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政委:貸款基礎利率並非不能破的鐵律
LPR推出之後,其是否能夠最終成為貸款的主導性基礎利率,仍然取決於其報價的市場化程度。資料顯示,貸款基礎利率在全部貸款中的佔比僅為22.4%,除了對小型企業的貸款外,在其他類型貸款中的佔比不足三成。與其分庭抗禮的是基於libor和額可轉讓定期(CD)利率定價的貸款。從這個意義上說,未來Shibor和CD利率都具有與LPR競爭的可能性。
為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完善金融市場基準利率體系,指導信貸市場產品定價,2013年10月25日,貸款基礎利率(簡稱LPR)集中報價和發布機制正式運行。
這是此前宣布取消貸款利率下限後的銜接舉措,貸款利率下限取消後,理論上說,貸款利率可以向上或向下無限浮動(當然,向下要受到成本制約),這就意味著在實際操作中,就很難找到貸款利率的中樞,容易誘發市場定價的混亂。以全國性大行報價為基礎的貸款基準利率定價機制推出,有助於向市場提供一個公開、透明的參照,引導貸款利率理性定價。
在推出該機制的新聞稿中,明確指出LPR是「是商業銀行對其最優質客戶執行的貸款利率」,如果依照這種含義(最優客戶當然享受最低利率),那麼,LPR似乎就應該是實際操作中的利率下限,其他企業的貸款利率就只應在此基礎上通過「加點」形成,但是,新聞稿緊接著指出:「……,其他貸款利率可在此基礎上加減點生成」,這就意味著LPR並非是不能破的下限和鐵底。這一意蘊也巧妙地隱含在新聞稿對LPR英文的中文翻譯中:如果從prime的英文含義來說,既有「基本的、根本的」的含義,也有「最優的」含義。而在美國,prime rate最初的確是被稱為「最優貸款利率」,而新聞稿的中文翻譯卻巧妙地將其翻譯為了「基礎利率」,迴避了「最優」兩個字。
之所以如此,可能主要有三點原因:
第一,在美國「最優貸款利率」演變歷史中,也出現了後來一些銀行的實際貸款利率低於所謂「最優」水平的情況,這種情形甚至讓金融機構後來吃了官司:既然是最優的,為什麼還有更優的?!顯然有欺詐嫌疑。所以,採用「基礎利率」而非「最優利率」的譯法有助於規避這一風險。
第二,在基礎利率報價機制新聞稿中,LPR是對最優質客戶的貸款利率,目前通常的理解是「企業」客戶,而新聞稿中後來表述的可以加減點的則是「其他貸款」,而一些金融企業的信用等級通常情況下可能高於最優質的非金融企業,因而利率可能低於基礎利率。這似乎也與新聞稿中「(LPR)是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機制在信貸市場的進一步拓展和擴充」的表述暗合。
第三,LPR是個加權平均利率,從單個機構來說,其對最優客戶的利率完全可能低於這一平均水平。
既然新聞稿明確表示,LPR是「是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機制在信貸市場的進一步拓展和擴充」。這意味著,LPR應當與Shibor有所銜接,但這並不意味著1年期的Shibor要和LPR相等,因為Shibor是金融機構之間拆借的利率,通常情況下金融機構的信用等級高於企業,因而,通常情況下1年期Shibor應當低於LPR。
值得注意的是,新聞稿提出,「該機制正式運行後,人民銀行仍將在一段時間內繼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這就說明貸款基準利率仍將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存在,未來LPR總體會圍繞著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下波動。
最後,筆者認為,LPR推出之後,其是否能夠最終成為貸款的主導性基礎利率,仍然取決於其報價的市場化程度。從利率市場化先行者的經驗觀察,除了美國和效法美國的其他經濟(如日本、韓國、新加坡等)曾出現過prime rate外,歐洲大陸和英國並沒有出現過prime rate,而是直接採用Libor和歐洲銀行間歐元同業拆借利率(Euribor)來進行貸款定價。
即便是在美國,prime rate也並非一統江湖。資料顯示,其在全部貸款中的佔比僅為22.4%,除了對小型企業的貸款外,在其他類型貸款中的佔比不足三成。與其分庭抗禮的是基於libor和大額可轉讓定期(CD)利率定價的貸款。從這個意義上說,未來Shibor和CD利率都具有與LPR競爭的可能性。
魯政委: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市場研究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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