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出優秀的辯護詞?
辯護詞是庭審結束後辯護律師向法庭系統陳述辯護意見的刑事司法文書,這就需要針對公訴人觀點特別是庭審焦點展開論述,說服法庭接受辯護人意見。
辯護詞是庭審結束後,辯護律師向法庭系統陳述辯護意見的刑事司法文書。專業的辯護詞是辯護律師根據庭審情況,向法庭全面闡釋被告人罪與非罪、本罪與它罪、罪重與罪輕意見的司法文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以及是否採納的情況,並說明理由」。在司法實踐中,律師的辯護詞甚至是法院完成刑事判決必不可少的文件,與起訴書、庭審筆錄一起成為刑事判決的重要依據。辯護詞不僅僅是辯護律師庭審發言的歸納與總結,也是辯護律師向法庭提交全部材料與庭審發言的補充和完善。專業辯護詞體現的是辯護律師的專業素養,這就需要體現其規範性、專業性、針對性。
一、辯護詞的規範性辯護詞是刑事辯護律師與法庭書面溝通的重要形式,這也就要求辯護詞體現刑事司法文書的規範性。辯護詞的提交主體是辯護人,辯護人系律師事務所根據被告人及其家屬的委託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在撰寫辯護詞時,應該列明受委託單位即辯護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畢竟律師不是公民代理人。
辯護詞是在庭審結束後提交,當然也有律師在開庭時提交給書記員記錄參考,庭審結束後以補充辯護詞形式再次提交,但都是發生在刑事審判階段。刑事審判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改稱「被告人」。如果將「被告人」稱為「被告」,則混淆了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區別,「被告」系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被訴當事人的稱謂。
辯護詞是庭審結束後,辯護人向法庭提交陳述辯護意見的刑事司法文書。這就要求辯護人在辯護詞中列明接受了委託、會見了被告人、閱卷、參加庭審等事項,以表明自己不僅擁有提交辯護詞的許可權,而且完成了相應的辯護工作,結合庭審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提高其完整性與規範性。
辯護詞是提交給法庭的刑事司法文書,這就需要在辯護詞中列明公訴人的意見,然後提出自己的意見進行辯駁或解釋,最後建議法庭如何判決。
辯護詞應使用「法言法語」。口語化的文字,更多是私人信件而不是嚴肅的司法文書,缺乏規範用語很容易被忽視辯護人的律師身份。律師在辯護詞中需要嚴謹、嚴肅、精準。
二、辯護詞的專業性
辯護詞是專業司法文書,這就需要以「專業性」作為主要撰寫方向。刑事案件的正常模式是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或自訴人及其代理人提起自訴,辯護人則是代表被告人進行辯護。或者說辯護律師是「防禦者」——「最好的防禦是進攻」,辯護人需要尋找起訴書中的邏輯漏洞進行「截擊」,特別是無罪辯護方面,需要積極主動而不是消極被動。
辯護人的「截擊」分為無罪辯護的「截擊」與輕罪辯護的「截擊」兩大類。其中無罪辯護的「截擊」通常有四種情況。第一是公訴人或自訴人取證程序錯誤,該證據屬於非法證據或不規範證據,建議法庭不予採納;第二是公訴人或自訴人提交的證據在真實性、合法性或關鍵性、充分性上存在疏漏,不能證明其指控的觀點;第三是公訴人或自訴人的指控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第四是違法行為明顯輕微應該適用較輕的其他法律,而不是更嚴厲的《刑法》。
辯護人輕罪辯護就需要結合起訴書進行「防禦」。輕罪辯護通常都是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與各省市自治區的「實施細則」來完成,他罪辯護比本罪辯護多一個「定罪」辯護環節,其他與本罪辯護一致。本罪辯護則需要從認罪但有從輕或減輕情節、其罪難容但其情可憫、可以從輕判決等方面展開。只要與「量刑指導意見」與「實施細則」中列明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內容有關聯,都應該是辯護人輕罪辯護的辯點。
必要時,辯護人應該提交相類似的無罪判決或輕罪判決司法文書給法庭作為參考,尤其是上級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對刑事審判影響力很大。辯護人此時應該扮演「法官助手」或「法官顧問」的角色,幫助他們收集材料提供法律規定與經典案例,一旦獲得法官「欣然接受」,有效辯護也就水到渠成。
三、辯護詞的針對性辯護詞不在乎「長短」而在乎「有效」,而且需要「針對性」,所謂「有的放矢」。辯護詞針對的應該是庭審中沒有而解決的問題——只要沒有出現在起訴書上或者公訴人、自訴人已經當庭接受的情由,辯護詞都無需理會。辯護詞針對的是庭審中沒有解決的問題,辯護人進行庭審意見的補充與完善,其目的在說服法庭採納辯護人意見。
辯護詞的針對性,直奔「本案焦點」。庭審中主審法官或審判長往往會提出「本案焦點」是哪幾項,辯護人也可以補充。經過庭審的舉證與質證,形成了幾項「焦點」,要麼是程序規範問題,要麼是事實認定問題,要麼是法律適用問題。
「程序錯誤」的,例如訊問未成年人沒有成年人在場,重大案件或特殊案件沒有全程錄音錄像,沒有當場固定證據,這就需要在辯護詞中圍繞「程序辯護」詳細展開。「事實不清」,這就需要針對鑒定結論、勘查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做出可能存在與客觀事實符合或者存在前後矛盾的內容,一一加以懷疑甚至否棄。「事實不清」的證據辯護是刑事辯護的「重頭戲」,否定了證據也就否定了指控,尤其是針對無罪辯護。「法律適用」辯論是法律、法律解釋與司法解釋與本案的直接關聯問題。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是否違反量刑指導意見,辯護人需要有針對性的在辯護詞中列明,做好法官的「助手」與「顧問」。
刑事辯護詞是辯護律師提交給法院,具有規範性、專業性、針對性的司法文書,需要規範用語、專業解析、針對焦點。一篇優秀的辯護詞,體現的是辯護人以法律專業人士身份提出的定罪量刑意見,它既是為被告人辯護,也為了幫助法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刑事辯護律師是中國司法公平正義的諫官,辯護詞體現的是他們對法律原則的堅守,他們的「直言忠諫」與公訴人、自訴人一起推動司法審判的健康發展,「兼聽則明偏信則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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