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銷毀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法律不是執法者嚇唬人的工具
摘要
中青評論所謂「史上最強通告」,根本不是什麼值得誇耀的事情,而是中國法治進程中,一個令人哭笑不得的戲謔插曲。
一份張貼於大街小巷的執法通告,沒見得震懾住幾個違法分子,倒是「奇蹟」般地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
2017年10月,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永昌派出所在雲紡商業區開展宣傳工作、粘貼通告,但相關通告屢屢被人撕毀。為避免通告再次被撕毀,該派出所在商業區重點位置再次粘貼通告,並在通告正文外題頭位置加上「凡是銷毀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的字樣。1月7日,西山分局官方微博認為,通告正文外的提示語表述錯誤,予以糾正。(澎湃新聞1月8日)
平心而論,該派出所之所以貼出那張通告,是為了維護轄區治安穩定,防止群眾落入非法小貸的陷阱,就開展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而言,的確應給予肯定。真正「捅婁子」的,是那句加在題頭上,不無狗尾續貂之嫌的強硬提示語——「凡是銷毀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
或許,在派出所人員看來,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誰讓貼出去的相關通告,總是被人撕毀呢?在通告上加一點狠話,表達一下執法部門的「意圖」,那些想暗地裡撕毀通告的人員,下手就會有所顧忌。只是,讓人有點摸不著頭腦的是,執法人員究竟是真的想這麼做,還是光嚇唬一下對方?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結夥鬥毆等尋釁滋事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不過,銷毀派出所通告的行為,夠得著尋釁滋事的門檻嗎?尋釁滋事須以主觀故意為前提,倘若只是一不小心「銷毀」,並沒有存心「挑事兒」,難道也要治安拘留嗎?
翻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評判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需要處罰,應由執法部門作為「治安法官」,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狀態、社會危害程度,依照法定的處罰程序作出。統統扣上「大帽子」,顯然有置執法程序於不顧之虞,如此「超前」和「武斷」,出現執法錯誤,也就難以避免。
執法者就算只是想憑藉通告嚇唬一下對方,效果恐怕也難以保證。沒有實際的震懾力量,光靠嚇唬是長久不了的。對於那些存心想要搗亂的不法分子,既然之前多次違法,也沒法抓住現行、施以懲罰,如今亮出一句狠話,就被「震懾」得收手不幹了,或許只是自欺欺人。
一打綱領也抵不過一個行動。把本來用於加強經常執法的力量,用在聲嘶力竭的口號中,偏離了工作的重心,在現實中,也很難取得預計效果。如果這樣的震懾性執法都能「藥到病除」,那麼滿大街的口號、橫幅、標語,只要口氣夠狠夠硬,大家都能遵規守法了,豈不是天下太平?這樣的「幻想」執法,倒也省心省力,節約了不少資源。
其實,「史上最強通告」並非首創。行走在中國的鄉村,或者是一些城市的街道,常常能看到措辭強硬的執法「通告」。例如,「放火燒山,牢底坐穿」「一日行竊,終身是賊」,等等。因為違反法律,違背常識,雖然語氣不容置疑、堅硬似鐵,卻往往淪為眾人笑談。
這些強硬的執法通告,在貌似初衷合理的外衣下,隱藏著憤怒的權力火焰,昭示眾人「後果很嚴重」。在這種赤裸裸的權力「震懾」下,很難保證,在今後的執法實踐中,手握行政權力的執法部門,能夠遵從法治精神,秉持良善之心,作出合乎程序、民眾認同的處罰決定。
何為法治政府?非冠以法治之名的政府,而是用法律規制權力的政府。這種對於權力的有效規範和限制,要求執法者不僅要有良好的初衷,更要有置身於法律框架下的自覺與自律。從深處看,所謂「史上最強通告」,根本不是什麼值得誇耀的事情,而是中國法治進程中,一個令人哭笑不得的戲謔插曲。
有關部門在迅即糾正後,還應更加深刻地檢討「震懾式執法」,對於權力的認識,對法治的理解,究竟還存在多大的誤區,進而向著法治政府的目標努力追趕。
文/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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