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觀察:美國緣何再三推遲執行「沃爾克規則」

新華社華盛頓7月9日電 財經觀察:美國緣何再三推遲執行「沃爾克規則」

新華社記者高攀 江宇娟

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日前宣布,將「沃爾克規則」中有關限制銀行機構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規定暫緩執行一年。這是美聯儲在其法定授權範圍內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延長「沃爾克規則」的過渡期。這是美國華爾街與監管機構長期博弈妥協的結果,也折射出金融危機後美國在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促進經濟復甦與保持金融競爭力之間謹慎尋求平衡的艱難。

鑒於銀行機構過度投機是造成2008年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前美聯儲主席保羅·沃爾克在2009年擔任奧巴馬經濟復甦顧問委員會主席期間,提出一系列禁止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從事自營交易和其他投機性交易活動的提議,被統稱為「沃爾克規則」。這些提議經過修改,成為後來旨在改革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簡稱《多德-弗蘭克法》)的核心條款。這份法案於2010年7月獲美國國會通過,被認為是20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最為嚴厲的金融監管改革。

簡而言之,「沃爾克規則」就是要禁止銀行機構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營利,但可以豁免做市交易和對沖交易,其實質是在銀行機構的日常業務和華爾街投機交易之間劃清界限,分離享受聯邦政府存款保險的商業銀行與影子銀行體系,促使商業銀行回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傳統信貸中介功能,顯著減少投機和套利業務,避免將客戶存款和整體金融體系置於危險境地,使納稅人被迫為救助華爾街埋單。

但由於「沃爾克規則」會削弱銀行機構的重要利潤來源並可能對市場流動性造成影響,遭到華爾街的強烈反對。

根據《多德-弗蘭克法》的規定,「沃爾克規則」原計劃於2012年7月21日生效,同時給予銀行機構兩年的過渡期,到2014年7月以前滿足相應的監管要求;但直到2013年12月,美聯儲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才聯合公布「沃爾克規則」的最終版本,完成相關規則的制定。

為給予銀行機構更多時間適應「沃爾克規則」的監管要求,美聯儲於2013年底同意暫緩執行限制銀行機構從事自營交易及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規定,將「沃爾克規則」的過渡期延長一年至2015年7月。根據《多德-弗蘭克法》的規定,美聯儲有權在符合立法目標和不損害公眾利益的前提下延長「沃爾克規則」的過渡期,每次可延長一年,總共延期不超過3年。

早在「沃爾克規則」生效前,不少美國銀行機構已開始關閉自營交易業務,但要按規定退出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大量投資業務則要花費更長時間。金融危機前,美國銀行機構曾大舉投資各項基金,而「沃爾克規則」規定,一家銀行對任何單只基金的投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規模的3%,且總投資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3%。

為保證銀行有序剝離投資基金的業務和防止市場混亂,在美國證券業和金融市場協會(SIFMA)等機構的遊說下,美聯儲於2014年底宣布給予銀行機構額外一年的寬限時間至2016年7月以滿足「沃爾克規則」對基金投資的規定,但限制銀行機構自營交易的規定必須於2015年7月生效。

今年7月,美聯儲宣布給予銀行機構最後一年的寬限時間來出售在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業務。這意味著,「沃爾克規則」最終將於2017年7月21日全面實施,那時距離《多德-弗蘭克法》獲得國會批准已過去七年。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金融危機後美國落實金融監管改革的糾結與艱難。

一方面,華爾街仍在積極遊說和施壓美國政府取消和放鬆某些金融監管規定,美國監管機構在聽取華爾街意見的同時,也在慢慢落實和學習金融監管新規的影響,希望這些新規可以起到維護美國金融體系穩定的作用,但不會對華爾街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美國企業的融資成本和美國經濟復甦產生太大影響。

另一方面,美國也不希望在金融監管改革方面走得太快,擔心「單邊突進」會削弱美國金融業的競爭力。例如,「沃爾克規則」花了很大篇幅要求銀行制定內部合規計劃以保證該項規則的執行,大大提高了銀行的運營成本,在其他國家沒有同步執行「沃爾克規則」的背景下,可能導致更多國際金融機構將部分業務轉移到歐洲和其他地區,這會削弱美國金融業的競爭力。

「沃爾克規則」最終將如何全面落實以及將對美國金融業產生什麼影響仍有待觀察,正在進行的2016年美國總統大選帶來了新的不確定性。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共和黨議員傑布·亨薩林6月份已提出一項以推翻「沃爾克規則」為核心的放鬆金融監管改革的草案,可能會被納入共和黨的金融改革議程。如果共和黨贏得11月美國總統大選,同時繼續掌控參眾兩院多數席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存在重新調整甚至退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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