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草案擬規定不得強迫他人檢查精神病

精神衛生法草案擬規定不得強迫他人檢查精神病

來源:中國新聞網 2011年06月10日14:11我來說兩句 (1783) 複製鏈接列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提要] 為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精神衛生法(草案)》全文,公開徵求意見。草案規定,不得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我來說兩句][提出意見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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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就《精神衛生法(草案)》公開徵意見  中新網6月10日電為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精神衛生法(草案)》全文,公開徵求意見。草案規定,不得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  草案規定,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屬於流浪乞討人員且查找不到其監護人、近親屬的,由當地民政等行政部門按照精神障礙患者救助制度的職責分工幫助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草案指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其監護人、近親屬並應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其中,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為的,由當地公安機關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並通知其監護人、近親屬。  草案規定,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其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精神障礙患者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患者出院。執業醫師認為精神障礙患者不宜出院的,應當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仍要求出院的,執業醫師應當在病歷資料中詳細記錄告知的過程,同時提出出院後的醫學建議,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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