學費和給予助學金的制度,不僅不需要父母出錢,而且多數人可獲得助學金。所以,獨生子女父母受教育階段其父母的直接花費並不多(學費很低,課外輔導很少或無必要)。
而子代多出生於20世紀80年代前後,接受小學教育的時間應在80年代中後期,初中、高中則在90年代初期和中期度過,上大學的時間以90年代中後期和2000年後居多。與親代受教育環境的一個重要差異是,子代趕上了大專以上學校擴大招生這一教育變革,故有更多機會接受高等教育。與此同時,大中專教育免學費制度廢止,父母為子女的教育投入(學費、生活費等)增大。父母的另一項教育支出為大中專教育,特別是大學實行嚴格的考試錄取制度,更多的父母不僅希望子女考上大學,而且將進入名校作為目標。子女在大學錄取考試中的競爭力與其在小學、中學階段的教育質量關聯密切,由此在家長中衍生出擇校之舉以及對課外補習不惜投入。這很大程度建立在父母加大對子女教育的經濟投入基礎上,成為不少家庭的重負。本次調查中子女獲得大專及以上學歷者佔62.08%,其中本科及以上學歷者佔38 .85%,這是親代難以比擬的。值得注意的是,子、女中大專及以上學歷比例分別為58.10%和67.29%,其中本科及以上學歷分別為35.38%和43.39%。獨女中大專、本科及以上學歷比例均高於獨子,這與人們的經驗認識是一致的。這既是女孩學習更加努力的結果,也說明獨女家庭的親代在教育上沒有減少投入,甚至更為重視(因女性就業壓力更大)。
我們在問卷中設計了親代對子代不同受教育階段的經濟壓力感受的問項(見表3)。
表3顯示,子女無論是初中畢業還是獲得大學本科學歷,親代中有經濟壓力者居多。進一步看,對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子女,親代以子女獲得最高學歷階段壓力最大,多在50%上下。比如,對高中學歷的子女,親代認為其上高中期間經濟壓力最大者所佔比例為58.23%;對大學學歷的子女,親代認為其上大學時經濟壓力最大者佔55.73%。一個例外是,子女為研究生學歷者,親代以無經濟壓力者比例最高,佔35.88%。親代經濟壓力最大的階段並非子女讀研究生時,而是讀本科時,佔37.06%,這或許因為研究生階段有獎學金等補助,直接減輕了家庭經濟壓力。
那麼,子代在不同受教育階段是否有勤工儉學經歷?我們認為,子代有無勤工儉學經歷並不能完全說明父母收入水平的高低之別,也不能說明父母供給子女上學的能力大小之別。城市獨生子女在中專、大專或大學階段參加勤工儉學活動主要並非為了減輕父母的壓力(絕大多數獨生子女父母一般並不指望子女通過勤工儉學來減少這項支出),更多的情形是彌補額外開銷的不足(也有子女將勤工儉學作為接觸社會的途徑)。我們認為,在中國現階段,家庭經濟條件相對優越的獨生子女參與勤工儉學的比例肯定比條件差者低。這裡,我們觀察一下中專及以上不同學歷的獨生子女勤工儉學的情況(見表4)。
根據表4,獨子、獨女在中專及以上受教育階段70%以上無勤工儉學經歷。分子女性別看,無勤工儉學經歷的獨子稍高於獨女。可見,獨生子女在中專、大專、本科受教育階段以父母提供所有學費、生活費用為主。雖然大學本科階段子女有勤工儉學經歷者超過30%,但需指出,子女勤工儉學多為獲得零用錢,父母所提供的學費和生活費用往往並未因此減少。我們可以說,獨生子女家庭父母為子女的教育花費超過以往任何時期。少數考上研究生的獨生子女,勤工儉學比例提高,這是因為研究生階段課程減少,他們具有參加勤工儉學活動的時間條件;另外,他們參與導師課題研究機會增多,藉此獲得勞務收入。正如前面所言,因高校研究生獲得獎學金比例增大,父母對其教育花費的直接投入相應減少,經濟壓力得以減輕。
多數父母對子代有較高的教育期望,獨生子女父母尤其如此,即希望子女獲得更高的學歷,以便將來在就業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我們認為,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期望目標表明他們有為子女提供這方面經濟支持或進行相關教育投資的心理準備。下面看一下獨生子女父母對子女的期望教育水平(見表5)。
根據表5,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中親代對子代有較高的學歷期望,讀到大學成為基本目標,本科及以上佔73.64%。子代實際學歷中,本科及以上佔38.85%,親代的滿足率為52.76%,亦即近50%的親代對子代所期望的學歷目標沒有實現。進一步看,親代希望子女接受碩士及以上研究生教育者佔24.89%,而子女實際只有5.53%,滿足率為22.22%。父母對獨生子女的教育期望目標表明,為了子女有更好的發展,他們願意為子女求學在財力上付出更多。
總之,五省市調查數據表明,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為使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獲得更高的學歷付出了更多的精力,並在經濟上給予了最大的支持,這是親代對子代教育義務和責任履行程度提高的重要表現;並且,獨子親代和獨女親代對子女的教育義務和責任重視程度沒有區別。
(二)子女婚事操辦責任的履行
就中國多數地區的慣習而言,為子女完婚是親代的一個重要責任。這個責任實際貫穿於子女婚姻的全過程,從提親到所需物質的備辦。不過,民國以後,特別是新中國成立後,法律賦予了男女婚姻自主的權利,尤其表現在自主擇偶上。應該說,城市子女的這一權利基本得到落實。就當代而言,多數父母依然需履行為子女婚配提供物質條件的責任——準備住房及相關生活用品。然而,隨著子女結婚年齡推遲,多在就業以後結婚,有收入的子女也會參與自己的婚事準備。城市第一代獨生子女結婚時,父母是否仍是子女婚事所需物質條件的主要提供者?有何變化和特徵?
1. 從子代婚前收入掌管看親代責任大小
傳統時代,父母是子女婚事所需物質條件的提供者,責無旁貸,男方父母需為兒子準備住房,女方父母則要為女兒準備妝奩等。近代之前,不同形式的個體家庭經濟佔主導地位,家庭成員特別是親子收支一體;子代,特別是兒子婚前出外經商或做工,應將所得收入的主要部分定期交給父母掌管,統一安排使用,所以親代為子女操辦婚事的花費中有子代自己的貢獻。不過,若子女在十五六歲的年齡早婚,其貢獻是有限的,主要靠父母積累資財來完成。在當代城市,社會就業成為普遍形式,子女自己支配工資收入的情形增多,甚至成為普遍行為。這裡我們看一下獨生子女的婚前收入如何支配(見表6)。
表6顯示,婚前有收入的獨生子女,70%以上並不將收入交給父母,完全由自己支配。分性別看,獨子將一半以上的收入交給父母的比例高於獨女,但兩者相差不到5個百分點;獨女完全自己支配收入的比例稍高於獨子。總體看,當獨生子女就業後,其所得收入以全部自己支配為主,兒子中約有五分之一將多數收入交給父母,女兒中則只有15%。
那麼,這種支配方式在不同受教育程度子代中有無區別?
表7顯示,不同受教育程度子女中,婚前收入全部自己支配均是多數。研究生學歷的子女完全自我支配收入的比例最高,把收入交給父母的比例最低。大專和大學本科學歷者相當,均高於中專/職高學歷及以下者。相對來看,中專/職高學歷以下者將收入中的一部分交給父母的比例較高,這或許和他們婚前與父母共同生活比例相對較高有關。
總之,已婚獨生子女婚前收入以完全自己支配為主,而將部分收入交給父母屬少數。這意味著若其婚事操辦費用仍以親代付出為主的話,子代雖在婚前就業,其對自己婚事花費的經濟貢獻是有限的。當然,這只是一個認識視角。若子代將未交予父母的工資和其他收入積攢下來,並用於自己的婚事所需則另當別論。這一點,或許能從子女結婚住房購買中體現出來。
2. 從獨生子女婚房提供看親代的責任
一般而言,為準備結婚的子女提供住房是親代的主要責任。而在當代城市,比較普遍的做法有兩種,一是與一方父母同住(其中與男方父母共同生活為主),不必購置新房;一是獨立居住,這種做法有逐漸增多的趨向。本調查中的第一代獨生子女剛結婚時居住方式有何種表現?
總體而言,近50%的子代結婚時單獨居住,其次為住男方父母家,再次為住女方父母家。住男方或女方父母家則是親代基於現有居住條件為子女提供婚房,這對親代來說操辦子女婚事的直接經濟壓力要小一些。分性別看,獨女婚後單獨居住比例達到56.43%,高出獨子12.9個百分點(見表8)。
根據本項調查,不同時間結婚的獨生子女居住方式有差異。2010年以後結婚的獨生子女單獨居住比例為52.60%,2004年之前為42.92%,相差約10個百分點。2010年以後已婚獨女剛結婚時單獨居住比例為60.57%。
那麼,剛結婚時單獨居住子女的住房以購買商品房為主,還是其他形式?弄清這一點,有助於認識子代婚事操辦的經濟壓力大小。
表9顯示,無論獨子還是獨女,剛結婚時單獨居住者的住房75%以上為商品房。
那麼,在商品房購置中親代、子代的貢獻怎樣?子代是否承擔了更多?請看錶10。
獨子所住商品房由男方父母和男方父母為主購買比例為74.25%,可見獨子結婚住房由男方父母置辦的慣習依然保持。另外,獨子結婚住房由女方父母和女方父母為主購買比例為3.03%(這種情形應與獨子同其父母異地居住有關),雙方父母共同出資佔7.79%。以上親代出資合計為85.07%。也應看到,獨子獨居住房完全由子代一人或夫婦共同購買的做法出現,本項調查中的獨子婚姻類別中由獨子本人、獨女本人和子女雙方出資合計為14.94%。
獨女結婚獨住之商品房由男方父母和男方父母為主購買佔55.06%,男方父母為購房主體;女方父母和女方父母為主購買佔7.84%,雙方父母共同出資佔15.26%。獨女結婚所購商品房由親代出資合計為78.16%。由獨子本人、獨女本人和子女雙方出資合計為21.86%,比獨子高6.92個百分點,這與獨女所擇配偶的經濟實力相對較高有關。
綜合以上,獨子獨女結婚新房購置均有一定比例為子女本人,特別是獨子和子女雙方出資。客觀上,一些在較好企業、事業單位謀得職位且有較高收入的獨生子女是有這個能力的(如通過貸款購房,先付首付,分期償還貸款)。總體而言,親代仍是子女結婚新房購買的主要出資者,可見獨生子女家庭的親代仍在很大程度上承擔著這項責任,特別是獨子父母仍是兒子結婚所需商品房的主要購置者。當然,新的變化也在發生,特別是子女本人、女方父母在子代結婚住房購置中的參與作用體現了出來。
我們上面主要通過獨生子女剛結婚時單獨居住的住房來源來認識親代、子代在住房購置中的貢獻,特別是親代在子女婚事操辦中所承擔的責任。我們認為,子代結婚時親代實際購房比例更高,如一些父母為子女結婚購置了商品房,但完婚時尚未交付,子女仍與父母一方同住;或者父母與已婚子女同住而事先已購置了面積較大的新房,這些都沒有在子女婚配購房的問項中體現出來。
那麼,為子女辦婚事是否給親代帶來經濟壓力?根據本項調查,獨子父母中有壓力者佔48.31%,獨女父母中有壓力者佔28.46%。這也與當代男女婚嫁主導形式仍受慣習制約的現實有關,男方父母是婚娶相關事宜的主要操辦者,在住房提供上尚具有剛性。進一步看,獨子、獨女父母的壓力構成既有相似之處,也有相互對應的特徵。買房壓力被雙方父母排在第一位,獨子父母為55.16%,獨女父母為53.87%;排在第二位的壓力,獨子父母為婚禮花費,佔18.83%,獨女父母為嫁妝,佔15.79%;排在第三位的壓力,獨子父母為彩禮,佔14.2%,獨女父母為婚禮花費,佔14.55%。不過,因子女辦婚事而借錢的比例並不高,獨子、獨女親代為子女婚事而借錢者分別為26.63%和6.51%。這表明一些家庭親代為子女辦婚事雖有壓力,但在自己可以承受的範圍之內。
總之,在獨生子女家庭,多數親代,特別是男方父母仍是子代婚房的提供者,它表明親代的這一責任整體上並沒有實質性減輕。同時也應看到,20%的獨女婚後和自己的父母同住,這意味著女方父母也成為已婚女兒居住條件的提供者,並且獨住女兒的婚房以其父母為主要出資人的比例佔7.84%。另外,獨生子女夫婦本人也參與了婚房購置,在獨子樣本中佔14.94%,在獨女樣本中佔21.86%。這具有緩解親代經濟壓力的作用,不過目前僅為少部分子代的做法。
(三)子女的義務和責任表現
代際關係中子代對親代的義務和責任主要體現為贍養和照料老年父母,特別是對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承擔照料之責。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在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立之前是剛性的。法律強調子女對老年父母具有贍養義務,並不考慮父母是否享有社會養老保障。在社會實際生活中,有退休金的父母並不需要子女提供贍養費用,因而子女的這項義務由剛性變為彈性,甚至成為一種形式。那麼,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享受養老保險的比例如何?另外,第一代獨生子女的父母就整體來看尚未年老,只有一部分處於低齡老年階段,一般來說,他們對子代照料多無需求。實際情形怎樣?
1. 獨生子女父母的「自我贍養」能力及子代贍養義務
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多在計劃經濟時代參加工作,以體制內單位為主。根據本項調查,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前或目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和國營企業工作比例佔67.48%,集體企業占 13.49%。這兩類都屬於正規就業,所佔比例為80.97%,個體等非正規就業者佔9.57%(其中一些個體就業者是從正規單位下崗者),無業者佔9.47%。75.45%的受訪親代已退休,12.67%在職,11.89%無工作。一些人因企業轉制、改制、兼并重組而下崗、離崗,有的還實現了再就業。其中多數人達到退休年齡後享有退休金等社會養老保障待遇,有較強的「自我贍養」能力。
表11顯示,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中60歲及以上的親代以退休金、養老金為生活來源者超過90%;只有個別人依賴家人供養,而這裡的家人主要不是子女,是配偶。可見,贍養親代這項「剛性」義務在多數家庭已被社會保障制度替代了,或者成為子代的一種「形式」義務。
根據本項調查,60歲及以上的父母中無退休金、養老金者不到10%,大多原無正式工作單位,後來也未參保(如職工原在農村的配偶,後來隨遷進城,但並未得到正式就業機會等)。那麼,在日常生活中他們是否得到子代更多經濟支持?我們比較一下60歲及以上有退休金和無退休金親代調查時點前一年從子代所獲錢物狀況(見表12)。
依據表12, 60歲及以上受訪親代不管有沒有養老保險,調查時點前一年從子代所獲錢物狀況並無明顯差異,無養老保險親代並未從子代得到更多錢物,相反子代不予錢物和經常給錢物的比例都稍低於有養老保險的親代。這更證明了我們前面的推測,那些無養老保險的父親或母親,更多地是從配偶處獲得生活費用,而非靠子代提供規範性經濟支持。
可見,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子代對親代的贍養義務,在實際生活中基本上已由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替代其履行了,或者說其義務實際上被免除了。
2. 子代對親代的生活照顧
正如上面所言,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多數尚未年老,已過六旬者則以低齡老年人為主。我們在問卷中設計了受訪父母對健康狀況的自評指標。在60歲及以上親代中,認為自己健康狀況為「很好」和「較好」者佔49.86%,「一般」者佔29.91%,「不太好」者佔19.24%,「很不好」者僅佔0.98%。在我們看來,健康狀況在「一般」以上者應屬於能完全自理,這三項共佔79.77%;「不太好」者多有高血壓等慢性病,但生活自理沒有問題;「很不好」者則有多種疾病,不過也非卧床不起,並未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這意味著,總體上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目前處於自理能力較強的時期,其中多數人沒有對子女等親屬的照料需求形成依賴。那麼,子代對不同健康狀況親代所做家務有無區別?這裡我們主要看一下不同身體狀況的60歲及以上親代從子代所獲家務幫助的情況(見表13)。
根據表13,60歲及以上親代自評健康狀況「很不好」的樣本較小,說明意義不大。健康狀況「不太好」的親代並沒有從子代獲得更多家務幫助,或者說他們所獲子女在做家務方面的幫助處於平均水平,子代沒有付出更多。
已婚子代與親代的居住方式是否與親代健康狀況有關?一般而言,在以家庭成員照料為主的時期,健康狀況較差者與子女同住比例較高。
依據表14,健康狀況「不太好」的親代與已婚子代同住比例並不比健康狀況「很好」的親代高。對子代來說,通過與親代共同生活使身體不太好者獲得更多照顧在本次調查中並未表現出來。
那麼,親代隨著年齡增大,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特別是真正年老之後是否會期望通過與子女同住來獲得照料?我們在問卷中設計有親代生活不能自理時居住方式選擇的問項,這有助於認識親代完全進入老年階段、自理能力降低後對子代照料的依賴狀況(見表15)。
獨子父母中,希望與子女同住獲得照料者所佔比例與入住養老院的基本持平,均超過40%,但沒有哪一種類型成為多數人的願望。第三類為希望居家養老但獨立居住,包含兩種情形:一是獨住,一是獨住並僱人照料,兩項合計佔19.13%。它表明,當晚年生活不能自理時與兒子同住養老已非多數有子親代的選擇,依託養老機構和獨住僱人照料成為重要選項。
獨女父母中,生活不能自理時選擇住養老院的比例最大,為45.36%;超過三分之一(35.02%)希望與女兒同住;選擇居家但不與子女同住(包括獨住和獨住並僱人照料)者佔19.62%。獨女父母與已婚女兒同住本來就比獨子父母與兒子同住比例低,本項調查中二者與已婚子女同住比例分別為46.34%和28.35%,因而在生活不能自理之後有女父母依託子女居住養老的比例不會高於有子父母。
從表15中我們看到一種現象,65歲及以上已進入老年的親代選擇與子女同住比例最低,其中有兒子的親代獨住意願提高,有女兒的親代入住養老院比例進一步上升。這或許因為已經進入老年的親代,對養老和居住方式的考慮更為現實,對與子代同住可能存在的問題考慮得更多,如兩代人之間生活習慣有差異,或者子女工作忙,實際照料能力有限,因而他們對未來養老方式的選擇更為理性,以致更加偏向機構養老或獨立居住。
3. 從孫輩姓氏看獨生子女父母對子代的家系傳承責任的重視程度
應該說,在中國當代城市,追求男嗣、通過生育男孩將男系傳承鏈條延續下去的傳統觀念已經比較淡薄,即使一部分親代來自農村,在觀念上有所保留,但獨生子女生育控制政策之下此種願望和行為受到抑制。那麼,就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來說,男系傳承的觀念和行為究竟有哪些表現呢?我們在調查問卷中設計了一個問項,即受訪親代對孫子女(外孫子女)姓氏的偏好,以此間接認識城市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對家系傳承符號是否看重。
表16顯示,無論有子、有女父母對孫輩子女的姓氏選擇均以隨父姓為主,這很大程度上是對慣習的遵守,並非歧視女性意識的延續。這種慣習實際已經成為一種文化現象。
有女父母與有子父母意願上的最大差異是前者希望隨母姓的比例高一些,但有這種意願者佔比只有3%,並未對隨父姓的主流觀念形成衝擊。那麼,若子代生育兩個孫輩子女,兩類人群又會發生怎樣的變化?
根據表17,若有兩個孫輩子女,姓氏選擇仍以隨父姓為主。需要注意之處為,有女父母在有兩個孫輩子女時選擇孫輩子女隨母姓的比例較只有一個孫輩子女的比例更低,而選擇一個隨父姓一個隨母姓者增多,接近10%;並且有子父母中也有超過5%的受訪者認可一個隨父姓一個隨母姓。
那麼,孫輩子女實際姓氏如何?調查樣本中,只有一個孫輩子女者佔91.69%,有兩個孫輩子女者佔8.31%(其中一個樣本有三個孫輩子女)。
表18顯示,只有一個孫輩子女者,實際隨父姓比例比意願更高。對照「意願」和「實際」數據,我們發現,那些在「意願」中持無所謂態度者,其孫輩子女的實際姓氏多從父姓。可見一旦姓氏選擇進入「落實」狀態,遵從慣習的傾向就會表現出來。有兩個孫輩子女的樣本中,隨父姓占多數,但也應注意到有子有女樣本中的差異。有子父母,兩個孫輩子女隨父姓比例超過96%,高於意願隨父姓比例;有女樣本中,一個隨父姓一個隨母姓比例超過10%(11.49%),表明一些獨女家庭通過孫輩子女實現了有姓氏「傳人」的願望。
總的來看,在孫輩子女的姓氏選擇上,無論願望還是實際,也無論有子還是有女父母,對從父姓慣習的遵循是主流。當然,當實際有兩個孫輩子女時,有女家庭中超過10%的親代實現了有姓氏傳人的願望。
綜合以上,在親子義務和責任功能關係上,親代方面為子代教育進行投入的義務和責任在增強;親代為子女完婚的責任依然保持,特別是有子父母為兒子購置婚房的比例在提高,可見親代的這項責任在增強。同時新的現象表現為一些有女親代也參與了女兒新房購置,並且約20%的子女本人成為購房承擔者。由於90%以上的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享受養老保險,子代提供生活費用贍養親代的義務在不少家庭「軟化」為一種形式。由於多數親代生活尚能自理,子代的照料義務並未表現出來。一些健康狀況不太好的親代並未從子代那裡獲得更多照料。傳統時代為人重視的家系傳承功能意願和行為已經大大弱化,親代對孫輩姓氏的延續意願即有所反映,這與中國社會城市化推進之下,孕育於鄉土社會的宗族和後嗣觀念的弱化有直接關係。可見,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親子代際功能關係呈現出親代依然保持並在一些方面有所強化,而子代則有全面弱化的特徵。
三、 親子交換關係——基於生活互動
親子代際交換關係有兩種認識視角,一是縱向,一是橫向。在親子代際之間,縱向視角是從不同時空上去觀察,比如費孝通的撫育-反饋理論即親代撫育子代,子代反哺親代就是一種縱向認識方式,而橫向則是同一時空狀態下的親子之間現時的互助行為。如傳統時期,處於壯年的兒子從事農耕或家外就業等獲得收入養活家人,勞動能力較弱的老年父母,特別是母親幫子、媳照料小孩,料理家務,通過這種付出獲得子代贍養。對於前者,我們將其放在親子之間責任、義務關係上去認識,這裡的交換關係主要指後者。我們主要想藉此認識當代獨生子女親子之間代際交換關係有哪些表現。
(一) 親代的付出
1. 孫輩子女出生、撫育中的親代貢獻
我們認為,媳、女生育照料和孫輩子女出生後的撫育協助是親代對子代表達支持的最主要事件。實際上,它成為親緣關係和姻緣關係成員之間最重要的互動。
在男娶女嫁習俗為主導的傳統時代,女兒離開娘家嫁入夫家或夫家所在地(村鎮),其後的生活特別是生育照料多靠婆婆等夫家親屬承擔。這是婆媳建立生活互助關係的重要內容之一,並對未來兒媳照料年老公婆具有影響。而在當代城市,子女婚後獨住增多,這可能使娘家人,主要是母親對女兒生育期間的照料參與度提高。實際情形究竟如何?
(1) 親代對子媳、女兒生育行為的經濟支持
這裡的經濟支持主要指,親代意識到目前子代生育以住院分娩為主,花費大,還有諸多產前檢查和產後營養費用等支出,因而主動給予子代經濟支持。當然親代經濟水平不一,所給數額有所不同。我們主要考察親代有無這項支持。
根據表19,有子、有女親代當子媳、女兒生育時給予經濟支持的比例分別為69.57%和56.69%,不給予經濟支持的比例分別為30.43%和43.31%。總體上,多數親代在子媳、女兒生育時給予了資助。相對來說,有子親代給予子代經濟支持的比例高於有女親代,這可能與民間慣習有關,即有子親代會覺得這是子媳為自家生育後嗣,理應有所表示。
那麼,親代的這種經濟支持是否與親子彼此的經濟狀況有關?我們不掌握子代生育時親子兩代的經濟狀況,而以受訪親代對親子兩代人之間的經濟水平評價數據為基礎加以觀察。
表20顯示,當親代經濟條件好於子代時,親代給予子代生育時的經濟支持明顯高於其他類別;而子代經濟條件好於親代時,親代的經濟支持比例相對較低。分子媳和女兒看,在子媳生育時,較子代經濟條件差的親代給予經濟支持的比例接近60%。對多數有子父母來說,無論自己經濟條件如何,子媳生育時予以經濟支持成為必要之舉。不過,較女兒經濟條件差的娘家父母給予經濟支持的比例不足50%,除此之外均超過50%。
(2)子媳、女兒生育期間的照料提供
子媳、女兒生育後, 「坐月子」期間由誰照料?在男娶女嫁為主導的時代,這也不是一個問題,絕大多數女性嫁入夫家所在地,即使非同居共爨,距離相對娘家近,故更多照料之事由婆家人承擔,娘家人只是在女兒生育期間過來探視。而在當代城市,特別是當獨生子女生育時,娘家母親參與照顧的情形會增多。
表21顯示,就總體而言,子媳、女兒生育期間,婆婆參與照料的比例最高,其次是其母親,再次為婆婆、母親共同照料。雙方親代直接參与照料佔93.54%。若將婆家、娘家出錢僱人照料包括在內,參與率達到97.58%。子女自己或自己僱人照料屬於親代沒有參與類型,只有2.42%。可見,子媳、女兒生育是親代表達支持和幫助的最主要方式。
另外,作為婆婆的受訪者與作為母親的受訪者在不同分項中的作用評估有差異。65.8%的婆婆認為自己是子媳生育期間的主要照料人,直接參与照料的比例為79.57%;認為子媳母親為主要照料人的比例不足15%(13.86%),直接參与照料的比例為27.63%,可見婆婆認為以自己對子媳的生育照料為主導。母親認為由自己起主要照料作用的比例佔44.98%,參與照料的比例為65.39%;認為女兒婆婆為主要照料人的比例為28.28%,參與照料的比例為48.69%。
這種作用認識上的差異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主觀因素是各自可能會誇大自己在照料中所起的作用;客觀因素為女兒和子媳的身份不同,可能會使母親和婆婆的參與作用有差異。無疑,本項調查中受訪者的女兒均為獨生子女,母親對女兒「坐月子」期間的照料參與意識更強;而受訪者的子媳有一定比例並非獨生子女,因此婆家承擔了更多的照料事務。
表22顯示,雙獨類型中,雙方父母均很重視,其中婆婆照料的比例最大,卻不佔多數;娘家母親參與照料的比例超過四分之一。男獨女非類型中,子媳娘家參與照料的比例降低,主要由婆婆照料。女獨男非類型中,娘家母親參與照料的比例接近50%,婆婆參與照料的比例在三種婚配類型中最低。
我們認為,子女婚後居住方式也會影響婆家、娘家對子媳、女兒生育期間的照料參與度。若婚後子媳與婆婆同住,那麼「坐月子」期間的照料則更多由婆家承擔;若與娘家同住,則娘家參與度較高。單獨居住,娘家參與度會提高,但在慣習影響下,婆家仍可能是主要參與方。實際情形如何呢?
表23的數據證實了我們的推斷,婚後不同居住方式下子媳和女兒生育期間的照料者有不同。子媳與公婆同居,其生育期間的照料主要由婆家承擔;而與娘家父母同住者,其母親則為主要照料者。單獨居住者中,婆家照料比例高於娘家,但兩者差異並不大,實際上這一居住方式下娘家的參與度提高了。
(3)對年幼孫輩子女的照顧
對年幼孫輩子女的照料是親代幫助子代並形成代際交換關係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多育的傳統時代,離開上輩人的照料,年輕夫婦照料多個年幼子女的負擔很重。獨生子女家庭子代在撫育幼小子女時是否仍沿襲傳統,並繼續得到親代的幫助?我們主要考察親代對三歲及之前尚未入托孫輩子女的看護情況。
表24中,「幾乎全部」是指沒有雇保姆等協助人員,當子代夫婦上班時主要由親代承擔看護小孩責任;「超過一半」和「大約一半」則指有人從旁協助;「少於一半」、「很少」則主要指子媳、女兒沒有工作或辭去工作,自己看護孩子,或完全雇保姆照料。
有子親代對孫輩子女的照料超過一半以上者佔70.09%,有女親代對孫輩子女的照料超過一半以上者佔57.81%,可見多數親代對孫輩子女幼小階段的撫育付出很多,親代很少付出或不付出的比例在有子、有女家庭分別為12.16%和17.79%,是少數情形。
2. 親代日常給予子代錢物情況
這裡主要考察親代調查時點前一年給予已婚子女錢物的情況。一般而言,已婚者多已組建獨立家庭,即使與父母同住,其收入仍以自己掌管為主。就代際責任而言,親代為子女操辦完婚事之後,基本責任就已履行完畢。那麼,這種情況下他們平時是否還給予子代錢物?在我們看來,即使有這種做法,它已不是責任的延續,而是具有一定交換和幫助的意義。
下面將親代和已婚子代經濟條件結合起來考察親代對子代的經濟幫助。
表25顯示,親代給予已婚子女錢物在親子、親女之間沒有顯著差異:調查時點前一年中從不給予子代錢物者均超過40%,比例最大;偶爾給予居第二位;經常給予居第三位,其中親子之間比親女之間高2.61個百分點。可見,親代日常以不給予或偶爾給予已婚子代錢物為主。應該說,這與日常生活中人們所見到的情形具有一致性。
若親代經濟條件好於子代,親代經常予以子代錢物的比例在子、女中均超過38%,佔比最大;若子代經濟條件好於親代,親代從不給錢物的比例最大,超過45%;經濟條件完全相同者多為一起居住,親代給子代錢物的必要性降低,故從不給子代錢物的比例最大。
3. 家務幫助
我們認為,親代幫已婚子女做家務的頻度與居住方式有關,故結合親代居住方式來分析這一問題。
表26顯示,親代幾乎每天幫已婚兒子做家務的比例明顯高於幫已婚女兒的比例;親代不為女兒做家務的比例達到三分之一,不為兒子做家務的比例只有四分之一。這與親子和親女之間同住比例差異有關,即親代與已婚兒子同住比例高於女兒,故會為兒子做更多家務。
親代為子女做家務頻度受到居住方式的影響。與已婚兒子所形成的直系家戶類型中,親代為兒子每天做家務者比例超過70%;與已婚女兒同住的親代也是家務的主要承擔者。
不同居住方式的親代對已婚子女的家務幫助差異很大。在直系家戶生活的親代多數是與已婚子代組成這種居住類型(只有個別為與上輩人所組成),由此親代對子代的家務幫助最大,子代成為這種居住方式的受益者。核心家戶親代與子女分住,甚至不在一地生活,有子親代和有女親代幾乎每天、每周幾次為子女做家務的比例合計分別只有22.91%和23.21%。
另一方面,子代也有不同居住方式,這又會對親代給予子代家務幫助產生什麼影響?
在直系家庭生活的子代(實際主要是子代與親代共同生活)獲得親代更多家務幫助,單獨居住的子代所獲此項幫助的比例則很小(見表27)。
綜上所述,在具有交換意義的事件上,親代多有付出。當子媳、女兒生育時父母往往通過經濟支持、照料以及看護幼小孫輩子女等方式來減輕子代壓力,當然這些做法因子代婚配類型、居住方式等而有一定差異。以往多由男方親代承擔的生育照料和孫輩撫育,獨女親代有了更多參與,尤其表現在女獨男非婚配、親女同住、女兒夫婦獨住等類型中。親代日常給予已婚子代錢物幫助,因兩代人經濟狀況不同而有差異,總體上以不提供或偶爾提供為主,以經常提供為輔。這是親代對子代撫育義務和婚配責任完成後的基本表現。
(二)子代的付出
在親子代際日常交換關係中,子代為親代的經濟付出或者可給予的勞務性幫助是什麼?就目前來看,當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的親代尚未年老時,相對於親代,子代對親代的付出較少,主要是日常給予錢物和提供家務幫助。
子代給予親代錢物
正如前面所言,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的親代多有工資性收入或退休金,子代的贍養功能由「剛性」變成了形式。作為子代對親代的非責任和義務性錢物給予,即所給錢物並非親代維持基本生活或贍養所需,會有怎樣的表現?子代給予親代錢物實質上是自願行為,其頻度在很大程度上也與親子間的經濟狀況有關。
表28顯示,子代經濟條件比親代好者,調查時點前一年子代經常給予親代錢物比例最高,接近或達到40%;親代比子代經濟條件好者,子代經常給予親代錢物比例最低,僅有四分之一強;親子兩代經濟條件差不多者,子代經常給予親代錢物比例為三分之一強。子代經濟狀況好於親代,或許給予親代錢物的意識較強,或者說對親代的錢物貼補更大方一些。值得注意的是,在錢物支持上,子、女和親代之間差距不大。
我們還想看看這一關係與子代的受教育程度有無關係。
根據表29,在經常給的類型中,大專及以上學歷者佔比超過三分之一,中專及以下者不足三分之一;在不給的類型中,本科及以上學歷者佔比不足20%,高中學歷以下者佔比超過30%。這種差異或許因為本科及以上學歷者收入較高,經濟條件相對較好,故給予父母錢物的比例也比較高。
那麼,子代與親代的這種關係是否有居住方式上的差異?
表30顯示,在子代經常給予親代錢物的類型中,本地同住、分住之間基本沒有區別,外地子女在這一類型中的比例比前兩者低;而在從不給的類型中,三者之間沒有顯著差異,相對來說同住比例高一些。
2. 子代為親代做家務情況
同樣,我們認為,子代為親代提供家務幫助狀況也與親代的居住方式有關,與親代同住的子代所提供的家務幫助更多一些。
根據表31,子代中兒子常給親代做家務(每月幾次以上)比例為44.05%,女兒為38.88%,明顯低於親代為子、女常做家務的比例,後者分別為60.12%和48.85%。從居住類型看,與親代同住的兒子幾乎每天做家務比例為35.4%,比親代為其做家務比例低49.84%;同住女兒每天做家務比例為34.3%,比親代低47.61%。無疑,從親子做家務的比例差異可以看出,親子兩代同住時子代減輕了家務負擔,從中受益最大。
綜合以上,在子媳、女兒生育這一重要生命事件及年幼孫輩子女撫育中,親代多給予經濟支持並參與照料,當然支持和參與程度因子媳、女兒之別而有一定差異,也受親子兩代經濟條件、居住方式及子代婚配方式的影響。總體上獨子家庭親代貢獻更多,但當女兒組成獨立家戶時,獨女親代也有較大付出。親代與已婚子代間經常有經濟支持行為的總體比例不高,親代經常給予子代經濟支持的比例為四分之一上下,子代經常給予親代經濟支持則佔三分之一以上。在家務活動中,與子代同住的親代承擔了主要家務,子代成為受益者,親子獨住者相互家務幫助較少。總體看,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親子交換關係中親代付出高於子代,而子代僅在日常經濟支持方面高於親代,以此作為對親代為自己付出的一種回饋,或屬情感表達方式。
四、情感互動關係
親子之間的情感互動關係有多種表達和體現方式,在我們看來,前面的親子交換互助關係中實際已包含情感互動方面的內容。不過,我們此處所言情感互動關係主要指親子兩代通過探視、日常見面表達關愛之情。嚴格來說,情感互動關係與責任、義務、權利和交換等關係不同,它並非靠法律約束。隨著人們對代際關係的重視,一些做法開始在法律中得到體現。比如,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8條寫入了「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的內容。它只涉及代際情感關係維護的一小部分內容。我們認為,在生活資料短缺、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相對缺乏的傳統時代,人們對贍養、照料等功能關係更為重視,而當代社會保障制度相對完善,親代對子代的贍養和照料需求相對較少,情感互動關係的重要性大大提升。相對於多子女家庭,獨生子女與親代之間的情感互動關係具有更加獨特的意義。
我們下面主要從節假日團聚、日常見面頻度兩方面觀察。
(一)重要節日與哪方父母一起過
從家庭角度看,中國所有節日中,春節最受民眾重視,人們通過團聚來增進親緣關係成員的情感。在人口流動較少的時代,父母和已婚子代多在一地生活,加之當時民眾物質生活水平整體較低,故而家庭成員利用春節改善生活、休息娛樂的意義大於團聚的意義,當然在當地走親訪友也是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在社會轉型、家庭成員離散和生活於兩地情形增多的當代,利用春節探視家人、團聚的意義增大,它成為親情溝通的重要方式。那麼,對已婚夫婦來說,春節與誰的父母團聚在男娶女嫁為主導的傳統時代不是一個問題,已婚女性與丈夫及丈夫父母過春節已成為慣習,一些平時住在娘家的已婚女性春節前夕也要回到婆家;而在當代,特別是城市,婚姻方式的「男娶女嫁」色彩降低,他們在雙方父母家庭之外組成獨立生活單位開始占多數。對來自多子女家庭的子女來說,每家的已婚兒子與媳婦回到父母(公婆)家過年,已婚女兒則與女婿趕到公婆(父母)家過年。在兒女雙全家庭,各家父母身邊都有兒子、兒媳相伴,因而到誰家過節可謂較少爭執。
對獨生子女來說,問題則產生了。若遵循慣習,獨女到獨子家過節,自己的父母則會「孤獨」;反之亦然。那麼,第一代獨生子女如何處理這一棘手問題?
表32顯示,總體上,獨生子女的過年方式可謂既有傳統慣習的表現,又有現代趨向。與男方父母過年比例最大,超過40%,在我們看來,這是對傳統慣習的遵守。現代趨向表現在這些方面:雙方父母家都去(其做法可有多種,若在同地居住或雖為異地但距離較近,則會除夕在一家,初一到另一家;距離遠者則可能採用假期一半時間在男方家過,一半時間在女方家過的做法)、輪流與一方父母過(一般按年選擇,今年在男方家,下一年在女方家)、兼顧但無固定方式(兩家都去,但沒有嚴格規則)、和雙方父母一起過(子代夫婦將雙方父母接到自己家一起過年)、與各自父母過(多為婚後未育且自由度較高的子代夫婦),其合計所佔比例為45.87%。我們認為,這些做法中現代趨向的核心是兼顧雙方父母過年時與子女團聚的願望。父母到子女家過年也是一種現代趨向;而子女夫婦單過多有具體原因,如親子距離較遠,不方便來往。
分子女性別看,獨子中最主要的類型為總與自己的父母過年,超過50%,慣習的影響仍在起作用;其次為雙方父母家都去,這種情形一般為獨子夫婦及子女單獨生活,除夕在父母家,初一到岳父母家;再次為輪流到雙方父母家,這多為在外地工作的子女,與父母家非同一城市,這三類合計佔86.54%;對雙方父母有所兼顧的佔37.36%。
獨女中最主要的類型為雙方父母家都去,佔30%;其次為與男方父母一起過,接近四分之一;再次為與女方父母一起過,佔18.79%;輪流與雙方父母過佔14.58%;兼顧雙方父母的佔52.43%。
可見,已婚獨子和獨女過年方式的最大區別是,獨子總與自己父母過年的比例最大,在此基礎上兼顧者超過三分之一。獨女中兼顧做法超過50%。應該說,已婚獨女過節方式中對雙方父母兼顧的做法比較突出,這是一個值得肯定的新變化。
我們知道,獨生子女有三種主要的婚配類型,即雙獨、男獨女非和女獨男非。在過年方式上,這三者之間又有何異同?
表33顯示,雙獨婚配類型中,總與男方父母一起過年的比例雖最大,但不佔多數,僅有三分之一;其次是兩家兼顧的做法,特別是兩家都去超過三分之一,這一類可謂現代做法為主、傳統慣習性做法為輔。男獨女非類型則不同,總與男方父母過年占多數。由於女方非獨生子女,娘家父母有兄弟姐妹等陪同,故獨子之妻認可與男方父母過年為主的做法。女獨男非類型中,兩家兼顧比例最大,獨女與父母過年團聚的願望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
我們認為,子代所選擇的過年方式還與他們的居住方式有關(見表34)。
表34顯示,獨子無論在核心家戶還是直系家戶生活,均以同自己父母過年居多數。核心家戶中的獨女則以兩家都去為最主要的類型;其次為與男方父母過,約佔四分之一強,高於與自己父母過年的比例;再次為兼顧性做法。在直系家戶生活的獨女也以兩家都去為最主要的類型,其次為與自己的父母過,再次為與男方父母過。這表明獨女所組成的直系家戶中有較大比例是與自己父母而非公婆所組成。
表35顯示,同地共住和同地分住的兒子均以和自己父母一起過年為主,其次為兩家都去。異地居住的兒子也以回到自己父母家過年為最主要的類型,但不及50%;其次為兩家都去,再次為輪流。
同地共住的女兒與自己父母過年比例最大,其次為兩家都去,再次為與男方父母過年。同地分住和在外地工作的女兒以兩家都去為最主要的類型,其次為與男方父母過,再次為輪流。
可見,無論從居住家戶類型還是從居住地角度看,獨子是以與自己父母過年為主,兼顧配偶父母為輔;獨女表現為以兼顧雙方父母為主,與一方父母為輔。獨女對過年方式的選擇更注意平衡雙方父母情感之需,而獨子受傳統慣習的影響較大一些。一定程度上講,獨女的做法具有矯正慣習的意義,當然這也是在其努力之下配偶做出讓步的結果。
(二)日常見面頻度
日常見面頻度能否作為考察情感關係的手段?一般而言,若親子不在同地居住,日常見面少並不意味著親子情感關係質量低。但我們同時認為,除親子共同生活的情形外,若親子同地分住,一定時間內親子日常見面多少可作為情感關係質量高低的一個衡量指標。
我們將子女與父母幾乎每天、每周幾次和每月幾次視為高頻度見面類型,一年幾次為中等頻度見面類型,一年及以上一次為低頻度見面類型。
表36顯示,就子女總體狀況而言,與父母見面處於高頻度類型者佔77.70%,中等頻度佔7.93%,低頻度佔14.36%。這表明多數獨生子女能比較經常地與父母見面。
若分子女性別和居住類型看,與父母同住者中幾乎每天見面的占絕大多數,並且親代與兒子、女兒之間基本沒有區別。為什麼同住的子女還有並非每天與父母見面的類型?這是因為個別子女雖與父母組成共同生活單位,但其工作具有流動性或工作地點雖在同地但離家稍遠,並非每天回家居住,如周末回家等。同城但分開生活的親子見面頻度較有說明意義,與子女經常見面在80%上下,其中幾乎每天見面的兒子比例稍高於女兒;同地分住子女與父母見面 一年幾次、一年一次和很少見面合計在20%上下,其原因或許是子女家在本地,但長期在外地工作。與親代生活於不同地區的子女,見面為高頻度者不足10%,一年幾次也不多,80%以上為一年一次、很少見面或未見面,地域分割直接降低了親子見面頻度。
我們再以已婚子女為觀察對象,看看其與父母見面頻度有無變化(見表37)。
由於本項調查中第一代獨生子女多數已結婚,故僅對已婚子女加以觀察,其與前面包括未婚子女的數據結果差異很小(見表37)。
日常與子女見面次數直接影響父母的心理感受,那些每月與子女見面一兩次及以上者經常感到孤獨的比例不及10%,而一年見面幾次和一年見面一次者經常感到孤獨的比例分別為17.05%和28.97%。
綜上所述,第一代獨生子女中,春節與哪一方父母過年在很大程度上仍受慣習的影響,故與男方父母過年的比例稍高,並在已婚獨子中成為多數;具有現代趨向、兼顧雙方父母情感之需的做法,如兩家都去、輪流等在獨女中占較大比例。當然,具體做法又受到親子兩代居住方式、居住地的影響。親子日常見面頻度與子女性別關係不大,而受到居住方式的影響。同地分住的子女能經常與父母見面者在80%上下,在外地工作或生活的子女則不足10%,很少與父母見面者約佔80%。欣慰的是,第一代獨生子女在外地工作的比例較低(已婚子女居住在外地者佔11.92%),尚不會使多數父母處於孤寂之中。
五、權利關係-房產繼承方式
代際權利關係本質上是親子雙方對彼此財產的繼承,或者說互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不過在實際生活中,它更多地體現為子代對親代財產的繼承。
與傳統時代親代財產以兒子繼承為主不同,1930年形成的民國民法即賦予了兒女相同的繼承權11,新中國成立後法律對此進一步強化。12但在民間社會,特別是男娶女嫁習俗仍然流行的農村地區,女兒的財產繼承權則是不完整的。城市一些有兒有女家庭也有以兒子繼承父母基本財產為主的做法。獨生子女家庭,特別是獨女家庭無與之相併立的繼承人,無論兒子還是女兒均是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者。那麼,獨生子女父母對子女繼承財產的態度是什麼?如何安排繼承事宜?這是代際權利關係的重要內容。
目前城市居民所擁有的產權住房為其最主要的私人財產,我們對房產的繼承方式進行了調查。
(一)親代對房產的處置意願
受訪親代有產權住房者佔95.38%,其中有一套住房者佔65.18%,有兩套住房者佔27.03%,有三套及以上住房者佔3.17%。
那些有產權住房者打算以何種方式處置自己的房產?
表38顯示,接近或超過85%的親代明確表示房產將由子女繼承;其次為沒有考慮這一問題,對尚未年老的親代來說,這並非遁詞;選擇以房養老的親代比例並不高,捐贈更屬個別情形。進一步看,有子父母希望由兒子繼承的比例稍高於女兒,主要是有女兒的親代中尚未考慮的比例稍高一些。
子女未結婚親代對房產的處置意願中,由子女繼承接近85%,稍低於已婚子女的親代,但兩者無實質區別。或許因為未婚子女的親代年齡較低,故未考慮的比例稍高一些。
那麼,親代的年齡是否對其房產繼承安排方式有影響?
表39顯示,有子親代中,選擇由兒子繼承的比例除54歲及以下組稍低外,其他組之間差異很小,比例很接近。有女親代選擇由女兒繼承的比例54歲及以下組最高,65歲及以上組最低,但兩者之間僅相差4.65個百分點,差異不明顯。這種差異實際由兩個年齡組中未考慮類型的差異所造成,65歲及以上有女親代中未考慮房產處置方式的比例高於54歲及以下組。一般來說,有子女親代隨著年齡增大,對住房處置方式的想法越清晰。或許因為一些年齡大的有女親代將房產處置與養老等問題結合起來的意識增強,考慮得更為現實,難以形成明確的決斷。有子親代中則以54歲及以下組和65歲及以上組中未考慮的比例最大,其中65歲及以上組親代未考慮的比例增大的原因與有女親代相似;54歲及以下組親代或許因年紀輕,確實尚未考慮及此。另外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在有限的選擇以房養老者中,低齡親代比高齡親代高。我們的解釋是,低齡親代有此打算可能有理想化的成分,而65歲及以上組親代的考慮則更為現實。有捐贈意願者很少,這也與我們的經驗認識比較一致。
受訪親代對房產的處置方式是否受親子關係質量的影響?在本項調查中,我們設計了受訪親代與子女關係評價的問項。親代認為與子女關係很好和較好所佔比例為89.12%,關係一般為9.84%,關係不太好為0.91%,很不好為0.13%。可見親子關係整體水平較高。我們認為,當父母評價自己與子女關係一般時,則往往有不和諧的因素包含其中。
從表40可見,由關係很好到很不好之間呈現出孩子繼承比例由高到低的變動。在不太好關係類型中,希望由孩子繼承的比例降至68%。而選擇以房養老者,其比例隨關係質量降低而上升(沒有關係很不好的樣本);選擇未考慮者也受親子關係質量影響,關係越不好,未考慮財產處置方式的比例越高,這實際是親代視未來與子女關係的改善狀況來做決斷。
(二)子女繼承房產的方式
那些選擇由子女繼承房產的親代將以何種方式落實繼承?在我們看來,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親代生前將房產過戶給子女,二是生前立遺囑由子女繼承,三是自然繼承。這三種方式本質上為兩種,即一是生前過戶,二是親代去世後繼承(包括立遺囑與不立遺囑繼承兩種)。對於只有一次婚姻行為且只有一個子女的父母來說,或許覺得通過立遺囑確定子女繼承權利的必要性不大。若父或母婚姻次數超過一次且另一方生有子女,通過立遺囑來明確該獨生子女作為自己財產的唯一繼承人則有必要。
在本次調查的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中,究竟採用哪種方式?
根據表41,多數獨生子女父母選擇由子女自然繼承,實際是父母去世後,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房產;而選擇在生前過戶給子女者超過15%,但不足20%;通過立遺囑來明確子女繼承權的做法最少,除了前述無人與子女競爭外,也與我國多數民眾尚未接受這一做法有關。
可見,在財產繼承權利這一關係上,由於親代只有一個兒子或女兒,以房產為核心的財產繼承關係相對簡單。將房產留給子女是多數親代的選擇,而選擇以房養老或捐贈只是少數父母的行為。子女繼承的實施方式多為自然繼承,生前過戶雖有,但不及20%。
六、結語與討論
基於五省市調查數據所作分析,我們對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親子代際功能關係有以下認識:
就親子代際義務和責任而言,第一代獨生子女是高校擴大招生的受益者,被調查者的子女62%獲得大專及以上學歷。親代為子代的教育義務和責任履行付出了更多精力和費用,這是當代父母對子女教育義務履行功能增強的主要表現。在婚姻方面,親代仍是子代所需住房的主要提供者,新房購置費用以親代為主要承擔者的比例在80%上下,獨子父母作為婚房主要提供者的慣習仍在發揮作用,並且在新房購置中體現出來。我們也應看到新的變化出現,一些獨女父母在結婚女兒購置新房時做出貢獻,另外子女自己出資購買婚房的比例在獨子中約為15%(子及媳承擔),獨女中超過五分之一(女婿、女兒承擔)。總體上,親代在子代教育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增強,多數父母對提供住房在內的子女婚事操辦仍起主導作用。子代對親代的贍養義務履行實際變成一種形式,這是因為年老親代中90%以上享有養老保險。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目前多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對子代照料需求較低。調查顯示,一些健康狀況不太好的親代並未獲得子代更多照料;而且在未來生活不能自理時,獨子父母選擇與兒子同住以便獲得照料的比例並不佔多數;獨女父母入住機構養老的意願較強。親代通過子代、孫輩子女將姓氏傳承下去的願望並不強烈,特別是有女親代多認可孫輩子女從父姓的慣習。當有兩個孫輩子女時,約10%的有女親代希望採用一個隨父姓一個隨母姓的做法,並在實踐中得到了體現,不過遵從父姓慣習的做法仍是主流。這表明多數親代,特別是獨女父母已不在意血緣世系傳承中斷與否,鄉土社會的男系嗣續觀念在城市社會中已經大大弱化。
在交換關係上,親代在子媳、女兒生育時通過經濟支持、直接提供照料和看護幼小孫輩子女等方式來減輕子代養育孫輩壓力。這些支持和幫助因子代婚配類型、居住方式等不同在獨子和獨女親代之間表現出差異。獨女與非獨子婚配、親女兩代同住、子代獨住類型中,獨女親代發揮了較重要的作用。親代和已婚子代在日常錢物給予上因兩代人經濟條件不同而有差異,親代總體上以不提供或偶爾提供為主,經常提供為輔。與子代同住的親代是家務的主要承擔者。子代經常給予親代錢物支持的比例稍高於親代。無論與親代同住與否,子代幫親代做家務的比例都不高。就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而言,子代是親子交換關係的受益方。
在情感溝通方面,第一代獨生子女將過年與父母團聚視為表達親情的主要途徑,總體上與男方父母過年比例相對較高,但並不佔多數。子代過年方式的選擇與其居住家戶類型、婚配類型和親子居住地類型有關。無論從居住家戶類型還是從居住地角度看,獨子以與自己父母過年為主,兼顧配偶父母為輔;獨女則以兼顧雙方父母為主,與一方父母過年為輔。獨女對過年方式的選擇更注意平衡雙方父母情感之需,獨子則受傳統慣習影響較大一些。獨女的做法具有矯正慣習的作用。子女與父母經常見面者佔77.70%,一年見面幾次者佔7.93%,很少見面者佔14.36%。整體看,與父母同地居住的子女多能比較經常地與父母見面,而在外地工作或生活的子女能與父母經常見面的比例不足10%,很少見面約佔80%上下。親子地域分割成為親情溝通的主要障礙。不過,第一代獨生子女與親代分處兩地的比例僅為10%多一點,尚不會使多數父母處於孤寂之中。
對於房產的處置意願,接近或超過85%的親代希望由子女繼承,選擇以房養老的比例並不高,捐贈更屬個別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只有一個子女,親子總體關係質量對親代處置房產的方式具有影響,認為與子女關係不太好的親代選擇以房養老的比例相對較高。由子女繼承房產的親代多希望採用自然繼承的方法,生前過戶給子女者超過15%,但不及20%。立遺囑使子女獲得繼承權的比例不高,這或許與民眾習慣性做法尚有距離。
我們認為,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親子之間的功能關係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目前城市代際關係的基本行為趨向的反映。因而,本項調查和結論性認識也為理解當代中國代際關係的新變動提供了素材。
總的來說,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親子代際功能關係中親代在責任、義務履行上很大程度保持著傳統做法,並且是交換關係和財產繼承關係的主要付出方;子代對親代義務、責任履行減少,是交換關係和財產繼承關係的受益方。多數親代對子代感到滿意之處在於,子代重視親代的情感需求,通過節假日探視和經常見面,使親代獲得慰藉。但是,對分處兩地的親子來說,這一情感溝通受到了制約。
以往多數代際功能關係履行是在親子之間,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代際功能關係的最大特徵是,獨生子女家庭親代和兒子、親代和女兒都是唯一的,獨女從理論上和實際上將承擔以往由兒子承擔的功能並獲得完全的財產繼承權利。根據本項研究,除了婚事操辦上獨子親代付出更多外,獨女家庭親代在義務和責任關係、交換關係上的付出並不明顯遜色於獨子父母。獨女也在情感關係上關注父母的需求,過年和其他節日探視會兼顧雙方父母。多數父母也將自己財產的繼承權給予女兒。這些都是當代代際功能關係值得注意的新變化。當然,由於居住方式上親子同住明顯高於親女同住,因而一些功能關係如交換關係仍具有在親子之間履行頻度較高的表現。
若僅從責任和義務角度著眼,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親代為履行義務和責任依然需要付出精力和財力,而子代義務則由剛性變為彈性,實際是大部分城市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不需要子代提供贍養費用,子代照料責任的履行也是有限的,家系傳承責任不再被人們看重。由此可見,當代的確出現了子代回饋親代撫育付出「弱化」的趨向。在我們看來,它是人們生育意願降低的一個重要原因。當然,親子之間的情感溝通受到重視,親代還需要子代承繼自己的財產。從這一點講,多數民眾又無法脫離或擺脫親子代際關係,在生育行為上表現為不願意多生(甚至生育兩個子女也會覺得「多」),但又不想放棄生育(一個)。
本項研究的不足是,由於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尚未進入高齡,生活自理能力較強,其對子代的照料需求及子代的照料付出還未真正表現出來,對這一功能關係水平及其問題難以準確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有較強的獨立生活意願,未來年老後並不把依賴子女照料作為主要選項,特別是獨女父母具有較高的機構養老意願。它提示我們,將來這一群體對機構養老可能有較高的需求,政府和社會組織應予重視,及早謀劃。
王躍生: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老年與家庭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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