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留守兒童不留監管真空

保護留守兒童不留監管真空

  喬新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進一步重申家庭、學校、政府、社會保護留守兒童方面的責任。這說明在我國留守兒童不受保護的現象仍然值得重視,有關保護留守兒童的制度體系仍然存在漏洞。

  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期,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已經通過了《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12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修改政府法律文件,進一步強化了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力度。但現在看來,要想將《未成年人保護法》貫徹落實,還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

  修改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這項法律規範被稱之為對留守兒童的托底條款。但是,正如人們所看到的那樣,由於我國廣大農村並沒有建立公益性的兒童保護機構,民政部門創立的兒童福利機構主要接收孤兒,因此,留守兒童的監護責任始終無法貫徹落實。此次國務院出台相關文件,實際上是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基礎之上,進一步明確家庭、政府、學校和社會組織對留守兒童的責任。

  筆者在調查研究過程中發現,之所以會出現侵害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案件,是因為在家庭、學校、政府之間,出現了非常明顯的空檔。孩子放學之後,沒有回到自己的家中,在街頭流浪。許多留守兒童之所以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就是因為放學後,在回家途中接觸到社會不良人士,改變了自己的人生軌跡。所以應當要增加兒童在學校的時間,儘可能地確保對留守兒童的監管不存在任何漏洞。學校放學之後,應當提供必要的場所,讓監護人下班之後到學校和自己的孩子見面。街道社區也可以建立專門的組織,確保留守兒童不會獨自在街頭遊盪。

  國務院選擇全方位的監管模式,要求政府、學校、社會組織都能切實履行對留守兒童的保護責任。不過可能由於缺乏資金支持而無法真正落到實處。可行的策略是,加大對基礎義務教育機構的投入,建立類似於託兒所的服務機構,讓留守兒童放學之後可以直接進入學校的留守兒童保護地,接受全方位的服務。這樣做一方面可以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出現各自為政的現象。

  另外建議各級地方政府應當重新審視教學網點撤併方案,充分利用現有的中小學教學設施,建立留守兒童保護地。地方政府加大投入,社會組織和慈善人士可以通過捐贈的方式,為留守兒童保護地提供必要的物質和精神支持,讓留守兒童不再成為監護「接力棒」,而是在相對固定的場所,接受政府、社會組織和學校提供的服務。如果留守兒童的監護人譬如爺爺奶奶行動不便,那麼,可以讓留守兒童長期居住在保護地,隨時接受政府、社會組織和社會愛心人士的資助。學校提供必要的場所以及專業教育服務,政府加大對留守兒童保護地專項財政資金支持力度,確保留守兒童生活在溫暖的環境。

  總而言之,政府應當加大對教育機構的投入,組建良好的社會組織,承擔留守兒童保護地運營工作。當然,隨著我國社會結構的變化,兒童應當回到父母的身邊,才能為他們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才能使他們在健全的家庭感受到親情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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