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起訴妻子私自墮胎侵犯其生育權敗訴
今年6月,祖籍貴州的歌手張某某成了「網路紅人」,這是因為妻子李某將懷胎6個月的孩子墮胎,並將「胎兒」的照片發布在網路上,並稱丈夫是一個移情小三的 「賤男」。
妻子將自己的骨肉打掉,張某某以醫院沒有經過他簽字就墮胎為由,一紙訴狀將紅河州第三人民醫院告上法庭,妻子作為第三人也站在被告席上。張某某認為醫院、妻子侵犯了其生育權和胎兒出生的權利,要求第三人民醫院賠償經濟損失,並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
25日,箇舊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法庭當庭宣判,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事由
妻子墮胎 丈夫狀告醫院和妻子
如果不是來自箇舊的妻子李某在微博上爆料稱,將懷胎6月的胎兒打掉、並將死嬰的照片貼在網上、大罵丈夫是個移情小三的「賤男」,張某某也不會那麼「出名」並紅遍網路。
今年5月,懷孕6個月的歌手張某某之妻李某,在微博爆料稱丈夫有婚外情,對有身孕的妻子連生活費都不給。李某貼出了她與張某某的QQ聊天記錄截圖,截圖上可以看到張某某說,「當時喝多了酒,才上了XX的床」。
面對妻子在微博中的「指控」,張某某在微博作出否認,稱QQ聊天記錄是被人偽造的,更表明自己為了妻子腹中的孩子已經花了十幾萬元。在微博中張某某透露,他和妻子是「奉子成婚」,當初兩人是在江蘇鹽城認識的,對方是一名酒吧舞蹈藝人,兩人認識時間並不長,為了孩子才閃婚。他還在微博上表示自己沒有「小三」,並稱「有室友可以作證」,自己是喝醉後後才與一女子上了床。
5月31日晚,張某某突然更新微博:「大家快救救孩子,我只希望廣大的網民祝福我的妻子、孩子健康,希望你們不要讓孩子生下來沒有父親。」
6月1日,李某在紅河州第三人民醫院引產。
原告
醫院和妻子侵犯其生育權
關於張某某,熱愛音樂的人並不陌生,他於2010年簽約上海樂王唱片。著名音樂人李泉曾用「難以置信」4個字來形容張某某獨特的嗓音和唱腔。
因該案原告張某某系一名簽約歌手,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加之引產事件發生後,原告與第三人,在網路上發表了相關的圖文並被網友轉載到各大網路論壇,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25日下午開庭時,很多人來到箇舊市人民法院,希望能夠旁聽此案。但雙方都只派了代理人到庭,讓前來旁聽的人有點失望。
因本案涉及生育權,箇舊法院請衛生行政部門、醫院、婦幼保健院、計生局、婦聯等部門職工及社區居民旁聽庭審,並邀請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參加。
張某某的代理人表示 ,紅河州第三人民醫院為其妻子李某實施引產手術,未經張某某同意,侵犯他生育子女及胎兒出生的權利,給其造成喪子之痛。要求紅河州第三人民醫院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庭上,張某某代理人說,張某某承認在打掉孩子之前,他們夫妻之間的感情出現裂痕,但張某某堅稱自己沒有小三。而妻子李某的代理人表示,他們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張某某有了外遇,是張有過錯在先,李某別無選擇才去打掉孩子。
在網站搜索張某某的微博,上面有一段視頻,張某某在視頻中表白,自己喝醉酒後與一女子上了床。
醫院
沒有侵犯張某某生育權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圍繞醫院能否以女方一人的簽名就為其進行引產手術、醫院的做法是否合法、女方能否在丈夫不同意的情況下做引產手術,張某某提出要求紅河州第三人民醫院賠償相關費用,及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4個焦點展開激烈辯論。
張某某的代理人辯稱,張某某與李某是合法夫妻,孩子是雙方的結晶,沒有經過任何一方同意,對方無權將孩子打掉,任何人也無權剝奪孩子出生的權利。而作為醫院,沒有丈夫的同意就為李某做手術,顯然剝奪父親的生育權利,剝奪胎兒出生的權利。
醫院的代理人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法律明文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方式,僅有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和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兩種。本案中,李某及其姑媽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確認;經手術,成功終止妊娠;在術後,已對症治療。醫務人員在整個醫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也沒有違反醫療衛生等相關法規,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其次,由於我國尚無對婦女行使不生育自由,要求終止妊娠方面的法律規定,故在醫療實踐中一直參照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即在婦女行使不生育自由,要求終止妊娠時,醫療機構只需徵得婦女本人同意,並由其簽名確認後即可進行引產手術。醫院沒有侵犯被答辯人的生育權,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其次,沒有生命的胎兒並不具備我國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紅河州第三人民醫院沒有侵犯胎兒的出生權。
判決
張某某訴訟無法律依據 敗訴
25日下午5點多,箇舊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對此案進行當庭宣判,法庭認為,張某某與妻子李某2012年3月15日自願登記結婚,李某領取了准生證。李某懷孕6個月時,在其姑媽的陪同下,於2012年6月1日自願在紅河州第三人民醫院處實施終止妊娠手術。
法庭認為:公民有生育的自由,張某某作為男性公民,享有的生育權應受法律保護。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為丈夫,張某某雖享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不得侵害妻子李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權。李某與張某某在本案訴爭事實發生前即已產生感情上的裂痕。李某在此情形下決定終止妊娠的行為,具有正當、合理的權利基礎,而胎兒的是否出生應以李某是否行使生育權為前提。紅河州第三人民醫院為李某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既是對其意願的尊重,也是為李某正當行使權利而提供的業務上的協助,故醫院的行為未侵犯張某某的生育權,無需承擔民事責任。張某某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相關法規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張某某負擔。
以案說法
在生育權上,男性有點「吃虧」
庭審結束後,合議庭成員圍繞該案進行了以案釋法,主審法官表示:《婦女權益保障法》沒有否認男性生育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沒有凸顯男性生育權。法律未明確強調男性生育權,並不表示否定男性的生育權。所以說,男性有生育權,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男女雙方特別是夫妻雙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時生育的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時,所謂的「男女平等」是無法實現的神話。因此在雙方就此意見不一致時,理應更多地保護弱勢方女性的人身權益。
主審法官表示:男子的性權利和生育意願要通過女性主體才能實現。任何違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強權,都是違反婦女人權的違法行為。
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流產是對自己身體的一種處分,是對「不生育」的一種自由選擇。結婚本身並不意味著雙方必須有孩子,如果夫妻間未曾達成「要孩子」的合意,那麼,妻子無論是自主避孕還是墮胎,都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
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義務,而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無法由男人替代。因此,法律更多地賦權於女性,既是對生育主體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公正的體現。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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