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幼蒸]列維-斯特勞斯結構主義和中國學術

網刊補記:新版前言

1. 結構主義和中國的整體性思維傳統究竟有何關係,是一個值得中國思想史學者認真探討的問題。結構主義當然是現代西方哲學史上一個重要的問題。此外結構主義還與人文社會科學的一般認識論和方法論問題密切相關。結構主義有關於此三大議題,其重要性乃屬不言而喻。我們在二十一世紀回顧和展望現代西方學術思想及其與中國的關係時,相關課題的重要性與其在西方思想史上出現的時間順序沒有關係。我們只須根據相關學術思想本身的內容及其與各種思想環境的互動關係來估量其價值,而無須考慮該學術思想在西方一定時期內的影響力之大小如何。我們正是按此立場來重新考察法國結構主義的價值及其與中國學術的關係的。

2. 作為一種思想運動,結構主義,以法國為中心,有過20年左右的流行期;作為一種跨學科學術流派,結構主義在歐美有著百年左右的歷史;作為一種跨文化學術交流活動,結構主義進入中國已經有四分之一世紀。結構主義運動的第一代表人物是法國人類學家列維-斯特勞斯,其突出性貢獻是在方法論上促成了社會學和語言學的結合,並將其成果擴展到人文社會科學各個領域

3. 在以下這篇不久後會在新版[野性的思維]中刊出的譯者後記里,譯者回顧了25年前引介列維-斯特勞斯和結構主義思想的往事。結構主義引入中國學術界,決不僅是為了豐富中國學界對西學的知識,而是同時期待著結構主義可以與中國古典文化中樸素的結構觀之間產生創造性的互動。此一廣義的結構主義亦是本人近年來參與推動的跨文化符號學思想的核心內容之一。

4. 所以說,結構主義問題涉及到現代西方哲學基礎,未來人文社會科學理論方向,以及中國傳統學術思想現代化方法論等三大方面,其意義已超出現行西方學術思想史研究範圍。西方學者往往傾向於以某一單科為「基礎」或「中心」來解釋和處理涉及多域的學術理論問題,其偏頗性也就在所難免。實際上,在學術研究中我們應該同時參照和吸收各領域中的一切相關前提和方法,以擴增我們的批評條件和能力。泛言之,理性是我們的第一前提(因此思考的方向是科學性的),求知是我們的第一方法(因此目的不是直接朝向信仰的),二者卻都是今日後現代主義和准宗教性思維所拒斥的。我在此所使用的標稱「結構主義」(所謂「後結構主義」部分亦可納入結構主義運動,予以統一考察) 也就自然是與當前西方一切反理性思潮相對峙的。跨文化人文學術理論實踐,必需在人文科學全球對話中,堅持其充分獨立的立場。此獨立性,一方面,表現為中國學者在其西學研究中持批評性立場;另一方面,表現為在其傳統學術研究中致力於積極結合現代西學方法論。結構主義文化人類學應該成為各類「國學」研究中極其有用的方法論工具。結構主義是一種朝向促進人類文化統一理解的解釋學方法論。

5. 列維-斯特勞斯的思想之所以象徵著一個新時代的到來,首先在於其擺脫哲學本體基礎論的新思考方向。它是一種成功的創始,當然不必視之為一種完成。所謂結構主義「取代」存在主義,不過是意味著跨學科的理論方向取代了哲學中心論的理論方向。各類學術實踐的細節部分自然差誤難免,而思考方向的正當性乃屬另一個層次上的問題。1962年[野性的思維] 甫出,現象學家保羅-利科即熱心為其主持研討會,鼓勵探討其哲學意義和價值,此舉成為現代西方哲學思想史上一段佳話。利科是哲學家中對結構主義和符號學最為友善,最為理解,也最為寬容的一位,雖然他至晚並未脫離其哲學本體論思考框架。但是哲學家利科的確能夠「觸覺」到結構主義的價值所在。反之,現代英美哲學家率多輕乎結構主義的「哲學意義」,乃因囿於其原初之「哲學訓練」。1982年我作為訪問學者在普林斯頓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哲學系的兩位邀請人理查-羅蒂(實用主義)和亞色-丹托(分析哲學),都是關注現代歐洲哲學的美國哲學家,而當時兩人心目中的重要法國哲學家代表仍然主要是薩特。可以說,他們的歐陸哲學趣味是前結構主義的,也就是前符號學的。後來當一些美國哲學家們熱情轉向德里達和福科之時,他們並未試圖先處理結構主義一代提出的根本性問題:人文理論和哲學的關係問題。十分遺憾,「後結構主義時代」的一些西方符號學家們竟然也忽略了這個至關重要的認識論問題。我認為,當前西方後現代主義仍然認為德里達和海德格為人類思想提供了最深刻的思考角度一事,根本上乃源於他們表面上批評甚厲的西方哲學本位主義傳統。結構主義的本質則是對人類學術和思想運作的前提,根據,方式和程序本身(形式主義) 進行分析和重組。結構主義思想家們在各自的領域中均延此方向完成了重大的認識論和方法論突破。但是,按照今日西方學術制度,學術之方向與學者自利追求密切相關聯。也就是,學術權威地位的維持與學科本位的固守之間具有其內在邏輯的一致性。而結構主義和符號學的本質卻是跨學科和跨文化的。於是,一方面我們須在學科內部忠實於原作之義理,又須其後在諸學科之間變通其解釋。結構主義在中國學界的發展也就自然須遵循此「辯證」讀解原則。中譯本出版後我曾寄美國華裔人類學家張光直先生一冊請正。記得張先生在複信中曾說到「列維-斯特勞斯作品中就是這本[野性的思維] 較有價值」,卻並未提及法國結構主義對人類學之貢獻。從認識論說,法國結構主義和美國行為主義在方向和風格上都是相反的。其實,列維-斯特勞斯的首要貢獻正是其在低文明社會研究(原始社會和史前社會)中所提出的結構分析法。「結構主義」首先是指人類學和社會學中偏重結構和功能描述和分析的新方法論。在[野性的思維]中作者也涉及到重要的哲學和歷史哲學的問題,40多年後的今日看來,其價值和意義尚不在於其結論本身,而在於其所開創的「後存在主義」的新理論思維方向,也就是一種文化符號學的思考方向。其認識論意義,又遠非英美分析派學者易於把握的了。70年代末那兩三年中我所最熱衷的也正是社會結構(列維斯特勞斯),文本結構(巴爾特)和電影意識形態結構(克里斯丁-麥茨)諸領域中共同具有的結構符號學一類問題。可以說,法國結構主義所開創的人文社會科學理論思維新方向,已成為戰後西方學術思想史上的最高里程碑,儘管這一評價不會被當前多數美國學者所認同。

6.1977到1987年間我的主要工作是紹介現代西方思想和翻譯現代人文理論經典,當時經歷過各種出版麻煩,但尚無版權糾紛問題。幾年前回國時才知道翻譯出版界出現了前所未遇的境況,即譯者如何維持或獲得本人舊譯的國外版權問題。如果沒有買到國外版權,已經翻譯出版過的書籍也可能從此無法再版。問題是,購買到版權的出版社為什麼不採用已出版過的舊譯,而非要排除舊譯,另外安排新譯呢?慢慢我又發現,兩岸一些叢書編輯部和出版社並非專力於未曾譯過的經典書籍,而是特別有興趣購買已有過合格舊譯的書籍之版權。獲得版權後卻往往安排其他關係戶譯者擔任該舊譯本的「重譯」工作。二,三十年代時翻譯界也常有重譯之事,其原因顯然在於新譯者對他人的舊譯不滿意。然而情況與現在不同。一者,由於當時無版權問題,新譯本並不會從市場上排除舊譯本,再者,新譯者,往往會在新譯本中提到舊譯本,並多半會提到曾經參考過舊譯本和對舊譯者表示感謝。但這種君子之風今日已難見到(甚至有些「著名翻譯家」專門在舊譯上進行本屬編輯性質的「文字加工」以遂行其「良幣逐劣幣」的妙計。本來艱難的內容翻譯多是初譯者處理的,到頭來留存於世的倒都是後來的再譯者的作品了。而又有多少再譯者願意提一下原譯作的辛勞呢?問題在於為什麼這些翻譯名家放著成千上萬的待譯名著不譯,偏要盯住他人的舊譯呢?)。對現代期作者(逝世五,六十年以內)著作的「唯一授權法」規定,竟然提供了投機取巧,損人利己的新途徑。於是出現了到國外搶購版權的新生意。只要控制了版權,就控制了國內譯本的存在權。在隨之產生的諸多好處中最大的好處是:使舊譯本不可能再版。本人遇到過幾次這類事件。例如,我在八十年代所編譯的羅蘭-巴爾特選集([符號學原理],[寫作的零度]等) 和參與翻譯的[羅蘭巴爾特] (卡勒爾著)亦因未獲版權許可而無法再版。當我發現參與翻譯的另一本書([哲學主要趨向]) 正要遭遇著同一命運時,開始投入了「版權保衛戰」,歷經多方面的戲劇性的曲折才勉強保住了該書的有限出版權。不久之後我又驚詫地查覺到我的兩本主要經典譯著的版權問題也可能面臨著同樣的挑戰。我終於明白,有心人有興趣的正是已經翻譯出版過的經典書籍。我險些為我自己的盲目樂觀所蒙蔽:我難道不是公認合格的譯者么?有能力取我的舊譯而代之者為什麼不選擇其它經典書籍去翻譯呢?經過很長時間的觀察我才終於明白對方策略的本質:專挑合格譯本下手!太可怕了!不是我的舊譯無法再版產生的可怕感。畢竟我已完成了一己的貢獻。而是前所未見的今世學者的人格問題。的確,這樣作是「合法的」。可怕性正在於此!問題已不在於因搶佔翻譯權所引生的名利問題,而是以此方式有效地排除和消弱「學術競爭對手」的問題。幾年來報刊上常見到人們對學術出版中「抄襲」行為的譴責。如果僅僅是抄襲,其「惡」其實並不嚴重。在版權獨佔條件下去「竊譯」(誰都知道對於會外文的人來說按照舊譯本修飾文詞以形成新譯本,是多麼容易的事。理論名著翻譯的本質首先在於理解內容,而並不在於掌握外語) 才是最嚴重的。更值得注意的是,搶購版權並控制舊譯本命運之行為,往往是多方面(出版方,編輯方,版權代理方)配合來完成的:其效果之一則是使原譯本從此消失於無形。再者,這種心態和作風因其合法性(一位上海編輯認真地反詰道:誰叫你的出版社不努力保護你的版權呢?另一位北京編輯對我解釋說,新譯本質量也不錯嗎。),而被世人視為「正常」。的確,按照商品競爭原則,這當然是正常現象。圖利心態至此地步,今後學術如何進步?

7. 幸好在今日商業化的翻譯版權競爭中仍然存在有正派健全的,以提倡學術為己任的編輯出版系統。他們能以廣大讀者的利益為依歸,而不受非學術性風氣的影響。我終於欣慰地獲悉本人舊譯[野性的思維] 已被全集編委會接受,並完成了簽約和新版譯稿之校對。據悉,在確定譯本選擇過程中,編委會還曾廣泛徵詢學界對舊譯本的意見,在獲得客觀可靠評價後才對譯本和譯者人選予以確定,其公正和認真態度令人欽佩。25年前,結構主義思想研究在美國也剛開始不久,在當時的中國學界其所顯示的「可理解性」差距不言而喻。那時的任務是如何幫助各地中文讀者忠實地讀通原著。25年後的今日,我們的目標又擴增了:如何在全球跨文化人文科學革新事業中,創造性地開發結構主義之潛能,使其可進而參與促進中國傳統人文學術現代化的事業。

2005年2月( 舊曆歲末) 補記

《野性的思維》中譯本再版譯者前言

我於25年前完成的譯作<野性的思維> 即將納入人民大學出版社<列維-斯特勞斯全集>系列再版了,對此感到十分高興和榮幸。一方面,因為全集的出版將使中國讀者有可能對作者的結構主義人類學學說和人文思想獲得全面了解,另一方面,也因為全集在中國出版也適與我目前在國內外符號學界推動的對法國結構主義運動再認識的努力在時機上一致。列維-斯特勞斯是結構主義運動時期所謂「巴黎五巨頭」中的唯一健在者,然而自所謂後結構主義思潮興起以來其思想在國內外一般文化思想界的影響力卻又在逐漸減弱之中。當然,列維-斯特勞斯作為當代法國思想史「紀念碑」的永久性歷史地位是無人可以動搖的。可以說,戰後六十年來的法國,前有薩特,後有列維-斯特勞斯。在當代法國思想史上列維-斯特勞斯仍是首屈一指的學者和思想家,而[野性的思維]一書則是其一切著作中最具有哲學意義的一部作品。

為什麼我會在改革開放時期伊始就著手研究和翻譯列維-斯特勞斯思想呢?我想在此對當時的背景稍作說明。1977年下半年我從江南返京,欣悉北京圖書館在關閉十一年後重新開放了,卻苦於不得其門而入。適巧不久後北京電影學院圖書資料室約我翻譯西方電影理論文章,並將集體借書證借我使用,我遂得以再次進入闊別十一年的文津街北圖。沒想到這次重入北圖成為我日後學術經歷和思想方向發生決定性變化的轉捩點。這就是:在對現代西方哲學各流派進行了長達20年左右的獨立研讀後,突然發現了非哲學本位的法國結構主義理論的重要性。70年代中一次赴甬省親途中曾游訪陽明書院故址,在餘姚縣城閑逛時,偶然間在書店買到一冊<自然辯證法通訊>雜誌,其中有一篇蘇聯學者文章的譯文,介紹了列維-斯特勞斯和其結構主義思想。我讀後極為興奮,認為某種全新的思想體系似乎正在形成之中。由於是文革期間的譯文,又是由當時蘇聯學者所寫,其內容必然是稍述即止,語焉不詳。但是我卻從此牢牢記住了列維-斯特勞斯這個名字。1959到1966在北圖自學文史哲理論期間,我曾關注著各種現代西方理論思想,卻未曾知悉同時期在法國學術界正在發生而尚未傳佈於世界的重要事件:結構主義運動。經過我數周內的文獻搜索,了解到當代西方電影理論中的第一流派恰恰也是結構主義,而列維-斯特勞斯竟成為當代電影分析中最常引用的思想家之一。我於是立即調整規劃,決定對結構主義運動和列維斯特勞斯思想著手全面研習,也即必須把哲學,語言學,人類學,歷史學以及電影學內諸相關課題進行綜合研究,以探其究竟。首先,這也是我完成眼前結構主義電影理論翻譯工作所必需的知識準備。(參見敝譯<電影與方法:符號學文選>中的前言和後記,三聯,1987,2000) 於是1977年整個夏秋期間我遂全力沉浸於結構主義及相關理論的研讀之中,並於秋冬之際順手譯出了<結構主義>一書(參見該書1980 年商務版和2003年人大版的前言和後記)。當時中國社科院哲學所剛剛恢復痕7b代西方哲學研究不久,杜任之主任正在各地物色結構主義研究人員。杜先生年逾古稀而思想前進,認為結構主義與馬克思主義有密切關係,決定推動研究,在認識我後,竟然立即設法把我這個脫離社會、長年隱居讀書的無業人士從社會上一手引入哲學所。而為此我於1978年所提交的第一篇論文,也是我平生所寫的第一篇論文,就是關於列維-斯特勞斯思想的。應該說,70年代末那幾年中,列維-斯特勞斯曾是我的第一興奮點。1980年時,譯作<結構主義> 和文章<列維-斯特勞斯>先後出版。同時<野性的思維>譯稿業已完成並已送商務著手編輯。我於是將<結構主義>和載有<列維-斯特勞斯>一文的<現代西方著名哲學家述評>(北京人民,杜任之主編,1980) 兩書「大膽地」主動寄給列維-斯特勞斯。並用我於60年代在舊貨商店買到的一部20世紀初製造的破舊打字機給他寫了平生髮出的第一封英文信。在我當時心目中,列維-斯特勞斯是當前西方思想家中的第一重要人物,我的冒昧致信行為遂表達了「文革」後一位身在紅色中國的人文學者向當代西方人文學者發出的友善問候。效果竟然是積極正面的,不久之後我在哲學所接到了回信。1981年2月11日的列維-斯特勞斯法文複信全文如下:

教授先生,親愛的同事:

承蒙惠贈兩書,請容許我向你表示熱情的感謝。兩書使我了解到中國社會科學的專家們對現代西方思潮,特別是對結構主義,具有興趣。我特別對此感到高興,因為我曾從遠東古代哲學中尋獲某些啟示。但願在我們各自機構之間的這種有益交流能繼續發展下去。教授先生和親愛的同事,請容許我向你表達同行的敬意。

克勞德-列維-斯特勞斯

法蘭西科學院社會人類學實驗室主任

作者對我這位從「文革」時代的中國突然冒出的結構主義譯者和研究者當然一無所知,卻不無好奇。50年代左翼哲學家薩特和70年代初左翼結構主義者羅蘭-巴爾特和克莉思特娃都曾訪華,但他們有關這個文化異邦對現代西方思想的認知程度並無了解。我這封突如其來的信函和書物一定使作者對我本人以及對突變中的中國學界產生過諸多猜想。當我順利地完成了這次「裡通外國」的交流行為並「安全地」獲得了對方積極回應後,緊接著我又使作者的「興奮」進一步轉為「驚訝」和「不安」:向其通報了我已據英譯本譯出了<野性的思維>一書(這一工作竟未受到當時單位科研處的關注,即未被列入所內重要項目之內,而記得一本<波普爾評傳>小冊子的翻譯倒是列為所內重點項目了)。作者知道我可讀法文書後,遂寄來該書法文版一冊,希望我能再據原版校譯。同時他也希望對我進一步闡釋一下他所主張的結構主義含義。後來在其1981年6月12日的法文來信中作者寫道:「關於一般結構主義,重要的是強調,在法國由本維尼斯特,杜麥吉,維爾南和我所代表的人文科學中的結構主義,與在哲學和文學批評中隨意使用的同一標稱並無關係。說實在的,由於人們現在隨意使用此標稱...以致於我本人反倒在使用結構主義一詞時感到躊躅了。」

當我後來到了西方,對西方學界實況的了解增深後,發現西方學者之間思想立場頗多分歧,也從而認識到中國研究者保持一種客觀研究和獨立判斷的必要性。在與西方學者交流時,要不斷向其解釋中國學者這種正當「學術交流原則」:忠實性和批評性的並存和使其交相為用的合理性。西方權威學者特別關心於外國研究者對其思想把握的準確性如何,也特別希望外國學者能原原本本地在中國傳播其思想。這種願望不久之後還為一個實際的背景因素所支持:非西方留學生在西方留學期間必然(學術上和實用上)以導師學術為「絕對」標準的自然傾向;在回到本國學術環境後又多以堅持同一「師道」作為本人學術來源「純正」性根據的趨向。但是,正如我在2004年3月下旬中國社科院舉辦的國際研討會「符號學和人文科學」的總結髮言中對到會西方專家所表達的立場:中國學者一方面必須忠實地研習和介紹西方各家各派的理論思想,另一方面也必須堅持對其獨立評估和加以創造性運用。而跨學科研究方向的本質必然在於最終打破既定學科樊籬,以便在擴大的學術運作框架內創造性地推進學術世界重構工作。由西方傳統中產生的學術民主原則也必然應由西方專家本身遵行。就法國結構主義而言,一方面,我們應該注重列維-斯特勞斯的首要地位;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其它相關學術之間的異同優劣。列維-斯特勞斯在信中未提到的「五巨頭」中今已作古的另外四人(羅蘭-巴爾特,雅克-拉康,密歇-福科,路易-阿爾杜塞) 在結構主義運動中的作用當然也應被視為同樣是重要的,五人之間的異同之辨正是我們今後須進一步探討的課題。

列維-斯特勞斯人類學結構主義的突破性貢獻正源於其跨學科和跨文化的思考方向:法國的教育背景與美國研究經歷以及與南美田野工作之相互影響;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結合;自然和文化的交融;學術和藝術的對話;以及理性實踐和非理性直觀之互動等等諸如此類跨領域的思想探索。在人類學-社會學方面,他綜合了法國實證主義和英美功能主義;在語言符號學方面他結合了俄國和法國的結構主義語言學(其符號學思想主要來源於俄國雅克布森和美國喬姆斯基);在哲學方面,他綜合了法國現象學和英美分析哲學;在精神分析學方面,他運用了弗洛依德的無意識模型;在結構主義二元對立原則方面,他借取了中國古代陰陽對立互動觀;在歷史哲學方面,他以符號學對峙於薩特的本體論。列維-斯特勞斯的結構主義思想無疑反映了結構主義運動的主要特徵,但決未窮盡該運動所包含的其它多種多樣的內容和潛力。在上述符號學,語言學,歷史學,哲學,社會學,精神分析學以及美學文藝學等各個領域中,不同的理論和貢獻所在多有。基於學術自由和民主原則,我們對歷年來西方學界對列維-斯特勞斯「結構主義機械觀」的批評和否定(特別是來自美國式結構主義人類學的批評) 也應持同樣的客觀主義的反批評態度,不可即視其為確論。實際上,列維-斯特勞斯的人類學結構主義的學術成果在我們今日對法國結構主義重新評估之際正應繼續深入加以研究和重新加以評估。

列維-斯特勞斯最重要的理論貢獻之一是其對擴大理解現代理性主義所作的努力,並在社會文化諸表現中尋求統一的秩序性存在,從而反映了作者追求最終理性目標的精神。英美派人類學家不少人批評列維斯特勞斯思想中存在著「非理性主義」因素,法國存在主義則稱其為一種「新實證主義」。今日回顧,我仍認為後一批評不無正面含義。但是他對宇宙和文化中潛在的一種普遍性二元對立和二元選擇規律的認知的確反映了一種「形而上學」,這是結構主義遭人詬病的主要理由之一。我在最近致作者的一封信中也談到他對我在一部有關中國古代「倫理學結構主義」的專著(<仁學解釋學>,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中所給予的影響:二元對立選擇觀。但是彼此的一項基本區別是,列維-斯特勞斯強調著一種客觀結構主義,我本人卻強調著一種主觀的結構主義。對我來說,「結構主義」不在於其作為「宇宙規律」方面(這一方面也顯然有其一定範圍內的重要表現),而在於其作為主觀實踐學的方面。因此,我所強調的「結構主義」主要是一種人類倫理理性實踐中的傾向,這種傾向著重於精神運作中的整體性,關係性,層次性,綜合性和二元選擇性的思維方式。列維-斯特勞斯在本書中指出了原始部落中「客觀的」(無意識的)道德性,我則著重於文明社會中「主觀的」(意識的)倫理性。毫無疑問,我對「結構主義」的擴解未必是作為結構主義運動創始人的列維-斯特勞斯所樂於認可的。但我向其傳達了一個他不得不予以關注的信息:一種「擴解的」結構主義或許有可能使以他本人作為其第一標誌的思想運動在當今世界跨文化學術整合中產生新的重要影響。在同樣的意義上,我們有可能使「分析哲學」,「實踐學」,「解釋學」,「現象學」以及「符號學」等等,經合理化語義內涵調整後,在擴大的環境中,使其發揮更適當、更有效的作用;如果我們能堅持運用一種適當的學術策略辯證法的話:即首先忠實地吸收西方原典的內容,其次變通性地運用該內容。前者必然使我們不同於傳統學術保守主義,後者又必然使我們不同於西學理論本位主義。在前一類型的實踐中我們從事全面和準確的翻譯和紹述,在後一類型的實踐中我們結合新的環境和條件對其予以選擇,變通和重組。這樣我們才能不囿於產生於西方的專科本位主義,而使西方的專業知識得以在中西跨文化的學術整合中發揮真正創造性的作用。

1988-1989期間譯者在西柏林擔任客座研究之時,經列維-斯特勞斯向法國文化部推薦和在法國人文科學基金會資助下,我首次獲得了對法國進行一個月學術訪問的機會,並從此開啟了以後十多年期間多次訪法的機緣。2004年夏在里昂召開的本世紀第一次國際符號學大會上,我的兩個學術項目是:1) 通過中國符號學園桌會議的舉辦象徵性地表達現代符號學運動中跨文化的世紀性「轉向」;2)從跨文化符號學立場為法國結構主義符號學方向重新「正名」。在知悉法國人文科學基金會經其推薦而再次同意資助我與會後,列維-斯特勞斯曾來信預祝我在3月北京國際符號學研討會上和7 月在里昂符號學大會上促進跨文化符號學的努力取得成功。我則簡要地向其解釋了我將在兩個國際會議中強調今日重估法國結構主義運動普遍意義的必要性。這個運動是以其學術和名字為第一標誌的,但其內容和方向必將擴解、延伸和深化。結構主義將是跨學科和跨文化符號學運動和人文科學全球現代化過程中的主要認識論和方法論之一。在去年7月里昂第八屆國際符號學大會上,二十多年來中國符號學的進展進一步獲得國際學界的認同,中國符號學的國內外參與活動亦將進一步加強。

以上背景說明是為了結合我與作者二十多年學術聯繫的事例來表達最近我在不同場合一再闡釋的一種學術策略立場:忠實和超越交相併用的「辯證法」。所謂「超越」不是一定指「高於」。在兩千餘年連續學術發展基礎上逐步積累的西方學術成果,不是只有百年現代化研究經驗的中國學者易於「超過」的。作為知識真理探索者,我們甚至根本不應當有「為超越而超越」或各種「古已有之」的民族虛榮性意識。我們優先要作的是把人類整體內最重要的學術成果,不分古今中外地,加以充分體認和傳播,而這既無關於誰是始作者,也無關於個人的名利得失。為了促進中國學術的進步,中國學術界必須儘快與現代西方學術一流思想進行積極對話。清b代西方思想理論文本在中國學術界的「存在」,必然成為對中國學術未來發展的一種永存的刺激、挑戰和檢驗。世紀初時那種藉助日文通俗介紹來對西學進行一知半解批判的「衛道士」風格,也就難以繼續發揮其阻礙中國學術思想進步的效用了。現代「大儒」中不乏「託庇祖蔭」(認為祖先古代的獨創性即等於子孫現代的獨創性) 和「曲線救學」(在西方制度中為中學安身立命) 的「國師」之輩。其共同特點就是畏懼現代西方理論的簍d難性,以致於依仗各種人為的權勢,輕浮加輕率地為他們自己不甚了了的西方理論進行自以為是的評定,從而全面地,系統地貽誤後學。現在,改革開放時期全面開放西方學術理論以來各種西方學者的選集和全集也開始陸續出版了,中國現代化百年過程中的保守主義實已難成氣候。不過此時我們又須防止另外一種偏向:借外國學術權威之名義以謀求本土西學權威性代理人的地位。尊重外國學術權威,不等於盲目地對外國權威亦步亦趨。在此正是中國古訓中的「諍友」之義有以教之。中外學術交流是以文會友,最終目的不是借學術權威以謀學者個人之實惠,而是通過相互切磋以增進彼此的學養和認知。列維-斯特勞斯屬於成長於戰前的老一輩學者,其造詣和人格均非今日西方學界機會主義一代所可比擬。今日中國出版結構主義「首席代表」列維-斯特勞斯的全集,遂具有著國內和國際上的雙重重要意義。

李幼蒸

2004年4月中旬擬稿於北京西羅園2005年1月修訂於舊金山南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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