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回歸

信息來源:《中國外匯》

作者:張明偉 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信用證專家,就職於交通銀行總行國際部

2015年,國內銀行應認真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自覺抵制大宗商品虛假融資,更加專註於信用證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和創新,推動信用證業務回歸本質。

信用證是在國際貿易中發展起來的一種支付手段,雖具有一定的融資功能,但其根本性質仍應是結算工具。如果將信用證異化為純粹的融資工具,則會背離信用證制度的根本宗旨。2014年,作為信用證功能異化風險累積的必然結果,以「青島港」事件為代表的虛假信用證融資最終崩潰。這無疑將對信用證業務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2014年信用證關鍵詞

貿易真實性

貿易背景真實,對於信用證業務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雖然信用證獨立於基礎合同,銀行處理的是單據,但是如果基礎合同和單據下根本沒有對應的貨物,銀行必將面臨巨大的資金和政策風險。近年來,由於境內外利率、匯率存在較大差異,企業可以在從事真實貿易的同時,藉助銀行融資渠道賺取利差、匯差。毋庸諱言,在此過程中很多企業不惜鋌而走險用虛假單證進行違規融資,甚至純粹以套利為目的反覆虛構貿易申請開證,將信用證完全異化為融資工具。

2014年6月初,青島港被曝出發生大宗商品融資詐騙案件。該地區某企業涉嫌利用同一批金屬庫存重複騙取融資貸款遭到調查,十多家銀行深陷其中,金額達100多億元。虛假貿易融資曝光後,涉案的開證行和議付行被推到了風口浪尖,其他利害關係人也為各自利益紛紛粉墨登場。多家銀行已被捲入國內外的一系列欺詐訴訟當中。在這些訴訟中,除對相關貿易背景的質疑和調查外,與信用證糾紛密切相關的是以下兩組概念:承兌與欺詐,議付與善意。

承兌與欺詐

關於信用證下遠期匯票承兌的問題,各界人士長期存在爭議,甚至銀行之間也有不同意見。原因很簡單:為了提高承兌的快捷性和便利性,目前實務中銀行之間普遍採用SWIFT電文方式表明承兌意思,而不是按照票據法對承兌的規定來處理遠期匯票。但承兌畢竟是來自票據法的概念,發生爭議時,某些企業或銀行人員、律師、甚至法官,很可能有意或無意地從他們更加熟悉的票據法角度來看待信用證下遠期匯票的承兌,並以不滿足票據法規定的承兌條件為由,來否定開證行已經做出的承兌。

但現在,這一問題不應再有爭議。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人民法院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應當注意問題的通知》的第五條指出:「開證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權人通過SWIFT系統發出的承兌電文,構成有效的信用證項下承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底審結的一系列案件中,再次澄清並肯定了我國司法實踐中一直認可信用證交易國際習慣做法的立場,即認為通過SWIFT電文表示的承兌內容,構成信用證項下有效的付款承諾。

實務中,信用證欺詐的具體情形千差萬別,欺詐的最終認定須由法院做出。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八條中,將信用證欺詐歸結為以下四種:(1)受益人偽造單據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2)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3)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4)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國內近年發生的信用證欺詐案件,包括2014年的青島港系列案件,欺詐的具體形式和手法可能略有差異,但基本上都可以歸於上述第一和第三種情形。

議付與善意

「議付」一詞是在翻譯UCP中「NEGOTIATION」術語時,特別創造的詞語,在傳統中文語境中並無確定含義。UCP600第二條規定:「議付,指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其付款人為指定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及/或單據的行為」。在國內信用證實踐中,「議付」術語有被濫用的趨勢。若不區分具體情況,按照上述定義機械解讀,很可能出現偏差。幸好,我國法院在實踐中對「議付」的認定採取了簡便務實的處理方式。如在一份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銀行審核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並在其認為符合信用證要求後向受益人貼現了信用證下款項,認為該行為符合UCP600的規定,在性質上構成議付。

《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明確了「欺詐例外的例外」原則,指出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的,應當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開證行的指定人、授權人已按照開證行的指令善意地進行了付款;(2)開證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權人已對信用證項下票據善意地作出了承兌;(3)保兌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義務;(4)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

與欺詐的認定類似,對善意的認定最終也是法律問題。考察國內近幾年的信用證欺詐案件,我們會發現相關銀行對適用「欺詐例外的例外」原則的爭議,主要集中在第二種(開證行是否已承兌)和第四種(議付行是否已議付或議付是否善意)情形上。但需要強調的是,《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目的在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對第二種情形,在存在信用證欺詐的情況下,即使開證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權人已經對信用證項下票據善意地做出了承兌,而如果沒有善意第三人存在,亦不屬於信用證欺詐例外的例外情形,法院在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在信用證交易中,普遍接受的認定善意的原則是,當事人對欺詐既不知情、更未參與,並在業務處理過程中保持了合理謹慎。我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此予以認可。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裁定書中認為,某銀行明知基礎交易中實際買方和賣方均為同一人控制的關聯公司,所涉交易是以融資為目的虛構的「自買自賣」,作為專業銀行,也未能對信用證下的重要單據——倉單,在短期內明顯異於正常貿易交貨流程的頻繁重複流轉予以足夠注意,加之有證據證明該銀行職員為某人設計了這一融資方案等事實,故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該銀行直接參与了信用證欺詐,但這並不影響對其議付行為並非善意的認定。

2015年信用證關鍵詞

業務研究

從前幾年的鋼貿融資壞賬到2014年集中爆發的虛假銅融資,給諸多國內外銀行造成了慘重損失。但大宗商品融資本身無罪,信用證也絕非只是套利工具。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貿易融資肯定還會繼續發展。當然,這對大宗商品金融產品創新和監管的要求也會更高,需要銀行及相關各界共同加強信用證業務研究。

就信用證創新而言,各家銀行應樹立正確的產品創新理念,切實加強大宗商品交易研究,服務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實體經濟,而不能單純迎合市場需求,以規避監管作為產品創新的目標,更不能貪圖短期利益默許甚至縱容客戶從事虛假、構造貿易。

就信用證理論而言,銀行人員、企業人員、律師和法官,都應加強基礎理論和概念研究,努力在實踐中正確應用。對於前文提到「承兌」、「議付」概念,建議法院在肯定實務中銀行通過SWIFT電文方式進行信用證項下匯票承兌的基礎上,進一步澄清構成承兌意思表示的內容和要素,明確可以不使用某些特定的詞語(如「ACCEPTANCE」,既然已經允許使用不同於票據法須在票面上進行「有形承兌」的承兌方式,再去強調電文中必須使用某些特定的詞語,沒有實際意義),堅決壓縮個別律師在「是否已經承兌」問題上進行詭辯的空間;同時也建議法院繼續保持對信用證項下「議付」的寬鬆解釋,考察並認可實務中不同銀行議付融資具體操作層面存在的差異,避免機械解讀UCP600中的「議付」定義,以確保「欺詐例外的例外」原則能夠真正保護信用證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有效維護我國銀行的國際聲譽。

國際制裁

嚴格執行國際制裁要求,是中國銀行業的一貫立場。但是,國內銀行目前仍然普遍缺乏對國際制裁相關問題的深入研究。為了簡化操作,幾乎所有銀行還是使用「一刀切」的粗放管理模式,即制定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清單,明確限制相關業務受理,甚至明確規定拒絕受理特定國家和地區的業務;同時,由於缺乏對制裁的系統研究和可操作指南,在處理涉及國際制裁的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業務時,國內銀行業務人員高度緊張,甚至到了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的地步。

在人民幣國際化和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大背景下,禁止中國企業與受某些國家制裁的國家和地區客戶開展正常經貿往來,顯然是沒有道理的,更是不可能的。一方面,當前的國際制裁,尤其是個別國家的單邊國際制裁,很多對象是我國傳統的貿易夥伴和合作夥伴;另一方面,國際制裁的範圍也在不斷變化,如俄烏衝突升級後,2014年美歐等國紛紛對俄進行制裁,而12月中旬,美國又突然宣布放寬多項對古巴的制裁措施。如果國內銀行盲目跟風,採取「一刀切」的做法,顯然不符合我國企業對外貿易和投資的正當利益,也與我國政府幫助企業解決特定國家結算困難的努力相悖,甚至會損害我國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推動「一帶一路」建設的國家戰略。

因此,國內銀行應當加大對國際制裁的研究力度,變被動接受為主動介入,在防範制裁風險的前提下,建立起涉及受制裁國家和地區業務的具體處理標準,積極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為自身業務發展搶得市場先機。同時也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或商會能牽頭組織國內銀行,集中力量對國際制裁問題開展系統研究,掌握各項國際制裁的具體對象、內容、程度及變動趨勢,明確可以辦理業務的範圍和條件等,甚至可以在國內建立取得相關制裁實施國家認可的、與特定國家和地區的貿易清算機制,以有效維護國家和我國企業的利益。

電子交單

電子交單,是指在國際結算過程中,為使交易更加經濟、迅捷、安全,各方當事人使用電子記錄(紙單據的完全電子化)或電子數據(紙單據要素的電子化)來替代紙單據的傳統結算功能。目前,針對電子記錄的電子交單產品主要是eUCP信用證,適用UCP600和eUCP1.1規則;針對電子數據的電子交單產品主要是BPO,適用URBPO規則。

2013年以來,eUCP信用證和BPO項下的電子交單業務,在國內銀行悄然興起,並受到同業的廣泛關注。中國銀行、中信銀行和農業銀行等多家銀行,已經在國際和國內率先辦理了多筆電子交單業務。實踐表明,在電子交單業務創新方面,中國已經走在世界前列。

因為兼具迅捷性和安全性的特點,電子交單更便於滿足大宗商品及國內貿易融資需求。預計在2015年,其將得到進一步發展,並成為各家銀行時刻關注、力求突破的熱點領域。目前,國內研究電子交單的成果較多,但大體集中在業務流程梳理、平台推介、優勢分析和風險防範等宏觀層面。而實務中,由於各家銀行的電子交單業務總量有限,大部分業務人員事實上並不熟悉eUCP和URBPO的規則內容。因此,國內銀行應深入理解和掌握電子交單規則的具體應用及注意事項,更好地做好電子交單的營銷和推廣工作,有效解決和防範電子交單業務的新問題、新風險。

總而言之,2014年,虛假大宗商品信用證融資套利「盛宴」已經告終,很多銀行被迫吞下了自釀的苦酒。2015年,國內銀行應認真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自覺抵制大宗商品虛假融資,更加專註於信用證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和創新,推動信用證業務回歸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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