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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遠永 張國清 | 佩迪特的國家學說及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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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遠永:浙江水利水電學院社會科學部;張國清: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菲利普·佩迪特(Philip Pettit)在闡發了一種以整體論個人主義和無支配自由觀為基礎的新共和主義政治哲學之後,雖已年過七旬,但其理論創新水平依然強勁無比。佩迪特一方面批評傳統自由主義民主理論和協商民主理論,提出了論辯式民主理論,試圖解決當代西方發達國家和新興民主國家的民主理論和現實的困境;另一方面揭露羅爾斯試圖「用他的政治哲學來終結所有的政治哲學」的野心,試圖建構一套有別於羅爾斯自由主義公平正義理論的社會正義理論;他還借鑒邁克爾·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和查爾斯·泰勒(Charles Taylor)等人的社群主義政治理論,試圖在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之間搭起橋樑,復興共和主義政治理論,完成自由主義、社群主義和共和主義的融合,構建自己的新共和主義理論。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和威廉·佩利(William Paley)等功利主義者形塑了19世紀早期自由主義者的自由觀和國家觀,與佩迪特的以無支配自由為核心概念的自由觀和國家觀形成鮮明對照。

佩迪特的政治哲學思想引起了學術界的關注,但其國家學說卻很少被認真對待。有鑒於此,本文試圖探討佩迪特的國家學說,並進行總體評價,希望有助於推進當前的佩迪特政治哲學思想研究。

一、佩迪特對傳統國家學說的批評

佩迪特認為,讓·博丹(Jean Bodin)和托馬斯·霍布斯是主權問題上的實證主義者,這是理解他們的主權理論的方式之一。「法律上的實證主義者認為,即使是壞的法律——即使是那些違反了自然法的法律——仍然應當算作法律。同樣,博丹與霍布斯認為,即使是壞的主權者——比方說,即使是一個暴君式的主權者——仍然應當算作是主權者。」佩迪特強調,正如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等實證主義者對法律的功能界定那樣,博丹與霍布斯認為主權者發揮了一種維護社會和平與秩序的功能。

博丹與霍布斯認為:「如果沒有一個單一的、絕對的主權者,就不會存在一個能夠令人滿意地運作的國家,即一個能夠有效制定與實施法律的國家。那個主權者可以是一個君主(他們兩人都偏愛這種形式),也可以是一個貴族制的或民主制的會議。」他們都關心建立一個絕對的主權政府,使其有能力在充滿宗教與民事衝突的世界上確立和平與秩序。雖然他們認為,主權者最好是遵守習俗性的和其他的約束,不要恣意行事,但他們仍然指出,主權者可以擺脫那些約束,同時又繼續保有自己的主權者身份。他們情願為擁有絕對主權而付出代價,這種代價很可能會讓人們遭受個人或團體的難以琢磨的意志的支配。博丹認為,即使暴君實行「公然的暴政」,歸根結底仍然是真正的主權者。霍布斯則說:「暴君政治這一名詞的含義正好等於主權這一名詞的含義,不論主權是操在一人手中還是許多人手中都一樣。」簡而言之,博丹與霍布斯認為,主權者一旦獲得授權,人民只能絕對服從主權者。

佩迪特由此得出如下結論:「博丹與霍布斯……非常清楚地意識到了那種被波利比奧斯(Polybius)、西塞羅和馬基雅維利所描繪讚揚的設計意在何為。這種設計意在確保國家不能擁有那種允許當局將其專斷意志強加給其治下人民的權力。因此,在博丹與霍布斯看來,他們希望主權者與國家所發揮的作用明顯是與那種設計相矛盾的。」

那麼,哪些權力應該分立呢?在孟德斯鳩的影響下,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的三權分立學說成為了標準答案。佩迪特對此有所保留:「這個標準答案一方面可能會範圍過寬,另一方面又可能會範圍不夠寬。在要求立法權與行政權相分離時,它的範圍會太寬,因為威斯敏斯特政府體制的經驗是:不去分離那些部門並無真正危險,甚至可能會有一些切實的好處。它的範圍還有可能不夠寬,因為它並不要求軍隊與警察各部門的分離,不要求世俗與宗教權威的分離,而且也不要求政治權力中心與商業權力中心的分離。與那些用來防範公共權力之濫用的更為正式的設計相比,上述這些權力制衡措施可能是同樣重要的。」至於權力該如何被共享的問題,佩迪特贊同博丹的一些早期批評者的觀點,即認為「制定法律的權力能夠以多種方式由不同的個人或團體共享,或是在它們之間進行分割」。

除了權力的分立與共享之外,權力的制衡也十分重要,它旨在兼顧貴族與平民的貢獻和影響。16世紀的馬基雅維利和18世紀的英格蘭激進共和派作者以一種高度的民主精神對權力制衡要求作了詮釋,強調民眾對政府運行方式的評價是憲法的最終保障,而這也使民眾在維護政權的過程中起到了一種特殊作用。

佩迪特認為,博丹、霍布斯等既不會特別反對權力分立本身,因為他們願意把政府行政事務委派給其他人;也不會反對權力制衡(哪怕是激進的權力制衡),因為他們認為包容的、多數至上的民主制可以是合法政權。他們所反對的其實是對立法權的共享,因為這種共享會使政府機構無法齊心協力,並且容易喪失權威。佩迪特則認為,政府機構如果不能齊心協力,恰好可以促使政府機構更傾向于謹慎行事,努力避免激起民眾的反抗。

佩迪特進而強調:「由博丹與霍布斯所領銜,並以不同方式得到盧梭與康德支持的這種絕對主義的批評意見,除了會在制度上造成令人不安的後果外,在哲學上也是有失偏頗的。博丹與霍布斯認定,國家如果想要成為協調一致的法律來源,就必須作為一個具有單一意志的行為者或行為機構(他們經常稱其為一個『人』[person])來活動;而國家如果想成為有效獎懲措施的來源,就必須擁有絕對權力。」盧梭認為,在此種情況下,主權者被變成了「一個支離破碎拼湊起來的怪物」。黑格爾對「國家中的不同權力應該相互獨立」這一理念也進行了批判:「分明是兩個獨立自主的東西就不可能形成統一,而必然要發生鬥爭,其結果,或者整體崩潰了,或者藉助權力統一重新建立起來」。佩迪特認為,國家在傳達與應用法律時,的確應該像這些思想家所說的那樣去運作,但這些思想家認為國家必須是一個空間與時間維度上的具體實體,而非在不同個體或團體的運作與協作基礎上存在的實體,這就落入了教條主義的窠臼,實際上,國家可以是一個分散的機構,能夠對理性與能動性的要求做出回應,而這種回應的基礎是一些可以進行協調合作的法則。

佩迪特大膽地指出,博丹、霍布斯與盧梭「很可能還受到了艾爾弗雷德·懷特海所說的『錯置具體性謬誤』(fallacy of misplaced concreteness)的影響。這個謬誤可能使得他們認為,如果國家存在著一種心智(mind),則這個法人式的(corporate)心智必須存在於國家中的某個單一地點。它可以(從非常符合其字面含義的意義上來說)存在於君主的頭腦里,或者也可以出現在召開會議的論壇上。但是,國家的行動所基於的目的和判斷——即那個決定了它對公民以及其他個體與團體的行為的心智——可以從國家中不同的、分離的各個部分的互動之中浮現出來。那些目的與判斷不需要坐落在這些具體部分中的任何一個。」這些思想家沒有認清國家與其構成部分之間的關係。「國家可以是一個更高層級的實體,可以建基在各個部分之間的一種持久有序的互動之上。」

二、佩迪特對契約論意義上的國家學說的批評

社會契約論是現代國家學說和政府理論的理論基礎。儘管存在「強者政治學」與「弱者政治學」、權力與權利的區分,但是多數契約論者——如霍布斯、洛克、休謨、康德、亞當·斯密、以賽亞·伯林和羅爾斯——都認同理性人假說的出發點。雖然羅爾斯後來表示「講道理的理性人」是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責任單位,強調重疊共識、公共理性,用以豐富理性人假說,但可惜的是,他並未意識到理性人假說正在遭遇一種現實困境,即它不僅無法正確處理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之間以及原子論與整體論之間的社會關係,而且缺乏紮實的自然科學基礎。佩迪特則吸收了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現代成果,提出了獨具一格的整體論個人主義哲學理論,試圖破解契約論意義上國家學說的理論困境。

「政治學論證中的直接方法,是去論證哪種基本結構具有更大的價值這個問題,也就是去論證哪種基本結構從個人的觀點來看是最為可欲的這一問題。直接的、價值中心的方法通過兩種頗具影響的進路展開。」「第一種進路涉及的是探究哪一種制度性安排對於滿足相關權利的性質來說是更好的這一問題,另一種進路則涉及探討促進相關善好的性質。」不管是關於權利還是關於善好的制度安排,可能都會使某些人失去興趣,他們可能會否認存在自然權利,甚至會提出「人類幸福觀念」來取代自然權利,還可能提出以所有公民的自由最大化為目標。在佩迪特看來,處理的最佳方法或許是「將其當作一種對直接的價值中心論證方法的間接代替」。直接方法使得我們追問哪種基本結構對於個人而言是最佳的,而間接方法則「聚焦於處於一種適當的選擇情景中的個體將會選擇什麼樣的結構這個問題上」。這樣就可以避免陷入「在一種基本結構中什麼是可欲的」這一困境。佩迪特指出,政治理論家們很可能「會將契約方法當作一種策略性理由而不是原則性理由來使用」,而羅爾斯或許可以被看作是以這種策略性方式採取契約方法的思想家,儘管他的思想中也有一些其他的特徵。羅爾斯致力於鑒別出最公正的結構,並且他採用了一種啟發式的契約方法,他假定這種結構就是靠公正程序選擇的結果,因此他得出的推論是,在其他事情一樣的情況下,在「無知之幕」下做出的選擇將能保證任何一個基本結構都是公正的。佩迪特肯定了羅爾斯這種思想的可貴,但又強調羅爾斯並非契約中心進路的思想家,因為「契約式的合格性與這種進路並不是綁定的,而僅僅是作為一種表徵和替代品」。佩迪特「把自由主義定義為一種有關政府治理取向的路徑,這種取向把無干涉自由視為最重要的或最為核心的目標」。佩迪特自認為在對羅爾斯正義論的第二原則——即對基本自由權的平等保護政策模式——上超越了羅爾斯的正義論。

三、佩迪特國家學說對共和主義國家學說的繼承

(一)關於古典羅馬共和國時期的傳統共和主義

古典羅馬共和國時期的傳統共和主義往往把自由等同於公民身份,至少在13世紀,政治理論家們認為公民權來源於公民的自由。中世紀時,這種用法被繼承。「對馬基雅維利的研究所帶來的共和主義思想的復興和現代發展重申了這個論題,或者接近於重申這個論題。」在這些問題上,佩迪特明顯受到昆廷·斯金納(Quentin Skinner)等人觀點的影響,但同時佩迪特對此展開了批評,他認為:「這種對共和主義的解讀看起來有些令人驚訝,因為一些評論者基本上只是把共和主義理解為一種參與到集體性自決中的一種積極自由,而不是一種免於干涉的保護,也就是不是將其視為一種消極自由版本的觀念」。「斯金納試圖修正約翰·波考克(JohnPocock)把共和主義模式和自由主義模式對立起來的傳統看法,並在發展一種共和主義法律觀方面進行了大膽的探索。但是,無論是對於這種法律的根源或創製,還是對於它的目的或功能,作為一名政治思想史家,斯金納都並未提出有說服力的和首尾一貫的理論建構。」

(二)混合憲法約束和人民獨立性

憲法約束,要求政府必須按照正當程序來運作,必須按照公開的、普遍性的和前瞻性的規則來統治,實際上就是後來所說的法治。按照西塞羅的說法,法治表達了這樣的一種理想:「官員是出言發聲的法律,法律是沉默不語的官員」。混合憲法約束則要求某些意在支持這種法治的東西:不同的權力應該在不同的、相互制衡的行為者或行為機構之間共享;在行使權力時,對各種權力中心的設計要能使人民中的所有群體公平出席或被代表。換言之,混合憲法的混合方面要求權力的分立、共享和制衡。

在義大利—大西洋式共和主義的歷史中,作為對政府產生重要影響來源之一的人民獨立性很難得到保障。理查德·普萊斯(RichardPrice)曾經論證,人民獨立性會在兩種情況下遭到威脅,一是人民自治權隨時會受到外來主權國家的影響,二是人民代表對政府產生影響要以一種更高級意志的默許為前提,因此,這兩種情形下,政府都不會受到人民的控制。為了滿足人民獨立性的要求,佩迪特提出兩條對應於「混合憲法」與「爭辯性公民體」的關鍵措施。「混合憲法」會使政府趨於懼怕人民的反抗,或避免激起民眾的反抗,「爭辯性公民體」會使人民趨於對政府的任何權力濫用行為進行反抗。簡而言之,「混合憲法」與「爭辯性公民體」這兩種制度性因素會使社會趨於富有反抗性。「這兩種因素必須不僅能夠起到觸發恰當回應的作用,而且還能夠成為被共同意識到的事實,即一種宣之於眾的事實。不過,這個附加的條件會趨於自然而然地得到滿足。」這得歸功於「民眾影響的個體化」和「民眾影響的無條件化或獨立化」,「權力的個體化已經在要求人們去做好準備,以便去爭辯那些似乎削弱了他們在影響力上的平等的法律與政策」。這就要求公民必須對政府行為保持共同的、持續的、恰當的戒備,必須能夠「定期行使那些自由,並在一種主動的、活躍的政治形式中去檢驗它們」,迫使政府對其行為和決策做出合理回應。

四、佩迪特新共和主義國家學說的主要內容

(一)現代國家主權的功能

佩迪特新共和主義國家學說蘊藏著一種現代國家主權的哲學基礎,包括整體論個人主義的社會本體論和無支配自由觀。「佩迪特的新共和主義自由觀源於他的心智哲學,是他研究意向性和因果相關性成果的拓展。」「無支配自由屬於消極自由,無支配自由觀實際上是一種後自由主義的消極自由觀。」「假如國家想要促進對無支配自由的廣泛享用,它所必需處理的第三個政策制定領域就會涉及物質上的(而非制度上的)環境。至少從長期來看,自然環境越是不能得到維持,能源網路的效率越低,運輸和信息的組織越是不可靠,公共保健體系越是無效,國家的領土越是不安全,人們所能獲得的基本自由權就越少。因此,共和主義的綱領要求(對國家的任何其他合理安排也會要求)去制定一些政策,以促進相應的、大體上來說是環境方面的目標。」

1.推行論辯式民主

佩迪特1997年的著作《共和主義:一種關於自由與政府的理論》(Republicanism: 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提出了作為選舉式民主補充形式的論辯式民主理論。佩迪特表示:「如果這種自由的哲學贊成民主參與,那也不是因為民主參與本身被視為一種價值,而是因為它在保護個人方面發揮了有效的作用。」自由是人的本質,是人的基本價值即基本權利的體現。民主是實現和保護人民自由權利的手段。佩迪特從無支配自由觀推導出論辯式民主理論,試圖來補充協商民主的不足,為其社會治理理論尋求一種制度保障。為此,他精心構建了一套新共和主義民主理論,即包括審議、包容和回應三個環節在內的論辯式民主理論。審議的共和國是論辯式民主的基礎,基於討論的論辯不需要就某些領域的某些問題達成高度共識,但公平審議是必需的。包容的共和國是論辯式民主的手段,包容性政府必須要同時做到立法包容、行政包容、司法包容。回應的共和國是論辯式民主的論壇,論辯式民主還必須對針對政府決策提出的論辯做出回應,必須為這種回應保留一種恰當的申述權和申述程序,以保證國家機構對其自身行為負責,同時消除公眾的不滿。佩迪特「要求法律接受民主的約束,但不是多數至上的民主而是論辯式民主的約束。法律必須能夠經受其在協商的、包容的和回應的民主條件下所面臨的挑戰」。

如果說佩迪特的《共和主義》比較概要地介紹了論辯式民主理論,那麼佩迪特2012年的著作《依照人民的意願:共和主義民主的理論與模式》(On the People"s Terms: A Republican Theory and Model of Democracy)則進一步充實完善了論辯式民主理論,從政治哲學的高度俯瞰並回應了舉世爭議的民主治理問題。通過介紹闡述「新舊共和主義」、「無支配自由」、「社會正義」和「政治合法性」,他著重分析了「民主影響」和「民主控制」問題,提出了比較完整的論辯式民主理論,從而做出了自己獨特的思想貢獻。「民主生活必須帶有一種鬥爭性(agonistic)的特徵——或者最好是說一種對峙性(antagonistic)的特徵。」

2.促進社會正義

社會正義理論是佩迪特國家學說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政治制度設計和公民美德的要求極為苛刻。佩迪特早年專門研究過羅爾斯的「正義論」,其代表作《共和主義》和《依照人民的意願》因其系統的哲學論證而可謂闡述共和主義思想的「正義論」著作。尤其是,他在《依照人民的意願》中專門討論了「社會正義」問題。佩迪特的無支配自由觀建立在正義理論的基礎上,實際上已經蘊含了平等和正義的內涵,他認為正義就是基於「無支配自由的理想」及「對基本自由權的平等護衛可能會需要何種政策模式」的一種多元平衡的共同善的形塑。

佩迪特的整體論個人主義不僅對社會理論產生了重大影響,它既為社會行動者的意向性詮釋留下了地盤,也能接受結構主義、歷史主義以及理性選擇理論的理論解釋,而且對政治理論的多種進路產生了重大影響,從而將佩迪特的自由觀和正義理論推到了一個獨具特色的方向上。這種政治理論關注自由的無支配性和國家、政府的相對中立性,被用來評價而非解釋各種國家或政府的政治安排,就此而言,它在某種程度上類似於道德理論或倫理理論。整體論個人主義的社會本體論深刻地影響了契約中心理論、價值中心理論和制度中心理論這三種社會治理理論,導致了共和主義對傳統自由主義的自由、正義等概念的激進改造,即要求倡導一種跨越地區和其他一切屏障的、作為主要政治價值理念的自由觀念和正義觀念。因此,正義要求國家或政府必須保持中立性,起碼是一種相對的中立性,它絕對不能而且也不會偏私廢公,必須圍繞公民共同體的根本利益來運轉。

在佩迪特看來,正義的共和國應當而且必須能夠促進公共善、共同財富和共同事業,用更現代的話語來說,應當而且必須遵循所有公民的共同利益和公認利益。否則,它只不過是一個凌駕於所有公民之上的「利維坦」,將會專斷地干涉他們的生活,侵犯他們的共同利益和公認利益。更直接地說,正義要求國家必須並且只能遵循所有公民的共同利益和公認利益。這裡隱含了三重否定性的約束,即:「它禁止國家考慮那些被認為是不關乎公民之利益的善;禁止國家考慮那些不關乎公認之利益的善;禁止國家考慮那些不關乎共同之利益的善。因此,它宣布那種支持某些所謂的善卻沒有考慮公民利益的至善論國家(the perfectionist state)是非法的;它宣布那種沒有考慮人們對其利益之感受的家長制國家(the paternalistic state)是非法的;而且,最明顯不過的是,它也宣布那種只考慮某些個人或群體的公認利益而不是所有公民的公認利益的國家是非法的。」佩迪特的共同善是在無支配自由觀的基礎上延伸而來,借鑒、吸收並整合了政治自由主義、社群主義、新共和主義和社會批判理論的重要元素,既不像傳統自由主義那樣只考慮個體善,也不像社群主義那樣只考慮至善論,而是將共同善視為正義的目標,從而為佩迪特的國家學說提供了堅實的價值基礎。

(二)佩迪特對現代國家主權是否正在消亡問題的回應

在自由觀方面,佩迪特的無支配自由觀超越了古代人的自由和現代人的自由、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發展成為「第三種自由」,為國家善治提供了積極的公民的核心特徵。在社會本體論方面,桑德爾開啟了社會本體論的研究路徑,泰勒進一步區分了社會本體論論題和辯護論題,為整體論個人主義作了有力辯護。在此基礎上,佩迪特融合併發展了桑德爾和泰勒等人的社群主義政治哲學,闡發了整體論個人主義的社會本體論,論證了新共和主義理論解決自由悖論的意義。因此,佩迪特的自由觀和社會本體論決定了佩迪特的國家學說的走向。在筆者看來,從規範性的角度而言,佩迪特一方面希望用無支配自由和論辯式民主限制國家的絕對主權,因為絕對主權會傾向於庇護專制政權,更容易妨害公民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權利;另一方面又不希望國家主權徹底消失,因為國家力量仍然可以對抗全球化背景下的資本主義所帶來的支配性。

佩迪特認為,「當代的國家過於複雜,無法允許人們進行那種全方位的檢查和盤問」,這就需要專業化和組織,這其實是在行使公民戒備方面的一種分工。當代民主國家自然會培養出非政府組織,這些非政府組織會在地方、國家和國際等不同的政治生活領域進行運作,「例如消費者問題、人們的工作條件、婦女權利、環境可持續性、種族平等、殘疾人的機會、犯人在監獄內的境況、同性戀者的權利、保健供給和公共教育。公共利益團體使得公民戒備與爭辯方面的專業化成為了可能」。馬基雅維利對這種共和傳統早有清醒的認識。

激進的社會運動「使人民在政治體系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並不會硬說政治要求人民聚集到一起進行宏大的活動,以形成共同意志並制定法律」,「當人們幾乎不表現出任何躁動時,民主就能夠最為良好地運作。然而,如果民主在於人民對政府個體化的、無條件的控制,則民眾的冷漠就必定會使民主消亡。假如人們允許自己變得冷漠,政府事務就必定會被交付給一些他們無法影響也無法指引的人手中。」因此,積極的公民必須努力克服政治冷漠,展現出「一種驅動式的美德,即一種由個人的利益與自發的投入所獨立地促進的美德。它不同於那種純粹的、道德色彩強烈的美德。不管這種驅動式美德的要求有多高,它肯定是在人們力所能及的範圍之內的」。

在共和主義政權下,積極的公民必須具備爭辯精神和愛國精神,擁有這兩種美德的公民會擁抱共和國的理想。爭辯精神意味著人民會挑戰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但這種挑戰行為並不是那種反對妥協與調和的對抗性或宗派性行為。愛國精神不僅意味著人民在國際上支持自己的國家,而且意味著人民在國內致力於建立一種無支配政府的治理模式,而不管他們身處哪個國家,無支配政府都必須能夠容納所有群體。

五、對佩迪特國家學說的總體評價

儘管國內外學者對佩迪特的新共和主義政治哲學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批判,並且佩迪特的國家學說也確實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但我們依然不能不承認他的學術貢獻。佩迪特的新共和主義政治哲學無疑為我們理解自由、民主和正義提供了獨特視角,也為我們實踐自由、民主和正義指明了新方向。儘管佩迪特的國家學說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但它卻忽視了國家主權和公民權利的對等性,事實上,公民權利必須首先認同國家主權,支配、權利和自由之間的邏輯關係充滿了複雜的理性博弈,認同國家主權是每一個公民權利獲得合法保障的前提,一旦公民拒絕認同國家主權,無支配自由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便無從談起。一旦抽去支撐佩迪特政治哲學身軀的筋骨,佩迪特的國家學說便瞬間崩塌,從這個意義上講,佩迪特國家學說縱使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也是極其有限的。

佩迪特竭盡全力充實完善了論辯式民主理論,一定程度上補充了選舉式民主和協商民主的不足,突出了「論辯」、「抗辯」和「民主控制」的重大意義,試圖讓公民掌握對政策制度的「創製權」和「修改權」,真正實現人民主權控制國家主權,但筆者不得不說,佩迪特的論辯式民主仍然未能完全突破傳統自由主義民主,比如在預防多數暴政方面,佩迪特與傳統自由主義者托克維爾和哈耶克等人的主張驚人地相似。不僅如此,佩迪特還反對無政府主義,認為應該使國家避免陷入霍布斯在《利維坦》中所描述的混戰無序的自然狀態。然而,在無政府主義與國家主權的關係問題上,無政府主義並非就是不美好的,因為在理想主義那裡,無政府主義也可以是美好的。在全球化、國際組織、跨國集團與國家主權的關係問題上,國際組織與跨國集團在原則上仍然需要尊重國家主權,但在實際運行中,國際組織與跨國集團往往會幹涉或侵犯國家主權。在人權與國家主權的關係問題上,究竟是人權高於主權,抑或主權高於人權,人權與主權的關係問題是否真如人們想像的那樣將越來越不成為問題,諸如此類的難題將註定佩迪特的政治哲學思想研究仍然有漫漫長路要走。

正如伯林所言,民主與自由並非一種構成性關係,民主只是創造自由、保護自由的更好形式而已。佩迪特的新共和主義民主對國家和公民提出的要求過於厚重和苛刻,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強迫性,缺乏持久性和穩定性,具有濃厚的形而上學色彩。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人民主權難以超越國家主權,能夠參與民主論辯和民主控制國家的往往只能是少數政治精英或利益集團,因此,佩迪特的論辯式民主最終難免淪為精英民主,而非大眾民主。因此,論辯式民主不僅要克服民主自身固有的內在邏輯困境,還要克服新共和主義自身存在的一些難題,如公共利益的識別和判斷問題、公民美德的供給和維繫問題,將是需要佩迪特進一步認真對待的難題。

在佩迪特看來,雖然民主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對於正義或至少對分配正義而言並非必需,但民主對合法性而言必不可少。「為了使人們有能力平等地享用基本自由權,就必須存在一種法律治理體系,以便為人們的共同生活提供一種適宜的制度環境。」現代法治的核心是自由和民主,自由和民主是法治的靈魂,法治是自由和民主的保障。在佩迪特看來,社會正義與自由、法治之間的關係是構成性的,而非因果性的,這種社會正義理論預設了公民美德的重要性。在無支配自由觀和論辯式民主體制下,公民美德就顯得特別重要,因為自由已然成了哲學的核心和實質,要求每個公民都能合法參與的民主只是實現自由目的的手段和機制,這種民主首先要求公共決策的永久可論辯性,以支持國家整體的公平正義要求。因此,與論辯式民主相對應的是,社會正義要求一種良善成熟的公民美德培育機制。

佩迪特不像羅爾斯那樣尋求完美的社會制度和國家的積極干預,而是尋求個人自由與社會基本結構包括國家權力的脫鉤。微觀權力是福柯社會批判理論的核心概念,體現出福柯對人類未來的悲觀絕望,佩迪特的國家學說可以被視為福柯社會批判理論的另一個版本。相反,佩迪特則企圖充分利用當代自然科學的成果,構建一種新共和主義民主理論和社會正義理論,奠定一種新共和主義國家學說的理論基礎,以期有助於救治當代國家治理乃至全球治理的危機。

最後,為了更好地理解佩迪特的國家學說,讓我們來回顧一下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注重人的社會性和集體性,以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為終極目標,其實質是自由發展和民主治理,從根本上來說乃是忠實於人民的正義事業。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認為,階級最終要消失,國家最終要消亡,全人類最終要獲得解放,所有人最終要獲得自由而全面的發展。佩迪特的國家學說在某種程度上可謂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有益補充和現代發展,但可惜的是,他打破了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關於國家主權與個人權利、公平正義與自由民主的動態平衡機制,過於拔高了個體善和人民權利,貶低了共同善和國家主權,雖然佩迪特近些年來一直在回應國內外各種學術批評,努力糾偏歸正,但面對如此任務艱深的全球課題,佩迪特未免顯得有點力不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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