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偉稅悟】:貪官用贓款炒股買房 投資收益也屬違法所得

原創 2017-01-05 郭偉私人涉稅服務 郭偉稅悟

老郭認為

近日,兩高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對「違法所得」的認定進行明確,其中規定,「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看到上述規定,真的讓我「浮想聯翩」。當今,有很多已經擁有「萬貫家財」的那些「先富起來」的國人,他們的原始積累,絕大多數是來自於,沒有「嚴格按照稅法,去交稅」的成果。如果,我說的是如果,有一天,我國的稅務稽查部門也按照「兩高」的上述意見去執行,後果那是???可供借鑒的案例有「印度的換鈔風波、CRS即將在我國的實行……」,所以,高凈值人群,你們要「小心了」!!!

據媒體報道

兩高:貪官用贓款炒股買房 投資收益也屬違法所得

中新網北京1月5日電(記者 張尼)貪官用受賄贓款買房、開公司、炒股票等,投資收益算不算違法所得?5日,兩高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對「違法所得」的認定進行明確,其中規定,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內容並回答記者提問。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介紹說,實踐中,對於違法所得的範圍界定不清,特別是當違法所得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或者與合法財產相混合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

「例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後,將違法所得用於購房、購買書畫、玉石珠寶、投資股票或者開設公司等,其投資形成的財產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對於增值部分是否應當沒收?再比如,犯罪嫌疑人用違法所得建房、裝修,與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財產相混合的,應當如何處理?」萬春舉例。

萬春表示,針對上述問題,此次出台的《規定》參考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等國際公約中「犯罪所得」的有關定義。

《規定》第6條明確,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後的財產應當視為「違法所得」。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上述規定有利於防止犯罪嫌疑人通過將違法所得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或者與合法財產相混合等方式,掩飾、隱瞞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從而逃避追繳。」萬春強調。

據了解,上述司法解釋將於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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