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如何玩轉跨境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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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擔保作為銀行支持國際經貿合作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金融工具,具有不佔用資金、節約資本、用途廣泛等特徵,無論是投標、履約、預付款等非融資擔保,還是各類融資擔保,都是銀行支持企業「走出去」開展貿易、投資和承包工程的重要利器。
回顧2014年,跨境擔保業務在外匯局新政的推動下,取得了迅猛發展。展望2015年,在國務院部署加大金融支持企業「走出去」和「一帶一路」戰略實施的帶動下,跨境擔保業務必將迎來新的發展機遇。
一、2014年,跨境擔保業務發展回顧
2014年我國各類跨境擔保業務發展勢頭迅猛,加快促進了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步伐,尤其在企業開展跨境併購及對外承包工程中,跨境擔保業務發揮了改善被擔保人資信與條件、消除對外投資合作障礙、開拓國際市場、在境外獲取低成本資金等作用,無論是融資性擔保、還是非融資性擔保,無論是內保外貸、還是外保內貸,各家銀行在2014年辦理的跨境擔保業務均較上年度有較大幅度增長。
2014年6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文)。這次政策相對前幾次政策調整應是史上幅度最大的一次,廢止了過去涉及跨境擔保近12項規範性文件,深受銀行與企業的歡迎。調整後的跨境擔保政策,通過分類監管、取消事前審批或核准、取消內保外貸數量控制、優化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數據採集功能、細化防控風險措施等手段,率先實現了資本項目項下跨境擔保外匯管理領域的基本可兌換,促進了對外貿易與投資便利化。因受益於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政策的調整,2014年我國跨境擔保業務和對外投資規模均取得了顯著較快增長,直接推動了實體經濟發展。
此外,隨著外匯局大幅度放鬆對跨境擔保的外匯管理,使得跨境擔保業務創新不斷出現新的形式,結構也略顯複雜化,如融資性擔保出現了內保外債、內保外貸可轉讓、內保外貸證券化以及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內保外貸等形式,非融資性擔保中出現了併購交割擔保、併購履約擔保、併購或有負債擔保等圍繞跨境經營而開展的擔保形式。
二、當前跨境擔保業務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最大挑戰
近幾年來,隨著中國企業「走出去」步伐的加快,銀行為企業開立的各類跨境擔保業務量快速增長,由於跨境擔保中的中方申請人與外方受益人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基礎商務合同糾紛,進而引發受益人憑保函索賠的情況時常出現,中方企業為避免財產損失,通常會採用向法院申請止付令的方式來保全資產,這對銀行作為擔保人處理跨境擔保的獨立性問題帶來嚴峻挑戰。
關於跨境擔保獨立性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以來一直在研究並擬出台有關司法解釋,雖經多次修改,但至今尚未出台,以致各地法院對跨境擔保獨立性掌握尺度不一,在保函索賠過程中,法院向銀行下達止付令的情況頻現,甚至出現境外轉開行在受益人索賠時按照保函條款先行賠付後,轉而向境內銀行作為反擔保人進行索賠時,出現被法院止付的極端情況,致使中資銀行在處理跨境擔保索賠時非常被動,甚至嚴重影響了中資銀行的對外形象和信譽,並已發生了中資銀行在境外被起訴的情況。
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758),作為跨境擔保領域的商業慣例,即使在跨境擔保中未標明適用,但其作為默認慣例,可供適用法律和法官或仲裁員裁決糾紛時使用。URDG758認為保函與基礎合同項下商務糾紛無關,即擔保人只管單據表面相符而不管與單據有關的商務,當申請人指示擔保人出具見索即付保函時,其已經放棄了根據基礎關係阻止向受益人付款的權利。當然跨境擔保同樣適用「欺詐例外」原則,即對於跨境擔保項下境外受益人涉嫌欺詐、濫用權利等向中方惡意索賠時,可向中國法院申請止付令(有轉開行時,還需向轉開行當地法院申請止付令),以保全財產並促進雙方解決糾紛,止付令屬「臨時緩衝措施」,並非最終終止付款裁決。
當前,跨境擔保面臨的最大挑戰是我國法律對跨境擔保獨立性的統一認識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已對推進依法治國進行了戰略部署和全面安排,相信在不久的將來相關部門會出台有關司法解釋,以規範跨境擔保糾紛案件的審理。現階段,銀行處理跨境擔保業務時,應按照相關國際慣例辦理(即使未標明適用相關國際慣例),以維護中資銀行對外形象,維護中國進入全球化市場的國際形象。
三、2015年,如何應對跨境擔保業務發展新趨勢
根據ICC(國際商會)《2013 RETHINKING TRADE & FINANCE》調查顯示,2013年全球出口貿易中使用跨境擔保的約佔19%,進口貿易中使用跨境擔保的約佔24%。按此比例計算,我國跨境擔保數量是非常驚人的。
2015年,隨著我國全面推進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提升開放水平,國務院部署加大金融支持企業「走出去」力度,對外投資規模不斷擴大,多個自由貿易協定將簽署,自由貿易區戰略與「一帶一路」戰略的加快實施等,這為跨境擔保業務提供了更廣闊的發展機遇。
銀行與企業要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總要求,在符合跨境擔保新規29號文規定的前提下,積極開拓經營思路,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順應國際經貿合作新形態設計出符合實際需要的跨境擔保業務新品種,挖掘新的商機,培育新的比較優勢,從而利用好跨境擔保這一先進的金融工具,在促進我國開放型經濟發展中謀求更大的戰略和發展利益,贏得在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中的主動。
一是通過運用跨境擔保,進一步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從而促進我國外貿進出口的穩定增長。
二是通過運用跨境擔保,對內改善投資環境,從而提高引進外資質量。
三是通過運用跨境擔保,提高對外投資效率和質量,從而加大優勢產業「走出去」步伐。
四是通過運用跨境擔保,擴大機構間的合作,加快推進人民幣國際化。
四、2015年,開展跨境擔保業務具體建議
銀行通過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有利於主動開放國內市場、提高利用外資質量,有利於開拓國際市場、提升我國產品和服務國際競爭力,有利於大型企業增強全球價值鏈整合與國際化經營能力。在開展跨境擔保業務過程應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一是銀行與企業要認真領會跨境擔保新規29號文的出台背景和政策意圖。在開展跨境擔保業務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依法、合規、誠信、自律原則開展業務,絕不能利用外匯局放鬆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的政策,開展無真實交易背景的投機套利業務。
二是銀行在拓展跨境擔保業務過程中,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風險防範。一方面要選擇資信好、履約能力強的客戶開展業務,把好客戶准入關。如對申請人的實力要進行認真評估,重點考察其是否具備接單能力和履約能力,尤其是存在分包或轉包情況時,還要對分包商、轉包商的履約能力進行評估,同時還需落實申請人的授信額度及抵質押措施;另一方面要對擔保業務所涉及的交易背景進行嚴格審核,確保交易背景真實、合理、合法,各方履約能力可靠。如對商務合同的獲取方式應進行了解,價格是否合理並在可接受範圍內,債務人未來付款是否有保障,對所要求的保函種類是否符合慣例等;再就是要建立嚴格的跨境擔保業務內控制度,做好保前調查、保中審查和保後檢查等各環節的風險防控工作。在保前調查階段,應對商務合同、保函格式條款、客戶申請書以及客戶的授信額度、抵質押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盡職調查。在保中審查階段,應對客戶主體資格、交易背景、資金用途與還款來源、保函技術條款、所涉及的國別風險以及法律與合規性等方面進行審查。在保後檢查階段,應對客戶資信變化、交易履約進展、融資款項監管以及保函的修改、轉讓、註銷、索賠處理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三是要提高跨境擔保業務操作專業化水平。跨境擔保業務專業性較強,涉及到的技術性操作包括擔保條款中的金額、效期、索賠、仲裁、單據化條件、轉開、遵循慣例、法律等約定,涉及到的合規性操作包括外匯管理規定、當地擔保法規定以及商務部門的規定等法規,此外跨境擔保還涉及信用風險、履約風險、國別風險等審查,對人員專業素質要求較高,必須通過多途徑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提高專業化水平。對企業而言,在開展對外商務合同談判階段,就應高度重視所涉及的相關各類保函條款的設定,盡量爭取有利條款或公平條款,避免未來在出現商務糾紛時因保函條款問題而使自身處於被動的局面。對銀行而言,在對外出具保函及進行後續處理時,一定要嚴格按照或參照相關國際慣例行事,以維護自身對外形象。
五、2015年,如何培育跨境擔保業務市場
跨境擔保業務的客戶多為開展國際化經營的外向型企業,其在「走出去」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國際貿易、對外投資等經貿活動及相關的金融活動過程中,因境外當地銀行或商務合約交易對手對中方企業不了解,通常需要通過中方銀行開立見索即付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等形式的跨境擔保,用銀行信用來對中方企業的資信水平與履約能力提供保證,從而促進跨境經貿活動的順利進行。
近年來,跨境擔保業務在外匯局幾次調整相關外匯管理政策後,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現已成為支持企業「走出去」開展國際化經營的重要金融工具。但在實務工作中,銀行或企業運用跨境擔保這一金融工具時,時常面臨對跨境擔保工具及相關國際慣例不熟悉、不了解相關風險點及風險規避措施等問題,不利於市場的拓展。對此,銀行和企業應多加強跨境擔保業務培訓,對跨境擔保的概念、種類、用途、形式、標準操作實務、風險管理等做到應知應會,加快培育跨境擔保業務市場。
作者:周紅軍
中國進出口銀行國際業務部副總經理
中國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保函(擔保)專家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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