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精講班講義2
基金從業資格
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
精講班
233網校名師:趙文君
第16章 基金的募集、交易與登記
本章內容概述
本章第一節講述了基金的募集、交易與登記,
第二節講述基金的交易、申購贖回。
第三節開基份額登記
第一節 基金的募集與認購
一、基金的募集程序
1.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向證監會提交募集申請文件、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的行為。
2.基金的募集一般要經過申請、註冊、發售、基金合同生效等四個步驟。
(一)基金募集申請
1.申請募集基金應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募集申請報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託管協議草案、招募說明書草案、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
2.基金合同草案、基金託管協議草案、招募說明書草案等文件還未正式生效,稱為草案。
3.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五個工作日內更新材料。
(二)基金募集申請的註冊
1.《基金法》要求證監會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目起6個月內做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
2.證監會將註冊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1)對常規基金產品,按照簡易程序註冊,註冊審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
(2)對其他產品(分級基金),按照普通程序註冊,註冊審查時間不超過6個月。
(三)基金份額的發售
1.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份額的發售。
2.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募集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信的3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
4.在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
(1)基金成立條件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基需滿足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80%以上,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達到200人以上;開基需滿足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200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證監會提交備案申請和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發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3年。發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3年後,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2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
(2)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基金不滿足有關募集要求的,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承擔下列責任:
①以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募集程序和募集失敗責任分別如表16—1和表16—2所示。
二、基金的認購
(一)開基的認購
1.開基的認購步驟
投資人認購開基需提前開立基金賬戶
(1)認購。投資人須填寫認購申請表,全額繳款,可以多次認購,已正式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
(2)確認。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受了認購申請,一般可於T+2日查詢認購申請的受理情況,認購的最終結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結束後才能確認。
2.開基的認購方式:採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3.開基的認購費率和收費模式
(1)我國股票型基金的認購費率一般按照認購金額設置不同的費率標準,最高一般不超過1.5%,債券型基金的認購費率通常在1%以下,貨幣型基金一般認購費為0。
(2)收費模式:前端收費模式和後端收費模式。後端收費模式設計的目的是為鼓勵投資者能夠長期持有基金。
4.開基認購費用與認購份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為: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的認購,認購費用=固定認購費金額)
例:投資人投資3萬元認購某開基,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5元,其對應的認購費率為1.8%,基金份額面值為1元,則其認購費用及認購份額為:
(二)封基的認購
1.基金管理人一般會選擇證券公司組成承銷團代理封基份額的發售。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
件。
3.主要有網上發售與網下發售兩種方式。
4.目前募集的封基通常為創新封基。擬認購封基份額的投資人必須開立滬、深證券賬戶或滬、深基金賬戶及資金賬戶,以「份額」為單位提交認購申請。認購申請已經受理就不能撤單。
(三)ETF和LOF份額的認購
1.ETF份額的認購
2.LOF份額認購
目前,我國只有深交所開辦
LOF業務 LOF份額認購的特點
(四)QDII基金份額的認購
1.QDII基金份額的認購程序與一般開基基本相同,主要包括開戶、認購、確認三個步驟。
2.QDII基金份額認購的特點
(五)分級基金份額的認購
第二節 基金的交易、申購和贖回
一、封基(簡稱封基)的上市與交易
(一)上市交易條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基金法》規定;
(2)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4)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l 000人;
(5)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交易賬戶的開立
1.投資者買賣封基必須開立滬、深證券賬戶或滬、深基金賬戶及資金賬戶。
2.基金賬戶只能用於基金、國債及其他債券的認購及交易。
3.每個有效證件只允許開設一個基金賬戶,已開設證券賬戶的不能再重複開設基金賬戶。每位投資者只能開設和使用一個資金賬戶,並只能對應一個股票賬戶或基金賬戶。
(三)交易規則
1.封基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每天9:30-11:30.13:00-5:00。
2.封基的交易遵從「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
(1)價格優先是指較高價格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進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2)時間優先是指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
(3)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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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封基的報價單位為每份基金價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申報數量應當為100份或其整數倍。基金單筆最大數量應當低於100萬份,漲跌幅比例為10%(上市首日除外),二級市場交易份額和股份的交割是在T+0日,資金交割是在T+1日完成。
(四)交易費用
1.基金交易傭金不得高於成交金額的0.3%(深交所傭金水平不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經手費,上交所無此規定),起點5元,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由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
2.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封基交易不收取印花稅。
(五)折(溢)價率
1.折(溢)價率的計算公式為:
2.當基金二級市場價格高於基金份額凈值時,為溢價交易,對應的是溢價率;
3.當二級市場價格低於基金份額凈值時,為折價交易,對應的是折價率。當折價率較高時常常被認為是購買封基的好時機,但實際上並不盡然。
二、開基的申購、贖回、轉換及特殊業務處理
(一)封閉期及基金開放申購和贖回
1.據規定,開基合同生效後,封閉期內不辦理贖回,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2.基金認購與基金申購區別:
①認購費一般低於申購費,在基金募集期內認購基金份額,一般會享受到一定的費率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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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認購是按1元進行認購,而申購通常是按未知價確認。
③認購份額要在基金合同生效時確認,並且有封閉期;而申購份額通常在T+2日之內確認,確認後的下一工作日就可以贖回。
(二)開基的申購和贖回原則
1.股票基金、債券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原則
(1)未知價交易原則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
2.貨幣市場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原則
(1)確定價原則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
(三)開基申購和贖回的場所及時間
1.開基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開基的申購和贖回與認購渠道一樣,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與基金銷售代理網點進行。
2.開基申購和贖回時間』
(1)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和贖回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
(2)申購和贖回的工作日為交易所交易日,上交所、深交所的交易時間為9:30-11:30和13:00-15:00。
(四)申購和贖回的費用及銷售服務費
1.申購費用
對於持有期低於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後端申購費。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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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贖回費用
(1)場外贖回可按份額在場外的持有時間分段設置贖回費率;
(2)場內贖回為固定贖回費率,不可按份額持有時間分段設置贖回費率
(3)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後,餘額不得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並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4)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贖回費規定:
①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 ②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7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③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
(4)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贖回費規定:
④對持續持有期長於3個月但少於6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
⑤對持續持有期長於6個月的投資人,應當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
3.銷售服務費
基金管理人可以從開基財產中計提一定比例的銷售服務費,用於基金的持續銷售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服務。
(五)申購份額及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費用及申購份額
(1)按費率計算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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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金額
(3)一般規定基金份額份數以四捨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以上,由此產生誤差的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資產所有。
案:某投資者通過場外(某銀行)投資1萬元申購某上市開基,假設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申購費率為1.5%,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25元,則其申購手續費和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2.贖回金額的確定
(1)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2)贖回總額=贖回數量×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
(3)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案:某投資者贖回上市開基1萬份基金單位,持有時間為1年半,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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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單位凈值為1.0250元,則其可得凈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025=10250(元)
贖回手續費=l0250×0.005=51.25(元)
凈贖回金額=10250-51.25=10198.75(元)
(4)實行後端收費模式:
基金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後端收費金額
3.貨幣市場基金的手續費
(1)通常申購和贖回費率為0
(2)一般地,貨幣市場基金從基金財產中計提比例不高於0.25%的銷售服務費,用於基金的持續銷售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服務。
(六)開基申購和贖回登記及款項的支付
1.一般而言,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會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一般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受理基金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3.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成功後,登記機構一般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七)開基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
1.巨額贖回的認定
(1)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
(2)單個開放日的凈贖回申請是指該基金的贖回申請加上基金轉換中該基金的轉出申請之和,扣除當日發生的該基金申購申請及基金轉換中該基金的轉入申請之和後得到的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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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
2.巨額贖回的處理
(1)接受全額贖回
(2)部分延期贖回。對於超過10%部分贖回申請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以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贖回金額。
(3)當發生巨額贖回及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證監會備案,並在3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並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4)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
(八)開基份額的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與凍結
1.開基份額的轉換
(1)開基份額的轉換是指投資者不需要先贖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額,就可以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份額的一種業務模式。
(2)當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高於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而存在費用差額時,一般應在轉換時補齊。基金轉換的綜合費用較低。
2.開基的非交易過戶
開基非交易過戶是指不採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規則從某一投資者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賬戶的行為,主要包括繼承、司法強制執行等方式。
3.基金份額的轉託管
一般情況下,投資者於T日轉託管基金份額成功後,轉託管份額於T+1日到達轉入方網點,投資者可於T+2日起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4.基金份額的凍結
(1)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
(2)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包括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一併凍結。
三、ETF的上市交易與申購、贖回
(一)ETF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1.ETF份額折算的時間
(1)ETF建倉階段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逐步調整實際組合直至達到跟蹤指數要求的過程。ETF建倉期不超過3個月。
(2)基金建倉期結束後,為方便投資者跟蹤基金份額凈值變化,以標的指數的‰(或1%)作為份額凈值,對原來的基金份額及其凈值進行折算。
2.ETF份額折算的變更登記及原則
(1)ETF基金份額折算由基金管理人辦理,並由登記結算機構進行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
(2)調整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額的比例不發生變化。基金份額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收益無實質性影響。
3.ETF基金份額折算的方法
(1)假設某ETF基金管理人確定了基金份額折算日(T日)。T日收市後,基金管理人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X和基金份額總額Y。
(2)T日標的指數收盤值為I,若以標的指數的l‰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進行基金份額的折算,則T日的目標基金份額凈值為I/1000,基金份額折算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3)折算後的份額=原持有份額×折算比例
案:假設某投資者在某ETF基金募集期內認購了5000份ETF,基金份額折算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
3 127 000 230.95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額總額為
3 013 057 000份,當日標的指數收盤值為966.45元。
(1)折算比例
=(3 127 000 230.95÷3 013 057 000)
÷(966.45÷1 000)
=1.07384395
(2)該投資者折算後的基金份額
=5 000 × 1.07384395=5 369.22(份)
(二)ETF份額的上市交易
1.ETF與封基類似,要遵循下列交易規則:
(1)基金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額凈值;
(2)基金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自上市首日起實行;
(3)基金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賣出;
(4)基金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2.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開市前需向交易所提供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每15秒發布一次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
(三)ETF份額的申贖
1.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投資者應當在參與券商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參與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2.申購和贖回的時間
(1)申購和贖回的開始時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後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起開始辦理贖回,在基金份額折算日之後可開始辦理申購ETF基金。
(2)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開放日為交易所的交易日,開放時間為9:30—11:30和13:00—15:00。
3.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我國ETF的最小申購和贖回單位一般為50萬份或100萬份。
4.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場內申購和贖回ETF採用份額申購、份額贖回的方式。
(2)場外申購贖回ETF的申購和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場外申購贖回ETF時,申購對價和贖回對價均為現金。
(3)申購和贖回申請提交後不得撤銷。
5.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申請的提出。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與通知。
(3)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6.申購和贖回的對價、費用及價格
投資者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或贖回參與券商可按照0.5%的標準收取傭金,其中包含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
7.申購清單和贖回清單
(1)申購清單和贖回清單的內容包括: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組合證券內各成分證券數據、現金替代、T日預估現金部分、T-1日現金差額、基金份額凈值及其他相關內容。
(2)組合證券相關內容。組合證券是指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證券名稱、證券代碼及數量)
(3)現金替代相關內容
現金替代是指申購和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於替代組合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採用現金替代是為了在相關成分股股票停牌等情況下便利投資者的申購,提高基金運作的效率。
現金替代分為三種類型:禁止現金替代、可以現金替代和必須現金替代。
①禁止現金替代是指在申購和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分證券不允許使用現金作為替代。 ②可以現金替代的證券一般是由於停牌等原因導致投資者無法在申購時買入的證券。 替代金額=替代證券數量×該證券最新價格×(1+現金替代溢價比例)
現金替代溢價又被稱為「現金替代保證」。收取現金替代溢價的原因是,對於使用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證券恢復交易後買入,而實際買入價格加上相關交易費用後與申購時的最新價格可能有所差異。
③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一般是由於標的指數調整,即將被剔除的成分證券。固定替代金額=申購清單和贖回清單中該證券的數量×該證券經除權調整的T-1日收盤價
④預估現金部分相關內容。預估現金部分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
⑤現金差額相關內容。
現金差額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在投資者申購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則投資
者應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投資者將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在投資者贖回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則投資者將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投資者應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
8.申購和贖回的暫停
(1)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接受申購和贖回;
(2)交易所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交易所、申購和贖回參與券商、登記結算機構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和贖回;
(4)法律法規規定或經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情形。
四、LOF的上市交易、申贖
(一)LOF的上市交易
LOF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與封基基本相同,具體內容如下:
(1)買入LOF申報數量應當為100份或其整數倍,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
(2)深交所對LOF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自上市首日起執行。
(3)投資者T日賣出基金份額後的資金T+1日即可到賬(T日也可做迴轉交易),而贖回資金至少T+2日到賬。
(二)LOF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1.金額申購、份額贖回的原則,場內申購申報單位為1元人民幣,贖回申報單位為l份基金份額。
2.T日在深交所申購的基金份額,自T+1日開始可在深交所賣出或贖回;T日買入的基
金份額,T+1日可以在深交所賣出或者贖回。
(三)LOF份額轉託管
LOF份額的轉託管業務包含兩種類型: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處於下列情形之一的LOF份額不得辦理跨系統轉託管:
(1)分紅派息前R-2日至R日(R日為權益登記日)的LOF份額;
(2)處於質押、凍結狀態的LOF份額。
此外,對於處於募集期內或封閉期內的LOF份額進行跨系統轉託管雖沒有明確規定禁止,但一般的運作方式均為在封閉期結束後再開通跨系統轉託管。
(四)LOF與ETF的區別
前面已經講過
五、QDII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一)QDII基金的申購和贖回與一般開基的申購和贖回的相同點
(1)申購和贖回渠道。
(2)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時間。
(3)申購和贖回的原則與程序,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確定,巨額贖回的處理辦法等都與一般開基類似。
(二)QDII基金的申購和贖回與一般開基的申購和贖回的區別
(1)幣種。一般情況下,QDII幣種為人民幣,可以接受其他幣種。
(2)申購和贖回登記。一般情況下,基金公司會在T+2日內對該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曰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者應在T+3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10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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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基金規模不可超出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證券投資額度等。
六、分級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及申購、贖回
(一)分級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1.分開募集的分級基金,是分別以子代碼進行募集,以子代碼上市交易,母基金既不上市也不申購、贖回。
2.我國發行的合併募集分級基金,通常是子份額上市交易,基礎份額僅進行申購和贖回,不上市交易。
(二)開放式分級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1.開放式分級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包括場內和場外兩種方式。
2.單筆認購/申購的下限:合併募集的分級基金,單筆認購/申購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分開募集的B類份額單筆認購/申購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
(三)分級基金的跨系統轉託管
第三節 基金的登記
一、開基份額登記的概念
開基份額的登記是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通過設立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確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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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事實的行為。
二、我國開基註冊登記機構及其職責
(一)我國開基註冊登記體系的模式
(1)基金管理人自建註冊登記系統的「內置」模式;
(2)委託中國結算作為註冊登記機構的「外置」模式;
(3)以上兩種情況兼有的「混合」模式。
(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的主要職責
(1)建立並管理投資者基金份額賬戶;
(2)負責基金份額登記,確認基金交易;
(3)發放紅利;
(4)建立並保管基金投資者名冊;
(5)基金合同或者登記代理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基金份額登記流程
1.T日,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申請信息通過代銷機構網點傳送至代銷機構總部,由代銷機構總部將本代銷機構的申購和贖回申請信息匯總後統一傳送至註冊登記機構。
2.T+1日,註冊登記機構根據T日各代銷機構的申購和贖回申請數據及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統一進行確認處理,並將確認的基金份額登記至投資者的賬戶,然後將確認後的申購和贖回數據信息下發至各代銷機構,各代銷機構再下發至各所屬網點。
3.對於不同基金品種,份額登記時間可能不一樣,一般基金通常如上所述,是T+1日登記,而QDII基金則通常是T+2日登記。
四、申購和贖回的資金結算
資金結算分清算和交收兩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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