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刑法】名師劃考點,直接背就好啦!

【總則】系統強化刑法集錦一

一、刑法解釋:

(一)解釋的效力分類:立法,司法,學理解釋。【考點】(1)立法解釋與立法的關係:立法解釋不能代替立法,不能創製法律。(2)效力等級: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學理解釋(二)解釋的方法分類:解釋理由、解釋技巧【考點】(1)一個刑法條文或用語的解釋,可有多種解釋理由,但只能採用一種解釋技巧。(2)類推解釋也是一種解釋技巧,但不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被罪刑法定原則所禁止。(3)必須以刑法總則規定為指導解釋刑法分則。 (4)當然解釋:入罪——舉輕以明重;出罪——舉重以明輕。(5)擴大解釋:【常考情形】信用卡(包括借記卡);走私武器、彈藥罪中「彈藥」(包括可以組裝並使用的彈頭、彈殼);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中的「出售」(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中「偽造」(包括「變造」);攜帶兇器搶奪中的「兇器」(包括為了犯罪而攜帶的非管制類器械)【擴大解釋和類推解釋的關係】①區分原則:是否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是否超出公民對法條含義的預測可能性;②二者具有相對性。

(三)解釋的方法和解釋的效力之間的關係【考點】1.方法與效力無關。2.方法本身無對錯,但用每種解釋方法得出的結論可能錯。3.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故,無論是立法、司法還是學理解釋,均禁止。(應試思維)

二、罪刑法定原則

(一)思想基礎:民主主義和尊重人權主義 。(二)具體要求: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禁不利於行為人的事後法,但不禁有利於行為人事後法。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習慣法。3.嚴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釋刑法,禁止類推解釋 。4.確定的罪刑法定:刑罰法規適當,包括刑法明確性、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禁止不確定刑三方面的內容。

三、空間效力and時間效力

(一)空間效力(1)適用順序——屬地→屬人→保護→普遍【強調】對於國內犯,一律適用屬地管轄(屬地優先)。對於國外犯,再考慮其他三個管轄權。(2)適用條件。第六條【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校逢註:不含汽車和火車】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第七條【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第九條【普遍管轄權】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校逢註:適用的不是國際條約)第十條【域外判決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第十一條【外交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皇叔口訣】①先看地兒,再看人,我的地盤我做主!②外面害人我批評,③外面受欺我保護;④國際公害我盡義務!⑤特權豁免外交路。

(二)時間效力——從舊兼從輕。【考點】①新法生效之前的行為(生效後行為,當然適用新法);②尚未做出生效判決的案件(既判力>溯及力)。

四、行為and 因果關係

(一)行為主體:自然人+單位A.自然人一個有血有肉的人即可。責任年齡、責任能力是責任要素。【考點】身份犯:構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備特殊身份或者刑罰的加重減輕以具有特殊身份為前提的犯罪。1.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例:貪污、受賄)2.不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情形;3.提示:(1)特殊身份必須是在行為主體開始實施犯罪行為時就已經具有的特殊資格、或已經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狀態。(2)特殊身份是行為主體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資格、地位或狀態,並具有一定的持續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與動機等心理狀態,不宜歸入特殊身份。

B.單位:(一)主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考點】①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企業、事業單位,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國有、集體不受限)②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③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訴。(二)法定性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否則,即使以單位名義實施,那也是自然人犯罪。【考點】 (1)暴力犯罪通常沒有單位犯罪。(2)貨幣犯罪(走私假幣罪除外)、妨害國邊境管理罪(騙取出境證件罪除外)沒有單位犯罪。(3)金融詐騙罪中有三種犯罪無單位犯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4)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等經濟犯罪存在單位犯罪。(5)據刑法修正案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包含單位。

(二)行為之不作為A、分類 :純正、不純正B、構成要件:有義務,能作為,能為而未為造成損害結果【考點】義務來源①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須由刑法加以認可)②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義務。③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合同行為和自願接受行為)④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C、特別注意(1)不純正的不作為犯應與作為犯具有等價性。(發現火災沒報警與放火不具有等價性)(2)不作為犯主觀罪過: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母親不餵奶、鍋爐工忘加水)(三)結果A.概念——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所造成的現實侵害事實與現實危險狀態。B.侵害犯與危險犯:(1)侵害犯——將對法益的現實侵害作為處罰依據的犯罪;(2)危險犯——將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依據的犯罪。(3)結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考點】①法定性:刑法就發生加重結果明確規定加重了法定刑。②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不存在則不能作此認定。③對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四)刑法上的因果關係A.刑法上對因果關係的判斷是一種客觀判斷,與行為人主觀認識無關。B.介入因素對因果關係的影響①被害人自己的行為(含特殊體質)②第三人的行為、③行為人自己的行為、④自然事件。【皇叔歸納】①特殊體質(心臟病、血友病等)一般不中斷因果關係;②自殺一般中斷因果關係;③半路殺出個程咬金一般中斷因果關係;④自然事件(火災、地震、泥石流)一般中斷因果關係。

C.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1)無行為無犯罪無因果無責任。A.無行為無犯罪;B.無行為無因果;C.無因果無責任.(2)有因果≠有責任。

未來屬於堅持的你
推薦閱讀:

刑法第九章 瀆職罪
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矯治論
美劇《犯罪心理》是否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
羚羊扯法 |《釜山行》中的刑事責任分析
打完人該不該逃跑?

TAG:刑法 | 名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