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如何處罰通姦女子|真問真答
▍影視劇中被浸豬籠的女子中國古代禮法一直講究「男女之大防」,對於性犯罪更是嚴防死守。性犯罪不僅破壞社會風氣,有違倫理道德,更是對傳統社會等級制的挑戰。因此,除道德說教外,統治者也希望以法律上的嚴懲來達到威嚇效果。清朝法典《大清律例》將性犯罪稱為奸罪,大致分為和姦、刁奸、強姦三類。其中,和姦指有夫女子與丈夫之外的男子通姦,也包括無夫或喪夫的女子,與當下語境中的「通姦」最為類似,強調雙方發生性關係時的自願性。
由於奸罪屬於重罪,清律對於其認定要求還是很高的,必須是在男女通姦過程中被當場抓獲,否則就以無罪論處,這大致保證了犯奸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奸罪認定後,就涉及到對奸罪的處罰了。由於清代社會等級和宗法制度的存在,奸罪的處罰也會隨當事人的社會地位、親屬關係乃至發生時間的變化而不同。清朝社會可粗略劃分為三個階層:以王侯官員為主的貴族階層、以士農工商為主的平民階層和以奴婢倡優為主的賤民階層。在清朝律法中,若無特別聲明,犯罪主體通常指平民,而貴族和賤民則算作特殊犯罪主體,量刑也會有所不同。若平民女子與其他平民存在通姦之實,通常會受杖責之刑。女子有無丈夫也會影響量刑,《大清律例》中規定,「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除刑事責任外,通姦女子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姦女子因為損害了丈夫的權威和利益,所以丈夫有權決定她的去留,即使將她嫁賣他人也不得反抗。
▍實行杖刑時,通常會褪去衣物,以示羞辱此外,清朝對於平層階層中的軍民有特殊的規定。由於軍民承擔著保家衛國的責任,所以法律對於軍民妻子通姦的處罰要更重,「其軍民相奸者,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在加重杖責的同時,也加上有羞辱意味的伽號,可見清朝對軍民權利的保護。
▍戴伽號的囚犯而當雙方均為貴族時,通姦的代價可能是身家性命,「凡職官及軍民奸職官妻者,姦夫、姦婦並絞監候」。貴族階層多為世家大族,通姦不僅損害家族名譽,還危及血統的純正,所以清代統治者非常重視貴族階層內部的秩序,立法中處罰極重。至於賤民間的通姦行為,《大清律例》中規定,「其奴婢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姦夫、姦婦各杖一百」。可以看出量刑要重於平民,體現出賤民身份之卑微。當然,通姦行為並不限於階層內部,荷爾蒙不會因階層的區隔而失效。針對這種情況,清朝法律的處理原則是:若女子與地位低於自己之人通姦,則加重其刑法;若女子與地位高於自己之人通姦,則減輕其刑法。以賤民與貴族間的通姦為例,若奴僕或僱工與貴族主人妻女通姦的,雙方都要處以斬立決。女方身為貴族,卻自甘與賤人為伍,為禮法所不容。而若男主人與已婚婢女通姦,則只處罰主人一方,女方無罪。因為婢女聽命於主人,通姦可能為形勢所迫,所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身為溥儀妃子的婉容被認為曾與侍衛有染,所幸當時清朝已經滅亡,不用遭受極刑此外,清朝法律還專門列出兩種特殊的奸罪——親屬相奸和居喪奸。清律中的親屬相奸,是指與父系親屬、母系親屬、配偶親屬發生的姦淫行為。親屬相奸打破了尊卑有別的家族秩序,被視為禽獸之行,處罰也異於常人,根據「尊卑、親疏、長幼」來定罪量刑的。親緣關係越近,刑罰越重;親緣關係越遠,刑罰越輕。這其中親緣關係的遠近,要通過服制制度(也稱喪服制度)體現。清律中的服制劃分五等:斬衰(一服)、齊衰(二服)、大功(三服)、小功(四服)、緦麻(五服)。這五等從重到輕,越近的親屬所穿服制越重。
▍九族五服圖例如,清律中規定,「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姦夫姦婦各決斬」。所列親屬都屬二服之內,血緣關係很近,通姦的男女雙方罪無可恕,都處以決斬。
▍親屬相奸涉及到的情況極為複雜,此處為總結的八種狀況至於居喪奸,則是一種對時間有特殊要求的奸罪,指在父母或丈夫喪期內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其中,若是女子在喪期內犯和姦之罪,對父母是不孝,對丈夫是不忠,所受懲罰比普通和姦罪加兩等。除國家法律外,民間還普遍實行家法族規,各家族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族規,來約束族人的行為,其中也包括對奸罪的處罰。
▍江蘇東台(今屬揚州)《虎墩崔氏族譜》族約中對於女性的要求很多家族考慮顏面,即使發現族人通姦,往往也不會報官,而是族內自行處置。對於通姦女子最常見的處罰便是責打併禁絕來往,更有些會被驅逐出族,任其自生自滅。若名門望族的女子出現通姦行為,那她的結局往往是被逼自盡,以保全家族名聲。至於浸豬籠、沉潭、活埋等手段,雖有文獻記載,但並不多見。
▍清會典事例中曾記載,有人「以亂倫故為族眾縛而沉之於水」但一些無法承擔再娶費用的窮人,對通姦的妻子也只能忍氣吞聲了。參考資料:高雅,《清代奸罪研究》,2013.05.曾仕權,《論清代性犯罪的防控與懲治》,2013.05.艾晶,《論近代家法族規對女性性越軌的制約》,2012.03.本文來自鳳凰號,僅代表鳳凰號自媒體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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