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強制領導下礦井能否消除礦難(南方都市報 2010-7-25)
國務院辦公廳昨日發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沒有領導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罰款。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作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
這是國務院半個月來第二次強調礦領導帶班並與礦工上下井。7月7日,總理溫家寶在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時,就已經嚴厲下達過同樣的要求。可從7月17-18日,河南、陝西、湖南、甘肅、遼寧五省接連發生5起煤礦事故。截至22日凌晨,這些礦難造成49名礦工遇難、6人被困。除了陝西小南溝礦難中有一名機電礦長罹難,其他受難礦工中沒有一名礦場領導。
在礦難頻發的國情下,這幾起新發礦難並無新奇之處,無非是往死亡名單上添加新的亡者。但它用事實證明,國務院此前規定早被架空,沒有嚴格執行,被敷衍掉了。在殘酷現實的映襯下,看似強硬的國家規定被公然化解,沒有效果,更顯出刺目的荒誕意味。國務院此番重申規定,特別增加了懲處的條款,意在瓦解礦領導的軟抵抗。可加碼的規定能否如願,並不叫人樂觀。
國家讓負責人必須下井伴隨礦工,出於這樣的設想:如果礦領導在最危險的地下,他們的生死與礦工全天候地捆綁在一起,就能夠逼迫他們正視安全問題,改善井下的生存條件,從而遏制礦難。其間的邏輯就是,領導下礦井,礦難就能減少。可實際情況是領導既沒有下井,礦難也沒有減少。從最新的陝西礦難所見,即便領導下井了,礦難還是如常發生,新規不是礦難的解藥。
礦上負責人更清楚礦井的安全實情,在安全欠債積重難返的情況下,領導即使時刻呆在井下,也不一定就能提高安全生產的水準。這樣,領導有意且有權逃避潛在的危險。礦長多數只待幾個小時就走,絕對不去最危險的斷面。只要不出事,他們就能一直避險;萬一出事,不下井的懲罰並不見得更重。而對私營小煤礦來說,本來就是靠不安全生產牟利的,就更不把新規放在眼裡。
礦難大多緣於安全投入不足,安防器材匱乏落後,再加上管理混亂,礦工受制於生活逼迫,無權拒絕不安全的礦井,不得不拿性命作賭注。煤礦及非煤礦山往往包含著複雜的利益糾結,這些年來,敦促煤礦加大安全投資的努力很難起效。從某種程度上說,中國的礦難不可避免,差別只在於何時、在哪裡發生。強行驅使領導下礦井,近似於安全困局下的無可奈何之舉。
在技術標準不能迅速提高的前提下,把礦工的生命空泛地託付給下井的個別領導,遠不如賦予一線礦工自主權,比如,讓他們獲得安全警示及自行撤退的優先權。國務院反覆發文已經說明問題,試圖驅趕領導下井,強行讓他們與礦工結成所謂的命運共同體,很可能是一廂情願。相較於借虛妄的命運共同體遏制礦難,不如嘗試著解放受束縛的礦工,他們才應該是安全生產的主人。
某些礦難的教訓表明,礦工自主決定升井,遠比領導被動下井管用得多,更有可能挽救險境中的生命。如果認為將領導置於險地就能自然抬高安全水準,未免貶低礦工在整個安全體系中的地位,更高估了領導在不平等的生命權下同生共死的精神。新規一而再地宣示,礦難似乎未受節制,以領導為本的治理模式該改一改了,不能再忽視礦工。 http://gcontent.oeeee.com/1/d9/1d94108e907bb831/Blog/5b3/0201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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