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翔校長夫妻發生了什麼,妻子申請的「家庭保護令」又是什麼?
相關新聞反家暴法今實施 藍翔校長妻申請保護令藍翔校長妻子於 3 月 1 日申請的「家庭保護令」是什麼,在反家暴過程里能夠起到怎樣的作用?
Serena Locke,UVa Law"2017 | BFSU SIRD"2013 | 專業好奇家 永遠的理想主義者
一、藍翔校長和他妻子之間發生了什麼?
根據新華網 3 月 1 日反家暴法今實施 藍翔校長妻申請保護令一文,藍翔技校校長榮蘭祥妻子孔素英於《反家暴法》開始實施的第一天 3 月 1 日早上 10 點半在濟南市天橋區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
據孔素英說,從 1987 年和榮蘭祥結婚以來,他屢屢打罵她,致使她每日都處於擔心和恐懼之中,特別是 2007 年 5 月,榮蘭祥用刀砍傷她,「背上三刀,胳臂上一刀,胳膊上縫了 10 針」。濟南軍區總醫院的入院記錄和病歷印證了她當時曾受傷的說法——孔素英「左上臂 10 厘米的刀口,背部 3 處 5 厘米創傷」,醫院以「刀刺傷」收治,孔素英因此住院 8 天。
孔素英還說,她曾在學校被榮蘭祥從樓梯推下,摔得髕骨骨裂;辦喜事當天因為做飯手腳慢,被榮蘭祥拽著頭髮打;懷孕的時候也挨過打。
現在榮蘭祥不予回應,而藍翔校方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相關負責人則說,孔素英是「炒作」,藍翔正在招生的高峰期,「有可能有些人眼紅,有些人有想法。」
二、 《反家暴法》可能可以怎麼幫到孔素英?
我在如何看待 2016 年 3 月 1 日起開始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 - Serena Locke 的回答中說了我對《反家暴法》的一些想法,現在就孔素英一案來具體講一講。
根據《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孔素英在申請中請求法院禁止榮蘭祥實施家庭暴力,並禁止其騷擾、跟蹤、接觸她及其親屬。
根據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做出。
孔素英在接受京華日報記者採訪時說,3 月 1 日下午她收到天橋區法院的答覆說,已收到她的申請。到 3 月 6 日上午,已遠超過新法中規定的 72 小時,但我還沒有看到任何媒體跟進報道這一事件。雖然沒有跟進報道,不一定說明天橋區法院還沒有做出答覆,也可能是雙方庭下進行了和解,或者孔素英撤回了申請,但無論如何,作為新聞讀者,我會希望看到相關的跟進報道。
孔素英和榮蘭祥之間的矛盾由來已久,早在 2014 年,就有多家媒體報道總結了他們之間的激烈矛盾,比如鳳凰網的藍翔「撕逼」大戰記:榮蘭祥 VS 孔素英,和中國網的孔素英舉報藍翔校長"七宗罪":群毆退學學生 包養多名情婦。但無論如何,家暴肯定是錯誤的,即便孔素英因為對榮蘭祥因為經濟糾紛和其他瑣事有怨恨,只要家暴事實確實存在,以這種方式提請公眾的注意也沒有任何問題。
三、孔素英一案中看人身安全保護令實行可能會有哪些問題
在關注這個問題的過程中,我看到了以下幾個可能存在的問題:
1.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舉證責任有多重?
3 月 1 日北京市房山區法院根據《反家暴法》開出了第一張人身安全保護令。 根據中國新聞網報道,申請人谷女士提交了受傷時的照片、診斷證明、醫療票據等證據,法院「通過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審查,認為各證據符合證據形式,且能否彼此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被申請人趙先生當庭承認了毆打妻子的事實。
在孔素英一案中,她提交的證據和谷女士所提交的證據相似,但估計榮蘭祥承認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如果孔素英提交的證據只有 2007 年 5 月的刀傷一項,那麼可能存在一個問題:榮蘭祥現在是否依然還有對她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反家暴法》要求申請人必須是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反家暴法》中沒有明確說明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可能需要一段時間的實踐之後才能有一個大概的標準。但無論如何,如果只有一份 8 年前的醫療報告,可能是不足以證明孔素英依然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現實危險。
在美國的 50 個州中,有關反家暴的法律中對於 Restraining Order(限制令,基本等同於我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的舉證責任一般是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優勢證據,即證據表明申請人提出的說法有超過 50%的可能性確實發生了)或者 discretion of the court(法院自由裁量)。但不管使用哪種舉證責任,實踐中申請人的舉證責任都比較輕,只要不要明顯沒有遭受家暴,法官一般都會給予頒發限制令。
2. 在醫療體系中是否應當加入記錄家暴情況和要求醫生報告的要求?
美國的許多州都有強制醫生報告的法律,比如說加州法律就要求,如果醫生有合理懷疑認為自己救治的病人遭受了家暴,就必須在 48 小時以內向當地警方報告。
在我國國情下,要做到這一點恐怕現在還太為艱難。不過也許可以建議醫生在病歷中添加病人對於如何受傷的描述,以及如果可能,醫生對於可能是家暴造成的醫療意見。也可以建議家暴受害者在遭受家暴後,及時就醫,拍照記錄,留存證據。
3. 人身安全保護令頒發後可否在離婚訴訟中用來證明家暴確有發生,還是必須在離婚訴訟中重新證明?
我覺得這一點可能取決於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舉證責任輕重。如果和美國一樣,法官一般尊從申請人說法,申請到人身安全保護令比較容易,那麼可能在離婚的訴訟中,手握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效力可能就不是很大了。
4. 如何保證法院在 72 小時或 24 小時內裁定?頒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後能否保證其執行?
我對於國內法院體系的運行機制不太了解,如果在孔素英一案中,天橋區法院沒有依法在 72 小時內做出裁決,她會有什麼樣的申訴途徑嗎?
根據《反家暴法》第三十二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但是,對於人民法院如何執行,我感到疑惑。如果我申請到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而被申請人違反了其中條款,我是應當重新回到法院報告情況,要求法院執行嗎?如果我撥打 110,給警察看了我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警察可以執行嗎?執行的許可權有多大?他們會不會管?應當如何保證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會成為一紙空文?
我期待看到更多關於《反家暴法》適用和執行的消息。
另外,關於家暴受害者為什麼常常不離開施暴者,請看家暴的受害者們為什麼不選擇離開所在家庭? - Serena Locke 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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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小愛,微信公眾號lovematterschina
這是個很令人沉重的話題,所以就全程(嚴肅臉
首先來回答題主。從法律角度來說,我們沒有家庭暴力家庭保護令這個概念,媒體和公眾所提及的這個家庭保護令實質就是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嚴格來說,前者用語並不規範。
人身安全保護令反映到反家暴法當中,主要是指該法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施暴者騷擾、跟蹤、接觸受害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施暴者遷出受害人住所;(四)保護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藍翔校長家暴離婚案件,媒體和公眾所提及的家庭保護令主要是指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尤其是第(一)(二)項的內容。
如果需要使用人身安全保護令,拿著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並附上相關家暴證據材料,向基層法院提出申請就行。但你需要注意:1. 申請人一般為家暴受害人,但如果受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的,受害人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村委會、居委會、救助管理機構也可以代受害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2. 申請方式: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卻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院記入筆錄。
3. 受理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應該向受害人或者施暴人居住地、家暴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
4. 申請條件: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同時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施暴人)、有具體的請求(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條的內容),當然附上重要的家暴證據非常關鍵,直接關係到人身安全保護令能否得到及時簽發。
既然說到反家暴法,那就順便多科普下好了。家暴法出台,其實並不意味著遭到家暴時受暴者就有了保障,其實法律出台後,很多人還是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保護自己。根據反家暴法規定,遭遇家暴,應該向以下部門求助:
1. 向人民調解組織(比如居委會調解委員會、鄉鎮調解委員會等)尋求調解;
2. 向施暴者所在單位投訴反映尋求幫助;
3. 向警方報案,情節輕微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要求警方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
4. 向相關家庭暴力庇護所尋求庇護和臨時生活幫助;
5. 向婦聯、反家暴機構求助,向法律援助機構尋求法律援助;
6. 保留證據,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7. 受害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還可以向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求助;
8. 施暴者為監護人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受害者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求助也不能空口無憑,尋求幫助的時候要有證據。固證的方法有撥打 110 報警,請求警察及時制止暴力,申請傷情鑒定;求助婦聯人民調解組織、法律援助機構、村 / 居民委員會等機構,有相應的接待記錄(如婦聯登記表);到醫院就診,保留就診記錄;及時對案發現場及身體傷害部位錄影錄像;固定相關證人證言;保留施暴人承諾書;電子數據證據,如電話、簡訊、微博、微信、QQ 聊天記錄等等。
家暴其實有很多種,我之前也在知乎回答過:如何辨別親密關係中的冷暴力,遭遇時應如何應對? - 荷小愛的回答
但是在新的反家暴法中,只有以下幾種暴力形式受到了保護:
肢體暴力:又稱身體暴力,是指加害人通過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
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恐嚇、經常性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同居者間的暴力:主要是指監護關係、寄養關係、同居關係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
同性戀伴侶間的暴力,性暴力,經濟控制目前都不包括在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內。同性戀婚姻尚未合法化,所以同性戀伴侶間的暴力未包含在法律當中並不意外。性暴力也就是婚內強姦,原則上法院不做犯罪處理,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以強姦罪論處,比如男女雙方雖已登記結婚,但並無感情,並且尚未同居,也未曾發生性關係,而女方堅持要求離婚,男方進行強姦的。或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女方已提起離婚,甚至案件已在訴訟程序之中,雙方長期分居,丈夫進行強姦的。經濟控制是指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受害者要不斷培養和提高自己的經濟獨立意識、自信心和自我認同感,另一方面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解決財產糾紛。
其實應對家暴關鍵還是要有對家暴、對親密關係暴力的意識,同時也要有外部的支持。但是問題是,生活中有很多暴力很多人根本不會注意到,身邊人也對暴力習以為常,以家事、家醜、私事為由不與幫助。
這才是最可怕的。
(文中關於法律部分的回答,受千千律所律師協助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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