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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憲法日」有助於培育憲法信仰

  憲法擁有最高法律效力和不容置疑的權威與尊嚴,如果憲法不被信仰,法治必然是無源之水

  10月28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發布。《決定》指出,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同一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草案,擬以立法形式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開展憲法意識、憲法觀念、憲法權威的宣傳教育活動。

  學界關於設立「憲法日」的提議,最早可追溯至1982年12月4日。那一天,正是現行憲法頒布之日。19年後的2001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將這一天確定為首個全國「法制宣傳日」,旨在「進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質和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13年來,「四五普法」已推進到了「六五普法」,「法制宣傳日」每年都得到了堅持。

  從「法制宣傳日」到「憲法日」的升級,並不是後者取代前者,而是在「法制宣傳日」的基礎上,突出憲法的權威,以利於在整個社會營造出尊憲、守憲和護憲的氛圍。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是依憲行政。憲法不僅是「眾法之法」,也是「根本大法」。憲法擁有最高法律效力和不容置疑的權威與尊嚴,如果憲法不被信仰,法治必然是無源之水。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在我們這樣一個憲法文化積澱相對較少的國度,要全面推進法治建設,既需要以憲法的實施來宣示憲法自身的生命力,又需要輔以憲法宣傳和憲法文化的浸潤,使民眾時時感念於心,在日積月累中增強對憲法的尊崇與敬畏。

  對中國來說,憲法是個舶來品。自滿清1908年制定《欽定憲法大綱》起算,憲法在國家層面進入國人視野亦不過106年光景。自清末始,曾出現「君主立憲」「虛君立憲」「資產階級共和憲法」等名詞,但並沒有培育出深入人心的憲法信仰。

  新中國成立65年來,在曾起「准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之外,我們已有了「54憲法」「75憲法」「78憲法」與「82憲法」這4個文本。今天我們回望過去,「82憲法」頒布以來這32年的發展歷程,已為「憲法日」的設立提供了足夠的理由。一方面,政治、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需要憲法權威來捍衛;另一方面,尊崇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需要更多憲法文化和憲法理念的支撐。

  當然,要讓憲法成為眾所敬畏和尊奉的「眾法之法」,成為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的基石,僅有對憲法的宣傳是不夠的。關鍵還在於,要有一個有效的憲法監督機制,確保違憲行為都能得到及時糾正。而這些糾錯個案,又將是「憲法日」最生動和最鮮活的宣傳材料。

  十八屆四中全會特別提出,「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其深意正在於通過激活憲法的實施和適用,為憲法意識、憲法觀念和憲法權威的深入人心提供生命之水。(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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