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
07-25
【摘要】: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是指存在於不作為與它所引起的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內在的、本質的、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繫。這種因果關係與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相比,其原因、原因力、和內部結構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可分為起果性因果關係和防果破壞性因果關係兩種。對於具有起果性因果關係的不作為犯罪,不能把因果關係的特殊性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對於具有防果破壞性因果關係的不作為犯罪,應把因果關係的特殊性作為從輕處罰的一個酌定情節。作者:李衛君 張丹梅 【關鍵詞】:不作為 犯罪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刑法理論中一個重要內容,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確定行為人行為性質和刑事責任有無及大小的一個重要客觀因素。罪責自負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因此,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要使某人對該結果負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該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是在危害結果發生時使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一、刑法學上的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哲學上的一個重要範疇,它是指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引起另一種現象,引起其他現象的現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現象是結果,前者與後者的聯繫,就是因果關係。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因果關係是客觀的的、普遍的和必然的。 刑法學上的因果關係不同於自然界和社會生活中的一般因果關係,這是刑法學研究的對象特點所決定的。「犯罪的行為是一種特定的社會現象,危害結果則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或決定的另一種現象。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關鍵在於行為對於客觀事物具有特定的、合乎規律的作用力和破壞力,能夠引起或決定危害結果的發生和發展。因此,犯罪行為的作用力或破壞力一旦得到具體的實現,就會在客觀規律和周圍環境的制約下,對客觀事物造成一定的變化或損害,形成特定的危害結果。刑法根據這一因果關係的基本原理,要求行為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刑法學上的因果關係,是指人的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其特點是:其一,作為此種因果關係原因的,是在客觀上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特徵的行為,即犯罪行為;其二,作為此種因果關係的結果的性質,只能是按照刑法規定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並且能夠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結果,包括已發生的現實損害,以及發生某種損害的危險狀態。 二、關於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的學說 對於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學者們的觀點沒有太大分歧,而關於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在國外及我國台灣地區刑法理論上有三種不同的學說: 一是否認不作為因果關係說,或稱「消極說」。此說認為,不作為犯罪中不存在因果關係,其理由是:從物理上說,不作為是「無」,「無中不能生有」;從人體運動上看不作為是消極的靜止,對外界事物不起任何變更或者影響的作用。[1] 二是不作為準因果關係說,或稱「作為不作為同價值說」。此說認為,不作為本身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只是由於不作為人有義務作出某種行為以防止結果發生,所以,法律上認為這種不作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2] 三是肯定不作為因果關係說,或稱「積極說」。此說認為,不作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主張此說者,由於論證時的著眼點不同,又有不同主張:[3] 1、不作為原因說。主張不作為本身對於結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具體主張主要有: (1)「干涉說」。此說認為,作為之所以成為結果的原因,是因為作為是結果發生的積極條件,而不作為成為結果的原因則是由於不作為排除了防止結果發生的條件。有防止結果發生義務的人違反義務不作一定作為時,不作為就是排除了防止結果發生的條件,因此其不作為就與結果有因果關係。 (2)「利用他因說」。此說認為,人能支配因果關係,有的是基於自己的意思活動,有的是利用既生的因果關係,所以當能防止已經發生的其他原因進行的人,不予防止,反而加以利用使結果發生,不作為與結果之間就有因果關係。 (3)「社會秩序說」。此說認為,探求不作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應該從社會或法律的立場觀察,從這個立場觀察,不作為與作為一樣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2、作為原因說。此說認為,不作為本身雖然沒有原因力,但因與作為相結合,而對於結果具有原因力。在論述方法上,又有兩種見解: (1)「他行行為說」。此說認為,不作為為「無」,無不能生有,故不作為自身不能發生結果;但消極的不作為,在其反面常有積極的作為存在,此作為與不作為相結合成為結果發生的原因。 (2)「先行行為說」。此說認為,不作為本身不能發生結果,但行為人於不作為之先必有積極的作為,某種先行行為與後行行為相合,對於結果賦予原因力。 目前我國理論上的通說是肯定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筆者贊同這種觀點。 首先,不作為本身是有原因力的。不作為的原因力就在於未實施阻止結果發生的行為,使得本來不會發生的有害於社會的某種原因過程得以順利完成。不作為並非絕對靜止,不是「零」,而是在人的意識支配下的一種行為,是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不作為也是行為」。[4]首先,不作為並不是單純的「無」,而是沒有實施應當實施的行為,二者顯然具有性質上的區別;其次,法律所設計的行為規範,無非是禁止性、命令性與授權性的,對授權性規範不產生違法問題,對禁止性和命令性規範的違反便是違法。違反禁止規範是「不應為而為」,違反命令性規範是「應為而不為」,前者屬於作為,後者屬於不作為,但都是違反法律規範的,都屬於危害行為,在行為性質上沒有區別;最後,禁止性規範是為了禁止人們實施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而命令性規範是命令人們實施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違反禁止性規範與違反命令性規範,都意味著使合權益受到損害。這不僅說明不作為也會產生結果,而且說明作為與不作為實質上相同。這種特殊形式的行為,特殊的運動形式,與其周圍的事物同樣是處於普遍聯繫、相互制約、相互影響、相互作用之中的,同樣受因果律的支配,在不作為形式的因果關係中,危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行為人沒有及時消除客觀上已經潛伏存在的危險狀態,也就是說,在行為人不作為之前或者同時,在客觀上就已經存在著或潛伏著可能發生的危害社會的因果鎖鏈。這種對社會有害的因果鎖鏈,恰恰是行為人特定作為義務的對象。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只有忠實地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使人民生命財產保持安全狀態。如果該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就是把人民生命財產置於危險境地,由此造成的危害結果是由負有特定義務的人的不作為引起和決定的,它們之間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只有忠實地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使人民生命財產所面臨的危險得以解除,避免或減少損害,因自己的行為,使他人的生命財產處於危險境地,該人只有解除這種危險,使危害結果才能得以避免。如果負有這種特定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危險未能及時解除,本來應該避免的損害就是該不作為引起或決定的,它們之間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5] 其次,不作為雖與作為在形式上有差異,但因果聯繫的內容是相同的。如果認為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那麼,實際上就是否定了不作為犯罪人對一定的損害結果負刑事責任的理論基礎。 在肯定不作為存在因果關係的前提下,有必要認清,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與作為的因果關係也不能簡單等同。因為不作為從物理上講,確實與作為不同:不作為的物理屬性為「無」,而作為的物理屬性為「有」。不作為在物理屬性上與作為的這種差異,決定了它不能像作為一樣,直接地導致某種結果,不作為能夠造成危害結果,是因為不作為者有某種特定的義務,離開了不作為者的特定義務,不作為是不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的。換言之,不作為的原因力來自於行為人客觀上的不作為和行為人所具有的特定義務,這是不作為的原因力不同於作為的原因力之所在。不承認這一點,就不可能解釋在同樣的情況下具有作為義務的人的不作為與不具有作為義務的人不實施有關作為在因果關係上截然不同。 三、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的概念、特徵、表現形式 (一)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的概念 所謂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是指存在於不作為與它所引起的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內在的、本質的、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繫。所謂內在的聯繫,是說不作為的因果關係是由不作為自身的原因力引起的,而不是由其它事物引起的;所謂本質的聯繫,是說不作為的因果關係也是由事物的內在矛盾引起的,內在矛盾決定了因果關係的本質。所謂合乎規律的聯繫,是就不作為的因果關係也是由事物客觀規律所支配的,即同樣的不作為在同樣的條件下可以重複地引起同樣的結果。 (二)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的特徵 與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相比,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中的原因具有特殊性。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的原因是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積極義務的不作為。從表面上看,不作為處於一種靜止的狀態,是「零」,是「無」。因而常有人認為不作為不具有原因力。但從實質上看,不作為並非真正的「無」,它也是一種實實在在的行為,這是因為不作為皆是以不履行特定的積極義務為前提的,也就是說,特定的積極義務是構成不作為的基本前提,如果不存在特定的積極義務,就不存在不作為,也就不存在不作為的因果關係。由此可見,特定的積極義務在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根據傳統的刑法理論,行為人特定的積極義務,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其中的法律,不是僅指刑法,而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一切行為規範的總和,包括憲法、法律(狹義的)、行政法規、條例、規章等等。需要說明的是,違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並非都構成不作為的義務根據,只有其中經過刑法認可或要求的,才能視為不作為義務的根據。換言之,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一方面要求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同時要求刑法的認可,若只有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無刑法的認可或要求,行為人即使不履行這種義務,也不成立不作為犯罪。(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嚴格地講,職務或業務要求的義務亦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認定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一要注意義務的時限;二要注意義務的對象。如果並非行為人應執行職務或從事業務之時,便不可能產生義務。此外,作為義務的對象,必須僅限於職務或業務範圍之內的事項。(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上能夠產生一定權利義務的行為。若一定的法律行為產生某種特定的積極義務,行為人不履行該義務,以致使刑法保護的社會關係受到侵害或威脅,就可以成立不作為形式的危害行為。(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指由於行為人的行為而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處於危險狀態時,行為人負有以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或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若行為人不履行這種義務,就是以不作為實施的危害行為。 2、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中的原因力具有特殊性。在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中,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都是直接出自作為行為的本身。例如在甲用刀砍乙、丙用鐵棍打傷丁這類作為犯罪中,造成乙死亡、丁受傷的原因力,均直接出自甲用刀砍和丙用鐵棍打的行為,即甲用刀砍和丙用鐵棍打的行為直接造成乙死亡、丁受傷。但在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中,造成危害結果的原因力卻不是直接出自原因中,即不是直接出於不作為中,而是出自另一個原因中。例如,某城市保育員秦某帶領幾名幼兒外出遊玩,途中幼兒郭某失足墜入路旁糞池。秦某發現後,一邊呼救,一邊用竹竿測試糞水的深淺,儘管測得糞水只有約80厘米深,但秦某仍不肯下池救人,待好心人馬某聞聲趕來下池救郭某時,郭某已被淹死。此案例中,致幼兒郭某死亡的原因力不是直接出於保育員秦某的不救人,而是郭某自己的失足行為,不過,不作為犯罪中,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不是直接出自不作為本身這一點並不是絕對的,在有的不作為中,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也可以直接出自不作為本身。例如母親不哺乳嬰兒致嬰兒餓死,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就直接出自不作為本身。 3、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內部結構也具有特殊性。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的內部結構有兩個顯著的特點:(1)原因與結果之間形成一個平行的因果鏈條;(2)原因與結果之間除了有條件介入之外,沒有其他的原因介入。但在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中,其內部結構就不同了。仍以上面提到的案例來說,保育員秦某的不作為與幼兒郭某死亡的因果鏈條就不是平行的,而且在秦某的不作為之外,還有其他的原因在起作用。雖然幼兒郭某的失足行為對自己的死亡具有直接原因力,但這種原因力本應由秦某的作為予以阻擋,然而秦某卻沒有作為,致使這種原因力的作用沒有被擋住,從而合乎規律地引起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於是郭某的失足行為和秦某的不作為都成了郭某死亡的原因。但真正的原因是秦某的不作為,郭某的失足行為只是形式上的原因。 (三)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的表現形式 根據不作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起作用的不同,將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分為如下兩種: 1、起果性因果關係 在這種因果關係中,不作為中包含著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要根據,不作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起著根本的決定性作用,因而這樣的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一種絕然的或者必然的因果關係。這種類型的因果關係可以再分為以下兩種: (1)不作為直接引起某種自然或生理現象,某種自然或生理現象再直接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例如母親不給嬰兒哺乳導致嬰兒餓死,就屬於此種因果關係,嬰兒之所以死亡,是由飢餓之間存在著不可避免的,一定如此的絕然關係,因而,實際上是母親的不作為直接決定了嬰兒的死亡,或者說母親的不作為包含著嬰兒被餓死的內在根據。 (2)由不作為直接引起另一種行為,再由另一種行為直接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例如鐵路扳道工不扳道,導致火車相撞就屬於此種因果關係,火車相撞是由於兩列火車在同一條鐵軌上相向行駛引起的,而兩列火車在同一條鐵軌上相向行駛又是由扳道工不扳道直接引起的,而且不扳道與兩列火車在同一鐵軌上相向行駛存在著不可避免的、一定如此的絕然關係,因而,實際上是不扳道直接引起火車相撞,或者說不扳道中包含著火車相撞的內在根據。 2、防果破壞性因果關係在這種因果關係中,發生危害結果的主要根據不是存在於不作為中,而是存在於其他事物之中,但作為可以破壞這種根據,不作為則可以鞏固或增強這種根據。在這種情況下,不作為成為危害結果的原因之一,它只是促成而不是決定危害結果的發生。因而,這種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大多是或然的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也可以再分為以下兩種: (1)不作為使可以避免的危害結果未能避免。上文中提到的保育員不救幼兒而導致幼兒被淹死,就屬於這種因果關係,幼兒之所以死亡,主要根據是被淹,但及時救助,可以避免死亡,然而保育員不救幼兒,導致幼兒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總之,救助可以避免死亡,不救助則不可避免死亡。這樣,原本存在於溺水之中的導致幼兒死亡的內在根據便轉移到保育員的不作為之中了。因而,表面上看死亡是由幼兒失足被淹引起的,但實際上是由幼兒的失足行為和保育員的不作為共同引起的。所以,失足被淹和保育員的不作為都是幼兒死亡的原因。 (2)不作為使已經出現的危害結果進一步加重。例如,汽車司機因超速行車將一人撞成重傷後逃逸,受害人因重傷後得不到及時治療而死亡。在這類案件中,由於司機肇事後不履行救護被害人的特定義務,致使危害結果進一步加重,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便有因果關係。 四、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 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雖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它仍同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一樣,只是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實踐中在解決不作為犯罪的刑事責任時,應當根據因果關係的表現形式的不同,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區別。具體需注意以下三點: 1、具有起果性因果關係的不作為犯罪的刑事責任。應根據具體案情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不能因為因果關係具有特殊性而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即在這類不作為犯罪中,因果關係不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比如,對於母親不給嬰兒哺乳致使嬰兒餓死,鐵路扳道工不扳道致使火車相撞之類的案件,不論行為人構成過失犯罪還是故意犯罪,均不應把因果關係作為從輕或減輕的環節加以考慮。這是因為,在這類不作為犯罪中,危害結果的質就包含在不作為之中,或者說不作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起了根本的決定性作用。 2、具有防果破壞性因果關係的不作為犯罪的刑事責任。應根據因果關係的特殊性而對行為人從輕處罰,即在這類不作為犯罪中,特殊的因果關係成為從輕處罰的一個情節。例如,對於值班大夫不給病人治療致使病人死亡,值班民警眼見歹徒對一婦女施暴而不予阻止致使該婦女被強姦之類的案件,不論行為人構成什麼性質的犯罪,均應將因果關係的特殊性作為對行為人從輕處罰的一個情節加以考慮。這是因為,在這類不作為犯罪中,危害結果的質不是存在於不作為中,而是存在於另一個事物之中。換言之,不作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起著根本的決定的作用,而僅僅是起了一種促成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立法上對此種情況已經規定了較輕的法定刑,那麼在量刑時,就不應再考慮從輕了,比如,值班警察見歹徒強姦婦女而不予救助,應構成玩忽職守罪,因刑法對於玩忽職守罪規定的法定刑已較輕,因而在對該警察量刑時,就不應再考慮從輕。 3、對於利用職權,採取不作為方式與他人合謀進行共同犯罪的案件的刑事責任。應將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作為對行為人從重處罰的一個情節加以考慮。例如,對於海關緝私人員與走私犯勾結,以不作為的方式助其走私,應將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作為對行為人從重處罰的一個情節加以考慮,這是因為,在這類案件中,不但危害結果發生的質存在於不作為中,即不作為對於犯罪的實施起著根本的決定性作用,而且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褻瀆了自己的職責。本文認為,不作為同作為一樣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與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不能簡單等同,其原因、原因力和內部結構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係可分為起果性因果關係和防果破壞性因果關係兩種。不作為犯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因果關係的類型不同而有所區別。總之,如何著眼於不作為的特性上探討不作為的因果關係,還有待於學者繼續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1]李光燦等《刑法因果關係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4頁; [2]趙秉志《刑法爭議問題研究》(上卷)[M],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7頁; [3]馬克昌《比較刑法原理》[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205頁; [4]張明楷《刑法格言的展開》[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134頁; [5]龔明禮《刑法學論文選》[M],寧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頁; [6] 參見高明暄、馬克昌《刑法學》(第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7]參見陳興良《陳興良刑法學教科書之規範刑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8]劉憲權《中國刑法理論前沿問題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9]侯國雲《刑法理論究探》[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推薦閱讀:
推薦閱讀:
※因果關係的判斷
※吃與死,本身就有一種因果關係
※必然因果關係和相當因果關係
※推論佛教科學之物質、能量、信息與因果關係
※靈界啟示錄第三十一卷 因果定數與地府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