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經銷商銷售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不合格商品行為是否有...
07-25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經銷商銷售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不合格商品行為是否有處罰權的答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經銷商銷售 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不合格商品行為是否有處罰權的答覆 工商消字〔2004〕第177號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經銷商銷售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不合格商品行為是否有處罰權的請示》(蘇工商〔2004〕45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產品質量法》第七十條明確規定,該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1〕57號)的規定,在質量監督管理方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因此,依據《產品質量法》和國辦發〔2001〕57號文件的規定,對流通領域中銷售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對生產領域中生產不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應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罰。 國辦發〔2001〕57號文件指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實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中查出的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移交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按此執行,在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中,發現商品有質量問題的,首先應對流通領域的違法主體即銷售者經銷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追究銷售者的法律責任;如發現質量問題是由生產環節引起的,應當將生產者及產品情況等相關案件線索移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由其追究生產領域的違法主體即生產者的法律責任。
中國商事登記網 20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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