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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濤在美國系列之五:樂善好施在美國

如果我說,美國是當今世界頭號超級大國,大家肯定同意;如果我說,美國是目前世界上最富有的國家之一,應該也沒人反對;但如果我說,美國人是世界上最樂善好施的國民,也許好多人會將信將疑。物慾橫流、爾虞我詐的資本主義社會,怎麼會與樂善好施掛上鉤呢?來到美國以後,我開始留意這個問題,漸漸認識到,樂善好施真還是美國社會上至億萬富豪、下至平民百姓的一種良好風氣。我讀到一份1998年的統計資料:在這一年裡,每10個美國人就有7人至少捐過一次錢。即使年收入低於1萬元的"窮人",每10個當中也有5人解囊參與過一次慈善捐款。美國《商業周刊》在2002年評選出了當今50位最慷慨的美國慈善家,電腦軟體大王比爾·蓋茨又一次名列榜首。排名前十位的樂善好施者依次為:比爾·蓋茨夫婦,左頓-貝蒂·摩爾,詹姆斯-維吉尼亞·斯道爾斯,艾利·伯朗頓(友邦資產管理公司),沃頓家族(沃爾瑪創始人),喬治·索羅斯(投資家),戴爾夫婦,泰德·特納,保羅·艾倫(微軟創始人之一),唐納德·布雷恩(房地產商)。也許有人認為大富豪捐點錢不足為奇,那看一看普通百姓的捐錢風度,你會真切地感受到美國式樂善好施的氛圍。美國的低收入階層和億萬富翁一樣熱心慈善公益,一樣慷慨捐款。《時代》周刊的一篇文章聲稱,在每一位比爾·蓋茨的身旁,都站立著數以百萬計的普通百姓。81歲的帕普斯老人是一位退休的火車工程師,每個月退休金僅1700美元,可他每年都向一家為窮人提供食品的慈善機構捐款,至少500美元。說到低收入百姓捐款,有一點特別值得一提:與擁有巨額財富的人相比,低收入百姓收入中用於捐款的支出比例更高:收入在1萬美元以下的家庭,平均捐出收入的5.2%;而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家庭,捐款比例為2.2%。這也許是因為低收入的人更接近社會底層,更了解那些需要幫助的人的需求。在美國最大的非盈利組織UNITEDWAYLANCASTER縣分部的一星期實習中,我了解到:UnitedWay2001年一年收到的捐款總數為2120億美元,其中75.8%是個人捐款,12.2%由各類基金會捐款,7.7%是遺產捐贈,企業捐款只佔4.3%。該縣2001年共有3600位個人捐贈者,捐款900萬元。他們特別向我們介紹一種捐款形式,就是許多人每周拿出3美金,全年累積後作為慈善捐款。樂善好施在美國有著良好的傳統風範,如果你在美國旅行,會發現許多公園、公共設施都出自於個人捐贈。象在美國東部小有名氣的LONG"S公園、杜邦LONGWOOD公園、Masonic養老中心、Hershey"s鎮的許多設施,當初都是私人財產,後來捐贈出來,作為全體百姓可以享用的公共財產。除了慈善心腸,法律制度的有力支撐也是美國人樂善好施的一個重要原因。在美國,慈善捐款可以抵稅。個人和企業都可以將自己對慈善組織的捐贈從收入中扣除。這一做法的根據是雙重的。首先,它構成對慈善事業捐助的有效激勵。獨立部門所開展的研究表明:稅收激勵並不是人們決定作出慈善捐助的原因;但他們一旦決定捐贈之後,稅收激勵將對他們的捐贈數額發生極大的影響。此外,稅法也促成了那些富有的個人創立基金會,因為一旦他們去世,未亡人繼承遺產的稅率將超過50%。如將財富投入基金會,那就不用交納稅金。減稅對企業的慈善捐助也是一個重要激勵。對個人來說,捐贈-減稅的第二條根據是個人不應為他們沒有消費的東西付稅。將錢捐贈給慈善組織,個人就放棄了對上述金錢的消費,因而不應被徵稅。美國人獨立意識極強,他們認為自己辛苦掙來的錢應當由自己來支配:可以以納稅形式交給政府,也不妨自主選擇某個慈善機構捐贈或直接捐給個人--自己選擇自己的錢的用途。聯想到祖國還有很多生活依然貧困、急需救濟的人民,每年一些機構都要搞大型的慈善捐贈活動,各級政府也撥出一大筆錢去扶貧幫困。我認為從美國的經驗中,我們可以吸收一些做法,使慈善捐贈變為平常而不必突擊行動的義舉。我們現在已經有不少富起來的人,政府是否也可以制定相應的鼓勵政策,比如減稅、免稅或扶持政策,推動這些人多做善事好事;也可以出台一些政策和措施,吸引和鼓勵各級幹部樂善好施,形成良好社會風氣,弘揚"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社會新風尚。賓洲MU月報:上海市干教中心駐Millersville大學代表團監   制:張 政 趙國強主  編:徐 炯技  術:張金濤聯繫地址:jintaozh@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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