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翼 第三冊 卷六 四、廣六位心所──辨隨煩惱體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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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六.二六三 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疏翼】 第一大段五頌別﹝第十頌至第十四頌﹞顯心所中,第四二頌﹝第十二頌下半至第十四頌上半﹞辨隨煩惱位。於中有二︰一、結前問後,二、舉頌並釋作答。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下第四段、明第五位。 結前生後[1]。【頌文】六.二六四 頌曰:隨煩惱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悼舉與惛沉,不信並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疏翼】 第四二頌﹝第十二頌下半至第十四頌上半﹞辨隨煩惱位中,第二舉頌並釋作答。於中分二︰一、舉頌列名,二、長行廣釋。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此、舉頌列名。【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次後為解說所標諸隨煩惱故,曰︰隨煩惱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掉舉與惛沉,不信並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論文】六.二六五 論曰: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疏翼】 第二舉頌並釋作答中,第二長行廣釋。【述記?卷三十八】 長行為二︰初、釋體業等相,後、諸門釋。初門有六︰初、釋得名,二、束為三位,三、釋體業,四、解頌中「與」、「並」、「及」字,五、解「隨」名之通局,六、解廢立。 釋頌之中「隨煩惱」字,謂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余假染心所是貪等法根本粗行「差別」、「分位」,名「隨煩惱」。 無慚、無愧、掉舉、惛沉、散亂、不信、懈怠七法,雖別有體,是前根本之「等流性」,名「隨煩惱」。由根本為因,此得有故。此據正義。 又說︰唯四是實[2]。 言「等流」者,謂同類義。勢非強勝,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余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若爾,即根本後方生,非俱時義。此說同時為等流果。 六十二[3]二解︰一雲︰隨惱於心,二、隨煩惱而生。今同後義。【論文】六?二六六 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疏翼】 第二諸門廣釋中,第二束為三位。於中分三︰一、小隨,二、中隨,三、大隨。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此忿等十,自類相生,各別起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為「小」[4]。【論文】六?二六七 無慚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隨煩惱。【疏翼】 第二束為三位中,第二中隨。【述記?卷三十八】 自[5]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後八[6]。【論文】六?二六八 掉舉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隨煩惱。【疏翼】 第二束為三位中,第三大隨。【述記?卷三十八】 自得俱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義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簡,諸論無也。【疏翼】 以上第一釋體業等相中,第二束為三位訖。【論文】六?二六九 云何為忿?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疏翼】 第一釋體業等相中,第三別釋體業。文分為三︰一、別釋小隨體業,二、別釋中隨體業,三、別釋大隨體業。初中依次分十,此第一別釋忿體業中又三︰一、顯忿體,二、顯忿業,三、辨假實。此即別釋忿體業中,初辨忿體也。【述記?卷三十八】 自下第三、出其體業。 確解心所,指陳分別,當如下知。今以時分、行相顯體。 「依對現前不饒益境」者,謂依現在可見聞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見──即緣事生。《五蘊論》說:現不饒益事故,非無漏法是現違緣事。忿行相淺,不深取故。若對現無漏,此即是瞋。如前已說[7]。【論文】六?二七○ 能障不忿,執仗為業。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疏翼】 第一別釋忿體業中,第二顯忿業。【述記?卷三十八】 此、顯作用。 「不忿」即「無瞋」。《顯揚論》云:忿障無瞋故。此等如前善中已說[8],下一一應知。 「執仗」即是身惡表業。「仗」,謂器杖,從粗猛多分說,唯言「執仗」,亦有「惡」言故。【論文】六?二七一 此即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忿相用故。【疏翼】 第一別釋忿體業中,第三辨假實。【述記?卷三十八】 此對外人辨其假實,顯此所依。 若無諍,義同,但敘一解,以皆義同故。若體別、義異,即各敘之,不可嫌繁。 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說同者,抄中不說。若異者一一別敘。【疏翼】 以上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第一別釋忿體業訖。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論曰︰此中忿者,謂於現前遇不饒益事﹝藏文作「gnod pa byed pa/」﹞,令心憎恚﹝藏文作「kun nas mnar sems/」﹞為性。由此亦以憎恚為性故,雖非與瞋異體,然依瞋位差別假立故,即是瞋一分。謂依現前﹝《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謂簡別過去、未來﹞不饒益事,於情非情境界心生憎恚。此以強加處治等﹝《五蘊論廣釋》即舉「執持刀仗」﹞所依為業,即是假說為忿。【論文】六?二七二 云何為恨?由忿為先,懷惡不舍,結怨為性。【疏翼】 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第二別釋恨體業。於中分二︰一、釋恨體,二、釋恨業兼辨假實。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恨、忿後起,余文可知。【論文】六?二七三 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恆熱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疏翼】 第二別釋恨體業中,第二釋恨業兼辨假實。【述記?卷三十八】 「熱惱為業」,由恨故生惱,非俱時也。然忿亦生惱,親對輕故,但說恨生。此等《顯揚》各五業[9],彼論隨所依之惑[10],所翻實法[11],即為彼障,下一準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異者當顯。【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小隨體業中,第二別釋恨體業訖。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恨者,謂結怨﹝藏文作「mdud par "dzin pa/」﹞為性。即於忿後,念彼於我曾作此害,如是結怨蘊積﹝藏文作「wor gber ba/」﹞不舍,相續生起,是名為恨。此以不忍所依為業。「不忍」﹝藏文作「mi bzo pa/」﹞者,即是不能忘懷不饒益事,欲作報復之義。此亦如忿,是依瞋分位差別假立故,當知假有。【論文】六?二七四 云何為覆?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疏翼】 第二別釋小隨體業中,第三別釋覆體業。於中分二︰一、體業兼釋,二、辨體假實。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自作罪已,恐失財「利」及名「譽」故,「隱藏為性」。《對法》雲︰法爾覆罪者,心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12]。【論文】六?二七五 有義:此覆,痴一分攝。論唯說此,痴一分故,不懼當苦,覆自罪故。【疏翼】 第三別釋覆體業中,第二辨體假實。於中有二師義。一、主痴一分義,二、主貪痴一分義。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皆由不懼當來之苦方覆罪故,諸懼苦者,必不覆罪故。此以理顯。 言「論說」者,五十五[13]、《對法》說故[14],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諂品類、等流[15]。 此據隨惑之類,諂亦痴分,亦不相違。言「諂品」者,俱痴分故。【疏翼】 《顯揚》卷一雲︰覆者,謂於過犯──若他諫誨,若不諫誨──秘所作惡為體;能障發露、悔過為業,乃至增長覆為業。 《樞要》卷下雲︰覆自罪為覆,覆他為覆也?如比丘尼覆他粗罪,亦名覆;菩薩說他罪為福;汝何心故,噁心皆覆。此中且說自覆,無噁心,皆善。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覆者,謂於自所作罪,隱藏為性。若除遣希欲、瞋、畏等,唯為饒益彼而舉發故,及時舉言︰汝現為此,由屬痴一分,隱藏自罪,是名為覆。覆者,即痴一分,以隱藏為行相故;此以追悔及不住於觸﹝藏文作「reg par mi gnas pa/」,即「不安隱」義﹞所依為業。此即法爾﹝藏文作「chos bid/」﹞,彼若隱藏自罪時,必起追悔故;若起追悔,決定與憂相應;故不住於觸。 德光、地親等亦同安慧說。【論文】六?二七六 有義:此覆,貪、痴一分攝,亦恐失利、譽,覆自罪故。【疏翼】 第二辨體假實中,第二主貪痴一分義。文分為二︰一、立宗,二、會解。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諸覆罪者亦有恐失財利、名譽,故貪分。【論文】六?二七七 論據粗顯,唯說痴分,如說掉舉是貪分故。然說掉舉遍諸染心,不可執為唯是貪分。【疏翼】 第二師主貪痴一分義中,第二會解。【述記?卷三十八】 論[16]據無智俱,為名譽而覆罪者,此相粗顯故,唯說痴分。如諸論皆說掉舉是貪分。實別有體,亦痴分故[17]。 不極成者,理必不然。 二論說掉舉遍染心故[18],知亦痴分,或別有體。唯貪分者,貪相增故。瞋等俱時,便應無故,如前已說[19]。【疏翼】 以上第二別釋小隨體業中,第三別釋覆體業訖。【論文】六?二七八 云何為惱?忿、恨為先,追觸暴熱,佷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疏翼】 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第四別釋惱體業。於中有二︰一、正釋體業,二、重釋惱業及體假。此即正釋。【述記?卷三十八】 「追」先忿、恨之境,「觸」現違緣,心多[20]「佷戾」者,驁佷澮戾,尤蛆惱「螫」於他人等。【論文】六?二七九 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很戾,多發囂暴,凶鄙粗言,蛆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惱相用故。【疏翼】 第四別釋惱體業中,第二重釋惱業及體假。【述記?卷三十八】 此、釋前業緣過現生。 《對法》[21]、《顯揚》第一[22]、《五蘊》[23]皆言:發兇險、鄙惡、粗弊之言者,以多發故。由惱起時,亦發身業故。如忿亦發語,但說「執仗」。 「囂」,謂喧囂;「暴」,謂卒暴;「凶」,謂兇險、凶疏;「鄙」,謂鄙惡。【疏翼】 以上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第四別釋惱體業訖。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惱﹝藏文作「"tshig pa/」﹞者,謂發暴惡言,尤逾﹝藏文作「?er "debs pa/」﹞為性。謂以能尤逾為性,故名尤逾,彼事、體即尤逾,如受暴惡言所尤逾故,名為「發暴惡言尤逾為性」。此以忿、恨為先,以憎恚心為本性故,亦即屬瞋一分,非是實有。此以能生起語惡行為業,及不住於觸﹝即不安隱住﹞為業,以與具此補特伽羅難為友故。【論文】六?二八○ 云何為嫉?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戚為業。謂嫉妒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戚,不安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嫉相用故。【疏翼】 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第五別釋嫉體業。【述記?卷三十八】 「殉自名利」:「殉」者,求也,訪也;「不耐他榮」:「他榮」者,謂世間「榮」──即富貴安樂;出世之「榮」──即是證說勝品功德,通有、無為。 《顯揚》雲︰謂於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心妒[24]為嫉。然實見聞覺知之後,皆得起嫉。此中據勝,但言「見」「聞」。 「能障不嫉」者,《顯揚》第一雲「能障慈仁為業」;《顯揚》第四[25]「四無量」中雲「喜以[26]不嫉善根為體」。 《瑜伽》皆云:瞋之等流一分故[27]。「不嫉」者,即是無瞋,非別有體。【疏翼】 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第五別釋嫉體業。 《對法》卷一雲︰嫉者,耽著利養﹝藏文作「由利養恭敬增上力」﹞,不耐他榮﹝藏文作「phun sum tshogs pa/」﹞,瞋之一分,心妒﹝藏文作「sems khov nas "khrug pa/」﹞為體;令心憂戚、不安隱住為業。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嫉者,謂他榮盛事﹝即於他榮﹞,妒忌為性。謂由耽著獲得及恭敬故,見他利養、恭敬、種姓、屍羅、多聞等勝功德已,由瞋一分不能忍耐,心生妒忌,是名為嫉。於自所依遍騷動﹝藏文作「khyab par "khrug pa/」﹞故,名為妒忌。由與憂相應故,及以此為先故,不住於觸﹝即不安隱住﹞,是故說此以憂及不住於觸為業。【論文】六?二八一 云何為慳?耽著財、法,不能惠舍,秘吝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謂慳吝者,心多鄙澀,畜積財、法,不能舍故。此即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慳相用故。【疏翼】 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第六別釋慳體業。【述記?卷三十八】 「財、法」者,資具、妻子、榮位等事,皆名為「財」;理、教、行、果,皆名為「法」。至下當知[28]。 「秘」者,藏也;「悋」者,惜也,慳之異名;「鄙」,謂鄙惡;「畜」,謂畜積,積集異名。鄙悋慳澀,名「不能舍」。正出「慳」也,文易可知。 《對法》唯約慳財[29],《五蘊》雲︰謂施相違[30]。施,既通法;慳,亦爾也。【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慳者,謂施相違,心悋為性。由欲供養及饒益故,以所攝受法財諸事,及智者自身,若於愛怨能作施與,是名為施。若有此者,施不起故,名彼「相違」。由耽著利養恭敬故,貪之一分於資生眾具,令心悋惜,唯希不舍,是名為慳。此以於諸資具無厭足所依為業。於諸資具無厭足者,當知由此慳故,於非所用物亦遍畜積。【論文】六?二八二 云何為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痴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誑相用故。【疏翼】 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第七別釋誑體業。【述記?卷三十八】 「矯」謂不實之義;「詭詐」,虛偽之稱。謂自無德,詐為有德。貪利譽故,「邪命」為依。「謂矯誑」之者,「心懷」非意,同「異謀」計,詐現精進之儀。雖亦痴故,行此誑事,多現邪命故。故《對法》雲︰邪命依[31]者,據多現世也。 五十五說:但是痴分[32];五十八說:邪見等流[33]。諸誑者必痴,唯據定體,貪不定故。諸邪見者痴增上故,邪見之者,多現於誑,矯現有德,故彼[34]偏說。 此以貪、痴二法為體,同於《對法》。【疏翼】 《顯揚》卷一雲︰誑者,謂為惑亂他,現不實事,心詭為體;能障愛敬為業,乃至增長誑為業。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誑﹝藏文作「sgyu/」﹞者,謂為誑他,詐現不實境為性。謂由耽著利養恭敬故,由欲誑他意樂故,雖住於別異屍羅等事,而詐現為余。依此乃由貪痴和合,詐現不實功德故,即合此二,假立名誑。亦如忿等是假立性,非是實有,以邪命所依為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別解邪命雲︰謂依矯設身、語、儀態所攝受寢具等,以自為活,而非由正勤所得,名為邪命﹝藏文為「log pas "tsho ba/」﹞。【論文】六?二八三 云何為諂?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網帽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痴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諂相用故。【疏翼】 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第八別釋諂體業。【述記?卷三十八】 「險」者,不實之名;「曲」者,不直之義。「為網帽他」者,《顯揚》雲︰為欺彼[35],故諂;或欺於彼,而陵網於彼;或掩樴之名──謂雖事不合,「曲順時」之所「宜」,籠網矯詐,設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網羅之字。此等「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順己所求;或為此方便,欲「藏己失」。諂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師友」教也。 貪名利故,諂是貪分;無智故,諂是痴分。 《五蘊》云: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36]故,諂後生覆,以果顯因。恐他說己之惡,故行於諂,望他說好。諂,覆因也。不爾,覆、諂俱覆罪故,二相難別。不爾,應許覆、諂俱生故。今說諂是覆之因。 五十八云:是邪見品類[37];五十五說:是痴分[38];如前「誑」中說。【疏翼】 《顯揚》卷一原文雲︰諂者,謂為欺彼故,詐現恭順,心曲為體;能障愛敬為業,乃至增長諂為業。如經說忿、恨、覆、惱、嫉、慳、誑、諂。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諂者,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心曲﹝藏文作「sems gya gyu ba/」﹞為性。「覆藏自過方便」者,謂能愚弄他心,即此能令諸事錯綜,假託餘事,含混不清。是故諂、覆二者有別︰彼則徑覆不露,非由方便;此由耽著利養恭敬故;由貪、痴二,為覆自過,愚弄於他,令不明故。即合此二,假立為諂,此以障得正教授為業。「正教授」者,謂若得此,能如理作意,然彼能為此障。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是故此諂與覆二者有別︰謂彼徑直覆事;此則覆藏自過方便所攝,是彼覆過因故。「心曲」者,謂不直,與此相應,令心不由徑直而轉。 《樞要》卷下更有新義雲︰隨煩惱中誑、諂、覆等,痴分位者,亦非瞋俱者,依多粗相說,據實亦有俱。如瞋故,誑他、行諂、覆自罪者,理亦應然。相細隱故,論略不說。余解,如《疏》。【論文】六?二八四 云何為害?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害相用故。【疏翼】 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第九別釋害體業。文分為二︰一、正解,二、別辯。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於「有情」所,「無悲愍」者,五十八雲︰於滅、道起損害[39]。彼亦緣無漏法起;此據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說有情[40]。至下當知。 《對法》等論同。 此損有情,然有二解︰一雲︰彼[41]言害者,瞋之異名,非此害也;此[42]唯緣有情故,以此文為正。二、此害亦緣無漏,如彼[43]文為正。前惱[44]中亦然,由彼[45]論言「起恚惱心」也。【疏翼】 《對法》卷一︰害﹝藏文作「rnam pas "tshe ba/」﹞者,瞋之一分,無哀﹝藏文作「sbing brtse med pa/」﹞、無悲﹝藏文作「sbing rje med pa/」﹞、無愍﹝藏文作「brtse ba med pa/」﹞為體;損惱有情﹝藏文無「有情」二字﹞為業。 《顯揚》卷一雲︰害者,謂逼惱有情,無悲、無愍、無哀、無憐、無惻為體;能障不害為業,乃至增長害為業。如經說諸有害者,必損惱他。 《五蘊論》雲︰云何為害?謂於諸有情,損惱為性。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次第同《對法》等,均在「憍」後﹞雲︰害者,謂於有情,損惱﹝藏文作「tho "tsham pa/」﹞為性,即以殺、縛、捶打、威嚇等種種損惱事,損惱有情。由此損害心,以殺縛等損惱有情,令生苦憂故,名為「損惱有情」。此屬瞋一分,謂於有情,無有悲愍,令心暴戾﹝藏文作「sems rtsub pa/」﹞,而能損惱有情為業者,是名為害。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此屬瞋一分,謂無哀、無悲、無愍為體;當知如次隨其所應,應說自作殺等、使他作,及見聞他作自生隨喜。【論文】六?二八五 瞋、害別相,准善應說。【疏翼】 第九別釋害體業中,第二別辨。【述記?卷三十八】 瞋障無瞋,正障於慈;害障不害,正障於悲,故「准善」說。瞋能斷命,害但[46]損他,故此別也,如善中說[47]。【疏翼】 以上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第九別釋害體業訖。【論文】六?二八六 云何為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疏翼】 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第十別釋憍體業。【述記?卷三十八】 憍中「於自盛事」者,《顯揚》雲︰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高舉[48]。《對法》云:隨一榮之事,謂長壽相等[49]。即是此興盛事也。 問︰然己聞、思,或己證得諸無漏法,豈不恃耶? 答︰聖者不緣己證生恃,生恃唯緣有漏事故;異生於所聞思無漏,可恃生憍。 然此有義:但恃知見,即是有漏;有義:恃所知諸法,亦通無漏。後解為勝。 此中通言諸所知法,亦名「盛事」。《顯揚》雖復引經[50],及《對法》[51]唯據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違也。 於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傲」逸為性,而恃之也。 「醉」者,惛迷異名也。「生長一切染」者,《對法》云:一切煩惱等所依故。 「不憍」者,即無貪也。 然《對法》中言「一分[52]」者,必彼體也,攬彼成故。「分」者,氣分,等流品類義,非即彼體。如放逸[53]依四法,非即唯貪以為依,亦瞋等為依故。 上來已辨小隨惑訖。【疏翼】 以上第二束為三位門中,第一辨十小隨煩惱位訖。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次第同《顯揚》、《對法》、《五蘊論》,在「害」前﹞雲︰憍者,謂於自榮盛事,深生染著、醉傲﹝藏文作「rab tu dga" ba/」;《廣五蘊論》譯為「悅豫」﹞,心恃〔藏文作「sems yovs su "dzin pa/」﹞為性。謂種姓、無病、年少、力、色、自在﹝藏文作「phyug pa/」;即權勢﹞、慧敏﹝藏文作「blo/」﹞、聰睿﹝藏文作「yid g?uvs pa/」﹞等最勝,名「自榮盛事」。「醉傲」者,謂殊勝喜悅。即由此增上喜悅,令心無自在轉故,此等為彼之增上力用,當為所恃,是故說名「心恃」。此以一切煩惱及隨煩惱所依為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此中若略說,即以殊勝喜悅相應貪愛為行相,名之為憍。【論文】六?二八七 云何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疏翼】 第二束為三位門中,第二辨中隨煩惱位。文分為二中,第一別解,於中依次又二︰一、別解無慚體業,二、別解無愧體業。此即初中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下、辨中隨惑。有二︰初、別解,後、總釋。別釋為二,皆有略、廣。 此返慚相,應准前說[54]。【疏翼】 《顯揚》卷一雲︰無慚者,謂於自及法二種增上,不恥過惡為體;能障慚為業,乃至﹝中間略去「能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損害自他為業、能趣惡道為業」﹞增長無慚為業。如經說不慚所慚──無慚──生起惡不善法,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無慚者,貪、瞋、痴分,於諸過惡﹝藏文作「kha na ma tho ba/」﹞,不自恥為體;一切煩惱及隨煩惱助伴為業。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無慚者,謂於所作罪不自羞恥為性。即雖正知彼業非是己分,然於作罪,不生羞恥,是名無慚,即是慚所治分。【論文】六?二八八 云何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疏翼】 第一別解中,第二別解無愧體業。【述記?卷三十八】 准返善中,愧為其相[55]。然此中無慚言「自、法」,與《顯揚》同[56]。《對法》[57]、《五蘊》云:自不恥為無慚。法益於己,亦名「自」故。 此中,以情非情別,故雙舉[58],不相違也。【疏翼】 以上第二辨中隨煩惱位中,第一別解訖。 《對法》雲︰無愧者,貪、瞋、痴分,於諸過惡不羞他為體;業如無慚說。 《五蘊論》同。 前《述記》卷三十四解雲︰「依世間力,輕拒暴惡」別﹝指不同於慚。因與慚於善中合解,故致「別」言﹞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惡法名他故﹝對慚以自及法增上而言﹞。《對法》﹝卷一﹞但言「羞他為體」;《顯揚》﹝卷一﹞即言「依﹝《述記》原作「於」,今改﹞世增上」,即是緣也。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於彼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此,皆是愧別相。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無愧者,謂於所作罪,不羞恥他為性。即雖如是了知今己若作,與世間及論典相違,然猶造惡,不生羞恥,是名無愧。即是愧所治分。此二﹝無慚、無愧﹞,以能作一切煩惱及隨煩惱助伴為業。謂於以貪、瞋、痴為其行相所有惡行,隨其所應,假立為因。由貪、瞋二不俱起故,此二無自相續﹝以貪、瞋、痴為體故﹞。【論文】六?二八九 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疏翼】 第二辯中隨煩惱中,第二總解。【述記?卷三十八】 總解有四︰一、通教,二、難古說,三、明行相,四、釋違文。此通教也。 其諸經論,解此二體,謂以「不恥」,今此會雲︰「不恥」,是此二種「通相」。諸教約自他之緣別故,假說通相為二別相,非彼別相。【論文】六?二九○ 若執不恥為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疏翼】 第二總解中,第二難古說。【述記?卷三十八】 下、難古。有四︰一、無別體難,二、不俱生難,三、非實有難,四、非遍惡難。 有人若執「不恥」是此二種「別相」,「此二」應無別,俱「不恥」故。如二受等,俱領納故。 若爾,苦、樂體應無別,俱領納故[59]! 此義不爾。分別、不分別,逼迫、適悅等,種種行相別故[60],不同「不恥」,行相無別。俱是不恥,緣約自他。【論文】六?二九一 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疏翼】 第二難古說中,第二不俱生難。【述記?卷三十八】 此、不俱生難。 既類同故,應不俱生;非可「受、想等」,許有此二並生故[61]。【論文】六?二九二 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疏翼】 第二難古說中,第三非實有難。【述記?卷三十八】 次、非實有難。 若待自、他立二,故成體別,應非實有!如長、短等,冷、暖亦然。【論文】六?二九三 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說俱遍噁心。【疏翼】 第二難古師中,第四非遍惡難。【述記?卷三十八】 「若許此二」至「俱遍噁心」下,非遍惡難。 若此二體實,許前後生者,復違《瑜伽》五十五[62]等[63]說:俱遍噁心。有起不起,非「遍惡」故。無此計者,然設說之。【疏翼】 以上第二總解中,第二難古說訖。【論文】六?二九四 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遍噁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疏翼】 第二總解中,第三明行相。【述記?卷三十八】 外人問曰︰別相如何? 此、解行相。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等義故,翻善應說。【論文】六?二九五 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損益,名自、他故。【疏翼】 第二總解中,第四釋違文。於中分二︰一、會釋自他,二、會釋貪等分。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下、釋違文。於中二解,會諸經違也。 「世間」之中亦攝世典、王法令等[64],不益己故。【論文】六?二九六 而論說為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疏翼】 第四釋違文中,第二會釋貪等分。【述記?卷三十八】 會相違也。 此別有體,五十八說為「痴等流[65]」,以遍依故。 《對法》說為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 然五十五說為實有,不言他分[66]。此文為正。【疏翼】 以上第二束為三位中,第二釋中隨煩惱位訖。【論文】六?二九七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為業。【疏翼】 第二束為三位中,第三釋大隨煩惱位。於中依次分八。此即第一、釋掉舉體業。文又分二︰一、正釋體業,二、別辨假實。此即初中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令心不靜,體非唯不靜。 不靜乃是諸惑共相,故「能障行舍」。善法相違,「障奢摩他」、止品對治。若別善法相對,行相違於舍相;若總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止品;以過失重,說有障二。 《對法》、《顯揚》皆言違於止品[67],唯此論中,違於舍善。《對法》第七:五蓋障中,掉舉障止,亦此同故[68]。舍於惡法,掉障最增,說之為「障」也。【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次第同《顯揚》、《對法》、《五蘊論》在「惛沉」後﹞雲︰掉舉者,謂心不寂靜為性。「寂靜」者,即是止;與此相違,名不寂靜。此即隨順貪慾,追憶往昔嬉笑、歡樂、戲縱等故,以此為因,心不寂靜,謂障奢摩他﹝梵文為「samatha」﹞為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雲︰此復以隨順貪慾,追憶往昔嬉笑、戲縱等事,屬貪一分,為心不寂靜因。【論文】六?二九八 有義:掉舉,貪一分攝。論唯說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疏翼】 第一釋掉舉體業中,第二別辨假實。有三師辨︰一、初師唯貪分說﹝即安慧、德光、地親等說﹞,二、次說依一切染立,三、第三師說別有體。此即初師說。【述記?卷三十八】 初師謂唯貪分,無別體性。五十五[69]、五十八[70]、《顯揚》[71]、《對法》[72],皆唯說貪分故,不言余分故。 下、以理成。 此復「由憶昔樂事生故」。雖亦有貪現、未來,故生,然修止相,瑩練其心,緣先境增,故言「憶昔」。 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73]。言遍染者[74],有別義故,如第四[75]卷會。【論文】六?二九九 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遍染心故。【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二次說依一切染立。【述記?卷三十八】 第二師說。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會違。今初文也。 此「非唯貪」。《對法》第六[76]、《瑜伽》五十八[77]說「遍染心」故。若唯貪分,即不遍故。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前[78]已會。 此舉教成。【論文】六?三○○ 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掉舉離此,無別相故。【疏翼】 第二次說依一切染立中,第二申正。【述記?卷三十八】 申正也。 諸論皆言此掉舉相謂「不寂靜」。《五蘊》[79]、《對法》[80]此說皆同。 然《對法》第六作此說言:不寂靜是共相[81],故此掉舉離一切染,無別體性。 此師意說,即依一切煩惱上立。【論文】六?三○一 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貪位增,說為貪分。【疏翼】 第二次說依一切染立中,第三會違。【述記?卷三十八】 若爾,何意《論》唯說是貪分? 會違也。 貪愛境界唯掉舉增。掉舉增時,依貪分故,說為貪分,非唯依貪說是假有。此之二師以五十五雲︰是世俗有,故皆說假。【疏翼】 以上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二次師依一切染立訖。【論文】六?三○二 有義: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如不信等。非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三第三師說別有體。【述記?卷三十八】 第三師說。文亦有四︰一、破初師,二、會文,三、顯正,四、破第二師。此初也。 貪等之外,「別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諸染心」。若唯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對法》[82]說為「痴分」。《大論》言:是實有[83]。非說是他痴分,不信、懈怠便非實有;非說是他貪分,掉舉之體便非實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是一分證。「如不信等」是實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84],以放逸遍染,許是假故。【論文】六?三○三 而論說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隨他相說。【疏翼】 第三第三師說中,第二會文。【述記?卷三十八】 此、會文也。 五十五說世俗有者[85],如睡眠、惡作二法,名世俗有,體仍是實。彼亦「隨他相說」故。謂掉舉位而貪分增,從貪相說,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 「睡眠」,有義:不以為實。此中喻雖不成,以理逐之,亦合[86]實有,至下當說,故今為喻[87]。【論文】六?三○四 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疏翼】 第三第三師說中,第三申正。【述記?卷三十八】 若爾,別相云何?不靜是共相故。 前來難,通第一師義。下出其別相,答第二師。此申正也。 謂「囂」掉「舉」動,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靜」故。【論文】六?三○五 若離煩惱,無別此相,不應別說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別相。【疏翼】 第三第三師說中,第四破第二師。【述記?卷三十八】 破第二師也。 若離一切煩惱,無別此體相者,何故別說障於止也?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不應別障,「故知不寂靜非此別」體相。別體相者,即「囂動」故。【疏翼】 以上第三釋大隨煩惱位中,第一釋掉舉體業訖。【論文】六?三○六 云何惛沉?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毗缽舍那為業。【疏翼】 第三釋大隨煩惱位中,第二釋惛沉體業。文分為二︰一、正釋體業,二、別辨假實。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此乃別障善中輕安[88],通障觀品。顯過失增,說有二障[89]。【疏翼】 《顯揚》卷一雲︰惛沉者,謂依身粗重,甘執不進以為樂故,令心沉沒為體;能障毗缽舍那﹝梵文作「vipawyana」﹞為業,乃至增長惛沉為業。如經說:此人生起身、意惛沉。 《對法》卷一雲︰惛沉者,謂愚痴分,心無堪任﹝藏文作「las su mi ruv ba/」﹞為體;障毗缽舍那為業﹝藏文作「一切煩惱、隨煩惱所依為業」﹞。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次第同《顯揚》、《對法》、《五蘊論》在「掉舉」前﹞雲︰ 惛沉者,謂心無堪能、蒙昧﹝藏文作「blov ba/」﹞為性。即蒙昧事,說之為蒙昧性。若與此相應,令心愚鈍,成蒙昧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有「猶如無靈之物」﹞,無有力能了達所緣。此亦以能作一切煩惱及隨煩惱助伴為業。由依痴一分假立故,即屬痴一分,無別有體。【論文】六?三○七 有義:惛沉痴一分攝。論唯說此是痴分故,惛昧沉重是痴相故。【疏翼】 第二釋惛沉體業中,第二別辨假實。於中有三師辨︰一、初師唯痴分說,二、次說依一切煩惱立,三、第三師說別有體。此即初師說﹝即安慧、德光、地親等說﹞。【述記?卷三十八】 此第一師據教立理︰以論為證,諸論同故。以理[90],與痴無別相故。【論文】六?三○八 有義:惛沉非但痴攝。謂無堪任是惛沉相,一切煩惱皆無堪任,離此無別惛沉相故。【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二次說依一切煩惱立。【述記?卷三十八】 此第二師。文有二︰一、立義,二、會文。此初也。 諸煩惱共相,即是別相[91],即依一切煩惱上立。《對法》第六說「無堪任」,是惑共相故[92]。【論文】六?三○九 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痴相增,但說痴分。【疏翼】 第二次說依一切煩惱立中,第二會文。【述記?卷三十八】 會論如前[93]。此依一切煩惱假立,痴位增也。【疏翼】 以上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二次說依一切煩惱立訖。【論文】六?三一○ 有義:惛沉別有自性。雖名痴分,而是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痴攝。【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三師說別有體。【述記?卷三十八】 此第三師。文有四︰一、破初說,二、申正,三、破第二師,四、辨差別[94]。此初也。 別說有體。 會「名痴分」者,是痴等流故,同五十八[95],「不信」、懈怠二法為喻。【論文】六?三一一 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疏翼】 第三師說別有體中,第二會文。【述記?卷三十八】 此釋說「名世俗有」所以[96]。以痴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 此通第一師文[97]。【論文】六?三一二 惛沉別相,謂即瞢重,令俱生法無堪任故。【疏翼】 第三師說別有體中,第三申正。【述記?卷三十八】 通第二師難等,准前應說[98]。此申正也。 「謂即瞢重」,是此「別相」。「瞢」,謂瞢舷,即是「惛」義;「重」,謂沉重,即是「沉」義[99]。此體別相,非「無堪能」,「令俱生法無堪能故」。【論文】六?三一三 若離煩惱,無別惛沉相,不應別說障毗缽舍那,故無堪任非此別相。【疏翼】 第三師說別有體中,第四破第二師。【述記?卷三十八】 難第二師。 若以煩惱共相為體,不應別說障其觀品!應一切名惛沉!一切皆障觀故[100]。 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觀品?如前已說[101]。【論文】六?三一四 此與痴相有差別者,謂痴於境,迷暗為相,正障無痴,而非瞢重;惛沉於境,瞢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暗。【疏翼】 第三師說別有體中,第五辨差別。【述記?卷三十八】 與痴何別? 下、辨差別。 謂痴於境輕而迷暗。「暗」者,不了義,正障善中無痴別相,於境不必舷瞢沉重;惛沉於境,舷瞢沉重,障善輕安別相,於境不必迷暗[102]。【疏翼】 以上第三釋大隨煩惱位中,第二釋惛沉體業訖。【論文】六?三一五 云何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凈信,惰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疏翼】 第三釋大隨煩惱位中,第三釋不信體業。【述記?卷三十八】 下文有二︰初、略,後、廣。以此等略也。 「惰依」者,「惰」,即懈怠也。「實、德、能」者,不信所依。「不忍樂」等,是不信相。【疏翼】 《顯揚》卷一雲︰不信者,謂於有體、有德、有能,心不凈信為體;障信為業,乃至增長不信為業。如經說若人不住不凈信心,終無退失所有善法,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不信者,謂愚痴分,於諸善法不忍可﹝藏文作「yid mi ches pa/」﹞,心不清凈﹝藏文作「ma dad pa/」﹞,心不希望﹝藏文作「mi "dod pa/」﹞為體;懈怠所依為業。「懈怠所依」者,由不信故,無有方便加行﹝藏文作「sbyor ba/」﹞樂欲﹝藏文作「"dun pa/」﹞。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不信者,謂於業、果、諦、寶中,不深信可以性,即是信所對治分。信者,謂如次第於實有、具德,及功能中,深忍、心凈,及樂欲為性。不信者,謂與此相違,即於實有、具德,及功能中,不深忍、不心凈及不樂欲為性;懈怠所依為業。由此不信,於諸加行無希欲故,說以懈怠所依為業。【論文】六?三一六 不信三相,翻信應知。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余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心穢為性。【疏翼】 第三釋不信體業中,第二廣釋。於中有二︰一、辨境及「心穢」,二、辨「不忍」等。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下廣有三︰一、辨境,二、辨心穢,三、釋「不忍」等差別。此初二也。 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說[103]。【論文】六?三一七 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疏翼】 第二廣釋中,第二辨「不忍」等差別。於中分二︰一、即不信相,二、不信因果。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下解「不忍」等差別也。 「由不信故,於實」等中,不忍、不樂、不欲者,非別實有不忍等性。前於善中,忍、樂、欲,體即是欲、解[104]。此於「實」等,「不忍、樂、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於染法等不忍、不樂,亦即是信,無別有體。【論文】六?三一八 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疏翼】 第二辨「不忍」等中,第二不信因果。【述記?卷三十八】 若於染法起忍、樂等,體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於無記起忍、樂等,但是欲、解,非與余法為因果故。若於染法不忍、樂等,體即是信;亦非欲、解。【疏翼】 以上第三釋大隨煩惱位中,第三釋不信體業訖。【論文】六?三一九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疏翼】 第三釋大隨煩惱位中,第四釋懈怠體業。文分為二︰一、正釋體業,二、別辨勤怠等差別。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業中增者,是「滋長」義。【疏翼】 《顯揚》卷一雲︰懈怠者,謂耽著睡眠、倚、卧樂故,怖畏升進、自輕蔑故,心不勉勵為體;能障發起正勤為業,乃至增長懈怠為業。 《對法》卷一雲︰懈怠者,謂愚痴分,依著睡眠、倚﹝藏文作「sbes pa/」﹞、卧﹝藏文作「"phres pa/」﹞為樂,心不策勵﹝藏文作「mi spro ba/」﹞為體;障修方便善品﹝藏文作「善品方便」﹞為業。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懈怠者,謂於善等不勇悍﹝藏文作「mvon par mi spro ba/」﹞為性。即是精進所對治分,由痴一分,依著睡眠、倚、卧諸樂,於身、語、意善業,心不勇悍。此以障善品加行為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末雲︰謂習惡加行,故名懈怠。 余同《唯識三十論》。【論文】六?三二○ 於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疏翼】 第四釋懈怠體業中,第二別辨勤怠等差別。文又分二︰一、勤於染亦是怠,二、勤於無記是欲解。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非但於善不勤,名怠;於惡策勵,亦是怠也。【論文】六?三二一 於無記事而策勤者,於諸善法,無進退故,是欲、勝解,非別有性。【疏翼】 第二別辨勤怠等差別中,第二勤於無記是欲解。於中分二︰一、因成無體,二、復以喻成。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於無記事」「策勤」,是欲、勝解,非別有體[105]。【論文】六?三二二 如於無記忍可樂欲,非凈非染,無信不信。【疏翼】 第二勤於無記是欲勝解中,第二復以喻成。【述記?卷三十八】 此、以喻成。 「於無記」事「忍可、樂、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勝解故。 此[106]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無記行劣,無別二相,但欲、勝解。 此上二[107]法,五十五說:是實物有[108]。《對法》[109]等[110]言,應作分別︰前因[111]已會《論》[112]言痴分等[113]。《五蘊》[114]同此。【疏翼】 以上第三釋大隨煩惱位中,第四釋懈怠體業訖。【論文】六?三二三 云何放逸?於染、凈品不能防、修,縱盪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瞋、痴,不能防修染凈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疏翼】 第三釋大隨煩惱位中,第五釋放逸體業。於中分二︰一、正釋體業,二、別辨假實。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縱」,謂縱恣;「盪」,謂盪逸。余解性業,翻善之中不放逸性,應知廢立。【疏翼】 如本卷初雲︰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謂即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離四功能無別用故。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豈不防、修是此相用?防、修何異精進、三根?彼要待此,方有作用。此應復待余,便有無窮失!勤,唯遍策;根,但為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汝防、修用,其相云何?若普依持,即無貪等;若遍策錄,不異精進。止惡、進善,即總四法。令不散亂,即是等持。令同取境,與觸何別?令不忘失,即應是念。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顯揚》卷一雲︰放逸者,謂總貪、瞋、痴、懈怠﹝藏文作「le lo dav bcas pas/」﹞為體;由依此故,心不制止惡不善法,及不修習彼對治法,障不放逸為業,乃至增長放逸為業。如經說:夫放逸者,是生死跡,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放逸者,依止懈怠及貪、瞋、痴,不修善法,於有漏法,心不防護為體;增惡損﹝藏文作「"grib pa/」﹞善為業。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放逸者,謂依止貪、瞋、痴、懈怠,於貪、瞋、痴等心不防獲,及不修能對治彼所有善法為性。即依貪、瞋、痴、懈怠,假立放逸。此以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論文】六?三二四 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障三善根、遍策法故,推究此相,如不放逸。【疏翼】 第五釋放逸體業中,第二別辨假實。【述記?卷三十八】 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勝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進。 翻善[115],應說此唯是假。論有成文[116],不勞疑故。【疏翼】 以上第三釋大隨煩惱位中,第五釋放逸體業訖。【論文】六?三二五 云何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疏翼】 第三釋大隨煩惱位中,第六釋失念﹝亦作「邪念」或「忘念」﹞體業。於中分二︰一、正釋體業,二、別辨假實。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由「失念」故,生起「散亂」。 逐難、解業:「不能明記」善等事故,名為「失念」。【疏翼】 《顯揚》卷一雲︰失念者,謂於久所作、所說、所思,若法、若義,染污不記為體;障不忘念為業,乃至增長失念為業。如經說:謂失念者,無所能為,乃至廣說。 《對法》卷一雲︰忘念﹝藏文作「brjed vas/」﹞者,謂煩惱相應念為體;散亂所依為業。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失念者,謂染污念為性。言「染污」者,謂與煩惱相應。此以散亂所依為業。 安慧《大乘五蘊論廣釋》卷二末解五蘊論文雲︰言「於諸善法不能明記為性」者,謂煩惱相應念與煩惱所緣境界非別異故,令心於善不能明記。【論文】六?三二六 有義:失念,念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念故。【疏翼】 第六釋失念體業中,第二別辨假實。於中有三師不同義︰一、念一分攝,二、痴一分攝,三、俱一分攝。此即初師義。【述記?卷三十八】 此初師雲︰此是念一分。《對法》[117]說:是煩惱相應念[118]故。《瑜伽論》說:是痴分[119]者,是等流故。【論文】六?三二七 有義:失念,痴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痴分故,痴令念失,故名失念。【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二痴一分攝。【述記?卷三十八】 此第二師說是痴分。《大論》五十五、五十八[120],皆說此是痴一分故。《對法》[121]言念俱分者,由「痴」令彼相應「念失」故。因會解名。【論文】六?三二八 有義:失念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三俱一分攝。【述記?卷三十八】 此第三師攝前二義,二文影說,故以教證[122]。言:遍染心非唯念分,有染心時,無有念故。【疏翼】 以上第三釋大隨煩惱位中,第六釋失念體業訖。【論文】六?三二九 云何散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疏翼】 第三釋大隨煩惱位中,第七釋散亂體業。於中分二︰一、正釋體業,二、別辨假實。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余文可知。 「流」者,馳流,即是「散」功能義;「盪」者,盪逸,即是「亂」功能義。【疏翼】 《顯揚》卷一雲︰心亂者,謂於所修善心,不喜樂為依止故,馳散外緣為體;能障等持為業,乃至增心亂為業。如經說若於五欲,其心散亂,流轉不息,乃至廣說。 《對法》︰散亂﹝藏文作「g·yev ba/」﹞者,謂貪、瞋、痴分,心流散﹝藏文作「rnam par "phro ba/」﹞為體。此復六種︰謂自性散亂﹝藏文作「rav gi vo bo"i g·yev ba/」﹞、外散亂﹝藏文作「phyi rol du g·yev ba/」﹞、內散亂﹝藏文作「nav gi g·yev ba/」﹞、相散亂、粗重散亂、作意散亂。「自性散亂」者,謂五識身。由彼自性於內靜定無功能故﹝《雜集論述記》卷八雲「五識,因中不能入定,假名散亂;非染亂體。……未至佛果,五識不能入等引位。於內寂定都無功能,名為散亂,非性唯染。佛果便能入等引故」。《辨中邊論述記》卷下雲「若無五識希緣外境,常在定中,都無出日。故由五識,即出於定」﹞。「外散亂」者,正修善時,於妙五欲,其心馳散。謂方便聞修等善法,舍彼所緣,心外馳散,處妙欲中﹝《顯揚》卷十八雲「二、外心散亂:謂於外妙五欲、憒鬧相尋思,隨煩惱外境界中,縱心流散」。《雜集論述記》雲「此通六識相應染亂,或即亂體」﹞。「內散亂」者,謂正修善時,沉、掉、味著;謂修定者發起沉、掉,及味著故,退失靜定﹝《顯揚》雲「三、內心散亂:謂或由惛沉、睡眠下劣,或由味著諸定,或由種種定中隨煩惱故,惱亂其心」。《雜集論述記》雲「今欲修定,先止住心,惛沉遂起;為修舉相,掉舉復生,將住舍時,復生貪著;靜定便失,障內定心,名內散亂。此以沉、掉,及貪為體」﹞。「相散亂」者,為他歸信,矯示修善。謂欲令他信己有德,故現此相。由此因緣,所修善法漸更退失﹝《顯揚》雲「四、相心散亂:謂依止外相,作意思惟內境相貌」。《雜集論述記》解《顯揚》雲「彼後以外相方比內相,名相散亂,非矯示相。意顯相亂通緣外相及矯示(相)也」﹞。「粗重散亂」者,依我、我所執及我慢品粗重力故,修善法時,於己生起所有諸受,起我、我所及與我慢執受,間雜取相。謂由我執等粗重力故,於己生起樂等受中,或執為我,或執我所,或起我慢。由此,所修善品永不清凈。「執受」﹝藏文作「"dzin pa/」﹞者,謂初執受。「間雜」者,從此以後,由此間雜諸心相續。「取相」者,謂即於此受數執異相﹝藏文作「yav dav yav du bkra bar "dzin pa/」。《雜集論述記》雲「我、我所執,我慢粗重(品)」者,即我見、我慢種子。由彼種子在身有故,修善法時,與彼俱受見有領納,起我、我所、慢,執受間雜取相」。《顯揚》雲「五、粗重心散亂:謂內作意為緣,生起諸受,由粗重身故,計我、我所」。《雜集論述記》解《顯揚》雲「《顯揚》唯說我、我所者,此為首故,略無我慢。或體即是散亂自性。見、慢因故」﹞。「作意散亂」者,謂於余乘、余定,若依、若入,所有流散﹝藏文作「rnam par "phro ba/」﹞。謂依余乘,或入余定,舍先所習,發起散亂﹝《顯揚》雲「一、作意心散亂。謂諸菩薩棄捨大乘相應作意。退習聲聞、獨覺,相應下劣作意」﹞。當知能障離欲為業。謂依隨煩惱性散亂說﹝非六散亂業﹞。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散亂者,謂屬貪、瞋、痴一分,心流蕩為性。由此能令心種種散亂故,名為散亂,即於此三,隨其所應,假立散亂。此以能障離貪為業。【論文】六?三三○ 有義:散亂,痴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痴分故。【疏翼】 第七別釋散亂體業中,第二別辨假實。於中有三師異說,故分三︰一、痴一分攝,二、貪、瞋、痴攝,三、別有自體。此即初師說。【述記?卷三十八】 此、第一師說是痴分。 五十五說:是痴分故[123],體是假有[124]。【論文】六?三三一 有義:散亂,貪、瞋、痴攝。《集論》等說是三分故,說痴分者,遍染心故。【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二貪、瞋、痴攝。文又分二︰一、標宗並會違,二、解所以。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第二師說是三法分。 《對法》「等說」,等取《五蘊》[125],《五蘊》同說是三分故。 《瑜伽》說「痴分」者,以遍染心[126]故。彼二法[127]分不遍染故。【論文】六?三三二 謂貪、瞋、痴令心流蕩,勝余法故,說為散亂。【疏翼】 第二貪、瞋、痴攝中,第二解所以。【述記?卷三十八】 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此之三法「令心流蕩」,勝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數、猛故。【疏翼】 以上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二貪、瞋、痴攝訖。【論文】六?三三三 有義:散亂別有自體,說三分者,是彼等流。如無慚等,非即彼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三別有自體。於中分三︰一、標舉並會文,二、申正並破前,三、顯與掉舉別。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此、第三師說。初、標舉會文,二、申正,三、破前[128],四、顯別。此初也。 別有自性。論[129]「說三分」者,是三分等流,隨彼相說。即是總會「是痴分」訖。如無慚、愧,《對法》亦說是三分故[130]。《大論》復言:是實有[131]故。 此上標舉、會文,破第二師及第一師說。【論文】六?三三四 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離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疏翼】 第三別有自體中,第二申正並破前。【述記?卷三十八】 下、顯正義及破前說。 謂「躁擾」是「別相」。「躁」者,謂「散」;「擾」者,謂「亂」;「令俱生法」「流蕩」,流蕩非自性。余惑共相故。 破前說言︰既言別障定,故是實有。不然,應說通障余故。【論文】六?三三五 掉舉、散亂,二用何別?【疏翼】 第三別有自體中,第三顯與掉舉別。文分為四︰一、外問,二、正答,三、初解伏難,四、再解外難。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下、顯差別。 此問掉[132]、亂[133],「用」何差別?【論文】六?三三六 彼令易解,此令易緣。【疏翼】 第三顯與掉舉別中,第二正答。【述記?卷三十八】 下、論主答。 「掉舉」舉於心,境雖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數轉易;即一境多解也[134]。 「散亂」之功,令心「易緣」別境,即一心易多境也[135]。【論文】六?三三七 雖一剎那,解、緣無易,而於相續,有易義故。【疏翼】 第三顯與掉舉別中,第三初解伏難。【述記?卷三十八】 問︰如五識等一念染心,如何說「易」? 雖一念中,「解」、「緣」二法無俱「易」義,而多念「相續」,有「易解、緣」義故。一剎那中,雖有此二[136],行相難知,故以相續顯其行相。若唯一念,隱故不說。 若爾,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應易解!亂力應恆易緣! 何故不爾?若一境一心,解、緣不易,所有染心,應無此二!【論文】六?三三八 染污心時,由掉、亂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系猿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遍染心。【疏翼】 第三顯與掉舉別中,第四再解外難。【述記?卷三十八】 如愛味定等所緣、行解,俱無改易,無此二故。 答此問雲︰「染污心時」,由此二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系猿猴,俱生染心有暫時住,專註一境。掉、亂力微,體非無也[137]。如掉、亂增時,念、定等法行相劣故,互有增、微[138]。故此二法,如諸論[139]說,俱遍染心。【疏翼】 以上第三釋大隨煩惱位中,第七釋散亂體業訖。【論文】六?三三九 云何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疏翼】 第三釋大隨煩惱位中,第八釋不正知體業。於中分二︰一、正釋體業,二、別辨假實。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非迷於境,而暗鈍也。但是錯「謬」邪「解」,名「不正知」。 不正知,多發業──多起惡身、語業,而多犯戒[140]等。《顯揚》[141]、《對法》[142]、《五蘊》[143]皆同。【疏翼】 安慧《唯識三十論》卷二雲︰不正知者,謂煩惱相應慧為性。即由此慧,於往來等事,不能正知身、語、心行而轉。由不知應作不應作故,以能作毀犯所依為業。【論文】六?三四○ 有義:不正知,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疏翼】 第八釋不正知體業中,第二別辨假實。於中有三師異說,分三︰一、慧一分攝,二、痴一分攝,三、俱一分攝。此即初師說。【述記?卷三十八】 第一師[144]以《對法》說,是諸「煩惱相應慧」故。【論文】六?三四一 有義:不正知,痴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痴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二痴一分攝。【述記?卷三十八】 自下第四、釋前頌言「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等。 此、第二師。 「痴一分攝」,五十五說:是痴分故[145]。名俱慧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此上第一、第二師互相會文︰皆是等流,隨所執為定[146]。然易解故,不繁一一,皆應准前[147]。【論文】六?三四二 有義:不正知,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疏翼】 第二別辨假實中,第三俱一分攝。【述記?卷三十八】 此、第三師。 以二為體。「二」如前所引教故[148];五十五[149]、八[150]說遍染心。說不遍者,有別義故[151],如前[152]頻會。【疏翼】 以上第一釋隨煩惱體業等相中,第三釋體業訖。 【論文】六?三四三 「與」、「並」、「及」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雜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疏翼】 第一釋隨煩惱體業等相中,第四解頌中「與」、「並」、「及」字。【述記?卷三十八】 「與」、「並」、「及」言,「顯隨煩惱」二十外有,如《法蘊》解《雜事經》中,有多隨煩惱[153],同《大論》八十九[154]、五十八卷,亦引此經[155]。然舊人不知,謂是雜藏[156],或謂毗奈耶中所說雜蘊。【論文】六?三四四 隨煩惱名,亦攝煩惱,是前煩惱等流性故,煩惱同類;余染污法但名隨煩惱,非煩惱攝故。【疏翼】 第一釋煩惱體業等相中,第五解「隨」名之通局。【述記?卷三十八】 自下第五、解隨惑名通局。 八十九[157]貪等亦名隨煩惱[158]。《對法》第七亦有此義。煩惱皆隨,隨非煩惱[159]。如彼《法蘊足》等[160]廣解,謂忿等[161]。及六十二說「趣向前行」等[162]。是「煩惱同類」染污法,但名為「隨」。煩惱等流故。不名煩惱,非根本故。【論文】六?三四五 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粗故。【疏翼】 第一釋煩惱體業等相中,第六解廢立。於中分二︰一、唯說二十所以,二、余皆分位或等流。此即初文。【述記?卷三十八】 既有多種,皆名為隨,何故此中唯說二十?[163] 謂有三義︰貪等雖是「隨」,此中二十,非「煩惱」,故不說貪等。邪欲等法[164]亦雖是「隨」,是別境法,體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說彼。然失念[165]等是痴分,故說之;不為念分,故說也。以有痴分,念攝在中,無不定過。趣向前行等亦雖是「隨」,行相細故,此相但粗。 是故具此三義︰一、非煩惱,二、唯染,三、粗。故唯說二十,更不說余[166]。【論文】六?三四六 此余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疏翼】 第六解廢立中,第二餘皆分位或等流。【述記?卷三十八】 然此二十外余染污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同類義[167]。「或此分位」,體不離此。於此不信等實法上,假立所余假法。 又諸假法,於無慚等有體法上假立,名「此分位」[168]。分位差別故。 「或此等流」,謂身、語業亦名「隨煩惱」,是此等流,諸隨煩惱所等起故,皆此所說二十中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勘[169]八十九[170],一一此攝,即是此中,不說《大論》[171]邪欲等[172]法之所以也。【疏翼】 以上第二長行答中,第一釋體業等相訖。--------------------------------------------------------------------------------[1] 「結前生後」四字,原置「下第四段」前,今依義移後。[2] 如理《義演》雲︰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此之四法,據下假實門中方悉。[3] 《瑜伽》卷六十二初,說「趣向前行」等,如雲︰云何趣向﹝藏文作「blav bar "gro ba/」﹞前行?謂受僧祇﹝藏文作「dge "dun/」﹞,或復別人諸衣服等所有利養,或請﹝藏文作「mgron du "bod pa/」﹞僧祇及與別人,皆名趣向。若諸苾芻於如是事,最初前行,故名趣向前行。 詳如此下第五解隨惑名中說。[4] 智周《演秘》雲︰有義:忿等十種,唯意識俱,名之為小。無慚等二,通六識故,名之為中。掉舉等八,遍七識故,說名為大。詳曰︰亦有斯理,然無所憑。且依論釋。 《俱舍論》卷四雲︰如是類法唯修所斷,意識地起,無明相應,各別現起,故名為小煩惱地法。 《光記》卷十六解雲︰忿等十法,名如是類別。若依《正理》第十一釋頌﹝「如是類名為小煩惱地法」中﹞「類」雲︰「類言,為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准彼論,於小惑中說有不忍等。又《法蘊足論》﹝卷八﹞第九〈雜事品〉﹝及《瑜伽》卷八十九﹞中,更說有眾多小煩惱名,可有五六行,不能具述。問︰諸論具說,何故此論不言?解雲︰諸論既別,各立異名,論其體性,皆是此論忿等十攝。且如《正理》不忍、不樂,於嫉中攝。《法蘊足論》﹝《瑜伽》﹞眾多異名,隨其所應,皆此十攝。又解︰隨煩惱名,眾多差別,或多或少,頭數何定?或說十種,且據顯相以論。或更說多,隨事別說。餘論既說眾多,不可限其頭數。[5] 「自」,謂自類。[6] 不遍有覆無記故。 《俱舍論光記》卷十六雲︰今解雲︰大地法十﹝小乘指五遍行、五別境﹞、大煩惱地法六﹝小乘指痴、逸、怠、不信、惛、掉﹞,及尋、伺二。此十八法雖遍不善心,而非唯不善。忿、覆、慳、惱、嫉、害、恨及瞋,此八雖唯不善,而非遍不善。余大善地法十,小惑中諂、誑、憍,及地外睡眠、惡作、貪、慢、疑,此十八法非唯不善,亦非遍不善。故皆不名大不善地法。[7] 本論卷六雲︰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8] 本論卷六說無瞋業雲︰對治瞋恚,作善為業。[9] 《顯揚》卷一「如恨五業」雲︰能障無瞋為業,乃至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損害自他為業、能趣惡趣為業、增長害為業。忿等可准知。[10] 忿、恨等均依瞋。[11] 即無瞋。[12] 《對法》卷一原文作:覆者,於所作罪,他正舉時,痴之一分隱藏為體;悔、不安住所依為業。法爾覆藏所作罪者,心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13]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覆、誑、諂、惛沉、睡眠、惡作,是痴分故,皆世俗有﹝藏文作「假有」﹞。[14] 《對法》卷一雲︰痴之一分,隱藏為體。[15] 《瑜伽》卷五十八原作:是諂品類,當知即彼品類﹝藏文無此二字,依上下文應從﹞等流。[16] 謂《對法》、《瑜伽》卷五十八二論,另有安慧、德光、地親等。[17] 如本卷下文雲︰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遍染心故。 又雲︰有義: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如不信等。非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18]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污心起。 《對法》卷七雲︰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恆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19] 如本論卷六雲︰貪與瞋、痴,定不俱起。[20] 「多」字,明曆本作「名」。[21] 見《對法》卷一,如云:惱者,忿、恨居先,瞋之一分,心戾﹝藏文作「kun nas "tshe ba/」﹞為體;高暴粗言﹝藏文作「tshig rtsub mtho ?iv drag po/」﹞所依為業,生起非福為業,不安隱住為業。「高暴粗言」者,謂語現凶疏切人心府﹝藏文作「g?an gyi ?e la gnon pa"i tshul gyis mvon sum du brjod pa"o/」﹞。[22] 如《顯揚》第一雲︰惱者,謂於過犯若他諫誨,便發粗言。心暴不忍為體;能障友善為業,乃至增長惱為業。[23] 如《五蘊論》卷一雲︰云何為惱?謂發暴惡言,尤蛆為性。[24] 《顯揚》卷一云:嫉者,謂於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心妒、不悅為體;能障慈仁為業。[25] 「四」字,本論《述記》原作「二」,今改。[26] 「以」字,本論《述記》原引作「是」,今改。[27] 見《瑜伽》卷五十五、卷五十八。 卷五十五雲︰謂忿、恨、惱、嫉、害是瞋分故,皆世俗有﹝藏文作「假有」﹞。 卷五十八雲︰忿、恨、惱、嫉、害等,是瞋品類,是瞋等流。[28] 如本論卷七雲︰若唯一識,寧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誰為誰說?何法何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三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唯」言,唯遮凡夫所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若如是知唯識教意,便能無倒善備資糧,速入法空,證無上覺,救拔含識生死輪迴。非全撥無惡取空者,違背教理,能成是事。[29] 《對法》卷一雲︰慳者,耽著利養﹝藏文作「由利養恭敬增上力」﹞,於資生具,貪之一分,心悋﹝藏文作「kun du "dzin pa/」﹞為體。不舍﹝藏文作「yo byad mi bskuvs pa/」﹞所依為業。「不舍」者,由慳悋故,非所用具亦恆聚積。[30] 《五蘊論》原作:謂施相違,心悋為性。[31] 《對法》卷一原作:誑者,耽著利養﹝藏文亦作「由利養,恭敬增上力」﹞,貪、痴一分,詐現﹝藏文作「kun du ston pa/」﹞不實功德為體;邪命所依為業。[32] 《瑜伽》卷五十五云:覆、誑、諂、惛沉、睡眠、惡作是痴分。[33] 《瑜伽》卷五十八原作:誑、諂,是邪見品類,邪見等流。[34] 「彼」,謂《瑜伽》卷五十八。[35] 《顯揚》卷一原文作:誑者,謂為欺彼故。[36] 《五蘊論》原文作: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心曲為性。[37] 《瑜伽》卷五十八原作:誑諂是邪見品類。[38] 《瑜伽》卷五十五原作:覆、誑、諂、惛沉、睡眠、惡作是痴分。[39] 《瑜伽》卷五十八雲︰謂於滅諦起怖畏心,起損害心,起恚惱心,如是瞋恚迷於滅諦。 又雲︰所余貪等迷道煩惱,如迷滅諦道理應知。[40] 如《入阿毗達磨論》卷上雲︰害﹝藏文作「rnam par "tshe ba/」﹞,謂於他能為逼迫,由此,能行打罵等事。[41] 「彼」,謂《瑜伽》卷五十八。[42] 謂本論。[43] 「彼」,即《瑜伽》卷五十八。[44] 《義演》解文作「惱」,余多作「總」。[45] 仍指《瑜伽》卷五十八文。[46] 「但」字,《大正》作「但」,合前述記卷三十四「瞋斷物命,不但 損物」文,余作「俱」。[47] 如本論卷六雲︰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無瞋,翻對斷物命;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粗相差別。[48] 《顯揚》卷一原文作:憍者,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高舉,無所忌憚為體。能障厭離為業,乃至增長憍為業。如經說:無正聞愚夫,見少年、無病、壽命等暫住,而廣生憍逸,乃至廣說。[49] 《對法》卷一原文作:憍者,謂依少年、無病、長壽之相,或得隨一有漏榮利之事﹝藏文作「phun sum tshogs pa/」﹞,貪之一分,令心悅﹝藏文作「dga" ba/」﹞豫﹝藏文作「yid bde ba/」。﹞為體;一切煩惱及隨煩惱所依為業。長壽相者,謂不死覺﹝藏文作「mi "chi ba"i rnam par rtog pa/」﹞為先,分別此相,由此能生壽命憍逸﹝藏文作「tshe la rgyags pa/」﹞;「隨一有漏榮利事」者,謂族姓﹝藏文作「rigs/」﹞、色、力、財富、自在等事;「悅豫」者,謂染喜差別。[50] 《顯揚》卷一引經云:少年、無病、壽命等暫住。[51] 見《對法》卷一說「長壽之相」等。[52] 見《對法》卷一說「憍」為「貪之一分」。[53] 「放逸」,據《義演》舉正,余多作「懈怠」。[54] 謂卷初「無慚」處。余,如「無愧」中說。 如本論卷六雲︰云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謂依自、法,尊貴增上,崇重賢善,羞恥過惡,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本論《述記》卷三十四解雲︰「依自、法力」者,《顯揚》﹝卷一﹞雲︰「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為體﹞」,即是二緣。今此乃顯慚之別相,即崇重賢善二法。謂於有「賢」德者,若凡、若聖,而生崇敬;於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慚之別相。[55] 如本論卷六雲︰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過罪,對治無愧,息諸惡業。[56] 《顯揚》卷一又雲︰無愧者,謂於世增上,不恥過惡為體;能障愧為業,乃至增長無愧為業。如經說不愧所愧──無愧──生起惡不善法,乃至廣說。[57] 謂《對法》卷一。[58] 即雙舉自、法二者。[59] 如理《義演》雲︰故今返難︰苦、樂二受,既俱領納,應無差別!此難論主也。[60] 本論卷五雲︰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舍。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惱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61] 如理《義演》雲︰意云:非二受、二想可得並生,何以故?以相同故。[62] 《瑜伽》卷五十五雲︰當知無慚、無愧,與一切不善相應。[63] 又《瑜伽》卷五十八雲︰謂無慚、無愧,名通一切不善心起隨煩惱。[64] 本論《述記》卷三十四解慚「依自法、力」雲︰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禮儀故。然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世間愧攝。[65]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余隨煩惱﹝攝無慚、無愧﹞是痴品類,是痴等流。[66]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是實物有。[67] 《對法》卷一雲︰掉舉者,謂貪慾分隨念﹝藏文作「隨轉」﹞凈相﹝藏文作「sdug pa"i mtshan ma/」﹞,心不寂靜為體;障奢摩他﹝藏文作「?i gnas/」﹞為業。「隨念凈相」者,謂追憶往昔隨順貪慾戲笑等故,心不寂靜。 《顯揚》卷一雲︰掉舉者,謂依不正尋求,或復追念曾所經見戲樂等事,心不靜息為體;能障奢摩他為業,乃至增長掉舉為業。如經說汝為掉動,亦復高舉,乃至廣說。[68] 如《對法》卷七雲︰於止、舉﹝藏文作「rab tu "dzin pa/」﹞兩位,惛沉、睡眠、掉舉、惡作蓋為障。如前所說,能引沉沒﹝藏文作「?um pa/」﹞,及散亂故。 前文雲︰謂修止時,惛沉、睡眠為障於內,引沉沒故;修舉時,掉舉、惡作為障於外,引散亂故。[69]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慳、憍、掉舉,是貪分故,皆世俗有﹝藏文作「假有」﹞。[70]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貪著﹝藏文作「chags pa/」﹞、慳悋、憍高﹝藏文作「rgyags pa/」﹞、掉舉等,皆貪品類,貪等流。[71] 《顯揚》卷一云:追念曾所經見戲樂等事。[72] 《對法》卷一說:謂貪慾分。[73] 如理《義演》雲︰此意說既言「此非遍染」,明依貪分,以不遍染心故也。[74] 謂《瑜伽》卷五十八文。[75] 「四」字,本論《述記》原作「五」,今改。 本卷「初師」處雲︰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貪位增,但說貪分。 本論《述記》卷二十七解雲︰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舉自性。而貪起位,即掉舉增多。順貪故,而有實體,故遍染心。如眠與悔,雖遍三性心,而痴位增,但說為痴分。雖余處說或六,或十,遍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遍,非彼實遍一切染心。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粗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粗細、二性,說十。故此彼說,非互相違。[76] 《對法》卷六說煩惱相雲︰相者,若法生時,相不寂靜。由此生故,身﹝藏文無﹞心相續不寂靜轉,是煩惱相。不寂靜性﹝藏文亦作「mtshan bid/」﹞,是諸煩惱共相。此復有六︰謂散亂﹝藏文作具聲﹞不寂靜性、顛倒不寂靜性、掉舉不寂靜性、惛沉不寂靜性、放逸不寂靜性、無恥不寂靜性。[77]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處,三界所系。[78] 即本論卷四「初師義」。[79] 如《五蘊論》說:心不寂靜,貪之一分。[80] 《對法》卷一說:心不寂靜為體。[81] 《對法》卷六原作:不寂靜性,是諸煩惱共相。[82] 《對法》卷一說是「愚痴分」。[83] 《瑜伽》卷五十五云: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是實物有。[84] 如理《義演》雲︰異品缺彼遍無性也。[85] 《瑜伽》卷五十五原作:慳、憍、掉舉,是貪分故,皆世俗有。[86] 「合」字,《義演》釋文作「令」,《續藏》注亦云︰「合」一作「令」。[87] 如本論卷七初雲︰應說此二﹝悔、眠﹞各別有體,與余心所行相別故。隨痴相說,名世俗有。[88] 本卷初雲︰「安」,謂輕安。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惛沉,轉依為業。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89] 即別、通二障。[90] 即以理為證。[91] 謂諸煩共相,即惛沉別相。[92] 如《對法》卷六雲︰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93] 如前第二師會諸論說「掉舉唯貪分」義。[94] 如實應說文有五︰一、破初說,二、會文,三、申正,四、破第 二師,五、辨差別。[95]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余隨煩惱﹝即惛沉等﹞,是痴品類,是痴等流。[96] 即第二科「會文」,會《瑜伽》卷五十五文。[97] 謂此通難第一師文。[98] 如次前本論《述記》雲︰下出其別相,答第二師。[99] 《法蘊足論》卷八〈雜事品〉第十六雲︰云何惛沉?謂身重性、心重性,乃至舷瞢、憒悶,總名惛沉。[100] 前掉舉中則說「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101] 如前「掉舉」中雲︰若離一切煩惱,無別此體相者,何故別說障於止也?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不應別障!故知不寂靜,非此別體相。[102] 《順正理論》卷十一雲︰惛,謂惛沉。舷瞢不樂等所生心重性,說名惛沉。由斯覆蔽,心便惛昧無所堪任。瞢憒性故,由是說為輕安所治。心為大種能生因故,由此為先,起身重性。假說惛沉,實非惛沉,彼是身識所緣境故。然此惛沉,無明覆故,本論不說為大煩惱地法。[103] 本卷初雲︰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凈德中,深信樂故。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由斯,對治不信彼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104] 「解」即勝解。如本卷初雲︰忍,謂勝解,此即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果。[105] 因「於諸善法無進退故」。[106] 謂信、不信,精進、懈怠二法。[107] 不信、懈怠。[108] 《瑜伽》卷五十五原作: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是實物有。[109] 《對法》卷一「謂愚痴分」。[110] 「等」,取安慧、德光亦謂懈怠為痴一分。地親謂不信、懈怠俱為 痴分。[111] 謂無慚、無愧等。[112] 即《對法》。[113] 本論《述記》雲︰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114] 《顯揚》亦同。[115] 即不放逸。[116] 《瑜伽》卷五十五雲︰放逸是假有。[117] 見《對法》卷一,及安慧、德光、地親等義。[118] 地親《五蘊論釋》並指出:若此念與貪、瞋、痴等煩惱相應,則此念為染污念。[119] 《瑜伽》卷五十五雲︰忘念、散亂、惡慧,痴分故,一切皆是世俗有﹝藏文作「假有」﹞。[120]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余隨煩惱﹝即攝失念在內﹞是痴品類,是痴等流。[121] 即《對法》卷一。[122] 《瑜伽》卷五十五雲︰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與一切染污心相應。[123] 《瑜伽》卷五十五原作:忘念、散亂、惡慧,是痴分故。[124] 「假有」二字,《瑜伽》卷五十五原作「世俗有」,藏文均作「假 有」。[125] 如《五蘊論》雲︰云何散亂?謂貪、瞋、痴分,心流蕩為性。 亦等取安慧、德光、地親等。[126] 《瑜伽》五十五云:即散亂等六,「與一切染污心相應」。[127] 即貪、瞋二法。[128] 下文亦合二為一段。[129] 即《對法》、《五蘊論》。[130] 即《對法》卷一說是貪、瞋、痴三分故。[131] 《瑜伽》卷五十五云: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是實物有故。[132] 謂囂動。[133] 謂躁擾。[134] 如理《義演》雲︰一境上作可愛、不可愛,斷、常等行﹝解﹞。[135] 如理《義演》雲︰即於一可愛心中,緣多境也。然此掉、亂二心,雖可有此能,非必一切時皆爾。如第七識相應者,則非也。既是解、緣不同,應作四句分別︰一、行解易,非所緣易:先計色常,後計色斷。二者、所緣易,非行解易:先計色常,後計受常。第三、俱易:先計色常,後計受斷。第四、俱非:於前後念,二俱可通。 由二隨惑遍染,四句分別可議。第七識亦不屬第四句。[136] 即囂動與躁擾。[137] 第七識亦有囂動、躁擾,且有念力。[138] 如前六識。[139] 見《瑜伽》卷五十五。[140] 「戒」字,明曆本作「惑」。[141] 《顯揚》卷一云:不正知者,謂於身、語、意行,不正了住,染污慧為體;能障正知為業,乃至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損害自他為業、能趣惡道為業、增長不正知為業。如經說:有失念者,住不正知,乃至廣說。[142] 《對法》卷一,次第在散亂前,雲︰不正知﹝藏文作「wes b?in ma yin pa/」﹞者,煩惱相應慧為體;由此慧故,起不正知身、語、心行,毀犯﹝藏文作「ltuv ba/」﹞所依為業。「不正知身、語、心行」﹝藏文作「lus dav/ vag dav/ sems kyi spyod pa la mi wes b?in du "jug pa/」﹞者,謂於往來﹝藏文作「ldog pa/」﹞等事,不正觀察﹝藏文作「legs par ma brtags pa/」﹞,以不了知應作不應作故,多所毀犯。[143] 《五蘊論》雲︰云何不正知?謂於身語意現前行中,不正依住為業。[144] 如安慧、德光、地親等。[145] 《瑜伽》卷五十五:忘念、散亂、惡慧﹝藏文作「"chal ba"i wes rab/」﹞,是痴分故。[146] 第一師說痴分是等流,第二師說慧是等流,各以自說為定。[147] 即「失念」等說。[148] 即《對法》卷一、《瑜伽》卷五十五。[149] 如《瑜伽》卷五十五雲︰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與一切染污心相應。[150] 《瑜伽》卷五十八云: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煩惱,通一切染污心起。[151] 如說勝余法故。[152] 「散亂,貪、瞋、痴攝」等。[153] 《法蘊足論》卷八解《雜事經》中,約八十數隨煩惱。[154] 「九」字,原本論《述記》作「八」,今改。[155] 如《瑜伽》卷五十八雲︰若《雜事》﹝藏文作「g?i phran tshogs/」﹞中,世尊所說諸隨煩惱,廣說乃至愁、嘆﹝藏文作「smre svags "don pa/」﹞、憂、苦隨煩惱等,及〈攝事分〉﹝即《瑜伽》卷八十九﹞廣所分別。[156] 如理《義演》雲︰即三藏外,別立「雜藏」。雜藏明事,故得「雜事」名。[157] 「九」字,本論《述記》原作「八」,今改。[158] 如《瑜伽》卷八十九雲︰複次,隨煩惱者,謂貪不善根、瞋不善根、痴不善根、若忿、若恨,如是廣說諸雜穢事。[159] 如《對法》卷七雲︰隨煩惱者,謂所有諸煩惱,皆是隨煩惱。有隨煩惱非煩惱,謂除煩惱所余染污行蘊所攝一切心所。此復云何?謂除貪等六煩惱所余染污行蘊所攝忿等諸心所。又貪、瞋、痴名隨煩惱心所。由此隨煩惱隨惱於心,令不離染、令不解脫、令不斷障故,名隨煩惱。如世尊說︰汝等長夜為貪、瞋、痴隨所惱亂,心恆染污。[160] 謂《法蘊足論》卷九、〈雜事品〉第十六,及《瑜伽》卷八十九。[161] 《法蘊足論》卷九云:如是瞋、痴、忿、恨、覆、惱、嫉、誑、諂、無慚、無愧、慢、過慢、慢過慢、我慢、增上慢、卑慢、邪慢、憍、放逸、傲、憤發、矯妄﹝《瑜伽》作「矯」﹞、詭詐﹝《瑜伽》作「詐」﹞、現相、激磨﹝《瑜伽》作「研求」﹞、以利求利、惡欲、大欲、顯欲﹝《瑜伽》作「自希欲」﹞、不喜足﹝《瑜伽》無﹞、不恭敬﹝《瑜伽》作「不敬」﹞、起惡言﹝《瑜伽》作「惡說」﹞、樂惡友﹝《瑜伽》作「惡友」﹞、不忍、耽嗜、染貪﹝《瑜伽》作「貪」﹞、非法貪、著貪﹝《瑜伽》作「執貪」﹞、惡貪、有身見﹝《瑜伽》作「見」﹞、有見、無有見、貪慾、瞋恚、惛沉睡眠、掉舉惡作、疑﹝《瑜伽》指是五蘊名;《法蘊足》還分作七惑各別解﹞、瞢憒﹝《瑜伽》作「舷瞢」﹞、不樂、嚬申欠呿﹝《瑜伽》作「嚬申」﹞、食不調性﹝《瑜伽》作「食不知量」﹞、心昧劣性﹝《瑜伽》作「心下劣」﹞、種種想﹝《瑜伽》作「不應理轉」﹞、不作意、粗重﹝《瑜伽》無,但於嚬申中﹞、抵突﹝此《論》說有四種。《瑜伽》於中分為「抵突」(藏文作「gdug pa/」)及「諀訾」(藏文作「"phya skyen pa/」)二惑﹞、饕餮﹝《瑜伽》作「不純直」,藏文作「slu ba mi drav ba/」﹞、不和軟性、不調柔性﹝《瑜伽》並於「不和軟性」中﹞、不順同類﹝《瑜伽》作「不隨順同分」,藏文作「mi mthun par "jog pa/」﹞、欲尋、恚尋、害尋、親里尋、國土尋、不死尋、陵蔑尋﹝《瑜伽》作「輕蔑相應尋思」﹞、假族尋﹝《瑜伽》作「家勢相應尋思」﹞、愁、嘆、苦、憂、擾惱。 如是《法蘊足》論共有八十隨惑;《瑜伽》開合不同、有七十八。《雜 集論述記》卷八謂《法蘊論足》說七十三、《瑜伽》說七十。應再詳 計。[162] 如《瑜伽》卷六十二雲︰謂補特伽羅多﹝由﹞隨煩惱染污相續,不能正﹝藏文作「legs pa kho nar/」﹞證心一境性。云何名多隨煩惱?謂有諂、誑、矯、詐﹝藏文作「gcom sgyu dav ldan pa/」﹞、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忘念、不定﹝藏文作「mbam par ma b?ag pa/」﹞、惡慧﹝藏文作「wes rab "chal ba/」﹞、慢緩﹝藏文作「lhod pa/」﹞、猥雜﹝藏文作「mav po pa/」﹞、趣向前行﹝藏文作「blav bar bya la thog mar "gro ba/」﹞、舍遠離軛﹝藏文作「rab tu dben pa la brtson pa btav ba/」﹞、於所學處不甚恭敬﹝藏文作「bslab pa dag la was cher gus pa med pa/」﹞、不顧沙門﹝藏文作「dge sbyov gi tshul la mi lta ba/」﹞,唯為活命不為涅槃而求出家﹝藏文作「"tsho ba"i bsam pas rab tu byuv la mya van las "da" ba"i bsam pas ma yin pa/」﹞。 共十八惑。[163] 自下第六、釋其廢立。[164] 《瑜伽》卷五十八,遍染十隨惑中「邪欲、邪勝解」。[165] 是念痴俱一分攝。[166] 如理《義演》雲︰《集論》、《雜集》但說忿等二十隨惑,不言余者。五十八說二十二,加邪欲、﹝邪﹞勝解。五十五說有二十四種,謂忿等二十﹝隨惑﹞,加四不定。又五十八說二十六,忿等二十加邪欲、﹝邪﹞勝解,及不定四。八十九說有七十﹝八﹞種隨惑。五十八雲「若有隨順如是煩惱、煩惱俱行、煩惱品類,名隨煩惱」。又雲「云何隨煩惱?略由四相差別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謂無慚、無愧,通一切不善心起,名隨煩惱。二者、『通一切染污心起』:謂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即失念﹞、散亂、不正知。三者、『於各別不善心起』: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矯、害。若一生時,必無第二。『四、善不善無記心起』:非一切時、﹝非一切﹞處﹝原論「處」在「時」前﹞『尋、伺、惡作、睡眠』:若﹝有﹞極﹝久﹞尋求、伺察,便令身疲、念失,心﹝亦﹞勞﹝損﹞,是故尋伺名隨煩惱」。如彼廣說。[167] 如前「不信」中雲︰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瑜伽》卷八十九雲︰當知此中,能起一切法貪,名貪不善根。瞋、痴亦爾。[168] 《瑜伽》卷八十九雲︰若瞋恚纏能令面貌慘裂憤發﹝藏文作「kha"i bes rtsom/」﹞,說名為忿;內懷怨結﹝藏文作「nav gi bsam pa la yod pa/」﹞,故名為恨。 如理《義演》雲︰如憤發等,依忿等分位立。如趣向前行等,依無慚等分位煩惱也。[169] 謂《法蘊足論》卷八〈雜事品〉第十六,及《瑜伽》卷八十九。[170] 「九」字,本論《述記》原作「八」,今改。[171] 即《瑜伽》卷五十八。[172] 「等」,取邪勝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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