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區市監局移送來的案件是否需要結果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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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某不服花山區市場監管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申請人:黃××,男,19××年×月××日出生。
住所:廣西玉林市。
被申請人:馬鞍山市花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菊園路2號。
法定代表人:姜金榮,職務局長。
申請人黃××對被申請人馬鞍山市花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服,於2017年11月2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依法確定被申請人在處理投訴人的舉報一事未完全履行職責程序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內書面回復申請人。
申請人稱:申請人向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馬鞍山國辰貿易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天貓平台虛假宣傳所售商品。2017年7月5日,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回復稱已將該商家涉嫌違法情況移交至廣告主所在地被申請人處理。但是被申請人至今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以及最後處理決定,其行為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
被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收到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線索後,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案件線索進行了核查,並在法定期限內決定不予立案,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2.被申請人沒有對申請人進行答覆的法定職責。
經審理查明:2017年,申請人向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稱馬鞍山國辰貿易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天貓平台虛假宣傳所售商品。2017年7月5日,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市場監督管理網路投訴舉報處理告知書》(余市管訴告字〔2017〕H11841號),回復稱「對於你舉報商家涉嫌違反廣告法的事項,經調查,該廣告由商家自行發布,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87號)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廣告主自行發布的違法廣告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而該廣告主經營地址不在我局轄區內,我局不具有管轄權,我局會將該商家涉嫌違法情況移交至廣告主所在地馬鞍山市花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對於你的投訴訴求,經我局工作人員協調,商家拒絕賠償,調解無法達成一致,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故終止調解。」
2017年7月18日,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市場監督管理案件線索告知函》[(杭余)市管案函字〔2017〕89053號],將案涉違法行為情況移交被申請人處理(不含消費者投訴內容)。2017年7月27日,被申請人收到上述移送材料後對案件線索進行了核實,並於2017年7月31日決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投訴舉報函》;3.《市場監督管理案件線索告知函》[(杭余)市管案函字〔2017〕89053號]及郵寄憑證;4.《市場監督管理網路投訴舉報處理告知書》(余市管訴告字〔2017〕H11841號);5.不予立案審批表。
本機關認為: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第十七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17年7月27日收到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的案涉違法行為線索(不含消費者投訴內容)後,對該案件線索進行了核實,並於2017年7月31日決定不予立案,其行為符合上述法定程序,業已履行了法定職責。
二、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即只有對於投訴、舉報、申訴,辦案機構才負有告知不予立案結果的法定職責。本案中,涉嫌違法行為線索系由其他行政機關移送,而非直接因投訴、舉報、申訴獲取,故而被申請人沒有對申請人進行答覆或告知的法定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黃××的行政複議申請。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來源:馬鞍山政府法制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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