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某醫院患者突然猝死!只因會診單上寫錯一個字。。。

原本是「胸痛待查」,但會診單上卻寫成了「腹痛待查」,這一個字的錯誤,導致診療方向發生重大偏差,最終,患者在檢查床上猝死。患者死亡後,其家屬將南京某醫院告上法庭,索賠38萬餘元。南京鼓樓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的致命性疾病,但醫院方在治療過程中存在失誤,對病情重視不足,延誤了病情,應對患者死亡承擔40%的賠償責任,判決醫院賠償死者家屬損失30餘萬元。

南京市民王大山胸口持續疼了半個月,但一直沒有去醫院。2013年4月16日一早七點多,他來到南京某醫院門診就診,做了一系列檢查後,醫生建議住院治療。

上午9:30左右:

王大山入住心內科,入院記錄主訴為「反覆劍突下絞痛10天,加重3天」,初步診斷:胸痛待查(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破裂?心肌梗死?肺栓塞?十二指腸潰瘍?)。入院後,醫院給王大山做了全腹部CT、血生化、心肌酶譜等檢查,並給予擴血管、保護胃粘膜、解痙等治療。

當天中午:

王大山到醫院大門外小吃店吃了一碗麵條。吃完後回病房掛水,但在掛水過程中,王大山感覺胸口越來越痛。

中午12:39:

心內科請外科會診,會診單中「病歷摘要」項記載稱,王大山是被以「腹痛待查」收住。外科會診後,建議立即做腹部血管成像,排除主動脈夾層瘤可能。

之後:

王大山根據醫方要求,自己步行前往CT室做檢查。

下午一點多時:

王大山在接受了腹部血管成像檢查後從床上坐起的瞬間,突發四肢抽搐,心跳呼吸驟停,醫方趕緊搶救,但均告無效。

傍晚6點多:

王大山被宣布臨床死亡。

家屬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38萬餘元

得知王大山的死訊,他的妻子和女兒悲痛萬分,遂委託律師與南京某醫院多次溝通協商賠償,但最終無果。

隨後,王大山的妻女將南京某醫院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南京某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合計773116元的50%即386558元。

原告方認為:

患者入院時病情危重,醫方初步診斷也考慮為目前臨床上最為危險的幾種急症,從患者死亡過程看,十二指腸潰瘍致死的可能性基本排除,故患者死因基本集中在主動脈夾層破裂、心肌梗死和肺栓塞三種疾病上。

死亡後,因醫方未告知原告可以申請屍檢,以確定死因,故患方未行屍檢。但是,雖因未做屍檢致患者死因不明,但無論哪一種疾病,最基本的措施都是要求卧床休息、監測生命體征、吸氧等,而醫方讓患者自行前往醫技科室做諸多檢查,中午還放任患者去院外吃飯,特別是做血管成像檢查時,患者疼痛已很劇烈,醫方仍讓患者步行到CT室做檢查,繼而發生意外。

醫方對患者的病情沒有重視,放任了病情變化,檢查處理不當,溝通告知不充分,對患者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

醫學會鑒定認為醫方有醫療過錯

法庭上,南京某醫院辯稱:

該院的醫療行為符合診療規範,不存在醫療過錯,患者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發生髮展的結果,與該院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即使該院應負賠償責任,賠償比例也只能是原告總損失的30%。

為此,兩原告申請法院委託南京醫學會作出醫療損害鑒定書,其「分析說明」為:

患者入院記錄主訴為「反覆劍突下絞痛10天,加重3天」,而初步診斷為「胸痛待查」,入院主訴與初步診斷不符,《會診單》則錯誤地將門診診斷「胸痛待查」記錄為「腹痛待查」,相關診療措施主要圍繞「腹痛待查」進行,說明醫方對診療方向認識不清,對胸痛病情重視不足,未及時採取合理的診療護理措施,如囑絕對卧床、心電監護、進一步行胸痛相關檢查等,存在醫療過錯行為。

南京醫學會還認為:

雖然患者死亡原因尚難明確,但根據患者臨床表現及病情變化過程,臨床考慮死亡為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破裂所致的可能性大,急性心肌梗死也不排除。患者入院後短時間內死亡,自身兇險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因素。

但醫方在醫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一定程度上延誤了診治時機,與患者死亡亦存在因果關係,為次要因素。

最終,醫學會給出的「鑒定意見」為:醫方存在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為次要因素。

死者家屬認為醫院應承擔一半責任

針對該鑒定書,原告認為:

鑒定意見認定的被告責任程度過輕。

從患者於7:30到醫院就診至13時呼吸心跳驟停,間隔有5個多小時,如果醫方沒有在診療方向上犯錯誤,那麼無論對於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破裂,還是急性心肌梗死,都有足夠的時間給予明確診斷,繼而採取針對性診療措施。更何況患者的心跳、呼吸驟停,是在做完檢查坐起來的瞬間發生,如果醫方讓患者絕對卧床休息,也不會突發心跳、呼吸驟停,從而為搶救贏得更多時間,避免死亡後果,被告對患者的死亡至少應負同等責任,申請重新鑒定。對此,法院認為沒有必要,未予准許。

被告南京某醫院則認為,鑒定採用的是主觀判斷,沒有以客觀的診療規範作為評判醫療行為的依據;作出診療方向認識不清的鑒定意見是不客觀的,不同的醫生對同樣的疾病有著不同的判斷或者診療思路,這在臨床上很常見;

鑒定意見認為醫方對胸痛病情重視不足沒有依據;鑒定意見認定被告過錯是導致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也缺乏客觀性。因被告拒絕調解,致案件調解不成。

醫院被判擔責四成賠30餘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

《會診單》錯誤的將門診診斷「胸痛待查」記錄為「腹痛待查」,相關診療措施主要圍繞「腹痛待查」進行,導致醫方的診療方向發生偏差,延誤了診斷;患者病情入院評估記載「病的預後不佳,可能會產生猝死等」,說明被告已認識到患者病情嚴重,但被告未履行充分告知義務,即未告知患者必須絕對卧床休息,導致患者在不知病情兇險的情況下中午外出就餐,促進了病情加重。護理記錄單雖然有「囑其絕對卧床休息」的記載,但被告並無有效證據證明其已向患者告知,故法院對該護理記載不予認可。

法院還認為:

患者病情兇險,被告應安排人員用可移動病床等方式護送患者行各項檢查,但被告讓患者自行前往,違反了診療護理規範,促進了病情加重;

患者死亡後,被告未告知原告可進行屍檢,導致患者死因無法查明。某醫院雖辯稱已告知原告可行屍檢,但未提供相應證據,法院亦不予認可。雖然相關法律法規未對醫方的屍檢告知義務進行規定,但因患方往往被排除於事實之外,且缺乏專業知識,屍檢的告知義務由醫方承擔方顯公平。

最終,法院判定醫院應對患方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並於近日判決醫院一次性賠償兩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1萬餘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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