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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賓諾莎未完成的遺作

作者:(荷蘭)斯賓諾莎

翻譯:譚鑫田 傅有德 黃啟祥

出版: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定價:28元

□劉英團

「要達到斯賓諾莎的哲學成就是不容易的,要達到斯賓諾莎的人格是不可能的。」正如黑格爾所言,儘管巴魯赫·斯賓諾莎(Baruch de Spinoza)生活在教派林立和宗教紛爭的時代,卻始終堅持自由思考。他不但在《神學政治論》中批判《聖經》以還宗教本來的面目,還在自然權利學說和社會契約論的基礎上主張建立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民主國家。他在《政治論》中強調,真正絕對的國家是民主制國家,「在這種民主制國家中,所有人毫無例外地都只遵從他們國家的法律,在其他方面則各自擁有他們自己的權利,過著體面的生活,有權在最高議會投票和擔任國家的官職」,「除非他們是罪犯或者臭名昭著」。

斯賓諾莎反對君主制,也貶低貴族政體。在《政治論》中,斯賓諾莎不但摒棄了許多政治學家的觀點,還從自身經歷中痛切地意識到思想自由的重要性。他認為,民主制是最優越的,在民主政體中,人人能表達意見。他說:「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在一個自由的國家每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發表意見。」作為近代西方哲學公認的三大理性主義者之一,斯賓諾莎與笛卡爾和萊布尼茨齊名,其學說被稱為「斯賓諾莎的上帝」。斯賓諾莎高度讚揚民主制,他在《政治論》中討論了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他認為,與君主制、貴族制相比,「民主政治是最自然,與個人自由最相合的政體」,「在民主政治中,沒人把他的天賦之權絕對地轉付於人……他只是把天賦之權交付給一個社會的大多數……所有的人仍然是平等的,與他們在自然狀態之中無異。」

人類在進入社會狀態之前,先進入的是自然狀態。斯賓諾莎把「神或自然的力量」稱為自然權利,不分賢愚,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自然權利。斯賓諾莎認為,「自然是由其他無數支配整個自然永恆秩序的法則所制約的……正是這個永恆秩序的必然性規定著所有個體事物都以確定的方式存在和活動。」作為典型的歐洲大陸唯理主義者,較之英國經驗主義者,斯賓諾莎不但更注重對自然權利的建構,還從中延展出具體的政治主張。他不但直接將自然權利等同於自然法——「我把自然權利視為據以產生萬物的自然法則或自然規律,亦即自然力本身」,還得出「一個人無論智愚,無論他努力做什麼,他都是根據最高的自然權利而為之」的結論,這也明確了自然權利與自然權力的等同。而國家的權力只能來自於人們「讓渡」(「社會契約論」)的自然權利,人們所保留的另一部分自然權利則是不能被剝奪的天賦人權。比如,人的天賦的自由思考判斷的自然權利是絕不可轉讓於人的。

「人心不可能完全任由他人操控;因無論自願或被迫,無人可將其自由思考並自行判斷任何事務的天賦權利或能力讓與他人。」在《政治論》中,斯賓諾莎對個人的自然權利進行了多方面的闡述。斯賓諾莎認為,所有人都享有絕對的、不受限制的自然權利,這不僅是權利也是事實。在《政治論》中,斯賓諾莎著重探討了最理想的政體。在對政體的論說中,他把眾人的力量所確定的共同權利稱為統治權,並以此權利的歸屬作為區別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的標準。他指出,「如果這些只能屬於由眾人全體組成的大會,那麼這個國家就叫做民主政體;如果屬於僅僅由選定的某些人組成的會議,這個國家就叫做貴族政體;最後,如果這個國家的事務管理以及隨之而來的統治權被授予一個人,那麼這個國家就是君主政體。」在談論君主政體時,斯賓諾莎指出,「若將全部權力賦予一個人,所造成的是奴役,而非和平。」而在民主政體的國家中,所有人毫無例外地都只遵從他們國家的法律,在其他方面則各自擁有他們各自的權利,過著體面地生活,凡享有公民權的人,都有權在最高議會投票和擔任國家官職。斯賓諾莎認為,民主政體與君主政體、貴族政體有很大差異,民主政體也遠比君主政體和貴族政體優越很多。

作為自由主義思想家,斯賓諾莎不但用哲學的語言巧妙地融合了宗教與政治,還窮其一生致力追求人民的自由和民主的政治。斯賓諾莎認為,國民的美德和邪惡主要取決於國家以及完全的權利。那些讓國民軟弱如綿羊的國家,差不多算不上國家,「不如稱之為荒蕪的沙漠更恰當些」。人們的和睦相處也取決於其中真正的人的狀態,「主要以理性、真正的德性和精神生活為特徵」。在此意義上,《政治論》堪稱是一部超越同時代的資產階級政治哲學思想的經典著作。雖然《政治論》是斯賓諾莎未完成的遺作——關於民主政體的部分還沒有完成,寫作計劃中有關法和政治的其他具體問題也尚未討論,是被「帶入墳墓的政治學說」。但是,斯賓諾莎的「理性讓我們看見道路,而感受(又)讓我們想去看」《政治論》,「我(斯賓諾莎)的一切論證都是根據人性的必然性,也就是每個人的自我保全的普遍願望……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

作為典型的歐洲大陸唯理主義者,較之英國經驗主義者,斯賓諾莎不但更注重對自然權利的建構,還從中延展出具體的政治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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