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紅:憲法權威與憲法實施

憲法權威與憲法實施

秦前紅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強調: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憲法是保證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權威。要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這是在深刻洞察了我國法治發展實際後所作的切中肯綮之論。

憲法權威涵括了憲法信仰、憲法意識和憲法效力等多個層面。憲法信仰關於人們關乎憲法的深沉心理積澱,是一種超驗的不證而成的權威;憲法意識是建立在神思熟慮之上的理性權威;而憲法效力則是立基於完善的憲法保障機制之上的憲法約束力。憲法信仰往往在一種特殊的憲法文化中浸潤而成,其中蘊含了一個民族特殊的精神結構和法治生長傳統,是一種不知不覺、似覺非覺的法治化育狀態。而憲法意識、憲法效力仰賴於可欲可為的主體性自覺。三中全會有關憲法權威的論述表明了執政黨黨已經清晰認識到了自己的使命擔當。

憲法作為根本大法,是一國法治的基石。而正如習總書記所言:依法治國關鍵是依憲治國。憲法的權威在於憲法實施,憲法的生命也在於憲法實施。經由執政黨和人民不斷的努力,我國已經有了一部相對完善的憲法,但憲法的實施難稱滿意,這是憲法權威不彰的重要原因。

要維護憲法權威,除了持續不斷的憲法教育和憲法啟蒙以外,當務之急便是健全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和程序。要激活憲法第67條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法解釋條款,建立完善的憲法解釋程序,以便及時有效地回應社會關於法治發展的重大關切,消解因修憲程序的遲緩和滯後帶來的法治與社會現實的緊張關係。要建立靈動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違憲審查制度是防止法律、法規違背憲法精神,制止違憲行為,追究違憲責任的一項關鍵性制度。各個國家基於各自的歷史傳統、法治背景、政治架構的不同,可以致力於建設最適合自身國情的違憲審查制度,但若是違憲審查制度持久地缺失,則該國憲法權威的根基一定十分脆弱。

我國當下並無嚴格意義的違憲審查制度,但基於建國三十多年行憲的經驗教訓,在八二憲法起草時也頗為重視憲法實施問題,並在憲法文本中形成一套極富特色的憲法監督制度。具體而言之,在憲法序言中強調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在憲法正文第5條再次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在國家機構的職權配置中,則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根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形成一套邏輯上相對完整的捍衛憲法權威的制度體系。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上述中國憲法監督制度所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如何克服實效性不足的弊端,具體表現為監督審查權力過於分散,啟動程序不清晰,局限於對違憲法律、法規之事先預防,而忽略對違憲行為的追懲與問責。

執政黨在制定修改憲法中佔據引領性地位,執政黨在治國理政時自然應該帶頭遵守憲法法律。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以保證執政黨嚴格依照憲法法律活動,這是當下中國法治建設最為重要的急務。

(本文發表於南方都市報評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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