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奇怪的法律案件TOP10

世界上最奇怪的法律案件TOP10

文 || Richard Bauman 編輯 || 艾學灋

1.

一個德國水手因失蹤了數年而被法院宣告死亡,他的財產也被分給他的親戚。但是,這個水手最終又出現了。他要求親戚歸還屬於他的財產,但是沒有一個人願意這麼做。這個水手只能去法院打官司。官司打了10年,他仍然無法成功地獲得法院宣告他合法地「復活」;他的財產也沒有拿回來。但是,有一個政府部門認可他還活著,那就是稅務局……


2.

偷吃同事的土豆片可能不太好,但是一個來自丹佛的工人投訴,沒有理由因為這種事而失去工作。他指出,解僱他是基於種族的動機。他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工作,一個聯邦上訴法院同意他的觀點。法院將僱主的行為比作「用大鐵鎚打蒼蠅」。法院還說:「公司從土豆片這樣小的『鼴鼠丘』,努力建造一座山」(意思為「小題大做」)。


3.

一位男士被指控走私。他向法院起訴美國邊境巡邏隊,聲稱後者羞辱他,並侵犯了他的憲法權利。他描述:在他被捕的時候,他被強迫拿著一個上面寫著「我支持邊境巡邏隊」的牌子,並被照了像。他指出:這種強迫行為使他感到驚恐,所以做出不自願的供認。他還指出:由此而引發的創傷導致他蒙受失眠、恐懼和焦慮。


4.

汽車出租公司是否應當猜透租車人的心思?這看上去是一個起訴汽車出租公司的原告家庭的論點,因為他們的親戚租車後醉酒駕車,並死於車禍。該家庭聲稱,出租汽車公司應當知道這個親戚可能會飲酒並駕車,因為他是愛爾蘭人。汽車出租公司的律師指出:如果因為他的國籍而拒絕租車給他,那麼就會構成歧視案件,出租汽車公司會因此被起訴的。


5.

作為得獎的最多,最負盛名的案子是奧克拉荷馬的 Marv Gresinski 先生。該天才買了一輛嶄新的32尺長的旅行車(有床,有廁,有廚房的 motorhome)。在回家的高速公路上,他把自動駕駛定在70英里的時速,就離開駕駛座到後面去煮咖啡了,最後當然出了大車禍。幸好該位老兄還活著,並且狀告該車製造廠而得到175萬元賠償外加新車一輛,理由是車子的說明書上沒有說,不可以離開駕駛座到後面去煮咖啡。案子過後,該製造廠真的把這一條加在說明書上了。


6.

美國洛杉磯一名82歲的老婦,因為年紀老邁,行動緩慢,今年2月中旬過馬路時花了太長的時間,被警員檢控沒有依照燈號規定的時間過馬路,法庭判處老婦被罰款114美元。很多社會人士都感到不滿,批評執法部門不近人情。法庭最後免去了他的罰款。

風波事主科伊爾老太無端成了名人,多個維護長者權益的團體和機構對今次事件感到憤怒。科伊爾老太自述,事發當天,他一隻手拿著拐杖,另一隻手拿著雜物,依足燈號規定時間過馬路,但有交通警員指她阻礙交通,給他一張告票。

這個案件,的確堪稱世界上最奇怪的案件之一。老婦年邁,可以想像其過馬路時的情景。但是,燈號一般會對行人過馬路的時間進行合理的規定,也就是說,大多數的人在規定時間內可以過完馬路。顯然,老婦過馬路的時間超出了燈號規定的時間限制,所以導致交通阻礙。雖然又可以想像:當這個老婦還在規定的時間外過馬路時,大多數西方國家的駕駛員會耐心地等待;但是,大多數的國內司機會不耐煩地摁喇叭。但不管如何,老婦在規定的時間外過馬路,的確會阻礙交通。問題是,交通警員是否需要因此檢控她,法院是否需要判處罰款?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首先,燈號規定的時間是所以一般規定,沒有預計到特殊情況;其次,現場既然有交通警員,他完全可以在特殊情況下改變燈號規定的時間,手工指揮交通運行。第三,交通警員袖手旁觀,機械地執行文本的規定,其效果必然不佳,所以必然會招致人們的普遍譴責。


7.

美國一名叫皮爾遜的法官,因為一家由韓裔移民經營的洗衣店遺失了他的一條西褲,起訴要求賠償4.2億港元。他指控洗衣店違反了12項保護消費者法例,以每日1.17萬港元罰款及違例1200日計算,再加上他為自己打官司的律師費,以及心靈創傷補償,共要求洗衣店賠償5.2億港元(後減少到4.2億港元)。

遺失一條西褲要求賠償4.2億港元,這又可以堪稱法律極端了。此事發生在美國,判決結果如何難以預料。因為在美國的民事訴訟中,對精神損失的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可以是十分巨大的。我看到這則消息後,卻總是有一種不安的感覺。作為法律人,用法律武器去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這是十分正常的事。但是,對這位法官是否有必要這樣做確實心存疑慮。 也許這位法官會說:不告不行,因為店主蠻不講理,拒絕賠償。如果真的有這麼回事,當然需要維權到底。但是法官的話似乎說服力不強。因為據報道,這位法官曾經多次拒絕庭外和解,其目的何在?就實在讓人難以琢磨了。也許這位法官是出於立場堅定,堅持讓法律說話,辨明是非。但是,這位法官是否認識到:這種曠日持久的訴訟,既使當事人筋疲力盡和勞民傷財,也大大浪費了司法資源。想到這裡,忽然又冒出了一個疑問:這位法官這麼做是否出於對韓裔移民的歧視?你想,如果不是出於對店主的深仇大恨或偏見,這位法官會如此大動干戈而拒絕和解嗎?

由於報道的資料有限,我無法對上面的問題給出答案,有的只是疑慮。但是我不贊同這種極端的做法。來梵發表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誘惑一文,點出了信奉這一理念而不顧及其背後行政立法權可能被濫用的危害性。本文中的法官似乎也可以堅持「法律賦予訴權當行之」的說法。但是,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似乎也不應當被視為萬全之策。畢竟,解決糾紛的途徑很多,關鍵在於迅速有效地解決糾紛,並將當事人雙方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否則,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這門學科就不會如此流行於全世界。


8.

彼得像往常一樣去公司的大樓上班,在走進大樓時他滑倒了。他因為傷重而死亡。他的妻子起訴彼得的僱主,認為事故發生在工作中,因此僱主需要負責。僱主的辯護律師說:「沒門」!因為彼得滑倒時還沒有進入大樓。證人作證時說彼得已經非常接近大樓的門。

請問,彼得的太太是否能夠得到賠償?

法院的判決是這樣的:僱主不必賠償。雖然彼得在滑倒時已經很接近大門,但是,彼得是右腳滑倒的,該右腳在滑倒時仍站在公共財產(public property)上,所以,他還沒有上班。


9.

遺囑一般是用來證明立遺囑者對身故後遺產的安排。但是,遺囑也可以用來表示立遺囑者對其朋友和喜愛的人的愛意或憤怒。例如,弗朗西斯·雷金鬧(Francis Reginal),那個曾經是澳大利亞的貴族,其遺囑是很難被破紀錄的。他在遺囑中留給他的妻子一個先令,「作為她支付乘電車去跳河自盡的地方的車費」。


10.

在日本,有一名男子指控其前女友、現年38歲的女模特兒小櫻莎雷娜(Serena Kozakura)在酒後強行踹破其東京住處的木頭門,並從破洞鑽進屋內,和屋內女子扭打鬧事。而小櫻也被法院以破壞物品罪判處1年2個月的監禁。小櫻當然不服,提起上訴稱:自己擁有101公分的I罩杯胸圍,而門上的破洞寬24公分,要想以自己的傲人胸圍穿過這個破洞是不可能的。為此,小櫻還當場示範表演,以示清白。二審法院的法官接受小櫻的辯解,判其無罪,還其清白。從此,小櫻的「波霸」地位更加鞏固。

問題是,被告人小櫻早已在電視購物頻道以波霸聞名,一審法院的法官何以熟視無睹,輕易做出有罪判決?抑或是小櫻的律師無能,沒有提出做一個簡單的案件重組?這些細節我們均無法知悉。新聞側重獵奇,越稀奇古怪越是轟動,所以也不可能注重法律細節。但是,我們學法人士,卻不能沉浸在奇特的新聞報道中,而是要思考其中的法律問題。我看此報道後,考慮了以下的幾個問題:

第一,法官做出荒唐可笑判決的故事,在任何國家或地區均會出現,這恐怕不能簡單地將其歸結為法治發展不夠。

第二,法官也是人,也會犯一些看似簡單的錯誤,但這並不表明這個法官一定是水平有問題,也可能是因為他/她的切入點錯了。

第三,法官判錯案件固然可怕,但是如果上訴法院為了維護下級法院的「威嚴」而堅持錯誤的判決,那就會更加可怕,出現法治障礙的問題。

第四,法官獨立審判固然重要,但是,現在法官辦案時很難再「兩耳不聞窗外事」,不考慮「法庭之友」(一些民間團體)的意見。

此案中,因為被告人小櫻經常出現在電視購物頻道,並以波霸聞名;在網站上也小有名氣。因此,許多網友在她被起訴後發起聲援活動。這就如同我們的許霆案,問題是他的律師被「勝利」沖昏了頭腦,居然教許霆在法庭上「慷慨陳詞」,說了一番「道德高尚」的言語。同樣,許霆案中的法官也一定會對社會上的觀點做出必要的考慮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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