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概念層次的「自利」不同於個體如何地自利:針對《互利:經濟的邏輯》一書的幾點意見
1、 任何一門學科的基礎性概念都是高度抽象的、有足夠彈性的從而容納儘可能寬泛的經驗現象。
2、 基礎性的概念需要足夠抽象從而能夠兼容各種經驗現象是一回事,是否服從於具體的學科認知目的的要求而做到了在正確的方向上的抽象又是另外一回事。
3、 由於基礎性概念的這種性質,基於它與經驗現實不符的證據對它進行指責從一開始就是荒唐的、錯位的(因為,它一定是能夠兼容各種的經驗現象的。)。對基礎性概念的指責,必定是因為認為它是進行了錯誤的抽象,而絕不是因為認為它和直觀的經驗現實直接抵觸(弗里德曼1953年發表的影響重大的方法論文章對此有值得重視的闡述)。
例如,在決策理論中,個體理性被抽象為「邏輯一致性」:不管個體具體的目標是什麼、行為的約束條件是什麼,只要個體行為沒有違背邏輯一致性的要求,那麼,它就被認為是理性的。這樣的理性概念為分析經驗中各種各樣的決策行為提供了一個普遍的理論視角。這樣的抽象不僅是與經驗中各種行為現象相兼容的,而且是對它們進行分析所必須的(雖然總是需要結合具體的經驗條件才能進行這種分析)。
當然,不是說這樣的抽象不能批評以及不可能有更好的替代性的抽象出現。但任何有意義的批評,都一定不是針對這樣的概念的不現實性,而是針對特定的概念所進行的那種抽象是否(對於學科的認知目的)合適。{弗里德曼把抽象是否合適的問題等同於它是否能夠導致足夠準確的預測(test by prediction),或者說,由它出發得到的邏輯意蘊是否和經驗現象一致the conformity of the logic implications of a theory with observed phenomenon。如果經濟學是徹頭徹尾地是一門解釋和預測的學科,那麼,弗里德曼就是對的,但是,正如森、布坎南等強調的那樣,經濟學不僅僅是如此,它還是一門道德科學,那麼,弗里德曼的觀點就是值得商榷的}。
4、 就主流的新古典經濟學而言,理性人以及自利作為其基礎性的概念同樣是高度抽象的。但目前存在的問題是,到底這種抽象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一種抽象如同一個函數,它一定是有一定的定義域的;只有在定義域之內,我們可以說,函數是成立的;超出其範圍,我們會說這是無意義的。),從新古典經濟學家們的實踐來看,其實並不清楚(在我的論文中對於新古典理論家到底是如何使用這些概念的,有更清楚的梳理。這裡略過)。
5、 當新古典理論家們本身對於其基礎性概念到底是怎樣的處於混沌的情況下,如何對新古典理論的基礎性概念進行批判?批判的目的又是什麼?
最淺薄、最容易的批判是認定新古典經濟學中的理性人和自利等同於特定的經驗所指(例如,認為自利等同於自私自利以及不擇手段地攫取儘可能大的利益,並因此不懂得交易、合作——總之,與無生命的最大化機器一樣,只知道機械地針對外部環境做出反應而最大化自身利益,而不具備通過構造人際合作的環境而改善自己命運的能力)。目前行為經濟學、實驗經濟學走的是這條道路。《互利》的作者走的也是完全一樣的道路。這樣的批判的精髓在於:先為自己樹立了一個最輕鬆的靶子(之所以輕鬆,因為任何的經驗實存都是找得到對立面的:你認為個體是自私的,那好,反對者就立即可以出示個體不是自私的證據;你說個體是只追逐金錢利益的,同樣地,可以出示無數的個體還要考慮榮譽、社會地位等的證據),然後說,你看我擊中了。
這樣的批判絲毫無助於回答「經濟學中的基礎性概念應該如何抽象」這個真正值得關注的問題。通常,這樣的批判引出的建設性主張是這樣的:現實中的人很多時候是會把他人利益考慮進來、是懂得互利合作的,所以,我們應該以這樣的假定——如互利、互惠、有條件的利他的、具有社會性偏好的個體等等——來替代(被認為的)新古典經濟學的「自私自利」的假定。
6、 目前不管是新古典經濟學還是針對新古典的理性人/自利概念的批判都系統性地混淆了「處於基礎性的概念層次的抽象」和「作為概念的具體經驗呈現」這兩個不同的層次。在此,我用不同的符號分別表示:作為經濟學邏輯起點的自利(x),和用來對經驗中某種或某類具體的個體行為進行刻畫或形容的自私自利、利他、互惠等等Y(Y0,Y1,Y2……)。
《互利》的作者和普遍的行為經濟學家一樣,思考的本來是自利(x)應該如何,但卻是在Y(Y0,Y1,Y2……)這個層次做文章。當他們意圖用特定的個體行為特徵(或行為傾向性)來作為經濟學的基礎性假定時,他們如果頭腦清楚,必須思考:到底是將Y當作是最終的、不可再追溯的解釋因子(通常這種情況下,它們被認為是與生俱來的、生物地決定的),還是當作本身需要進一步被解釋的。
答案如果是前者,那麼,我們需要來自於其他的學科——人類學、基因學、神經科學等——的經驗知識給出答案。經濟學,只能接受其他學科給出的答案而對此不容置喙。目前行為經濟學中很多人給人感覺是這麼想的(但沒有達到自覺地、一貫地按照這個思路做的程度)——這也是現在很多行為經濟學家強調經濟學要從其他學科中輸入經驗知識的原因。按照這種思路,經濟學需要建立在對個體如何行為的高度的科學的認識基礎上。(這完全翻轉了過去經濟學帝國主義的進路);不是經濟學自身的認知目的決定了經濟學所需要的基礎性概念的內容,而是經濟學需要被動地接受來自於其他學科的關於個體行為的所謂更為真實的知識來作為自己的基礎性概念——這是不合邏輯的。
答案如果是後者,那麼,這些被認為更經驗的個體行為假定(如所謂的互利)就不能作為經濟學的基礎性的概念。實際上,已經有非常多經典的研究(最突出的,應該是Vanberg, Binmore)清晰地展示了各種更為經驗的個體行為傾向是如何可以從自利(x)推導出來的。當然,除了訴諸自利(x)外,還必須結合經驗的社會制度條件,各種具體的行為傾向才能得到解釋。這些研究都保留了自利(x)、認為它是經濟學不可或缺的基礎性假定,只不過,此時,所謂的理性或自利並非新古典意義上的約束條件下的最大化,而是適應性生存的代名詞。例如,在霍布斯叢林狀態,個體的(適應性生存意義上的)理性或自利就會表現為是不擇手段地最大化,而在文明社會中,則是規則遵循以及以利人的方式利己。
7、 《互利》的作者對於正常的商業社會的運作機理有直覺的把握。他知道「唯一與商品經濟契合的是利己也利人的自利行為。」但是,他不明白的是,「利人也利己的自利行為」不是給定的、在那裡的存在,而是一定製度規範之下才會表現出來的適應性生存行為。如果沒有刑法對惡意的損人利己的行為的規範,民法對於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的規範,個體的適應性生存就不會是「利人利己的行為」。
在中國大量以損人的方式而利己的現象——貪污腐敗、公司對股民的欺詐、污染企業對周邊環境的不負責任——不是因為個體動機很壞、只知道利己而不將他人利益考慮進來,而是因為我們的制度縱容這些行為,這樣的行為因此具有很強的生存適應性。我們不能因為有這些現象就說「人就是自私自利的」;類似地,我們也不能因為在一個損人的行為受到制度規範的社會中普遍觀察到的都是利人利己的行為,就說「人是互利的、所以經濟學目前的基礎錯了」。
8、 需要對目前的經濟學出的問題進行準確的診斷。錯誤的、淺薄的診斷不能導致有效的建構(我的論文對此有展開的論述)。由於所涉及到的問題足夠重大和深刻,所以,要求研究者充分意識到問題的難度,並且對於相關的重要研究有所把握。不管是從作者寫出來的東西還是從他所參考的文獻來看,情況似乎剛好相反。像Vanberg, Binmore、實驗經濟學家Smith、桑塔菲學派的一些人等等都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作者甚至都沒有提到。對於行為經濟學的實驗,作者也只限於不加批判的介紹性引用,似乎,他根本就不知道圍繞實驗的設計、解釋產生的爭議是非常多的。更不用說對於20世紀上半葉到現在以來圍繞經濟學的基礎性假定是否現實的比較重大的方法論爭論,作者根本就當它們從來都沒有存在過一樣!
我感覺,面對一個如此重大的理論問題,一名研究者如果不能表現出能夠以與之匹配的慎重和嚴謹來對待它,尤其是,在論證中反映出對各種重大的質疑充分的自覺意識,那麼,我們有理由懷疑他對此問題有了最為初級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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