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認識希臘法與羅馬法的歷史貢獻

2014年07月09日06:59法制日報 收藏本文

  □本報記者蔣安傑

  7月6日,「探索人類法律文明的源頭」研討會在華東政法大學召開。廈門大學法學院徐國棟教授,澳門特區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專家米健教授,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黃風,中國政法大學丁玫教授,華東政法大學校長何勤華等二十餘名專家學者,以及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法律文明史」課題組成員胡駿博士等參加了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圍繞會議主題「正確認識希臘法與羅馬法作為人類法律文明源頭的歷史貢獻」展開了熱烈的對話和討論,達成了許多共識。

  古代希臘法和羅馬法是人類法律文明的兩大歷史源頭

  在以往的研究中,學界在研究對象上多有偏頗,具體表現為在希臘法研究方面重公法輕私法,在羅馬法研究方面重私法輕公法,因此形成了所謂希臘法僅有公法制度、羅馬法等同於羅馬私法等錯誤認識。事實上,通過深入研究發現,古希臘不僅有發達的公法制度形成了影響深遠的憲政民主制度——雅典民主城邦制,而且各城邦由於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地域差異推動了商品交換活動的大發展,從而催生出較為完善的規制商業活動的法律制度,由此,希臘私法制度的神秘面紗正在被逐步揭開。

  與會專家認為,在羅馬法方面,不僅有舉世公認的羅馬私法,也有與私法相比毫不遜色的羅馬公法制度。例如現代憲政制度中分權與制衡原則就是以羅馬憲法為濫觴,在羅馬共和憲法中,不僅存在同僚之間的分權(雙執政官制),也存在執政官和其他行使積極權力的長官與行使消極權力的保民官之間的分權和制衡,最後還有五大憲制機關:人民大會、元老院、長官、保民官、祭司團彼此之間的分權與制衡,羅馬的這些制衡機關也在後世逐漸發展成為議會、參議院、監察機關等政權機構。

  希臘法和羅馬法研究有自己的特徵、領域與方法

  不少學者認為,古代希臘法和羅馬法包含眾多新興研究領域並有自己獨特的研究方法。希臘羅馬時期歷史跨度大,不同時期法律制度差別巨大,以希臘法為例,儘管雅典古典時期法律最為完善但文獻資料相對不多,希臘化時期的埃及托勒密王朝卻通過紙莎草紙保留下來量官方司法判決文書和民間契約,因為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有較多深入展開。在羅馬法方面,羅馬法公法的研究更加細化,涉及到了羅馬人的日常公法史,試圖通過觀察這些公法規定,考察古代羅馬人的生存形態,由此及彼推導出這些法律制度對現代社會的影響。

  希臘法和羅馬法研究應更關注立法者、法學家和經典案例

  許多學者認為,希臘早期立法者對法律的認識以及他們的立法活動是研究古希臘法的一個重要途徑,同時是在成文法典缺失嚴重但法庭演說廣為流行的古希臘各城邦,法庭演說詞所包含的各種案例涵蓋部門法範圍極其廣泛,由諸多類似案例分析希臘相關法律制度也是重要的研究途徑之一,特別是在婚姻家庭繼承領域尤為明顯。在羅馬,以西塞羅為代表的羅馬政治家和思想家以及以烏爾比安、蓋尤斯為代表的法學家,也為羅馬法的發展與成熟做出了突出的貢獻,但他們得到的關注遠遠少於後期的羅馬法學家。

  希臘法和羅馬法的研究是法學研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在研討中,大家形成了一個共識,即學術資料的積累和學術規範的建立尤為重要。在希臘法研究方面,歐美國家的相關研究起步於18世紀,從編纂原始資料出發到形成系統的研究成果,並逐漸形成諸多研究流派,進而對近現代法治改革產生深遠影響。對西方學者這一研究進程的脈絡和規律進行梳理和總結是進一步展開古希臘法相關研究的前提工作,此外還包括相關研究書目的匯總和希臘法專有法律術語的翻譯總結工作。羅馬法研究方面,從中世紀羅馬法復興開始,羅馬法的研究在世界範圍內一直方興未艾,但國內的羅馬法始於20世紀20年代,但直至80年代才真正開始啟動,原始文獻的翻譯工作目前有較大成果,專題性的研究成果正逐步推出,綜合性的希臘羅馬法律文明史研究也在醞釀中。

  重視希臘法、羅馬法所孕育的法治理念與契約精神

  許多學者認為,古代希臘法、羅馬法所孕育的法治理念與契約精神,具有普適性,並非不可複製。近代以來人類社會的發展趨勢經歷了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並導致了市民社會的形成。在這一歷史進程中,古希臘法治理念和羅馬契約精神已經在事實上與現代市民社會和市場經濟融為一體。羅馬契約精神不僅僅存在於私法領域,在公法領域同樣存在著合同現象與契約精神,近代憲政理論的基礎就萌生於盧梭的社會契約論。

  希臘法、羅馬法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寶貴資源

  與會學者認為,古代希臘法、羅馬法不僅是人類法律文明的重要源頭,也是我們當前建設法治中國的寶貴資源。以希臘、羅馬為代表的古代人類社會的法治文明儘管其誕生具有某種神秘性或者說是偶然性,但是縱觀其歷史發展歷程,確實促成了人類法律文明中憲政與法治的誕生,中國近代以來的法治建設吸收借鑒了人類法律文明發展的諸多優秀成果,迫切需要從歷史源頭上釐清人類法律文明特別是法治理念的真正內涵,因此希臘羅馬法等相關的基礎性研究必不可缺,其中原始法律文獻的整理出版工作尤其重要。

  許多專家認為,儘管起源於希臘羅馬的近現代人類法律文明主要是在西方本土的「土壤環境中」長成,但這並不意味著它只是西方文化的單一產物。因此,近現代人類法律文明,不僅因它是西方人的文化遺產而屬於世界,更因為它在西方人的努力下綜合了世界各地的優良法制文化傳統而屬於世界。因此,我們應該以更加開放的心態,以更為紮實的學術研究態度對希臘羅馬展開更加深入的研究,以達到知己知彼,使古今中外各種法律文明為我所用,從而有效地推進我們的法治建設歷程。

  (原標題:正確認識希臘法與羅馬法的歷史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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