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返利的稅務處理

銷售返利的稅務處理2009年10月02日 17:02

銷售返利的稅務處理 1、銷售返利的概念 銷售返利是廠家為了鼓勵和促進購貨方(商家)對本企業產品的銷售,根據銷售情況而給予購貨方(商家)一定的利潤返還。銷售返利方式較多,如由供貨方直接返還商家資金、向商家投資、贈送實物、給商家發放福利品,提供旅遊等。返利是稅收「概念」而非會計概念,會計準則對其無明確規定,按其性質應當列作營業費用。 2、稅務處理 銷售返利雖然從表面形式上稱之為「返利」,但本質上仍屬於價格上的減讓,只是因為該減讓需根據供貨方年度(或一段時間)銷售情況到年終(或結算期)才能決定存在與否和存在多少。在日常實務中讓利的處理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銷售方根據購貨方購貨量的大小從自己的銷售利潤中讓出一定份額給購貨方,銷售方往往憑購貨方的合法票據(或銷貨方自行開具的紅字銷售發票)作銷售費用或沖減銷售收入的處理,這種情形不可以抵減銷售收入和銷項稅。如果是銷貨方自行開具的紅字銷售發票還不可以抵減計算所得稅的銷售收入。所以,這種處理方法對銷售方很不利;二是比照銷售折扣進行處理。銷售方請購貨方到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後,由供貨方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這樣銷貨方不但可以憑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沖減當期銷售收入而少交流轉稅,而且也可以合法抵減計算所得稅的銷售收入。 3、銷售返利發票的正確開具 按照相關稅收政策的規定,生產企業從銷售企業那裡取得的返利收入發票有兩類,一類是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一類是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經銷企業向生產廠家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應開具服務業發票,繳納營業稅。 在實踐當中,不少企業往往把銷售返利發票開成「勞務費」,這種做法存在以下四大稅務風險。

  風險一:生產廠家要多繳增值稅 「銷售返利」實質上就是企業的銷售折扣。生產廠家在銷售貨物的實際收入為扣除」返利」後的餘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文件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以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而生產廠家取得的「勞務費」返利發票由銷售企業單獨開具,這顯然不符合「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條件。所以,對生產廠家給予銷售企業的銷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許抵減其銷售額,從而增加了生產廠家增值稅負擔。 風險二:銷售企業要多繳營業稅 根據相關規定,銷售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為生產廠家代開服務業發票時,將按「服務業」稅目徵收5%的營業稅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甚至於還會附征一定比例的企業所得稅等,這對於並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經銷企業來說,額外承受了本不應當繳納的稅收,大大增加了稅收負擔。 風險三:生產廠家的促銷費將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複》規定:「一、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徵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二、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因此,銷售額與銷售」返利「並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反映,生產廠家支付給銷售企業的「促銷費」,即便索取的是符合規定的服務業發票,在企業所得稅上也是不承認實際支付的折扣額,也就不能享受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稅收優惠了。 風險四:交易雙方都違法發票管理規定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銷售企業為增值稅納稅人,如果其為生產企業開具「勞務費」發票,就應當是以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為前提,如果沒有,其不論是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服務業發票還是自開的服務業發票,其發票開具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稅收違法行為;而作為生產廠家,要求銷售企業變更發票名稱的做法也同樣是稅收違法行為,屬於「未按規定取得發票」。雙方都有可能被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銷售退回的會計、稅務處理例題分析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銷售退回應當在實際發生時直接沖減退回當期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等。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涉及的銷售退回,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調整報告年度相關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只要購貨方提供退貨的適當證明,即可沖減退貨當期的銷售收入。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彙算清繳前發生的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應作為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企業年度申報納稅彙算清繳後發生的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除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銷售退回,可能因發生於報告年度申報納稅彙算清繳後,相應產生會計與稅法對銷售退回相關的收入、成本等確認時間不同以外,對於其他的銷售退回,會計準則的規定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

1、非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銷售退回,直接沖減退回當期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等。 [例題分析1] 甲公司2008年11月20日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售價為100000元,增值稅17000元,成本60000元。合同規定的現金折扣條件為1/20,n/30。買方於當年12月5日付款,享受現金折扣1000元,12月25日該批產品因質量嚴重不合格被退回。甲公司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 (1)銷售商品時 借:應收賬款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00 貸:庫存商品60000 (2)收回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116000 財務費用1000貸:應收賬款117000 (3)銷售退回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費——直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貸:銀行存款116000財務費用1000 借:庫存商品60000貸:主營業務成本60000 2、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發生在報告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之前的銷售退回,應按資產負債表日後有關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的收入、成本等,並相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報告年度應交的所得稅。

  [例題分析2] 甲公司2008年12月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售價為200萬元,增值稅34萬元,成本150萬元,貨款未收到。甲企業按5%比例對該筆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第二年1月10日該批產品及增值稅發票被退回。甲企業於第二年2月20日完成2009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所得稅稅率為2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附加費為4%。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為第二年4月10日。 甲公司在發生銷售退回時的會計處理如下: (1)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主營業務收入)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0 貸:應收賬款2340000 (2)借:壞賬準備117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17000 (3)借:庫存商品15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主營業務成本)1500000 (4)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23800 ——教育費附加136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營業稅金及附加)37400 (5)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864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所得稅費用)86400 (6)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餘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492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49200 3、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發生在報告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之後的銷售退回,仍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進行賬務處理,並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稅法規定在此期間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交所得稅的調整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 [例題分析3]] 承[例題分析2],如果銷售退回發生在第二年3月10日。會計處理(1)~(4)同上。 企業採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的,不調整報告年度所得稅費用和應交所得稅,直接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餘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3456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345600 企業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應相應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的所得稅費用。 (5)借:遞延所得稅資產864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所得稅費用)86400 (6)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餘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49200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4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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